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方自治

第一節 清 代 第一項 清代之鄉治

一、鄉治

  雍正以降,以本島北部置淡水廳,廳下置保,以推行地方自治;保置保長,在城市者稱地保,在鄉村者稱鄉保;由地方推舉,而經官府任命之。其管轄區域,頗不一致;在城市者一堡或有多人;其於鄉村者,則多為一堡一人。
  由於街庄人口之增加,為處理民間之民事刑事使其自治,官府在主要街庄,設總理、董事、庄正、庄副及保長。總理、董事、庄正、庄副係辦理民事、保長則辦理刑事。前四者為民選,呈經縣署認可,屬於自治之性質,而保長則由縣署派遣,由官給札諭戳記約束庄眾,並頒庄規四則、庄民禁約八條作為辦事準則。其條文如下:

  庄規四則:

(一)各庄設總理、董事、庄正、庄副,官給札諭戳記約束庄眾,不許爭鬥滋事、搶擄為匪,不遵者稟官拏究。或官有查辦事件,諭到該庄,總董等據實稟覆,准蓋戳記,免由代書以達下情。立法本為周密,無如日久弊生,各庄總董正副等處理事務,率多偏袒;且有迴護子弟,黨同滋事者。若不明定章程,無以示儆。嗣後庄眾有事不平者,事在本庄,則投本庄之總董人等理之;事在庄外,則投兩庄之總董人等理之。仍不平,則請鄰庄之總董人等議之。終不平,則控官訊斷。倘不先投訴,輒自爭鬥者,無論曲直,先拏肇釁之人嚴辦。若總董庄正副袒護,子弟黨同滋事者,照例加等治罪。

(二)總董庄正副宜力行清庄之法,以除匪類。族有眾寡,庄有貧富,未必人人衣食皆足。養而後教,古有常經。窮而為匪,事所必至。該庄總董庄正副通計庄中歲產所入之數,或十分而取其一,中之半以歸公所。更查庄中年壯有力而貧無生業者,記名於族祠,無祠者則於社廟。會議公商,或酌給園地佃耕,或借給資本貿易,或僱令巡田守夜,或教之學習手工,務使子弟各有恒業。毋許遊手閒蕩,自可不致為匪。其曾犯竊劫擄搶、致死人命、兇暴不法者,公同綑拏,送官究辦。若畏其強橫,慮其報復,即行稟官,督同拏究,不使其復歸鄉里。少一匪類,即少一搶竊爭鬥之人,通庄受益不淺。著即及早實力奉行,勿託空言。

(三)凡庄中不法子弟,該庄總董庄正副固當預行約束。如有怙過不悛者,即當送官究處,可以授自首之罪,從輕減等。若未能首送,經官訪聞,或被控票拘者,該庄總董庄正副務當督帶親丁協差拏送到案,不許徇縱庇匿,又或訟詞命案,被人指控,是否虛實,亦必傳令到案。果有冤屈不妨邀同見證,帶犯投訴。倘執迷不悟,有心庇匿,及聽囑混請摘釋,即惟該庄總董庄正副是問。

(四)各庄總董庄正副責任大端,無非約束庄眾,和睦鄉鄰之事。果能約束有方,所管庄內並無爭鬥竊劫搶擄及佔地抗租毀焚等事,一年以上給予功牌,三年以上給予匾額,以示獎勵。

  禁約八條:

(一)禁閩粵大小各庄永歸和好,不得以鄰邑匪徒滋事,擅分氣類,糾眾焚搶,亦不得勾通無業遊民,肆行搶劫。如有違者,兵役圍拏,照例嚴辦。

(二)禁各佃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欠。違者投訴總董庄正副,查明著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欠錢債,亦照此辦理。

(三)禁不許擄人勒贖,不許窩盜肆竊,不許私銷贓物。違者照例嚴辦。

(四)禁填墓田園,以及水圳水埤,悉照舊界管業,不得私相侵佔,以杜爭端。

(五)禁一切詞訟命盜等案,務須指控正兇正犯,不得株累無辜,藉命圖詐,挾嫌誣害。違者照律坐誣嚴拏。訟師從重究辦。

(六)禁庄眾應完錢糧正供,及充公租穀補穀各項,年清年款,不得違例抗欠。佃戶欠租爾等且不甘心,業主抗糧,朝廷豈無法律?爾等勉之。

(七)禁庄中生監士子,及有職人員,咸宜安分守法,勉圖上進,不許包攬詞訟,交給衙門,護庇匪黨。如有不遵者,遞革究懲。

(八)禁庄內不准容留外來遊手之人,不准私置烏鎗籐牌等項軍器,以及私買硝磺火藥。違者照律嚴辦。

二、清代晚期之三角湧街庄

  三角湧初屬彰化縣轄,雍正元年(1723)劃歸新設淡水廳管轄。光緒元年(1875)年於臺北府下設淡水縣之後不久,即在三角湧街置總理、董事及保長。總理、董事處理與人民有關之各民事事項,保長專司刑事。前二者係庄民推選後報縣批准,後者則由縣派遣。可比為當時最基層之行政機關,除此以外,另設有屯丁以防禦「生番」。

(一)總理

  總理相當於當時的自治機關,總理館為其辦公之所,設於三角湧街。其職務以民事調停為主,間或受縣署之命令,調查訴訟事件,証言其是非曲直。總理有正、副,當時曾出任總理者,有周孫覆、陳玉芳、林志道、張捷登等人。
  然據明治四十三年(1910)三角湧區長役場《區沿革誌》之記載則又不同,其說為:嘉慶十二年(1807)新竹設淡防分府,三角湧附近各庄特設總理,辦理民間和解事務,最初係曾甲郎任之,其次則陳大川繼之,再次則劉金源繼之,迨至同治八年(1869)劉金源歿後,無人繼承從此停止,其中名望最著者,惟曾甲郎一人而已。

(二)董事

  董事之職務與總理略同;並無明顯之差別,以調解庄民之糾紛為主,可視為總理之分權。清代三角湧方面擔任董事者有李廷璧、陳種玉、劉家珍、廖圳等人。

(三)保長

  保長又稱地保,類似現今之警察,係當時之官治機關,其職務為檢舉通緝犯人並掌戶口。保長之下置有原差數名。又在保長館內設有監房,為犯人之臨時拘留所。清代改隸之前充任保長者有陳元、林富來、黃和尚等人。
  光緒二十一年(1895,日本明治二十八年),日人據臺後,一時尚維持舊制,旋於是年八月改制,即由官府任命事務取扱取代之,曾任三角湧街董事的頭人陳種玉會辦三角湧保良分局事務。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自治 第一項 概 說

  光緒二十一年(1895),日人據臺,各地反抗甚烈;故未暇大更清代舊制;初僅斟酌舊時之總理制度,於數街庄置街庄事務處理一員,以傳達官府命令,調查戶口等事;此即往後區長制度之濫觴;日人施行辨務署制度。地方政務,皆歸其負責,並於轄區之內,於各街、庄、社;或數街、庄、社,置一街、庄、社長;受辨務署長之指揮,執行街、庄、社內行政事務;至此一變清代之鄉治為官治;而清代之鄉堡自治精神,遂不復存。
  日治之初,行極端警察統治之政,廢辨務署,於各地方置支廳,廳長皆以警部任之;施以高壓,迫以重刑;人權不存,遑言自治!

一、派任之庄協議會

  大正九年(1920),為推行其同化政策,欲使臺灣制度,與日本相同,因廢廳區之制,改為州、郡、市、街、庄;並規定州、市、街、庄為法人。其廢置、分合、名稱,及區域,概以日本本土之行政區劃之廢置、分合、名稱及區域為準。並於州、市、街、庄各級皆成立協議會,以備州、市、街、庄行政首長之參考。然而,地方行政首長不但皆為官派,而各級協議會員,亦皆為官選,且協議事項僅備行政機關之諮詢,並無決議權。

二、自治改正

  昭和十年(1935)四月一日,改頒自治性較強之州、市、街、庄制。明定州、市、街、庄制。明定州、市、街、庄為法人,於法定範圍內,得處理公共事務。規定州設州會,市設市會,街、庄仍設協議會,為議決機關。並規定各級會員限定半數為官選,半數為民選。並限定各級會員資格;為二十五歲以上之男子,而營獨立生計,六個月來為該州、市、街、庄之居民;且六個月以來,繳納臺灣總督府指定市稅(地租附加捐,戶稅附加捐及營業稅附加捐)年額五百元以上者,始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街、庄協議會之議長,亦規定為街、庄長分別兼任。
  有關三峽庄歷屆庄(街)協議會員,及本庄人士擔任臺北州協會員之情形依序分項介紹如次。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自治 第二項 三峽庄(街)協議會

一、庄(街)協議會概況

(一)庄協議會之組織與任期

  協議會員由臺北州知事,就住於庄內有名望學識者任命之。庄長為當然協議會長,庄助役為當然協議會員兼副議長,充分展現官治色彩。協議會員均為名譽職,任期二年。
  第一屆任期:自大正九年(1920)十月一日至大正十一年(1922)九月三十日。
  第二屆任期:自大正十一年(1922)十月一日至大正十三年(1924)九月三十日。
  第三屆任期:自大正十三年(1924)十月一日至大正十五年(1926)九月三十日。
  第四屆任期:自大正十五年(1926)十月一日至昭和三年(1928)九月三十日。
  第五屆任期:自昭和三年(1928)十月一日至昭和五年(1930)九月三十日。
  第六屆任期:自昭和五年(1930)十月一日至昭和七年(1932)九月三十日。
  第七屆任期:自昭和七年(1932)十月一日至昭和九年(1934)九月三十日。
  第八屆任期:自昭和九年(1934)十月一日至昭和十一年(1936)九月三十日。
  自第九屆庄協議會起,自治改正,任期改為四年。

(二)庄協議會之成員

  由協議會員的背景來看,初期庄內日人官員都是必然的協議會員;如前四屆的三峽尋常小學校長、前五屆的三峽公學校長、及三峽郵便局長乃至之後的臺灣製腦會社三峽出張所主任,以及地方公醫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必然成員,而其他成員則部份出自各區委員。值得一提的是,本地籍協議會員之比率則呈逐屆提高之趨勢。再由歷屆之名表觀之,協議會員一經任命,其更動率極低,多係因職務調動或死亡等原因,致不克續任。
  三峽庄協議會員額,依當時「臺灣街庄制」之規定。第一、二屆十二名,第三、四、五、六屆增為十五名,第七屆再增為十七名。第八屆以後未留下資料,人數不詳。

屆別

定員

  

期間替補

籍  員

備      註

留任

新任

日本人

本地人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五

十二

十一

 

十五

十五

0

十二

 

十五

十三

 

十五

十三

 

十七

十四

十五

 

 

 

十三

 

 

十一

 

 

協議會員人數不詳

 

 

 

 

 

 

協議會員人數不詳

(三)庄議會之職掌

  街庄協議會之主要職掌權,即為應庄街長久諮詢,約有以下數項:
  1、歲出入之預算事項。
  2、新條例之制定或廢止及修改事項。
  3、有關街庄稅、使用費、手續費、或伕役現品之課稅及征收事項。
  4、有關庄債事項。
  5、除歲出入預算所規定者外,新增負擔或棄權事項。
  6、規定或變更維持費事項。
  7、關於設置管理及處分基本財產與公積金穀等事項。
  8、有關因街庄制之廢置、分合或變更區域而發生之財產處分等事項。
  凡以上事項,街庄長向協議會諮詢,而邀其決議;但依大正九年(1920)「臺灣街庄制」律令第六號第十四條:如有緊集場合;則街庄長亦可不向協議會諮詢,而逕作專斷之決定。

(四)自治改正與街協議會

  本鎮於日治三峽庄時期自治改正前共歷八屆庄協議會。昭和十年(1935)四月一日,改頒臺胞自治制度,改正後之庄協議會,任期改為四年,庄街長仍為當然協議會長,協議會員半數仍由臺北州知事任命,半數則改由民選,官制色彩稍減,惟與自治之精神相去仍遠。至於協議會之組織與職掌,與改正前並無不同。
  自治改正後經歷兩屆庄協議會,故三峽庄協議會前後凡十屆。昭和十五年(1940)六月十七日,三峽庄昇格為街後,三峽庄協議會當即改為三峽街協議會,然而這第一屆的街協議會,也是終日治時期三峽街唯一的一屆街協議會。

二、第一屆庄協議會

  本屆員額十二名,於大正九年(1920)十月一日任命;任期至大正十一年(1922)九月三十日止。其中,日人協議會員因職務調動關係,期間替補三名協議會員。

三峽庄派任第一屆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任 命年 月 日

備考

山內尚巍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1921)年四月一日遷出庄外而解任

小山戒三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1921)年五月三日遷出庄外而解任

窪田恕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1921)年五月三日遷出庄外而解任

向之裕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岩本重美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黃資勸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奎修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黃淵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國治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種玉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嘉猷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鄭乞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1. 1. 大正九(1920)年十一月十三日任命為本庄助役

2. 副議長

野間新郎

大正十(1921)年五月四日

小山戒三之後任

劉清港

大正十(1921)年五月四日

窪田 恕之後任

柿原宗寬

大正十(1921)年十一月十四日

山內尚巍之後任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三、第二屆庄協議會

  本屆協議會員中,上一屆續任者有十一人,新任一人。日人協議會員野間新郎(三峽公學校長)因職務調動關係,由新任校長加藤木藤一郎替補。

三峽庄派任第二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任命年月日

備         考

岩本重美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黃資勸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奎修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黃淵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國治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種玉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嘉猷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野間新郎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二(1923)年六月三十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劉清港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柿原宗寬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井上敏雄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鄭乞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1. 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3. 大正十三(1942)年八月二十七日因辭助役之職而當然解任

加藤木藤一郎

大正十二(1923)年七月二十三日

野間新郎之後任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四、第三屆庄協議會

  本屆員額由上屆十二人增為十五人,上屆十二名會員全部留任。另新任命二位區委員及新任庄助役,合共十五人。期間因職務調動及死亡原故,替補任命五位協議會員。

三峽庄派任第三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任 命 年 月 日

備         考

岩本重美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四(1925)年四月十九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黃資勸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奎修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黃淵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國治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種玉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五(1926)年四月二十七日死亡

陳嘉猷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清港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柿原宗寬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五(1926)年四月一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井上敏雄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四(1925)年八月三十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加藤木藤一郎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四(1925)年九月三十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劉鉅篆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金泮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鄭乞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蘇欽讓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1. 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岡準市郎

大正十四(1925)年十二月八日

加藤本藤一郎之後任

前川長

大正十四(1925)年十二月十四日

岩本重美之後任

劉木生

大正十四(1925)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井上敏雄之後任

田中伊平

大正十五(1926)年六月二十九日

柿原宗寬之後任

陳材浦

大正十五(1926)年六月二十九日

陳種玉之後庄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五、第四屆庄協議會

  本屆協議會員仍維持十五人,均係上屆留任,尋常小學校長田中依平因職務調動遷出而解任後,未再由新任校長替補;另由陳佞接任。

三峽庄派任第四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任 命 年 月 日

備         考

黃資勸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奎修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黃淵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國治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嘉猷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清港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鉅篆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金泮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鄭乞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岡準市郎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前川長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木生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田中依平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二(1927)年四月二十三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陳依浦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蘇欽讓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1. 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陳佞

昭和二(1927)年九月三十日

田中依平之後任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六、第五屆庄協議會

  本屆協議會員有十人由上屆留任,新任五人。

三峽庄派任第五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任 命 年 月 日

備         考

黃資勸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奎修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黃淵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清港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鉅篆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金泮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鄭乞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岡準市郎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佞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吉富為一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炳俊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黃建寅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李木土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雙根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蘇欽讓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1.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七、第六屆庄協議會

  九人留任,新任六人,其中三峽郵便局長前川長,劉木生係第四屆會員回任。本屆起三峽公學校長未再擔任協議員,另由臺灣製腦會社三峽出張所主任擔任協議會成員。任期間,陳雙根死,由陳有福替補。

三峽庄派任第六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任 命 年 月 日

備         考

黃資勸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奎修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黃淵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鉅篆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金泮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鄭乞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佞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雙根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六(1931)年二月七日死亡

前川長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武田兵藏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鄭金塗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李陳淡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林進賢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木生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蘇欽讓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1. 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陳有福

昭和六(1931)年十二月十八日

陳雙根之後任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八、第七屆庄協議會

  本屆協議會員員額增為十七人,十四人係上屆留任,三人新任。期間,三峽郵便局長前川長調動遷出,由新局長谷山覺雲替補。

三峽庄派任第七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任命年月日

備         考

黃資勸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奎修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黃淵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鉅篆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金泮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鄭乞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陳佞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前川長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八(1933)年四月九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武田兵藏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李陳淡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鄭金塗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林進賢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劉木生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林開郡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李阿通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蘇欽讓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1. 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陳國珍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谷山覺雲

昭和九(1934)年一月九日

前川長之後任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九、第八屆庄協議會

  第八屆庄協議會員於昭和九年(1934)十月一日派任,本屆協議會員有十六位,其中黃資勸、劉鉅篆、劉金泮、陳佞、李陳淡、鄭金塗、林進賢、林開郡、谷山覺雲等九位是上屆連任,陳材浦曾任三、四屆協議會員,吉良一義、劉西賓、石垣用知、蘇才謀、李梅樹、陳文贊等六人新任。吉良、石垣分別是經營煙草及酒賣捌人之日商。

三峽庄派任第八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任命年月日

職     業

經         歷

黃資勸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農  業

一至七屆庄協議會員、三峽庄第十(福德坑)區區委員

劉鉅篆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公  醫

三至七屆庄協議會員

劉金泮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米  商

三至七屆庄協議會員、三峽庄第十六(橫溪、溪北、挖子)區區委員

陳佞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貸  地  業

四(補)至七屆庄協議會員

李陳淡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米  商

六、七屆庄協議會員、三峽庄第六(公館後、劉厝埔)區區委員

鄭金塗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商  業

六、七屆庄協議會員、三峽庄第三(八張)區區委員

林進賢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醫  師

六、七屆庄協議會員

林開郡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礦  業

七屆庄協議會員

谷山覺雲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郵便局長

七(補)屆庄協議會員

陳材浦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商  業

三(補)、四屆庄協議會員

吉良一義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商  業

 

劉西賓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什貨業

 

石垣用知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商  業

 

蘇才謀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產業組合書記

 

李梅樹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貸  地  業

 

陳文贊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醫  師

 

資料來源:整理自《三峽神社奉贊會職員調》、《三峽庄誌》。

十、第九屆庄協議會

  昭和十年(1935)四月一日,改頒臺胞自治制度,庄協議會成員之選任方式,改為半數官派,半數民選。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舉辦臺灣有史以來第一次選舉。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以年繳納五圓以上戶稅之成年男戶主(長)為限。本屆改制後庄協議會於昭和十一年(1936)十二月十九日成立,協議會員任期改為四年。
  訪知自治改正後的第一屆庄協議會員有十二人,分別是劉鉅篆、陳佞、李陳淡、鄭金塗、林進賢、陳材浦、吉良一義、劉西賓、石垣用知、李梅樹、陳文贊、傅鐘培等,其中新任者只有傅鐘培一位。
  另根據昭和十一年(1936)臺北廣友會編《臺灣自治名鑑》記載:本屆協議會員有十六人,其中官派庄協議會員有林進賢、林開郡、李陳淡、劉西賓、谷山覺雲、黃資勸、鄭金塗、吉良一義等八人,另半數民選之八人為劉鉅篆、劉金泮、陳安、陳材浦、石垣用知、蘇才謀、李梅樹、陳文贊等人。人數與第八屆相同,名單增加陳安而少陳佞,亦無前述傅鐘培。

十一、第一屆協議會

  本屆為自治改正後的第二屆協議會,昭和十五年(1939)十一月二十二日選舉。昭和十五年(1940)六月十七日,三峽庄昇格為街,本屆協議會因而成為三峽街的第一屆街協議會,比至昭和十九年(1944)十一月,任期屆滿。然而日本的戰敗,為日本統治臺灣的日治時期劃下句點,也就使之成了三峽街唯一的一屆街協議會。
  本屆協議會員因未留下資料,透過查訪所得知當選者有劉鉅篆、李陳淡、鄭金塗、林進賢、吉良一義、劉西賓、黃建業、龔金樟、蘇欽讓、李梅樹等人。第三屆鎮長林義當年亦曾參選街庄協議會員。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自治 第三項 人民總代與區委員

一、人民總代

  日治初期明治年間,曾先後擔任桃(仔)園廳第十八區人民總代者有范丙輝、陳種玉兩人,其他區人民總代為第十六區人民總代王地利、第十七區人民總代黃純青,而三角湧庄外七庄人民總代先後有陳種玉、陳嘉猷擔任,陳嘉猷又嘗任大埔庄外七庄之人民總代。
  明治三十七年(1904)間三角湧支廳轄內有記錄者如下:
  海山堡三角湧街人民總代 林金井
  海山堡大 埔庄人民總代 黃丕顯
  海山堡十三添庄人民總代 林建安
  海山堡橫 溪庄人民總代 陳玉白
  海山堡成 福庄人民總代 林 財
  海山堡小暗坑庄人民總代 黃清淵
  海山堡溪墘厝庄人民總代 陳炳森、林奎碧
  海山堡彭 福庄人民總代 黃碧祥、賴奎、張港、張定(樹林區)
  海山堡沛舍陂庄人民總代 陳禎祥、陳五音(樹林區)
  海山堡潭 底庄人民總代 簡朱成、王文池(樹林區)
  海山堡圳岸腳庄人民總代 黃媽仲、黃阿王(樹林區)
  海山堡羌仔寮庄人民總代 劉樹蘭、賴源(樹林區)
  海山堡山仔腳庄人民總代 詹有土、詹清(樹林區)
  海山堡三塊厝庄人民總代 高海、陳三桂(樹林區)

二、區委員與保正

(1)區與區委員  

  庄之下置區,區置總代及區委員。區總代係依大正九年(1920)九月三十日,臺灣總督府令第一百二十號『臺灣街庄制』施行令所制定者,其條文規定:『街庄為處理事務之便利計,得分劃其內部為數區,各置總代,任期一年』。昭和四年(1929)五月二十日府令第一四二號修改有關區總代條款,將區總代改稱為區委員。
  三峽庄初為二十區,每區置總代一人,由保正選任之。其職責為承街庄長之命令,以辦理區內事務。區總代、區委員皆名譽職,其職務實無異一區內之政令施行指導員,為推行皇民化之基層主要推動人物,三峽庄於大正十年(1921)四月一日正式任命第一批區委員。至於三峽庄內區之分劃,共歷五次更迭,自昭和七年(1932)三月三十一日起,增至二十九區。
  昭和四年(1929)特給日本人之方便,又增置日人為東區,而由日人之區總代專理其事,此東區則非行政區也),此日人總代,則由庄長提名,經郡守認可之。
  又街庄長得郡守之認可,得於街庄內按需要設置各種委員,如方面委員、州稅調查委員等。此等委員均係選擇街庄內略具經驗、見識者為之。

三峽庄歷任區委員名表

區名

管轄區域

區委員姓名

出任年月日

退職年月日及事由

服務年資

三峽字三峽

林清溪

大正10年(1921).04.01

大正11年(1922).03.31任期屆滿

一年

三峽字三峽

王林殽

大正11年(1922).04.01

大正13年(1924).03.31任期屆滿

二年

三峽字三峽

藍 煙

大正13年(1924).04.01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四年

三峽字三峽

江有汜

昭和3年(1928).04.01

 

 

三峽字公館尾

劉木生

大正10年(1921).04.01

 

 

八張

陳 土

大正10年(1921).04.01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七年

八張

鄭金塗

昭和3年(1928).04.01

 

 

中埔

陳 乞

大正10年(1921).04.01

昭和3年(1928).09.03死亡

七年八個月

中埔

陳新興

昭和3年(1928).10.18

 

 

礁溪

蘇 萬

大正10年(1921).04.01

大正12年(1923).09.25死亡

二年五個月

礁溪

陳阿毛

大正12年(1923).11.02

 

 

公館後字公館後一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李金興

大正10年(1921).04.01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七年

公館後字公館後一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李陳淡

昭和3年(1928).04.01

 

 

公館後字公館後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鄭賜福

大正10年(1921).04.01

大正11年(1922).05.28遷出庄外

一年二個月

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曾清池

大正11年(1922).05.29

大正15年(1926).03.31任期屆滿

三年十個月

公館後字公館後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秦文章

大正15年(1926).04.01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陳 淮

大正10年(1921).04.01

大正11年(1922).03.31任期屆滿

一年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陳祖貴

大正11年(1922).04.01

大正15年(1926).03.31任期屆滿

四年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陳文生

大正15年(1926).04.01

 

 

福德坑一部份

龔水旺

大正10年(1921).04.01

昭和2年(1927).03.31任期屆滿

六年

福德坑一部份

龔雙木

昭和2年(1927).04.01

 

 

一○

福德坑一部份

黃清流

大正10年(1924).04.01

大正13年(1924).03.31任期屆滿

三年

一○

福德坑一部份

宋 樹

大正13年(1924).04.01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四年

一○

福德坑一部份

黃資勸

昭和3年(1928).04.01

 

 

一一

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鄧匏仔

大正10年(1921).04.01

大正10年(1921).12.12死亡

九個月

一一

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陳金生

大正11年(1922).04.01

大正15年(1926).03.31任期屆滿

四年

一一

大埔字二鬮、同五鬮、同十八分、山員潭子

陳 安

大正15年(1926).04.01

 

 

一二

大埔字大埔

吳 庚

大正10年(1921).04.01

昭和8年(1933).02.31?職辭

十二年

一二

大埔字大埔、大埔字柑子樹腳

林樹生

昭和8年(1933).04.01

 

  

一三

十三添、麻園

吳 忠

大正10年(1921).04.01

大正13年(1924).03.31任期屆滿

三年

一三

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林昆定

大正13年(1924).04.01

昭和6年(1931).02.01遷出庄外

六年十一個月

一三

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鐘鬧鑑

昭和6年(1931).02.01

 

 

一四

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許 仁

昭和7年(1932).03.03

 

 

一四

橫溪字溪南

蘇楊柳

大正10年(1921).04.01

昭和7年(1932).03.31辭職

十一年 

一五

橫溪字溪南

陳上頂

昭和7年(1932).03.31

  

  

一六

橫溪字溪北、挖子

劉金泮

大正10年(1921).04.01

  

   

一七

橫溪字頂寮

周癸巳

大正10年(1921).04.01

  

  

一八

橫溪字坪林

劉忠廷

大正10年(1921).04.01

  

  

一八

成福之一小部份

劉奎修

大正10年(1921).04.01

昭和6年(1931).02.01遷出庄外

九 年一個月

一九

成福字成福一部份

劉西賓

昭和6年(1931).02.01

  

  

二○

成福字成福一部份

周 成

大正10年(1921).04.01

  

  

二一

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陳連埤

大正11年(1922).04.01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七年

二一

十三添字十三添、白雞字白雞

陳火煉

昭和3年(1928).04.01

昭和7年(1932).03.31辭職

四年

二一

成福字小暗坑

黃 淵

大正10年(1921).04.01

     

        

二二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許萬來

大正11年(1922).04.01

大正12年(1923).03.31任期屆滿

一年

二二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李土洲

大正11年(1922).04.01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六年

二二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林 乞

昭和3年(1928).06.09

昭和4年(1929).04.31任期屆滿

十個月

二二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顏 生

昭和4年(1929).05.31

昭和7年(1932).03.31辭職

二年十個月

二二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許萬來

昭和7年(1932).03.31

     

  

二三

大寮、竹崙子竹坑

詹佛助

大正11年(1922).04.01

       

    

二四

五寮字五寮五寮字詩朗

陳 定

昭和7年(1932).03.31

      

  

二五

大埔字圳子頭、十三添字烏才頭五寮字菜園地

江昂古

昭和7年(1932).03.31

       

  

二六

插角字外插角

簡 炭

昭和7年(1932).03.31

昭和7年(1932).04.30辭職

一個月

二六

插角字外插角

柯 河

昭和7年(1932).03.31

     

  

二七

插角字內插角

黃日讚

昭和8年(1933).04.01

     

  

二八

東眼字金敏字

邱阿房

昭和7年(1932).03.31

昭和8年(1933).05.30辭職

一年二個月

二八

東眼字金敏字

邱細昂

昭和8年(1933).05.31

      

  

二九

插角字有木、同字熊空東眼字東眼、同字東麓

李阿通

昭和7年(1932).03.31

      

  

註:無退職年月者,係三峽庄誌刊錄當時;昭和九年(1934)二月十五日,仍在任之區委員。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二)區之變遷

  區與保略有不同,區數初為二十區,一區或有二至三保,後改二十四區,昭和七年(1932)三月底之後始定於二十九,以下列出歷次變更之區管轄區域:
  第一次:自大正十年(1921)四月一日至大正十一年(1922)三月三十一日,初設二十區。

區  名

管     轄     區     域

第一區

三峽字三峽

第二區

三峽字公館尾

第三區

八張

第四區

中埔

第五區

礁溪

第六區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大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第七區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第八區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第九區

福德坑之一部份

第十區

福德坑之一部份

第十一區

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第十二區

大埔字大埔

第十三區

十三添、麻園

第十四區

橫溪字溪南

第十五區

橫溪字溪北、挖子

第十六區

橫溪字頂寮

第十七區

橫溪字坪林

第十八區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第十九區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第二十區

成福字小暗坑

  第二次:自大正十一年(1922)四月一日至昭和二年(1927)三月三十一日,本次變更增納白雞、竹崙、大寮三大字,十三添字則作分劃,計增加四區。

區  名

管     轄     區     域

第一區

三峽字三峽

第二區

三峽字公館尾

第三區

八張

第四區

中埔

第五區

礁溪

第六區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大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第七區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第八區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第九區

福德坑之一部份

第十區

福德坑之一部份

第十一區

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第十二區

大埔字大埔

第十三區

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第十四區

橫溪字溪南

第十五區

橫溪字溪北、挖子

第十六區

橫溪字頂寮

第十七區

橫溪字坪林

第十八區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第十九區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第二十區

成福字小暗坑

第二十一區

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第二十二區

白雞字紫微之一部份(俗稱紫微坑部份)

第二十三區

白雞字紫微之一部份(俗稱牛角坑部份)、竹崙字崙尾

第二十四區

竹崙字竹坑、大寮

  第三次:自昭和二年(1927)四月一日至昭和七年(1932)三月三十日。
  本次變更將原二十二、二十三兩區合併為一區,總區數減為二十三。

區  名

管     轄     區     域

第一區

三峽字三峽

第二區

三峽字公館尾

第三區

八張

第四區

中埔

第五區

礁溪

第六區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大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第七區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第八區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第九區

福德坑之一部份

第十區

福德坑之一部份

第十一區

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第十二區

大埔字大埔

第十三區

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第十四區

橫溪字溪南

第十五區

橫溪字溪北、挖子

第十六區

橫溪字頂寮

第十七區

橫溪字坪林

第十八區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第十九區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第二十區

成福字小暗坑

第二十一區

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第二十二區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第二十三區

竹崙字竹坑、大寮

  第四次:自昭和七年(1932)三月三十一日至昭和八年(1933)三月三十一日。
  本次變更增納五寮、插角、東眼三大字,大埔、十三添大字下各增圳子頭及烏才頭小字,新增六區,全庄總計二十九區。

區  名

管     轄     區     域

第一區

三峽字三峽

第二區

三峽字公館尾

第三區

八張

第四區

中埔

第五區

礁溪

第六區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大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第七區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第八區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第九區

福德坑之一部份

第十區

福德坑之一部份

第十一區

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第十二區

大埔字大埔

第十三區

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第十四區

橫溪字溪南

第十五區

橫溪字溪北、挖子

第十六區

橫溪字頂寮

第十七區

橫溪字坪林

第十八區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第十九區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第二十區

成福字小暗坑

第二十一區

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第二十二區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第二十三區

竹崙字竹坑、大寮

第二十四區

大埔字圳子頭、十三添字烏才頭、五寮字菜園地

第二十五區

五寮字五寮、五寮字詩朗

第二十六區

插角字外插角

第二十七區

插角字內插角

第二十八區

東眼字金敏子

第二十九區

插角字有木、插角字熊空、東眼字東眼、東眼字東麓

  第五次:自昭和八年(1933)四月一日以後。
  本次變更將各區之順序重行編排,並對大埔、插角二大字有關各區略作調整,仍維持二十九區,據初步查對,本次變更後『區』與『保』似乎已成為管轄區域一致之同義字;亦即第一區即第一保,故本次區管轄區域之變更或為配合保之轄區所作之變動亦不無可能。

區  名

管     轄     區     域

第一區

三峽字三峽

第二區

三峽字公館尾

第三區

八張

第四區

中埔

第五區

礁溪

第六區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大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第七區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第八區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第九區

福德坑之一部份(北部)

第十區

福德坑之一部份(南部)

第十一區

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大埔字十八分、山員潭子

第十二區

大埔字大埔、大埔字柑子樹腳

第十三區

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第十四區

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第十五區

橫溪字溪南

第十六區

橫溪字溪北、挖子

第十七區

橫溪字頂寮

第十八區

橫溪字坪林

第十九區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西部)

第二十區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東部)

第二十一區

成福字小暗坑

第二十二區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第二十三區

竹崙字竹坑、大寮

第二十四區

五寮字五寮、五寮字詩朗

第二十五區

大埔字圳子頭、五寮字菜園地、十三添字烏才頭

第二十六區

插角字外插角、插角字內插角之一部份

第二十七區

插角字內插角之大部份

第二十八區

東眼字金敏子

第二十九區

插角字有木、插角字熊空、東眼字東眼、東眼字東麓

(三)保與保正

  區內復置保,保置保正,以辦理保甲事務,大正九年(1920)九月一日,三峽庄內共設有二十九保、二七一甲,多數保正即為區委員。自昭和八年(1933)四月以後,區、保一致,保正應即區委員擔任。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自治 第四項 州協議會員

一、臺北州協議會

(一)州協議會之組織

  大正九年(1920)七月,日人公布『臺灣州制』,依該制第十二條之規定,設立州協議會,以為諮詢機關。旋於是年九月又公布州制施行令,規定州協議會,係以州知事及協議會員組織之。協議會員則由日人臺灣總督就居住於州內之具有學識名望者任命之,為名譽職,任期二年。又州事務官於其任職期間,為當選協議員。至協議員之定額,規定全臺北州定額為三十五人;然其實際名額,通臺北州協議會共歷八屆,每屆皆為三十三人。內日人佔絕大多數,約為三分之二;臺民僅佔三分之一左右。

(二)自治改正

  昭和十年(1935)四月一日,改頒自治性較強之州、市、街、庄制。明定州、市、街、庄為法人,於法定範圍內,得處理公共事務。規定州設州會,市設市會,街、庄仍設協議會,為議決機關。並規定各級會員限定半數為官選,半數為民選。並限定各級會員資格;為二十五歲以上之男子,而營獨立生計,六個月來為該州、市、街、庄之居民;且六個月以來,繳納臺灣總督府指定市稅(地租附加捐,戶稅附加捐及營業稅附加捐)年額五日元以上者,始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州會以議長及議員組織之。議員名額,規定臺北州為四十人,其中半數係由市會議員,及街、庄協議會員,以間接選舉選出之;另一半數則由臺灣總督於具有州會議員被選舉權,而有學識名望者中任命之。但現任法官、檢察官、警察官吏、收稅官吏、國民學校教員,及現受遲繳州、市、街、庄稅之處分者,均無被選舉權及選舉權。又現任本州之官吏與其他現任職員,及市會議員,街、庄協議會員,概不得兼任州會議員。州會議員為名譽職,任期為四年。當時依臺北州制施行令,臺北州會議員雖為四十人,而其第一屆議員實際僅有三十六人。其中臺籍議員僅十二人,日人議員則為二十四人,適多兩倍。
  臺北州會,自昭和十一年(1936)十一月成立,僅歷二屆。比至昭和十九年(1944)十一月,二屆任期屆滿,即因太平洋戰爭,停止辦理。

二、本庄之州協議會員

  三峽庄長陳佛齋於昭和二年(1927)十月二十五日任命為臺北州協議會員,次年十月一日獲得連任。陳炳俊在擔任一任(第五回)的庄協議會員後,即於昭和五年(1930)十月一日,受任命為臺北州第六回州協議會員,嗣後並連任五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