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方自治
第一節 清 代 第一項 清代之鄉治
一、鄉治
雍正以降,以本島北部置淡水廳,廳下置保,以推行地方自治;保置保長,在城市者稱地保,在鄉村者稱鄉保;由地方推舉,而經官府任命之。其管轄區域,頗不一致;在城市者一堡或有多人;其於鄉村者,則多為一堡一人。
由於街庄人口之增加,為處理民間之民事刑事使其自治,官府在主要街庄,設總理、董事、庄正、庄副及保長。總理、董事、庄正、庄副係辦理民事、保長則辦理刑事。前四者為民選,呈經縣署認可,屬於自治之性質,而保長則由縣署派遣,由官給札諭戳記約束庄眾,並頒庄規四則、庄民禁約八條作為辦事準則。其條文如下:
庄規四則:
(一)各庄設總理、董事、庄正、庄副,官給札諭戳記約束庄眾,不許爭鬥滋事、搶擄為匪,不遵者稟官拏究。或官有查辦事件,諭到該庄,總董等據實稟覆,准蓋戳記,免由代書以達下情。立法本為周密,無如日久弊生,各庄總董正副等處理事務,率多偏袒;且有迴護子弟,黨同滋事者。若不明定章程,無以示儆。嗣後庄眾有事不平者,事在本庄,則投本庄之總董人等理之;事在庄外,則投兩庄之總董人等理之。仍不平,則請鄰庄之總董人等議之。終不平,則控官訊斷。倘不先投訴,輒自爭鬥者,無論曲直,先拏肇釁之人嚴辦。若總董庄正副袒護,子弟黨同滋事者,照例加等治罪。
(二)總董庄正副宜力行清庄之法,以除匪類。族有眾寡,庄有貧富,未必人人衣食皆足。養而後教,古有常經。窮而為匪,事所必至。該庄總董庄正副通計庄中歲產所入之數,或十分而取其一,中之半以歸公所。更查庄中年壯有力而貧無生業者,記名於族祠,無祠者則於社廟。會議公商,或酌給園地佃耕,或借給資本貿易,或僱令巡田守夜,或教之學習手工,務使子弟各有恒業。毋許遊手閒蕩,自可不致為匪。其曾犯竊劫擄搶、致死人命、兇暴不法者,公同綑拏,送官究辦。若畏其強橫,慮其報復,即行稟官,督同拏究,不使其復歸鄉里。少一匪類,即少一搶竊爭鬥之人,通庄受益不淺。著即及早實力奉行,勿託空言。
(三)凡庄中不法子弟,該庄總董庄正副固當預行約束。如有怙過不悛者,即當送官究處,可以授自首之罪,從輕減等。若未能首送,經官訪聞,或被控票拘者,該庄總董庄正副務當督帶親丁協差拏送到案,不許徇縱庇匿,又或訟詞命案,被人指控,是否虛實,亦必傳令到案。果有冤屈不妨邀同見證,帶犯投訴。倘執迷不悟,有心庇匿,及聽囑混請摘釋,即惟該庄總董庄正副是問。
(四)各庄總董庄正副責任大端,無非約束庄眾,和睦鄉鄰之事。果能約束有方,所管庄內並無爭鬥竊劫搶擄及佔地抗租毀焚等事,一年以上給予功牌,三年以上給予匾額,以示獎勵。
禁約八條:
(一)禁閩粵大小各庄永歸和好,不得以鄰邑匪徒滋事,擅分氣類,糾眾焚搶,亦不得勾通無業遊民,肆行搶劫。如有違者,兵役圍拏,照例嚴辦。
(二)禁各佃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欠。違者投訴總董庄正副,查明著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欠錢債,亦照此辦理。
(三)禁不許擄人勒贖,不許窩盜肆竊,不許私銷贓物。違者照例嚴辦。
(四)禁填墓田園,以及水圳水埤,悉照舊界管業,不得私相侵佔,以杜爭端。
(五)禁一切詞訟命盜等案,務須指控正兇正犯,不得株累無辜,藉命圖詐,挾嫌誣害。違者照律坐誣嚴拏。訟師從重究辦。
(六)禁庄眾應完錢糧正供,及充公租穀補穀各項,年清年款,不得違例抗欠。佃戶欠租爾等且不甘心,業主抗糧,朝廷豈無法律?爾等勉之。
(七)禁庄中生監士子,及有職人員,咸宜安分守法,勉圖上進,不許包攬詞訟,交給衙門,護庇匪黨。如有不遵者,遞革究懲。
(八)禁庄內不准容留外來遊手之人,不准私置烏鎗籐牌等項軍器,以及私買硝磺火藥。違者照律嚴辦。
二、清代晚期之三角湧街庄
三角湧初屬彰化縣轄,雍正元年(1723)劃歸新設淡水廳管轄。光緒元年(1875)年於臺北府下設淡水縣之後不久,即在三角湧街置總理、董事及保長。總理、董事處理與人民有關之各民事事項,保長專司刑事。前二者係庄民推選後報縣批准,後者則由縣派遣。可比為當時最基層之行政機關,除此以外,另設有屯丁以防禦「生番」。
(一)總理
總理相當於當時的自治機關,總理館為其辦公之所,設於三角湧街。其職務以民事調停為主,間或受縣署之命令,調查訴訟事件,証言其是非曲直。總理有正、副,當時曾出任總理者,有周孫覆、陳玉芳、林志道、張捷登等人。
然據明治四十三年(1910)三角湧區長役場《區沿革誌》之記載則又不同,其說為:嘉慶十二年(1807)新竹設淡防分府,三角湧附近各庄特設總理,辦理民間和解事務,最初係曾甲郎任之,其次則陳大川繼之,再次則劉金源繼之,迨至同治八年(1869)劉金源歿後,無人繼承從此停止,其中名望最著者,惟曾甲郎一人而已。
(二)董事
董事之職務與總理略同;並無明顯之差別,以調解庄民之糾紛為主,可視為總理之分權。清代三角湧方面擔任董事者有李廷璧、陳種玉、劉家珍、廖圳等人。
(三)保長
保長又稱地保,類似現今之警察,係當時之官治機關,其職務為檢舉通緝犯人並掌戶口。保長之下置有原差數名。又在保長館內設有監房,為犯人之臨時拘留所。清代改隸之前充任保長者有陳元、林富來、黃和尚等人。
光緒二十一年(1895,日本明治二十八年),日人據臺後,一時尚維持舊制,旋於是年八月改制,即由官府任命事務取扱取代之,曾任三角湧街董事的頭人陳種玉會辦三角湧保良分局事務。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自治 第一項 概 說
光緒二十一年(1895),日人據臺,各地反抗甚烈;故未暇大更清代舊制;初僅斟酌舊時之總理制度,於數街庄置街庄事務處理一員,以傳達官府命令,調查戶口等事;此即往後區長制度之濫觴;日人施行辨務署制度。地方政務,皆歸其負責,並於轄區之內,於各街、庄、社;或數街、庄、社,置一街、庄、社長;受辨務署長之指揮,執行街、庄、社內行政事務;至此一變清代之鄉治為官治;而清代之鄉堡自治精神,遂不復存。
日治之初,行極端警察統治之政,廢辨務署,於各地方置支廳,廳長皆以警部任之;施以高壓,迫以重刑;人權不存,遑言自治!
一、派任之庄協議會
大正九年(1920),為推行其同化政策,欲使臺灣制度,與日本相同,因廢廳區之制,改為州、郡、市、街、庄;並規定州、市、街、庄為法人。其廢置、分合、名稱,及區域,概以日本本土之行政區劃之廢置、分合、名稱及區域為準。並於州、市、街、庄各級皆成立協議會,以備州、市、街、庄行政首長之參考。然而,地方行政首長不但皆為官派,而各級協議會員,亦皆為官選,且協議事項僅備行政機關之諮詢,並無決議權。
二、自治改正
昭和十年(1935)四月一日,改頒自治性較強之州、市、街、庄制。明定州、市、街、庄制。明定州、市、街、庄為法人,於法定範圍內,得處理公共事務。規定州設州會,市設市會,街、庄仍設協議會,為議決機關。並規定各級會員限定半數為官選,半數為民選。並限定各級會員資格;為二十五歲以上之男子,而營獨立生計,六個月來為該州、市、街、庄之居民;且六個月以來,繳納臺灣總督府指定市稅(地租附加捐,戶稅附加捐及營業稅附加捐)年額五百元以上者,始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街、庄協議會之議長,亦規定為街、庄長分別兼任。
有關三峽庄歷屆庄(街)協議會員,及本庄人士擔任臺北州協會員之情形依序分項介紹如次。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自治 第二項 三峽庄(街)協議會
一、庄(街)協議會概況
(一)庄協議會之組織與任期
協議會員由臺北州知事,就住於庄內有名望學識者任命之。庄長為當然協議會長,庄助役為當然協議會員兼副議長,充分展現官治色彩。協議會員均為名譽職,任期二年。
第一屆任期:自大正九年(1920)十月一日至大正十一年(1922)九月三十日。
第二屆任期:自大正十一年(1922)十月一日至大正十三年(1924)九月三十日。
第三屆任期:自大正十三年(1924)十月一日至大正十五年(1926)九月三十日。
第四屆任期:自大正十五年(1926)十月一日至昭和三年(1928)九月三十日。
第五屆任期:自昭和三年(1928)十月一日至昭和五年(1930)九月三十日。
第六屆任期:自昭和五年(1930)十月一日至昭和七年(1932)九月三十日。
第七屆任期:自昭和七年(1932)十月一日至昭和九年(1934)九月三十日。
第八屆任期:自昭和九年(1934)十月一日至昭和十一年(1936)九月三十日。
自第九屆庄協議會起,自治改正,任期改為四年。
(二)庄協議會之成員
由協議會員的背景來看,初期庄內日人官員都是必然的協議會員;如前四屆的三峽尋常小學校長、前五屆的三峽公學校長、及三峽郵便局長乃至之後的臺灣製腦會社三峽出張所主任,以及地方公醫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必然成員,而其他成員則部份出自各區委員。值得一提的是,本地籍協議會員之比率則呈逐屆提高之趨勢。再由歷屆之名表觀之,協議會員一經任命,其更動率極低,多係因職務調動或死亡等原因,致不克續任。
三峽庄協議會員額,依當時「臺灣街庄制」之規定。第一、二屆十二名,第三、四、五、六屆增為十五名,第七屆再增為十七名。第八屆以後未留下資料,人數不詳。
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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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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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替補 |
籍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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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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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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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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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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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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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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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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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五
|
七
|
|
二
|
十二
|
十二
|
一
|
一
|
四
|
八
|
|
三
|
十五
|
十二
|
三
|
五
|
四
|
十一
|
|
四
|
十五
|
十五
|
0
|
一
|
三
|
十二
|
|
五
|
十五
|
十
|
五
|
○
|
二
|
十三
|
|
六
|
十五
|
九
|
六
|
一
|
二
|
十三
|
|
七
|
十七
|
十四
|
三
|
一
|
二
|
十五
|
|
八
|
|
九
|
七
|
|
三
|
十三
|
|
九
|
|
十一
|
一
|
|
二
|
|
協議會員人數不詳
|
十
|
|
|
|
|
|
|
協議會員人數不詳
|
(三)庄議會之職掌
街庄協議會之主要職掌權,即為應庄街長久諮詢,約有以下數項:
1、歲出入之預算事項。
2、新條例之制定或廢止及修改事項。
3、有關街庄稅、使用費、手續費、或伕役現品之課稅及征收事項。
4、有關庄債事項。
5、除歲出入預算所規定者外,新增負擔或棄權事項。
6、規定或變更維持費事項。
7、關於設置管理及處分基本財產與公積金穀等事項。
8、有關因街庄制之廢置、分合或變更區域而發生之財產處分等事項。
凡以上事項,街庄長向協議會諮詢,而邀其決議;但依大正九年(1920)「臺灣街庄制」律令第六號第十四條:如有緊集場合;則街庄長亦可不向協議會諮詢,而逕作專斷之決定。
(四)自治改正與街協議會
本鎮於日治三峽庄時期自治改正前共歷八屆庄協議會。昭和十年(1935)四月一日,改頒臺胞自治制度,改正後之庄協議會,任期改為四年,庄街長仍為當然協議會長,協議會員半數仍由臺北州知事任命,半數則改由民選,官制色彩稍減,惟與自治之精神相去仍遠。至於協議會之組織與職掌,與改正前並無不同。
自治改正後經歷兩屆庄協議會,故三峽庄協議會前後凡十屆。昭和十五年(1940)六月十七日,三峽庄昇格為街後,三峽庄協議會當即改為三峽街協議會,然而這第一屆的街協議會,也是終日治時期三峽街唯一的一屆街協議會。
二、第一屆庄協議會
本屆員額十二名,於大正九年(1920)十月一日任命;任期至大正十一年(1922)九月三十日止。其中,日人協議會員因職務調動關係,期間替補三名協議會員。
三峽庄派任第一屆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
任 命年 月 日 |
備考
|
山內尚巍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1921)年四月一日遷出庄外而解任
|
小山戒三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1921)年五月三日遷出庄外而解任
|
窪田恕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1921)年五月三日遷出庄外而解任
|
向之裕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岩本重美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黃資勸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奎修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黃淵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國治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種玉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嘉猷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一(192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鄭乞
|
大正九(1920)年十月一日
|
1. 1. 大正九(1920)年十一月十三日任命為本庄助役
2. 副議長 |
野間新郎
|
大正十(1921)年五月四日
|
小山戒三之後任
|
劉清港
|
大正十(1921)年五月四日
|
窪田 恕之後任 |
柿原宗寬
|
大正十(1921)年十一月十四日
|
山內尚巍之後任
|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三、第二屆庄協議會
本屆協議會員中,上一屆續任者有十一人,新任一人。日人協議會員野間新郎(三峽公學校長)因職務調動關係,由新任校長加藤木藤一郎替補。
三峽庄派任第二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
任命年月日
|
備 考
|
岩本重美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黃資勸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奎修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黃淵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國治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種玉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嘉猷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野間新郎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二(1923)年六月三十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
劉清港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柿原宗寬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井上敏雄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三(192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鄭乞
|
大正十一(1922)年十月一日
|
1.
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3. 大正十三(1942)年八月二十七日因辭助役之職而當然解任
|
加藤木藤一郎
|
大正十二(1923)年七月二十三日
|
野間新郎之後任
|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四、第三屆庄協議會
本屆員額由上屆十二人增為十五人,上屆十二名會員全部留任。另新任命二位區委員及新任庄助役,合共十五人。期間因職務調動及死亡原故,替補任命五位協議會員。
三峽庄派任第三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
任 命 年 月 日
|
備 考
|
岩本重美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四(1925)年四月十九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
黃資勸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奎修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黃淵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國治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種玉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五(1926)年四月二十七日死亡
|
陳嘉猷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清港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柿原宗寬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五(1926)年四月一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
井上敏雄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四(1925)年八月三十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
加藤木藤一郎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四(1925)年九月三十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
劉鉅篆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金泮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鄭乞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大正十五(1926)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蘇欽讓
|
大正十三(1924)年十月一日
|
1. 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
岡準市郎
|
大正十四(1925)年十二月八日
|
加藤本藤一郎之後任
|
前川長
|
大正十四(1925)年十二月十四日
|
岩本重美之後任
|
劉木生
|
大正十四(1925)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井上敏雄之後任
|
田中伊平
|
大正十五(1926)年六月二十九日
|
柿原宗寬之後任
|
陳材浦
|
大正十五(1926)年六月二十九日
|
陳種玉之後庄
|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五、第四屆庄協議會
本屆協議會員仍維持十五人,均係上屆留任,尋常小學校長田中依平因職務調動遷出而解任後,未再由新任校長替補;另由陳佞接任。
三峽庄派任第四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
任 命 年 月 日
|
備 考
|
黃資勸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奎修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黃淵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國治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嘉猷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清港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鉅篆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金泮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鄭乞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岡準市郎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前川長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木生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田中依平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二(1927)年四月二十三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
陳依浦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三(1928)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蘇欽讓
|
大正十五(1926)年十月一日
|
1. 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
陳佞
|
昭和二(1927)年九月三十日
|
田中依平之後任
|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六、第五屆庄協議會
本屆協議會員有十人由上屆留任,新任五人。
三峽庄派任第五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
任 命 年 月 日
|
備 考
|
黃資勸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奎修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黃淵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清港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鉅篆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金泮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鄭乞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岡準市郎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佞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吉富為一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炳俊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黃建寅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李木土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雙根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昭和五(1930)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蘇欽讓
|
昭和三(1928年十月一日
|
1.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七、第六屆庄協議會
九人留任,新任六人,其中三峽郵便局長前川長,劉木生係第四屆會員回任。本屆起三峽公學校長未再擔任協議員,另由臺灣製腦會社三峽出張所主任擔任協議會成員。任期間,陳雙根死,由陳有福替補。
三峽庄派任第六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
任 命 年 月 日
|
備 考
|
黃資勸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奎修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黃淵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鉅篆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金泮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鄭乞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佞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雙根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六(1931)年二月七日死亡
|
前川長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武田兵藏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鄭金塗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李陳淡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林進賢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木生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昭和七(1932)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蘇欽讓
|
昭和五(1930)年十月一日
|
1. 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
陳有福
|
昭和六(1931)年十二月十八日
|
陳雙根之後任
|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八、第七屆庄協議會
本屆協議會員員額增為十七人,十四人係上屆留任,三人新任。期間,三峽郵便局長前川長調動遷出,由新局長谷山覺雲替補。
三峽庄派任第七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
任命年月日
|
備 考
|
黃資勸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奎修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黃淵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鉅篆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金泮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鄭乞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陳佞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前川長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八(1933)年四月九日因遷出庄外而解任
|
武田兵藏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李陳淡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鄭金塗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林進賢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劉木生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林開郡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李阿通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蘇欽讓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1. 依街庄制施行令第七條規定出任
2. 副議長
|
陳國珍
|
昭和七(1932)年十月一日
|
昭和九(1934)年九月三十日任滿
|
谷山覺雲
|
昭和九(1934)年一月九日
|
前川長之後任
|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九、第八屆庄協議會
第八屆庄協議會員於昭和九年(1934)十月一日派任,本屆協議會員有十六位,其中黃資勸、劉鉅篆、劉金泮、陳佞、李陳淡、鄭金塗、林進賢、林開郡、谷山覺雲等九位是上屆連任,陳材浦曾任三、四屆協議會員,吉良一義、劉西賓、石垣用知、蘇才謀、李梅樹、陳文贊等六人新任。吉良、石垣分別是經營煙草及酒賣捌人之日商。
三峽庄派任第八回庄協議會員名表
姓 名
|
任命年月日
|
職 業
|
經 歷
|
黃資勸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農 業
|
一至七屆庄協議會員、三峽庄第十(福德坑)區區委員
|
劉鉅篆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公 醫
|
三至七屆庄協議會員
|
劉金泮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米 商
|
三至七屆庄協議會員、三峽庄第十六(橫溪、溪北、挖子)區區委員
|
陳佞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貸 地 業 |
四(補)至七屆庄協議會員
|
李陳淡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米 商
|
六、七屆庄協議會員、三峽庄第六(公館後、劉厝埔)區區委員
|
鄭金塗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商 業
|
六、七屆庄協議會員、三峽庄第三(八張)區區委員
|
林進賢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醫 師
|
六、七屆庄協議會員
|
林開郡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礦 業
|
七屆庄協議會員
|
谷山覺雲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郵便局長
|
七(補)屆庄協議會員
|
陳材浦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商 業
|
三(補)、四屆庄協議會員
|
吉良一義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商 業
|
|
劉西賓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什貨業
|
|
石垣用知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商 業
|
|
蘇才謀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產業組合書記
|
|
李梅樹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貸 地 業 |
|
陳文贊
|
昭和九(1934)年十月一日
|
醫 師
|
|
資料來源:整理自《三峽神社奉贊會職員調》、《三峽庄誌》。
十、第九屆庄協議會
昭和十年(1935)四月一日,改頒臺胞自治制度,庄協議會成員之選任方式,改為半數官派,半數民選。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舉辦臺灣有史以來第一次選舉。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以年繳納五圓以上戶稅之成年男戶主(長)為限。本屆改制後庄協議會於昭和十一年(1936)十二月十九日成立,協議會員任期改為四年。
訪知自治改正後的第一屆庄協議會員有十二人,分別是劉鉅篆、陳佞、李陳淡、鄭金塗、林進賢、陳材浦、吉良一義、劉西賓、石垣用知、李梅樹、陳文贊、傅鐘培等,其中新任者只有傅鐘培一位。
另根據昭和十一年(1936)臺北廣友會編《臺灣自治名鑑》記載:本屆協議會員有十六人,其中官派庄協議會員有林進賢、林開郡、李陳淡、劉西賓、谷山覺雲、黃資勸、鄭金塗、吉良一義等八人,另半數民選之八人為劉鉅篆、劉金泮、陳安、陳材浦、石垣用知、蘇才謀、李梅樹、陳文贊等人。人數與第八屆相同,名單增加陳安而少陳佞,亦無前述傅鐘培。
十一、第一屆協議會
本屆為自治改正後的第二屆協議會,昭和十五年(1939)十一月二十二日選舉。昭和十五年(1940)六月十七日,三峽庄昇格為街,本屆協議會因而成為三峽街的第一屆街協議會,比至昭和十九年(1944)十一月,任期屆滿。然而日本的戰敗,為日本統治臺灣的日治時期劃下句點,也就使之成了三峽街唯一的一屆街協議會。
本屆協議會員因未留下資料,透過查訪所得知當選者有劉鉅篆、李陳淡、鄭金塗、林進賢、吉良一義、劉西賓、黃建業、龔金樟、蘇欽讓、李梅樹等人。第三屆鎮長林義當年亦曾參選街庄協議會員。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自治 第三項 人民總代與區委員
一、人民總代
日治初期明治年間,曾先後擔任桃(仔)園廳第十八區人民總代者有范丙輝、陳種玉兩人,其他區人民總代為第十六區人民總代王地利、第十七區人民總代黃純青,而三角湧庄外七庄人民總代先後有陳種玉、陳嘉猷擔任,陳嘉猷又嘗任大埔庄外七庄之人民總代。
明治三十七年(1904)間三角湧支廳轄內有記錄者如下:
海山堡三角湧街人民總代 林金井
海山堡大 埔庄人民總代 黃丕顯
海山堡十三添庄人民總代 林建安
海山堡橫 溪庄人民總代 陳玉白
海山堡成 福庄人民總代 林 財
海山堡小暗坑庄人民總代 黃清淵
海山堡溪墘厝庄人民總代 陳炳森、林奎碧
海山堡彭 福庄人民總代 黃碧祥、賴奎、張港、張定(樹林區)
海山堡沛舍陂庄人民總代 陳禎祥、陳五音(樹林區)
海山堡潭 底庄人民總代 簡朱成、王文池(樹林區)
海山堡圳岸腳庄人民總代 黃媽仲、黃阿王(樹林區)
海山堡羌仔寮庄人民總代 劉樹蘭、賴源(樹林區)
海山堡山仔腳庄人民總代 詹有土、詹清(樹林區)
海山堡三塊厝庄人民總代 高海、陳三桂(樹林區)
二、區委員與保正
(1)區與區委員
庄之下置區,區置總代及區委員。區總代係依大正九年(1920)九月三十日,臺灣總督府令第一百二十號『臺灣街庄制』施行令所制定者,其條文規定:『街庄為處理事務之便利計,得分劃其內部為數區,各置總代,任期一年』。昭和四年(1929)五月二十日府令第一四二號修改有關區總代條款,將區總代改稱為區委員。
三峽庄初為二十區,每區置總代一人,由保正選任之。其職責為承街庄長之命令,以辦理區內事務。區總代、區委員皆名譽職,其職務實無異一區內之政令施行指導員,為推行皇民化之基層主要推動人物,三峽庄於大正十年(1921)四月一日正式任命第一批區委員。至於三峽庄內區之分劃,共歷五次更迭,自昭和七年(1932)三月三十一日起,增至二十九區。
昭和四年(1929)特給日本人之方便,又增置日人為東區,而由日人之區總代專理其事,此東區則非行政區也),此日人總代,則由庄長提名,經郡守認可之。
又街庄長得郡守之認可,得於街庄內按需要設置各種委員,如方面委員、州稅調查委員等。此等委員均係選擇街庄內略具經驗、見識者為之。
三峽庄歷任區委員名表
區名
|
管轄區域
|
區委員姓名
|
出任年月日
|
退職年月日及事由
|
服務年資
|
一
|
三峽字三峽
|
林清溪
|
大正10年(1921).04.01 |
大正11年(1922).03.31任期屆滿
|
一年
|
一
|
三峽字三峽
|
王林殽
|
大正11年(1922).04.01
|
大正13年(1924).03.31任期屆滿
|
二年
|
一
|
三峽字三峽
|
藍 煙
|
大正13年(1924).04.01 |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
四年
|
一
|
三峽字三峽
|
江有汜
|
昭和3年(1928).04.01 |
|
|
二
|
三峽字公館尾
|
劉木生
|
大正10年(1921).04.01 |
|
|
三
|
八張
|
陳 土
|
大正10年(1921).04.01 |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
七年
|
三
|
八張
|
鄭金塗
|
昭和3年(1928).04.01 |
|
|
四
|
中埔
|
陳 乞
|
大正10年(1921).04.01 |
昭和3年(1928).09.03死亡
|
七年八個月
|
四
|
中埔
|
陳新興
|
昭和3年(1928).10.18 |
|
|
五
|
礁溪
|
蘇 萬
|
大正10年(1921).04.01 |
大正12年(1923).09.25死亡
|
二年五個月
|
五
|
礁溪
|
陳阿毛
|
大正12年(1923).11.02 |
|
|
六
|
公館後字公館後一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
李金興
|
大正10年(1921).04.01 |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
七年
|
六
|
公館後字公館後一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
李陳淡
|
昭和3年(1928).04.01 |
|
|
七
|
公館後字公館後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
鄭賜福
|
大正10年(1921).04.01 |
大正11年(1922).05.28遷出庄外
|
一年二個月
|
七
|
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
曾清池
|
大正11年(1922).05.29 |
大正15年(1926).03.31任期屆滿
|
三年十個月
|
七
|
公館後字公館後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
秦文章
|
大正15年(1926).04.01 |
|
|
八
|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
陳 淮
|
大正10年(1921).04.01 |
大正11年(1922).03.31任期屆滿
|
一年
|
八
|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
陳祖貴
|
大正11年(1922).04.01 |
大正15年(1926).03.31任期屆滿
|
四年
|
八
|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
陳文生
|
大正15年(1926).04.01 |
|
|
九
|
福德坑一部份
|
龔水旺
|
大正10年(1921).04.01 |
昭和2年(1927).03.31任期屆滿
|
六年
|
九
|
福德坑一部份
|
龔雙木
|
昭和2年(1927).04.01 |
|
|
一○
|
福德坑一部份
|
黃清流
|
大正10年(1924).04.01 |
大正13年(1924).03.31任期屆滿
|
三年
|
一○
|
福德坑一部份
|
宋 樹
|
大正13年(1924).04.01 |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
四年
|
一○
|
福德坑一部份
|
黃資勸
|
昭和3年(1928).04.01 |
|
|
一一
|
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
鄧匏仔
|
大正10年(1921).04.01 |
大正10年(1921).12.12死亡 |
九個月
|
一一
|
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
陳金生
|
大正11年(1922).04.01 |
大正15年(1926).03.31任期屆滿
|
四年
|
一一
|
大埔字二鬮、同五鬮、同十八分、山員潭子
|
陳 安
|
大正15年(1926).04.01 |
|
|
一二
|
大埔字大埔
|
吳 庚
|
大正10年(1921).04.01 |
昭和8年(1933).02.31?職辭
|
十二年
|
一二
|
大埔字大埔、大埔字柑子樹腳
|
林樹生
|
昭和8年(1933).04.01 |
|
|
一三
|
十三添、麻園
|
吳 忠
|
大正10年(1921).04.01 |
大正13年(1924).03.31任期屆滿
|
三年
|
一三
|
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
林昆定
|
大正13年(1924).04.01 |
昭和6年(1931).02.01遷出庄外
|
六年十一個月
|
一三
|
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
鐘鬧鑑
|
昭和6年(1931).02.01 |
|
|
一四
|
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
許 仁
|
昭和7年(1932).03.03 |
|
|
一四
|
橫溪字溪南
|
蘇楊柳
|
大正10年(1921).04.01 |
昭和7年(1932).03.31辭職
|
十一年
|
一五
|
橫溪字溪南
|
陳上頂
|
昭和7年(1932).03.31 |
|
|
一六
|
橫溪字溪北、挖子
|
劉金泮
|
大正10年(1921).04.01 |
|
|
一七
|
橫溪字頂寮
|
周癸巳
|
大正10年(1921).04.01 |
|
|
一八
|
橫溪字坪林
|
劉忠廷
|
大正10年(1921).04.01 |
|
|
一八
|
成福之一小部份
|
劉奎修
|
大正10年(1921).04.01 |
昭和6年(1931).02.01遷出庄外
|
九 年一個月
|
一九
|
成福字成福一部份
|
劉西賓
|
昭和6年(1931).02.01 |
|
|
二○
|
成福字成福一部份
|
周 成
|
大正10年(1921).04.01 |
|
|
二一
|
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
陳連埤
|
大正11年(1922).04.01 |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
七年
|
二一
|
十三添字十三添、白雞字白雞
|
陳火煉
|
昭和3年(1928).04.01 |
昭和7年(1932).03.31辭職
|
四年
|
二一
|
成福字小暗坑
|
黃 淵
|
大正10年(1921).04.01 |
|
|
二二
|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
許萬來
|
大正11年(1922).04.01 |
大正12年(1923).03.31任期屆滿
|
一年
|
二二
|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
李土洲
|
大正11年(1922).04.01 |
昭和3年(1928).03.31任期屆滿
|
六年
|
二二
|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
林 乞
|
昭和3年(1928).06.09 |
昭和4年(1929).04.31任期屆滿
|
十個月
|
二二
|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
顏 生
|
昭和4年(1929).05.31 |
昭和7年(1932).03.31辭職
|
二年十個月
|
二二
|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
許萬來
|
昭和7年(1932).03.31 |
|
|
二三
|
大寮、竹崙子竹坑
|
詹佛助
|
大正11年(1922).04.01 |
|
|
二四
|
五寮字五寮五寮字詩朗
|
陳 定
|
昭和7年(1932).03.31 |
|
|
二五
|
大埔字圳子頭、十三添字烏才頭五寮字菜園地
|
江昂古
|
昭和7年(1932).03.31 |
|
|
二六
|
插角字外插角
|
簡 炭
|
昭和7年(1932).03.31 |
昭和7年(1932).04.30辭職
|
一個月
|
二六
|
插角字外插角
|
柯 河
|
昭和7年(1932).03.31 |
|
|
二七
|
插角字內插角
|
黃日讚
|
昭和8年(1933).04.01 |
|
|
二八
|
東眼字金敏字
|
邱阿房
|
昭和7年(1932).03.31 |
昭和8年(1933).05.30辭職 |
一年二個月
|
二八
|
東眼字金敏字
|
邱細昂
|
昭和8年(1933).05.31 |
|
|
二九
|
插角字有木、同字熊空東眼字東眼、同字東麓
|
李阿通
|
昭和7年(1932).03.31 |
|
|
註:無退職年月者,係三峽庄誌刊錄當時;昭和九年(1934)二月十五日,仍在任之區委員。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二)區之變遷
區與保略有不同,區數初為二十區,一區或有二至三保,後改二十四區,昭和七年(1932)三月底之後始定於二十九,以下列出歷次變更之區管轄區域:
第一次:自大正十年(1921)四月一日至大正十一年(1922)三月三十一日,初設二十區。
區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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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轄 區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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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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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字三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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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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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字公館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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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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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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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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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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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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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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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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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館後字公館後之大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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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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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館後字公館後之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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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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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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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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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坑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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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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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坑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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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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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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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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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字大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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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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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添、麻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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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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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溪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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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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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溪北、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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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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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頂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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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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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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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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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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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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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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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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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小暗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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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自大正十一年(1922)四月一日至昭和二年(1927)三月三十一日,本次變更增納白雞、竹崙、大寮三大字,十三添字則作分劃,計增加四區。
區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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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轄 區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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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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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字三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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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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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字公館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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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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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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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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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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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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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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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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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館後字公館後之大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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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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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館後字公館後之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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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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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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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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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坑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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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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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坑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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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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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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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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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字大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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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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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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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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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溪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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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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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溪北、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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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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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頂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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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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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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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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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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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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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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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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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小暗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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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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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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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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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雞字紫微之一部份(俗稱紫微坑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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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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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雞字紫微之一部份(俗稱牛角坑部份)、竹崙字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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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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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崙字竹坑、大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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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自昭和二年(1927)四月一日至昭和七年(1932)三月三十日。
本次變更將原二十二、二十三兩區合併為一區,總區數減為二十三。
區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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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轄 區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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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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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字三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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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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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字公館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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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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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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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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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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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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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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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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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館後字公館後之大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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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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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館後字公館後之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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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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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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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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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坑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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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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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坑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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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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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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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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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字大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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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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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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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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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溪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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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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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溪北、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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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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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頂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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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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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溪字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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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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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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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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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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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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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小暗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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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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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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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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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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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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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崙字竹坑、大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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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自昭和七年(1932)三月三十一日至昭和八年(1933)三月三十一日。
本次變更增納五寮、插角、東眼三大字,大埔、十三添大字下各增圳子頭及烏才頭小字,新增六區,全庄總計二十九區。
區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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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轄 區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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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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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字三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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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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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字公館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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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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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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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區
|
中埔
|
第五區
|
礁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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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區
|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大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
第七區
|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
第八區
|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
第九區
|
福德坑之一部份
|
第十區
|
福德坑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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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區
|
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山員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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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區
|
大埔字大埔
|
第十三區
|
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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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區
|
橫溪字溪南
|
第十五區
|
橫溪字溪北、挖子
|
第十六區
|
橫溪字頂寮
|
第十七區
|
橫溪字坪林
|
第十八區
|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
第十九區
|
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
|
第二十區
|
成福字小暗坑
|
第二十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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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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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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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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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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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崙字竹坑、大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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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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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字圳子頭、十三添字烏才頭、五寮字菜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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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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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寮字五寮、五寮字詩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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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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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角字外插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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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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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角字內插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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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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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眼字金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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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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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角字有木、插角字熊空、東眼字東眼、東眼字東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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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自昭和八年(1933)四月一日以後。
本次變更將各區之順序重行編排,並對大埔、插角二大字有關各區略作調整,仍維持二十九區,據初步查對,本次變更後『區』與『保』似乎已成為管轄區域一致之同義字;亦即第一區即第一保,故本次區管轄區域之變更或為配合保之轄區所作之變動亦不無可能。
區 名
|
管 轄 區 域
|
第一區
|
三峽字三峽
|
第二區
|
三峽字公館尾
|
第三區
|
八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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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區
|
中埔
|
第五區
|
礁溪
|
第六區
|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大部份、公館後字劉厝埔
|
第七區
|
公館後字公館後之一部份、公館後字隆恩埔、鳶山、茅埔
|
第八區
|
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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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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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坑之一部份(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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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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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坑之一部份(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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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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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字二鬮、大埔字五鬮、大埔字十八分、山員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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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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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字大埔、大埔字柑子樹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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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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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園、十三添字犁舌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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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區
|
十三添字十三添、十三添字打鐵坑、白雞字白雞
|
第十五區
|
橫溪字溪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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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區
|
橫溪字溪北、挖子
|
第十七區
|
橫溪字頂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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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區
|
橫溪字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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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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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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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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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成福之一部份(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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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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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字小暗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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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區
|
白雞字紫微、竹崙字崙尾
|
第二十三區
|
竹崙字竹坑、大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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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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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寮字五寮、五寮字詩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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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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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字圳子頭、五寮字菜園地、十三添字烏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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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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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角字外插角、插角字內插角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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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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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角字內插角之大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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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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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眼字金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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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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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角字有木、插角字熊空、東眼字東眼、東眼字東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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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與保正
區內復置保,保置保正,以辦理保甲事務,大正九年(1920)九月一日,三峽庄內共設有二十九保、二七一甲,多數保正即為區委員。自昭和八年(1933)四月以後,區、保一致,保正應即區委員擔任。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自治 第四項 州協議會員
一、臺北州協議會
(一)州協議會之組織
大正九年(1920)七月,日人公布『臺灣州制』,依該制第十二條之規定,設立州協議會,以為諮詢機關。旋於是年九月又公布州制施行令,規定州協議會,係以州知事及協議會員組織之。協議會員則由日人臺灣總督就居住於州內之具有學識名望者任命之,為名譽職,任期二年。又州事務官於其任職期間,為當選協議員。至協議員之定額,規定全臺北州定額為三十五人;然其實際名額,通臺北州協議會共歷八屆,每屆皆為三十三人。內日人佔絕大多數,約為三分之二;臺民僅佔三分之一左右。
(二)自治改正
昭和十年(1935)四月一日,改頒自治性較強之州、市、街、庄制。明定州、市、街、庄為法人,於法定範圍內,得處理公共事務。規定州設州會,市設市會,街、庄仍設協議會,為議決機關。並規定各級會員限定半數為官選,半數為民選。並限定各級會員資格;為二十五歲以上之男子,而營獨立生計,六個月來為該州、市、街、庄之居民;且六個月以來,繳納臺灣總督府指定市稅(地租附加捐,戶稅附加捐及營業稅附加捐)年額五日元以上者,始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州會以議長及議員組織之。議員名額,規定臺北州為四十人,其中半數係由市會議員,及街、庄協議會員,以間接選舉選出之;另一半數則由臺灣總督於具有州會議員被選舉權,而有學識名望者中任命之。但現任法官、檢察官、警察官吏、收稅官吏、國民學校教員,及現受遲繳州、市、街、庄稅之處分者,均無被選舉權及選舉權。又現任本州之官吏與其他現任職員,及市會議員,街、庄協議會員,概不得兼任州會議員。州會議員為名譽職,任期為四年。當時依臺北州制施行令,臺北州會議員雖為四十人,而其第一屆議員實際僅有三十六人。其中臺籍議員僅十二人,日人議員則為二十四人,適多兩倍。
臺北州會,自昭和十一年(1936)十一月成立,僅歷二屆。比至昭和十九年(1944)十一月,二屆任期屆滿,即因太平洋戰爭,停止辦理。
二、本庄之州協議會員
三峽庄長陳佛齋於昭和二年(1927)十月二十五日任命為臺北州協議會員,次年十月一日獲得連任。陳炳俊在擔任一任(第五回)的庄協議會員後,即於昭和五年(1930)十月一日,受任命為臺北州第六回州協議會員,嗣後並連任五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