第五章 地方自治

第三節 光復後之地方自治 第一項 光復後地方自治之推展

一、概說

  本省光復後,對於施行地方自治之籌辦,悉遵行政長官公署之規定。首先廢除舊制,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一月十六日,正式成立臺北縣政府,並於一月底以前,完成改革舊時街庄為鄉鎮之工作,成立各鄉鎮之村里辦公處,舉辦村里民大會。其次,籌劃真正符合民意之地方自治事宜,逐步實施之,以進行地方自治之奠基工作;如公民宣誓登記、公職候選人之檢覈,實施公民訓練等項,並隨後舉辦各項選舉,如各級民意代表選舉、各級地方自治機關首長選舉等。
  公民宣誓登記係於是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二月十五日間,於各鄉鎮公所舉行。舉行時以各該鄉鎮長為主席,並由縣政府派員監督,由宣誓者親自簽名於誓詞及宣誓備查兩聯;其不能親自簽名者,得以印章或指印代之。
  民國三十八年(1949)政府遷臺,推行地方自治,八月成立『地方自治研究委員會』。委員會完成兩件重大事項:一是重新劃分各縣市行政區域,二為擬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草案乙種及各種自治法規十七種。其中自治綱要於民國三十九年(1950)四月廿四日經行政院核定頒布,成為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的母法及地方自治訓練的基礎。第二屆鎮民代表任期,至民國三十九年(1950)四月屆滿,原應辦理改選。以是時本省積極籌備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各種法規於民國三十九年七月始行公佈,該屆鎮民代表之選舉遂延至同年九月始依據新頒『臺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臺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罷免規程』等新法規之規定辦理改選。自本屆起,皆由里民直接選舉。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自民國三十五年(1946)三月以迄民國七十九年(1990)六月,已歷十四屆,惟一、二兩屆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係依據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四年(1945)首先訂定之『臺灣省各級民意機構成立方案』及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而成立,當時縣市地方自治尚未開始,其代表之選出方法,雖亦由公民直接投票,但係由村里民大會選出,與以後之普選情形稍有不同,一、二兩屆代表會之代表名額及代表會之組織職權及會期等,亦係依據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佈之『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之規定,至第三屆始為本省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之鄉鎮縣市民代表會。
  第三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本應於民國三十九年(1950)四月第二屆代表任期屆滿時辦理選舉,嗣因本省開始實施縣市地方自治,有關各種地方自治法規,均待訂頒,故第三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之改選,延至『臺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罷免規程』等新法規公佈後始行辦理。
  本省光復後地方行政區域,依照臺灣省各縣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之規定,將街庄改為鄉鎮,鄉鎮之下,依照自然形勢將保甲改設村里,在鄉為村,在市鎮區為里,分別成立村里辦公處,各縣市政府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一月將村里編組完成,於二月底以前成立村里民大會,並舉行第一屆村里長選舉,村里長依照當時長官公署民國三十五年(1946)二月十九日公布之『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規定村里長由村里民大會選舉之,查民國三十五年(1946)訂定之村里民大會開會規則,規定村里民大會係由本村里全體公民組織之,因之當時村里長由村里民大會選舉,與村里公民直接選舉,應無二致,惟與以後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之直接普選情形不同。
  縣市地方自治實施後,村里長選舉改照縣市長及鄉鎮縣轄市區長選舉程序,不用集會方式,而由公民於投票日隨時前往投票所投票,並訂定『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一種,依照新頒規程規定,村里長選舉,以該管縣市長為選舉監督,選舉事務由鄉鎮縣轄市區公所辦理。
  民國六十九年(1980)制訂『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為辦理中央、地方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之依據。

二、鎮民代表會

(一)自治組織

  依照民國三十五年(1946)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佈『臺灣省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規定代表會置主席一人,由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互選之。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主席認為必要時或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鄉鎮民代表會每次會期不得逾三日。
  鄉鎮民代表會設書記一人,及總務議事兩組各置主任一人。

1. 職權

(1)歷屆鎮民代表會職權

  三峽鎮第一、二屆代表會,依照臺灣省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之規定,其職權兩屆並同,如下:
  一、議決鎮概算、審核鎮決算事項。
  二、議決鎮公有財產及公營事業之經營與處分事項。
  三、議決鎮自治規約事項。
  四、議決本鎮與他鄉鎮間相互之公約事項。
  五、議決鎮長交議之本鎮內公民建議事項。
  六、選舉或罷免本鎮之鎮長及縣參議員事項。
  七、聽取鎮公所工作報告及向鎮公所提出詢問事項。
  八、其他有關鎮重要興革事項。
  第一款議決之概算,應經區署核轉縣政府核准,並編入縣概算,並審核之決算,應經區署核轉縣政府覆核,並公佈之。
  第六款選舉鄉鎮長之實行日期,由行政長官公署以命令定之。
  本鎮第三屆鎮民代表會,依民國三十九年(1950)七月十二日公布之臺灣省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修正如下:
  一、議決鎮自治事項。
  二、議決鎮自治規約事項。
  三、議決本鎮與他鄉鎮間之公約事項。
  四、議決鎮預算及審核鎮決算事項。
  五、議決鎮公益捐之征收事項。
  六、議決鎮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
  七、議決鎮長提議事項。
  八、聽取鎮公所工作報告及向鎮公所提出詢問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十、其他依法律賦與之職權。

  本鎮第四屆鎮民代表會之職權,依據民國四十一年(1952)十一月五日公佈之臺灣省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略與第三屆相同。惟其第四款修正為:『議決鎮預算及審核鎮決算事項;但對於鎮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本鎮第五屆鎮民代表會之職權,依據民國四十三年(1954)十一月五日修正之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共為十一款。除增列第五款為『檢查鄉鎮縣轄市公庫』外,餘無變更。
  第六屆鎮民代表會之職權,其初與五屆相同。惟於民國四十八年(1959)十月八日再經修正,有十一款,如下文(二)自治法規所列。
  第七屆鎮民代表會之職權與第八屆完全相同。第八屆之職權,則依民國五十二年(1963)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辦理;惟修改第四款『議決鎮預算及審核鎮決算報告』。
  本鎮第九、十屆鎮民代表會之職權,與第八屆鎮民代表大會大體略同。惟第十一屆依民國六十六年(1977)三月三日所修正之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辦理,有所變更:
  一、議決鎮自治事項。
  二、議決鎮自治規約。
  三、議決鎮與他鄉鎮縣轄市間之公約。
  四、議決鎮預算及審議鎮決算報告,但對於鎮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五、議決鎮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鎮公益捐之徵收。
  七、議決鎮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八、議決鎮公所及鎮民代表提議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案。
  十、其他依法賦與之職權。
  第十二屆鎮民代表會之職權略有改變,據臺灣省政府七十年(1981)七月十七日府民二字第五七七一八號令,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如下:
  一、議決鄉鎮縣轄市自治事項。
  二、議決鄉鎮縣轄市自治規約。
  三、議決鄉鎮縣轄市預算及審議鄉鎮縣轄市決算報告。但對於鄉鎮縣轄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四、議決鄉鎮縣轄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公約。
  五、議決鄉鎮縣轄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鄉鎮縣轄市公益捐之徵收。
  七、議決鄉鎮縣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八、議決鄉鎮縣轄市公所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提議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案。
  十、其他依法賦與之職權。

(2)現行鎮民代表會之職權
  鎮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鎮自治事項。
  二、議決鎮自治規約。
  三、議決鎮預算及審議鎮決算報告。但對於鎮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四、議決鎮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公約。
  五、議決鎮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鎮公益捐之徵收。
  七、議決鎮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八、議決鎮公所及鎮民代表提議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案。
  十、其他依法賦與之職權。
  鎮民代表會議決前項第二款之自治規約,應函由鎮公所轉報縣政府備案。

2. 代表名額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由鄉、鎮、縣轄市之選舉人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1.鄉、鎮、縣轄市居民在四萬四千人以下者,每滿四千人選出一名,超過四萬四千人者,其超過部份每滿八千人增選一名,超過十萬人者,其超過部份每滿二萬人增選一名。
  2.鄉、鎮、縣轄市區域內平地山胞居民在三千人以下,一千五百人以上者,選出一名,超過三千人者,其超過部份,每滿三千人增選一名。
  前項第一款分區選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第二款平地山胞全鄉、鎮、縣轄市應選出之總名額,每滿十名至少應有婦女一名,餘數在五名以上或名額未滿十名而達四名以上者,均至少應有婦女一名。
  鄉、鎮、縣轄市應選出之代表,其總名額不得少於十一名,鄉、鎮民代表不得多於十九名,縣轄市民代表不得多於三十一名。
  第一項各款應選出之代表名額,依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人口數計算。
  至於選舉區之劃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之規定,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本鎮鎮民代表名額依據前述規定,自第十屆起即維持十二人至今。

(二)自治法規

  茲摘錄民國三十九年(1950)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四章第三節鄉鎮民代表會一節有關鎮民代表會、鎮公所之條文如下:
第廿六條 鄉鎮民代表會,由本鄉鎮公民選舉代表組織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自治事項。
二、議決鄉鎮自治規約。
三、議決本鄉鎮與他鄉鎮間之公約。
四、議決鄉鎮預算及審核鄉鎮決算。
五、議決鄉鎮公益捐之征收。
六、議決鄉鎮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七、議決鄉鎮提議事項。
八、聽取鄉鎮公所工作報告及向鄉鎮公所提出詢問。
九、接受人民請願案。
十、其他依法賦予之職權。

第廿七條 鄉鎮民代表會設主席一人,由鄉鎮民代表互選之。
第廿八條 鄉鎮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經鄉鎮長或鄉鎮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應即召集臨時會。
第廿九條 鄉鎮民代表會之組織及鄉鎮民代表之選舉、罷免法規另定之。
第三十條 鄉鎮與鄉鎮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縣政府徵詢縣議會意見後解決之。

民國四十八年(1959)修正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同第四章有關鎮民代表會、鎮公所之條文如下:
第二十五條 鄉鎮縣轄市設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鄉鎮縣轄市民代表由鄉鎮縣轄市公民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鄉鎮居民每滿二千人選出代表一名,其餘數如滿一千人,增選代表一名。
      二、縣轄市民每滿三千人選出代表一名,其餘數如滿一千五百人者,增選代表 一名。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應選出之代表名額,各選舉區合計,總額每滿十名至 少應有婦女一 名,其餘數如在五名以上時,亦至少應有婦女一名。鄉鎮縣轄市應選出之代表,其總名額不滿十五名者,增為十五名。鄉鎮縣轄市應選出之代表名額,依民國四十五年戶口普查常住人口之統計計算。

第二十六條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七條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縣轄市自治事項。
      二、議決鄉鎮縣轄市自治規約。
      三、議決本鄉鎮縣轄市與他鄉鎮轄市間之公約。
      四、議決鄉鎮縣轄市預算及審核鄉鎮縣轄市決算,但對於鄉鎮縣轄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
                          議。
      五、議決鄉鎮縣轄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檢查鄉鎮縣轄市公庫,必要時得調閱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七、議決鄉鎮縣轄市公益捐之徵收。
      八、議決鄉鎮縣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九、議決鄉鎮縣轄市公所提議事項。
      十、接受人民請願。
      十一、其他依法賦予之職權。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決前項第二款之自治規約,應函由鄉鎮縣轄市公所轄 報縣政府備案。
      鄉鎮縣轄市公所應將第一項第四款之鄉鎮縣轄市預算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編成,送達鄉鎮縣轄市
                        民代表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開會時,鄉鎮縣轄市長有向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提出工作報告之責,鄉鎮縣
                        轄市民代表有向鄉鎮縣轄市長質詢之權。
第二十九條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與中央及省法令或縣規章牴觸者無效。
第三十 條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

第三十一條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代表會主席召集,經鄉鎮縣轄市長或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會議,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另定之。

三、里民大會

  本省村里民大會之建立始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初,當時本省光復不久,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完成本省地方自治,準備實施憲政,於民國三十四年(1945)十二月間頒佈『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一種,該方案第三項規定:『各縣市政府應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一月以前,依照臺灣省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之規定,將街庄改為鄉鎮,並編組村里,設立村里辦公處,二月底以前,成立村里民大會並選舉村里長及鄉鎮民代表』。行政長官公署復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一月十九日公佈『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該規程特列村里民大會專章,規定村里設村里民大會,由本村里全體公民組織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村里規約。
  二、議決本村里與他村里間相互之公約。
  三、議決本村里人工徵募事項。
  四、議決村里長交議及本村里內公民五人以上提議事項。
  五、選舉或罷免村里長及副村里長。
  六、選舉或罷免鄉鎮民代表會代表。
  七、聽取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及向村里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村里重要興革事項。
  前述為光復初年之里民大會職權,四十年來歷有遞嬗,據臺灣省各縣市村里大會實施辦法,里民大會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次大會於每年之一至六月召開;第二次則於七至十二月召開,至民國七十三會計年度起改為每年開會一次。其職權如下:
  一、里民公約或本里與他里相互間公約之議決事項。
  二、里環境衛生之改善,與髒亂消除之建議事項。
  三、里公共建設及所需人力、物力、財力捐獻之議決事項。
  四、里民困難問題解決之建議。
  五、里民及里長提案之議決事項。
  六、聽取里辦公處工作報告、經費收支報告,及向里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七、政令宣導事項。
  八、里民孝順悌友,敬老慈幼或對國家地方特殊貢獻之表彰事項。
  九、好人好事及模範代表之選拔事項。
  十、其他里之興革事項。

第三節 光復後之地方自治 第二項 各級民意代表選舉

  選舉為實施地方自治之重要施政;可大分為二者:一為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其中包括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縣(參)議員選舉、省(參)議員選舉,及中央級民意代表選舉;二為各級自治機關首長選舉,包括村里長選舉,鄉鎮市長選舉,縣長選舉等。各項選舉分別略述其便概於下:

壹、鎮民代表選舉

一、鎮民代表會概況

  鎮民代表選舉,實施地方自治前舉辦兩屆,實施後迄今已舉辦十二屆,合共十四屆。其第一屆至第四屆任期均為兩年;第五屆至第七屆,任期為三年,自第八屆開始,任期改為四年。各屆鎮代表會於代表們宣誓就職並互選代表會主席之同時成立。

歷屆鎮民代表選舉統計

屆次

當 選 別

選 出 日 期

就 職 日 期

應選

連任

新任

補選

30

 

30

 

民國三十五年(1946)2月24日

同年4月7日

30

11

19

 

民國三十七年(1948)4月

同年5月10日

47

9

38

 

民國三十九年(1950)9月

同年10月9日

25

10

15

  

民國四十二年(1953)3月

同年3月16日

27

12

15

1

民國四十四年(1955)4月17日

同年6月1日

27

9

18

3

民國四十七年(1958)5月4日

同年6月1日

16

7

9

2

民國五十年(1961)4月30日

同年6月1日

18

7

11

0

民國五十三年(1964)5月17日

同年6月1日

18

5

13

0

民國五十七年(1968)5月12日

同年6月1日

12

4

8

0

民國六十二年(1973)10月6日

同年11月1日

十一

12

4

8

0

民國六十七年(1978)6月17日

同年8月1日

十二

12

3

9

0

民國七十一年(1982)6月12日

同年8月1日

十三

12

6

6

0

民國七十五年(1986)6月14日

同年8月1日

十四

12

4

8

0

民國七十九年(1990)6月16日

同年8月1日

歷屆鎮民代表背景統計

屆次

性 別

年齡

籍 貫

學 歷

職業

本地

外省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自由

30

0

42.6

30

 

18

3

6

3

8

 

6

16

30

0

42.0

30

 

20

3

4

3

12

 

6

12

47

0

41.2

47

 

37

5

4

1

25

 

10

12

25

0

39.4

25

 

18

3

3

1

11

 

6

8

25

2

39.9

28

 

20

4

4

 

14

 

6

8

24

3

44.3

30

 

21

6

3

 

13

 

8

9

14

2

42.2

18

 

14

3

1

 

7

 

4

7

18

0

42.1

17

1

13

4

1

   

11

 

5

2

17

1

39.6

18

 

10

7

1

 

6

 

9

3

11

1

40.6

12

 

8

3

1

 

3

1

7

1

十一

10

2

44.5

10

2

6

3

1

2

5

 

4

3

十二

11

1

47

11

1

6

4

 

2

7

 

4

1

十三

11

1

46.3

9

3

2

4

2

4

5

1

5

1

十四

10

2

47

10

2

1

3

4

4

2

1

4

5

註:年齡欄為代表選出時之平均年齡(補選者未計入)。

二、第一屆鎮民代表選舉

  本屆代表之選舉,係根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訂定之『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及『各縣市籌設各級民意機關工作預定進度表』之規定籌畫。選舉事務則依據『臺灣省鄉鎮民代表選舉規則』辦理。本鎮當時人口依規定可選出三十名代表,其名額之分配每村里至少得選出一名,尚有餘額則分配於人口較多之村里。並得選出同數之候補人。民國三十五年(1946)二月二十四日選舉,共當選代表三十名。代表之任期二年,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四月七日就職,並互選代表李梅樹擔任代表會主席。

第一屆鎮民代表名表

姓名

性別

年齡

籍 貫

職業

學歷

經 歷

住 址

備 註

李梅樹

46

臺北縣

東京美術專科畢業

三峽鎮農會理事長、臺北縣議會議員

民生街227號

主席

陳炳傑

33

臺北縣

臺北師範畢

大埔國校校長

民權街74號

 

陳秀煉

47

臺北縣

公學校畢

  

民權街43號

 

張心愛

51

臺北縣

公學校畢

三峽街役場助役

民權街134號

 

王財茂

46

臺北縣

公學校畢

 

民生街5號

36.11.21亡

陳福來

45

臺北縣

師範畢業

國校教員、國校校長

民生街24號

 

蘇君聘

51

臺北縣

國校畢

 

中園街115號

 

蘇煉欽

27

臺北縣

高中畢

華南銀行總行稽核

礁溪里150號

 

劉鉅篆

56

臺北縣

臺灣醫學畢

醫師

和平街26巷2號

 

陳文贊

55

臺北縣

臺灣醫專畢

醫師

仁愛街9號

 

秦金生

50

臺北縣

國校畢

電力公司職員

文化路244號

 

李文津

49

臺北縣

國語學校畢

國校校長

插角里33號

 

龔雙木

58

臺北縣

國校肄業

 

弘道里42號

 

王水圳

35

臺北縣

公學校畢

 

弘道里29號

 

吳從

43

臺北縣

公學校畢

 

二園里39號

 

林水泉

42

臺北縣

台北第二師範演習科畢

 

大埔里384號

 

劉孔

53

臺北縣

公學校畢

金敏煤礦職員

金敏里34號

 

陳慶元

58

臺北縣

國校畢

 

添福里41號

 

陳進

43

臺北縣

國校畢

 

嘉添里6號

 

陳石金

26

臺北縣

國校畢

農林公司海山茶場職員

五寮里130號

 

江春種

27

臺北縣

國校畢

屠商

圳頭里219號

 

吳儀德

26

臺北縣

初中畢

農林公司海山茶場事務員

插角里40號

 

黃連溪

29

臺北縣

國校畢

三峽工作站辦事員

插角里137號

 

蔡國壽

38

臺北縣

國校畢

 

有木里130號

 

陳桂竹

28

臺北縣

初中畢

國語講習所專任講師國校教員

溪南里193號

 

陳君泉

48

臺北縣

師範畢

國校校長

溪北里111號

 

劉萬成

33

臺北縣

初中畢

國校教導

溪北里83號

 

陳大江

33

臺北縣

高中畢業

成福煤礦礦主

成福里131號

 

鄭傳枝

40

臺北縣

國校畢

三峽鎮農會監事

安坑里49號

 

詹佛助

62

臺北縣

不識字

 

竹崙里116號

 

三、第二屆鎮民代表選舉

  本屆代表之選舉,乃依『臺灣省鄉鎮民代表選舉規則』辦理。由里民大會於民國三十七(1948)年四月選舉。共當選代表三十名。代表之任期二年,於同年五月十日就職,代表會主席由李梅樹連任。
  本屆代表應選三十人,選出三十人;其中連任十一人,新任十九人。

第二屆鎮民代表名表

姓名

性別

年齡

籍 貫

職業

學歷

經 歷

住 址

備 註

李梅樹

48

臺北縣

東京美術專科畢業

三峽鎮農會理事長、第一屆代表會主席、臺北縣議會議員

民生街277號

主席

林滋榮

34

臺北縣

臺北商業學校畢

三峽鎮農會專員

民權街71號

 

陳炳傑

35

臺北縣

臺北師範畢

國校校長、第一屆鎮民代表

民權街74號

 

陳重明

28

臺北縣

日本岩干醫專畢業

愛鄰醫院院長

民權街48號

 

陳炳其

36

臺北縣

國校畢

 

忠孝街21號

 

鄭金塗

57

臺北縣

國校畢

 

中興街12號

 

蘇君聘

53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一屆鎮民代表

中園街115號

 

周清山

46

臺北縣

國校畢

 

礁溪里124號

 

陳石煌

30

臺北縣

國校畢

 

中山路55號

 

劉人傑

32

臺北縣

日本昭和醫學專門學校

保安醫院院長

民權街1號

 

曾江忠

33

臺北縣

初中畢

三峽街役場書記

鳶山里75號

 

陳清輝

37

臺北縣

國校畢

 

龍埔里29號

 

龔雙木

60

臺北縣

國校肄

第一屆鎮民代表

弘道里42號

 

王水圳

37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一屆鎮民代表

弘道里29號

 

許金火

37

臺北縣

國校畢

國語講習所講師三峽街役場書記

二園里52號

 

鄭井

33

臺北縣

初中畢

 

大埔里305號

 

陳慶元

60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一屆鎮民代表

添福里41號

 

陳國器

41

臺北縣

國校畢

茶商

嘉添里125號

 

劉甘棠

49

臺北縣

國校畢

三峽軌道株式會社職員

溪北里197號

 

陳君泉

50

臺北縣

師範畢

國校校長、第一屆鎮民代表

溪北里111號

 

陳大江

35

臺北縣

高中畢業

第一屆鎮民代表成福煤礦礦主

成福里131號

 

黃建業

49

臺北縣

識字

 

安坑里79號

 

李土洲

56

臺北縣

國校畢

 

竹崙里76號

 

陳石金

28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一屆鎮民代表

五寮里130號

 

黃政木

53

臺北縣

國語學校畢

五寮國校校長

插角里69號

 

林震輝

43

臺北縣

初中畢

海山茶場場長

大埔松柏27號

 

蔡國壽

40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一屆鎮民代表

有木里130號

 

江春種

29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一屆鎮民代表

圳頭里34號

 

林良玉

46

臺北縣

國校畢

 

大埔松柏27號

 

陳臣清

46

臺北縣

國校畢

 

溪南里溪南

 

四、第三屆鎮民代表選舉

  第二屆鎮民代表任期,至民國三十九年(1950)四月屆滿,原應辦理改選。以當時本省積極籌備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各種法規於民國三十九年七月始行公佈。致本屆鎮民代表之選舉,延至三十九年九月始依據新頒『臺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臺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罷免規程』等新法法規之規定辦理改選。自本屆起,皆由里民直接選舉。任期仍為二年。但自本屆起,廢止候補制度;若代表因故去職時,則由原選出之里依法補選。本屆代表於是年九月下旬投票,共選出四十七名代表。於同年十月九日就職,並互選代表林滋榮為主席。
  本屆代表應選四十七人,選出四十七人;其中連任九人,新任三十八人。

第三屆鎮民代表名表

姓名

性別

年齡

籍 貫

職業

學歷

經 歷

住 址

備 註

林滋榮

36

臺北縣

高中畢

三峽鎮農會專員、國校教員、第二屆鎮民代表

民權街71號

主席

蔡國壽

42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一、二屆鎮民代表

有木里130號

41.01.26亡

詹進財

29

臺北縣

國校畢

 

礁溪里293號

 

劉西賓

51

臺北縣

國校畢

 

成福里129號

 

陳慶元

52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一、二屆鎮民代表

添福里41號

 

劉山田

41

臺北縣

初中畢

三峽鎮農會總幹事

民生街227號

  

蘇大興

31

臺北縣

國校畢

 

溪南里224號

  

陳三麟

41

臺北縣

國校畢

 

龍埔里159號

   

陳連財

39

臺北縣

國校肄

 

弘道里242號

 

林土

45

臺北縣

國校畢

 

溪北里67號

 

林義

49

臺北縣

國校畢

 

民權街80號

 

李土洲

58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二屆鎮民代表

竹崙里76號

 

李朝瑞

25

臺北縣

國校畢

保甲書記

民生街112號

 

陳進

48

臺北縣

國校畢

 

嘉添里6號

 

王合順

41

臺北縣

國校畢

 

添福里153號

 

陳火生

51

臺北縣

識字

  

竹崙紫微50號

 

王新傳

48

臺北縣

國校畢

私塾教師

秀川里79號

  

陳應隆

33

臺北縣

高中畢

 

信義街11號

 

邱慶

31

臺北縣

識字

 

插角東眼62號

 

陳清輝

38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二屆鎮民代表

龍埔里29號

 

劉甘棠

51

臺北縣

國校畢

三峽軌道株式會職員、第二屆鎮民代表

溪北里197號

 

鄭傳枝

43

臺北縣

國校畢

三峽鎮農會監事

安坑里49號

 

陳春柳

69

臺北縣

識字

 

五寮里23號

 

曾江忠

34

臺北縣

初中畢

三峽街役場書記

鳶山里75號

 

蘇杉

34

臺北縣

國校畢

 

民生街243號

 

蘇君聘

55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一、二屆鎮民代表

中園街115號

 

黃政木

55

臺北縣

國語學校畢

五寮國校校長第二屆鎮民代表

插角里69號

 

翁登舟

50

臺北縣

國校畢

安坑里里長

安坑里74號

 

龔萬居

40

臺北縣

國校畢

 

弘道里54號

 

劉人傑

34

臺北縣

日本昭和醫學專門畢業

醫師

民權街1號

 

林新興

30

臺北縣

國校畢

 

溪南里129號

 

曾清連

43

臺北縣

國校畢

 

大埔松柏118號

 

劉進福

27

臺北縣

初中肄

  

二鬮里39號

 

陳天賜

34

臺北縣

國校畢

海山二坑煤礦經理

和平街26巷6號

 

李世家

35

臺北縣

高中畢

三峽街役場書記

八張民族11號

 

王慶忠

24

臺北縣

國校畢

  

圳頭里97號

 

黃春生

40

臺北縣

國校畢

 

鳶山茅埔18號

 

徐新發

37

臺北縣

國校畢

  

弘道里41號

 

林賀舜

32

臺北縣

初中畢

金敏煤礦經理

金敏里114號

 

李文津

53

臺北縣

國語學校畢

國校校長

插角里33號

 

陳阿彬

50

臺北縣

國校畢

三井農林株式會社技士

大埔松柏20號

 

徐錦陳

28

臺北縣

初中畢

 

有木里79號

  

陳忠

32

臺北縣

高中畢

三峽鎮農會

八張里137號

  

李添福

52

臺北縣

識字

 

插角里224號

  

陳文璋

32

臺北縣

國校畢

三峽戲院經理

中山路51號

  

陳國器

43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二屆鎮民代表、茶商

嘉添里125號

  

湯乾昌

50

臺北縣

識字

 

五寮里詩朗

  

五、第四屆鎮民代表選舉

  第三屆鎮民代表任期,依規定於民國四十一年(1952)九月屆滿;但以適值辦理第二屆縣市議員選務期間,為免兩種選舉同時舉行,增加業務之困難,同時為配合修正中之縣市地方自治法規,乃延長第三屆代表任期至民國四十二年(1953)二月。
  第四屆鎮民代表之選舉,依據民國四十一年修正公佈之『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罷免規程』辦理改選。爰於民國四十二年三月初舉行第四屆鎮民代表選舉投票,共選出代表二十五人,其中有十人係上屆代表連任,十五人新任;其中秦金生代表曾任第一屆代表,於三月十六日就職,互選代表劉山田為主席。

第四屆鎮民代表名表

姓名

性別

年齡

籍 貫

職業

學歷

經 歷

住 址

備 註

劉山田

44

臺北縣

初中畢

三峽鎮農會總幹事、第三屆鎮民代表

民生街227號

主席

邱蘇坤

39

臺北縣

高中畢

三井農林株式會社事務員

插角里130號

 

徐錦陳

31

臺北縣

初中畢

第三屆鎮民代表

有木里79號

 

劉金定

29

臺北縣

國校畢

三峽鎮農會事務員

成福里145號

 

陳進

50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三屆鎮民代表

嘉添里6號

 

王慶忠

27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三屆鎮民代表

圳頭里97號

 

陳重明

35

臺北縣

日本岩干醫專學校畢業

醫師

民權街48號

 

王合順

44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三屆鎮民代表

添福里153號

 

林新興

33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三屆鎮民代表

溪南里129號

 

鄭謝定

36

臺北縣

國校畢

三峽鎮民眾服務站幹事

秀川里14巷2號

 

黃祺清

48

臺北縣

國校畢

金敏煤礦總務

金敏里101號

 

王阿前

53

臺北縣

國校畢

 

五寮里9號

 

楊金枝

47

臺北縣

不識字

 

大埔里21號

 

龔萬居

43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三屆鎮民代表

弘道里54號

 

陳火城

25

臺北縣

初中畢

 

龍埔里88號

 

秦金生

57

臺北縣

國校畢

電力公司職員、第一屆鎮民代表

鳶山里244號

 

林宗冷

30

臺北縣

國校畢

 

溪北里69號

 

張球

31

臺北縣

國校畢

 

溪東里54號

 

陳進來

37

臺北縣

國校畢

 

中園街75號

 

陳忠

35

臺北縣

高中畢

三峽鎮農會專員、第三屆鎮民代表

八張里137號

 

張乞食

56

臺北縣

識字

 

竹崙里75號

 

陳相榮

26

臺北縣

高中畢

三峽鎮農會會計

礁溪里106號

 

曾清連

43

臺北縣

國校畢

第三屆鎮民代表

大埔松柏118號

 

薛霞霖

41

臺北縣

國校畢

 

和平街17號

 

鄭傳枝

46

臺北縣

國校畢

三峽鎮農會監事、第三屆鎮民代表

安坑里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