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

第一節 沿 革 第一項 政治制度與行政區域(地方制度之變遷)

一、清代之地方官制

  康熙二十三(1684),臺灣歸清廷版圖,設一府三縣,隸屬福建省,北路稱諸羅縣。雍正元年(1723),准巡視臺灣御史吳達禮奏;析諸羅縣北部分設彰化縣及淡水廳,自大甲溪以北,歸淡水廳,廳治卜於竹塹(今新竹市);然以蠻煙未開,仍附治彰化縣。雍正九年(1729),大甲(今臺中縣大甲鎮)『番亂』,始劃刑名、穀錢,歸淡防同知管理;並設八里坌巡檢,以分轄淡北。淡水廳除原有防務外,始具有辦理廳內行政、司法一切事務之實質。乾隆廿一年(1756),淡水廳治由彰化移竹塹。
  本地方自雍正以降隸淡水廳淡水堡;道光年間時,隸海山堡;光緒元年(1875)設淡水縣以後,改隸淡水縣海山堡;三角湧街置總理、董事及保長。光緒五年(1879)閏三月,淡水、新竹分縣而治,仍屬淡水縣海山堡。清代晚期,以大嵙崁『番人』獨悍,光緒二十年(1894)巡撫邵友濂奏准設南雅廳以資治理,廳治即設於大嵙崁,劃海山堡屬之,隸臺北府。本地方遂改歸南雅廳,惟遇臺灣割讓而不及實現,即清季光緒二十一年(1895)仍屬臺北府淡水縣海山堡。

二、日治時期之地方官制

(一)臺北縣轄階段

1. 臺北縣四支廳時期:

  明治廿八年(1895)四月,中、日兩國議定馬關條約,割讓臺、澎與日本;臺灣納入日本帝國版圖。六月日人建制,同月九日在臺北置縣,十七日總督府成立,施行民政,發布官制,全島分設臺北、臺灣、臺南三縣,下置支廳。而在臺北縣下設基隆、宜蘭、新竹、淡水四支廳。及陷新竹,旋置宜蘭及新竹支廳;新竹支廳轄竹北一、竹北二、竹南一、桃澗、海山等五堡;本地方為新竹支廳所轄,堡之境界一仍清代舊制。一說三角湧屬臺北縣淡水事務所(七月十九日改設淡水支廳)。

2. 臺北縣直八堡時期:

  繼於明治二十八年(1895)八月六日,頒發條例,於北部設臺北縣、中部設臺灣民政支部、南部設臺南民政支部。臺北縣仍分為基隆、宜蘭、新竹、淡水四支廳,以新竹支廳之桃澗、海山二堡,畀臺北縣直轄,此時本地方(屬海山堡)直隸於臺北縣。然因抗日義軍騷擾事件頻仍,政令難以施行,乃於同年九月棄民政改為軍政官衙組織,襲用縣及支廳區域,於中壢街置憲兵首部並於桃仔園(今桃園)及大嵙崁(今大溪)設其屯所,以鎮制海山及桃澗二堡。
  明治二十九年(1896)三月,全島動亂平定,重新施行民政,而以北部為臺北縣,中部為台中縣,南部為臺南縣,北部之縣及支廳區域則仍沿用前制。是年底,設臺北警察署,置分署於三角湧街,明治三十年(1897)六月,改三角湧警察署。

3. 臺北縣十三辨務署時期:

  明治三十年(1897)五月二十七日,大改地方制度,改設三段警備制。規全島為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嘉義縣、臺南縣、鳳山縣、臺東廳、宜蘭廳、澎湖廳等六縣三廳,縣廳之下置辨務署,臺北縣共轄十三辨務署。此時本地方為臺北縣所轄,設有三角湧辨務署;署址在三角湧街,轄海山堡,於九月十一日開辦視事。是年農曆五月二十五(六月二十四日)日,於辨務署之下置街、庄;農曆八月二十八日,又改街、庄為區;區內仍置街、庄長,以掌其政。

4. 臺北縣十辨務署時期:

  明治三十一年(1898)一月,三角湧警察署移遷柑園,三角湧改置憲兵屯所(三段警備法),轄三角湧、大埔、橫溪、成福、大寮、插角、圳子頭、五寮、東眼。
  明治三十一年(1898)二月二十六日,以辨務署自成立以來,縣府漸居次要地位;乃擬減縣,而以警察署合併於辨務署,以加強辨務之職權,使能獨當地方事務;此實造成日後之警察統制,及裁縣置廳之張本。爰於六月二十日又再更改官制,併全島六縣三廳為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宜蘭廳、臺東廳、澎湖廳等三縣三廳新竹縣地區,復歸臺北縣管轄,而縣下擴大辨務署之轄區。
  三角湧辨務署:廢前新莊辨務署歸之;共轄海山、擺接、興直三堡;而移治柑園(今樹林鎮柑園里),有大嵙崁、枋橋、枋寮、新庄四支署,為歷來三角湧辨務署轄區最大之時期。九月,增設咸菜硼支署,十月,轄區調整,改轄海山堡及桃澗、竹北二堡之一部分,共一四六街庄,分十四區。

5. 臺北縣八辨務署時期:

  明治三十二年(1899),一月廢憲兵屯所,六月柑園警察署合併於三角湧辨務署。七月,再調整各辨務署轄區:以三角湧舊有興直、擺接二堡地區,劃歸臺北辨務署管轄。南部廢新埔辨務署,歸新竹及三角湧辨務署管轄。

6. 臺北縣七辨務署時期:

  明治三十三年(1900)八月,基於『理蕃』政策考慮,統一事權,廢三角湧辨務署,改設大嵙崁辨務署,初業務仍在三角湧街辦理,十一月二十六日,大嵙崁辨務署遷往大嵙崁街,於三角湧、咸菜硼設支署。

(二)桃(仔)園廳轄階段

  總結上述遞遷:自明治三十年(1897)五月至明治三十四年(1901)十一月,本地區屬臺北縣三角湧辨務署管轄。而溯自日本領臺,迄明治三十四年(1901),共歷七載;地方區劃頻易其制,政令紊亂,於斯為極,乃擬絀縣級而集權於總督府。爰於是年大更地方制度;兒玉總督廢縣及辨務署,規全島為二十廳;成為臺北、基隆、宜蘭、深坑、桃仔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斗六、嘉義、鹽水港、臺南、蕃薯寮、鳳山、阿緱、恆春、臺東、澎湖等二十廳,廳之下各置支廳,以警部為支廳長,造成警察統制局面。經此改制之後,清代堡里區劃漸為破壞;為日後脫離堡制,改劃街莊之張本。原臺北縣地區,分為臺北、基隆、新竹、深坑、桃仔園五廳,桃仔園廳轄桃澗、海山二堡全部及竹北堡九十四莊。三角湧設支廳,隸桃仔園廳,管轄海山堡三角湧、成福、鶯歌石、樹林等地區。(註:桃仔園廳於明治三十八年(1905)四月一日改稱桃園廳)
  自去縣置廳之後以迄明治四十二年(1909),歷八載之久,廳治區劃未之改易。然地方情形,頗多變化;要者如抗日義軍之消沉,公路、鐵道之修築;不必縮小範圍,即可嚴密管理。況且各地產業勃興,為擴大治區便於統一設施,乃有更張之舉。是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實施地方官制改正,設置臺北、宜蘭、桃園、臺中、南投、嘉義、臺南、阿緱、臺東、花蓮港、澎湖等十二廳,餘概廢廳。本地方仍為桃園廳所轄,支廳規制不變,此後維持至大正九年(1920)九月地方官制改正前。
  支廳之下,革舊時街莊之制;而分合各街、莊以為區,區置區長。因此清代堡里之制,全不復存;開日後以街、庄為區劃單位之始,明治四十三年(1910)一月,正式設各區『區長役場』。本地方自明治三十四年(1901)十一月至大正九年(1920)止,屬桃(仔)園廳海山堡三角湧支廳轄下三角湧(第十九)、成福(第十八)兩區。

(三)臺北州轄階段

  去縣改廳之制,至大正九年(1920),亙十二年之久,地方區劃未之更易。迨是年秋,始有廢廳改州之舉。時日人田健治郎任臺灣總督,治臺策略,稍異往昔;首標同化政策;更標文武分治之旨。爰同化政策,乃擬改革臺灣地方制度,使同於日本本土;基於其文武分治原則,擬廢支廳,以開警察與文官分治之途。並擴大地方制度,提高行政地位,以減總督集權之勢。大正九年(1920)七月廿六日,公告地方官官制改正,修改地方行政制度、改地名。八月十日,府令四七號公布州、郡、市制於九月一日起實施。九月一日,原『庄』『小庄(土名)』改大、小字。十月一日,實施新制;廢廳為州,廢支廳為郡,廢區為街、庄。劃桃園廳海山堡北部四十庄歸臺北州,其新立郡、庄之分合,皆不以舊時堡區為限;而名稱亦頗多改易。臺北州內海山郡轄五庄:一為板橋庄(相當今板橋市地區),二為中和庄(相當今中和及永和二市地區),三為土城庄(相當今天土城鄉地區),四為三峽庄(相當今三峽鎮地區),五為鶯歌庄(相當今鶯歌及樹林二鎮地區)。臺北州制,自成立之後,下及光復,歷二十七年之久,未之更易。
  是項制度改正,廢原三角湧區及成福區二區,合併改設臺北州海山郡三峽庄,成為地方團體區域,此為『三峽』一名始見。十月一日起,實施街、庄制,正式改名三峽。昭和十年(1935),四月一日,修改臺灣州制、市制、街庄制,分別公布。昭和十五年(1940)六月十七日,昇格為『三峽街』。

三、光復後之行政制度

  民國三十四年(昭和二十年)(1945)秋,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無條件投降,還我臺灣及澎湖群島。是年十月五日,臺灣前進指揮所人員抵臺。二十五日,舉行臺灣省受降典禮。十一月五日,成立各州、廳接管委員會,以連震東為臺北州接管委員會主任委員。八日,臺北州接管委員會開始辦理接收,二十日,接收海山郡。為免接收時期,行政或有脫節現象,除改臺北、基隆二市為省轄市外,其他一沿日人舊制,暫維政務。迨是年底,行政漸入軌道。十二月三十一日,臺灣行政長官公署發表文告:擬改臺北州為臺北縣,改郡為區,改街、莊為鎮、鄉。而保甲之制,依自然形勢,社會關係,改設村、里;在鄉為村,在鎮為里。即設臺北縣海山區三峽鎮。
  民國三十五年(1946)一月,正式成立臺北縣政府,依照省頒縣轄市、區署,及鄉、鎮組織規程,改基隆、七星、宜蘭、淡水、海山、文山、羅東、蘇澳、新莊九郡為區;改街、莊為鄉鎮。海山區署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一月二十六日成立,轄四鎮二鄉:即板橋鎮、三峽鎮、鶯歌鎮、樹林鎮、土城鄉、中和鄉。三峽鎮公所係於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成立,轄二十里。民國三十六年(1947)一月十六日,臺北縣治遷海山區之板橋鎮。是月,裁海山區,其所屬六鄉鎮,歸縣政府直轄。

第一節 沿 革 第二項 行政區域之變遷

一、清代

  至乾隆初年,淡北始見有堡里之記載,據乾隆五年(1740)劉良璧纂《重修臺灣府志》,淡水廳共分為竹塹及淡水二堡。而海山庄為淡水保十八庄之一。據乾隆二十九年(1764)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再增隆恩莊。自乾隆之末,沿淡水河流域山坡地帶,已開闢殆遍。
  嘉、道之際,淡北移民益增,平原及沿河山坡地帶,已無閒田,闢地者乃深入山地;而堡里之制,亦與時增多。據《淡水廳志》引道光二十一年(1841)戶口清冊,臺北地區已由前述兩堡,增至十一堡之多。當時的海山堡,約當今樹林、鶯歌、三峽三鎮之全部,及桃園縣大溪鎮之大部地區。
  迨同治中,海山堡有十七莊:風櫃店庄、潭底庄、山仔腳庄、樟樹窟庄、柑園庄、石頭溪庄、彭厝庄(以上七庄均在今樹林鎮)、南靖厝庄、尖山庄、鷹哥石庄、大湖庄、二甲九庄(以上五庄均在鶯歌鎮)、三角湧庄、橫溪庄、劉厝庄(以上三庄均在今三峽鎮)、中庄、大姑崁庄(以上二庄均在今桃園縣大溪鎮)。
  光緒五年(1879)閏三月,淡水、新竹分縣而治。淡水縣轄十一堡。海山堡轄五十二庄,其中鳶山後庄、隆恩埔庄、劉厝埔庄、三角湧庄、麻園庄、中埔庄、大埔庄、風櫃嶺庄、土地公坑庄、十三添庄、山員潭庄、礁溪庄、橫溪庄、成福庄、挖仔庄、打鐵庄等十六庄屬今三峽鎮之地。
  光緒十四年(1888)土地清丈『淡新鳳三縣簡明總括圖冊』,海山堡有五十三庄,本鎮轄內有三角湧庄、鳶山後庄、隆恩埔庄、劉厝埔庄、麻園庄、土地公坑庄、中埔庄、大埔庄、山員潭(山員潭子)庄、打鐵(打鐵坑)庄、十三添庄、礁溪庄、橫溪庄、城福(成福)庄、挖仔庄等十五庄。

二、日治時期

(一)區管轄區域之變遷

1. 三角湧辨務署所轄之區

  日本領臺後以至大正九年(1920)九月底之間,本地方行政區域之概要及其變遷,大略如次:
  三角湧辨務署非治署之始設,前此,明治二十九年(1896)十二月十六日,已有臺北警察署三角湧分署,轄海山堡,內七十五街庄。明治三十年(1897)六月三十日,改置三角湧警察署,仍轄海山堡,有八十四街庄。
  明治三十年(1897)九月十一日,開辦三角湧辨務署,轄海山全堡,有八十五街庄,分十七區,其中屬今三峽鎮者為二十九街庄。另據日治初檔案〈辨務署廢置分合案〉所載:三角湧辨務署轄區幅員里程,東西四•一八,南北六•○○,轄一二七街庄社。十月,調整區之管轄區域,三角湧之六區照舊,柑園、山子腳方面合併為兩區,其中第七區管轄石灰坑庄、阿南坑庄、樟樹窟庄、石頭溪庄、三塊厝庄、崙仔庄、桃仔腳庄、溪墘厝庄。明治三十二年(1899)四月,三角湧辨務署管區擴大,轄海山、擺接、興直三堡,為轄區規模最大時期。同年十月,轄區調整改轄海山堡及桃澗、竹北二堡之一部分,共一四六街庄,分十四區,各置庄長以作輔助機關。三角湧、成福一帶分成六區。
  明治三十三年(1900)九月政策調整,三角湧降為辨務支署後,轄區縮為三角湧、成福、鶯歌石、樹林方面六十六街庄。此後,以三角湧為中心之行政單位轄區才告穩定。

2. 三角湧支廳所轄之區

  明治三十四年(1901)十一月,官制改正,兒玉總督廢縣及辨務署,三角湧設支廳,管轄範圍照舊,隸桃仔園廳。支廳之下仍設區,三角湧方面廢原來之六區,合併為二區,第十八區設於成福庄,管轄成福庄、橫溪庄、挖仔庄等三庄,約今溪南、溪北、頂寮、坪林、九鬮、左賣坑、竹坑、小暗坑等地方;第十九區設三角湧街,管轄三角湧溪沿岸之三角湧庄、公館後庄、隆恩埔庄、劉厝埔庄、麥仔園庄、桃仔腳庄、鳶山庄、茅埔庄、八張庄、中埔庄、礁溪庄、福德坑庄、山員潭仔庄、大埔庄、麻園庄、十三添庄等十六庄。明治四十三年(1910)一月,正式設各區『區長役場』,各區庄長亦改稱為區長。
  明治三十八年(1905)街庄區及街庄長管轄區域改正,七月一日起改稱第十八區為成福區,第十九區為三角湧區。三角湧支廳管轄區域內,分成鶯歌石區(原第十六區)、樹林區(原第十七區)、成福區(原第十八區)、三角湧區(原第十九區)等四區,共四十一庄。改稱後之三角湧區,轄十七庄,較前第十九區增納溪墘厝庄,成福區轄境與原第十八區相同,仍轄三庄。明治四十三年(1910)統計:三角湧區二十七方里五十六町,大正二年(1913)登記二十八方里二十町。

(二)三峽庄時期行政區域之變遷

  大正九年(1920),日本政府派田健治郎為臺灣首任文官總督。他為確立地方自治基礎,修改地方行政制度,廢廳、支廳、區及堡,改設州、市、郡及街庄,州置州知事、市置市尹,郡置郡守,街庄置街庄長,街庄並設諮詢機構街庄協議會。對臺灣地方行政制度來說是一次大改革,同時並改稱很多地名。大正九年(1920)十月,全臺改行州郡市街庄制度,臺北州屬於一等州,有三市九郡,較臺南、高雄等二等州要高一等,臺北州內的九個郡以海山郡最大,與七星郡同屬一等郡,次有新莊、淡水、文山、宜蘭、羅東等郡屬二等郡,再次為基隆、蘇澳三等郡。而三角湧方面,乃廢三角湧區及成福區,以原三角湧區所轄十五庄(另原轄之溪墘厝庄、桃仔腳庄則劃歸鶯歌庄),與成福區所轄三庄改設三峽庄,隸臺北州海山郡。原來之『庄』則改為『大字』,『小庄名』或『土名』則改稱『小字』;三峽庄乃管轄三峽、八張、中埔、礁溪、麥子園、劉厝埔、隆恩埔、公館後、鳶山、茅埔、福德坑、麻園、大埔、山員潭子、十三添、橫溪、挖子、成福等十八大字,面積三•一七五平方里,約合四、六一六甲,庄設『庄役場』。嗣於大正十一年(1922)一月,將大寮、竹崙、白雞等三大字納入三峽庄轄,為第一次增編,昭和七年(1932)二月一日,復將五寮、插角、東眼等三大字及十八份、柑仔樹腳、圳子頭、烏才頭等小字編入,是為第二次增編,而合共二十四大字,二十九保。
  本庄管轄行政區,劃分初就成福、三角湧兩區十八庄改為十八大字,昭和八年(1933)後,增為二十四大字,有關各大字所轄小字範圍及新舊地名變化如下表:

新(自大正九年十月一日改稱)

舊(自大正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稱呼)

州名

郡名

庄名

大字名

小字名

廳名

堡名

區名

街庄名

土名


北州


山郡


峽庄

麥子園

麥子園、劉厝埔








麥子園庄

麥子園、劉厝埔

隆恩埔

   

隆恩埔庄

    

劉厝埔

  

劉厝埔庄

 

公館後

公館後、隆恩埔、劉厝埔

公館後庄

公館後、隆恩埔、劉厝埔

三 峽

三峽、公館尾

三角湧庄

三角湧街、公館尾

八 張

八張、坡子墘

八張庄

八張、陂子墘

礁 溪

 

礁溪庄

 

十三添

十三添、犁舌尾、打鐵坑

十三添庄

十三添、犁舌尾、打鐵坑

麻 園

麻園、溪墘寮

麻園庄

麻園、溪墘寮

中 埔

 

中埔庄

 

鳶 山

 

鳶山庄

 

福德坑

 

福德坑庄

土地公坑

大 埔

大埔、二鬮、五鬮

大埔庄

大埔、二鬮、五鬮

山員潭仔

  

山員潭仔庄

 

茅 埔

  

茅埔庄

 

成 福

成福、小暗坑

成福庄

成福、小暗坑

橫 溪

溪南、溪北、坪林、頂寮

橫溪庄

溪南、溪北、坪林、頂寮

挖 子

   

挖仔庄

 

計 十 八 大 字

計 二 區 十 八 庄

大正十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一次編入地

大 寮

 










蕃 地

大寮地、楠仔橋、鹿母潭

竹 崙

竹坑、崙尾

崙尾寮、竹坑山

白 雞

白雞、紫微

白石垵、大旗尾、雞罩山、鹿窟、紫微坑、牛角坑

昭和七年二月一日第二次編入地

五 寮

五寮、詩朗、菜園坑


北州


山堡





支廳

蕃 地

五寮、詩朗、菜園地

插 角

外插角、內插角、有木、熊空

外插角、內插角(大豹)、有木、熊空南腳

東 眼

東眼、東麓、金敏子

東眼山、東麓、金敏子

(大埔)

十八分、柑子樹腳、圳子頭

十八份、柑子樹腳、圳子頭

(十三添)

烏才頭

  

烏才頭

合 計 二 十 四 大 字

  

資料來源:《三峽庄誌》。
光復後三峽鎮之行政區域未再增減,僅轄內里之分合而已,詳見本章第六節村里概況。

第二節 舊吏治機關 第一項 三角湧警察署、三角湧保良分局

  日本領臺之初,海山堡由臺北縣直轄,明治二十八年(1895)八月,海山堡歸臺北縣大嵙崁出張所管轄,三角湧設有事務取扱係,乃陳國治任之。惟日治初,由於情勢紛亂,日人未及對臺灣這塊新殖民地確立統治政策,行政體制時作調整;懍於臺灣人之武力抗日前仆後繼,因此當初地方行政乃採取警察統治。

一、三角湧警察署

  明治二十九年(1896)五月臺灣總督府以訓令第十八號公佈『警察規程』,俾以建立警察權能,擺脫軍憲管制。其條文規定如下:
  警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警察官,掌高等警察、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以保持管內秩序安寧。
    第二條 警察官,應審察管內狀況,如遇有非常緊要事件,務迅報告上官。
    第三條 警察官,關於就其有正當職權之要求者,應立應所請。
   第二章 警察課
    第四條 警察課長,應以警部長或島廳書記官充之。
        警察課得設適宜之掛(掛即今之『股』),並以警部及通譯生充為課員,另以巡查及雇員辦事
        務。知事依前項訂定分掌及配置定員時,應報告民政局長。
    第五條 警察課分掌事務,依據別定之標準。
    第六條 警察部長、島廳書記長,因紀律之張弛,服務之勤惰,以及處理其他法律實施狀況有視察必要
        時,應於適當時機巡視各警察署及分署。其巡視狀況,應報告民政局長。
   第三章 警察分署
    第七條 警察署事務,分內勤與外勤。內勤掌司法警察及庶務會計,外勤從事於警邏查察及其他執行事
        務。
    第八條 警察分署除署長外,應配置警部、巡查,除前項外,得置通譯生及雇員。
    第九條 依土地之狀況,得於必要場所置派出所。前項於必要場合上,得配置警部。
    第十條 警察署長、分署長以及外勤警部,應時常巡視管內巡查之勤惰及其執行事務情形。(翌年四
        月,巡查部長制度恢復後,『外勤警部』下追加『巡查部長』四字。)
    第十一條 所屬署召集巡查檢授訓,應就實際事實查問為之。
    第十二條 署長應依適宜方法,使巡查修練武術及研究土語。
    第十三條 訂定勤務監督、非常召集、互相通報方法以及依第八條配置定員,應報告民政局長。
  嗣依新頒地方官制配置各地警察官署,明治二十九年(1896)十二月十六日,設臺北警察署三角湧分署於三角湧街,為本地區治署之始設,有派出所二,轄海山堡,內七十五街庄。明治三十年(1897)六月三十日三角湧警察署,轄海山堡八十四街庄,有大嵙崁分署。明治三十一年(1898)六月,三角湧警察署轄區選辨務署同,有柑園,大嵙崁分署明治三十二年(1899)四月,併於辨務署。《桃園廳志》有謂:明治三十一年(1898)一月,警察移柑園,三角湧置憲兵屯所,以大嵙崁溪為界,以北歸警察署轄,以南由憲兵屯所管轄。明治三十二年(1899)六月,柑園警察署併於三角湧辨務署,為辨務署轄下第二課,《三峽庄誌》沿用此說。惟與前引《臺北縣報》所載似有不符之處。

二、三角湧保良分局

  《三峽庄誌》稱:明治二十八年(1895)九月,於三角湧街設警察署,並置臺北保良局三角湧保良分局,置正主事、副主事各一名,任命前清秀才陳嘉猷為分局正主事,協助警察維持治安。另有記述謂:頭人陳國治亦曾任局長。陳種玉則會辦分局事務,蓋此三人乃當時地方三老也。考當時行警察統治,保良分局只為配合協助性質,並無行政上之職權。

第二節 舊吏治機關 第二項 三角湧辨務署

一、辨務署

  明治二十九年(1896),日人頒布暫行辦法,在主要街庄設置辦事員,處理庄內事務。明治三十年(1897)六月,乃木總督修改地制官制,並設置街庄社長。八月,置三角湧辨務署,九月十一日正式開辦署務,轄海山全堡,有八十五街庄,分十七區,其中屬今三峽鎮者為二十九街庄。另據日治初檔案〈辨務署廢置分合案〉所載:三角湧辨務署轄區幅員里程,東西四•一八,南北六•○○,轄一二七街庄社,戶數六、八九九戶,人口四一、三三八人。

(一)建置與署長

  三角湧辨務署,署址即設於今三峽派出所址。曾於明治三十一年(1898)九月廿五日遭軍攻襲焚燬。其署長有兩任,首任署長里見義正,到任日期不詳,明治三十年(1892)至明治三十二年(1899)二月在任,後調任新竹辨務署長。第二任署長柳原保太郎,由桃仔園辨務署長調任,明治三十三年(1900)四月在任,嗣改任大嵙崁辨務署長。
  明治三十二年(1899)七月二十二日,三角湧辨務署定員,主記十七人(內含從事撫墾事務七人),技手一人。明治三十三(1990)年六月以後,主記有中村彌門、池田利直、雇葉心榮(大正末出任新埔庄長)等人。

(二)職 掌

  辨務署設置後,鑑於原有警察署與辨務署事務分掌疊有混淆,以致弊病叢生,明治三十一年(1898)六月,當局以敕第一○八號公佈修正地方官制,將以往之撫墾署、警察署合併辨務署,並同時公佈『警察職務規程』,其條文如下:

  警察職務規程
   第一章 配 置
    第一條 辨務署管轄內置辨務支署及警察官吏派出所,其名稱、位置、管轄區域及定員別定之。但定警
        察官吏派出所分轄區域,辨務署長或支署長,應報告知事。
    第二條 辨務署及辨務支署,除第二課長外,得置警部一名或數名。
    第三條 巡查定員十五名以上之派出所,以警部為派出所所長;巡查以五名以上之派出所,以警部或巡
        查部長為派出所長;巡查四名以下之派出所,以上席巡查擔任取締。但須以警部為派出所為取
        締時,可不受本文限制,亦得以警部為派出所長。
    第四條 辨務署長置巡查部長二名,以下支署及定員五名以上之派出所,置一名。
   第二章 職務權限
    第五條 辨務署長對警察職員之進退及服務,除下列記載事項外,不得專行。
        一、巡查以下之交替命令。
        二、警部以下之臨時勤務命令。
        三、在緊急之場合,得派遣警部以下於所轄之外。
        四、司法警察付於巡查以為警部之代理命令。
        五、巡查以下,在本縣管內治病、賜假,轉地療養以及旅行之許可。
        六、警部以下除服及出仕之命令。
        第一、第二、第三各項(第三項應詳記經由及事由)應逐次報告知事。
    第六條 辨務署第二課長,得專行下列諸事項:
        一、警部以下之事務主任命令。
        二、在緊急之場合,得命令警部以下臨時勤務。
    第七條 支署長,得專行下列諸事項:
        一、巡查以下之交替命令。
        二、警部以下之交替命令。
        三、在緊急之場合,得派遣警部以下於所轄之外。
        四、警部以下之事務主任命令。
        第一、第二、第三各項(第三項應詳記經由及事由)應逐次報告知事。
    第八條 課長、支署長有事故時,以首席人各代理其事務。

(三)署務之調查

  明治三十一年(1898)六月二十日,撤各撫墾署,其理蕃事務直隸於各近蕃地辨務署第三課,臺北縣蕃務隸三角湧、景尾二辨務署。十一月,原三角湧辨務署第一課應辦擺接、興直二堡之行政事務移歸枋橋辨務支署分理。明治三十二年(1899)九月十六日,臺北縣知事飭三角湧辨務署咸菜硼支署辦理蕃務事宜。明治三十三年(1900)九月,政策調查,三角湧降為支署,而大嵙崁辨務署應辦事務仍暫行於三角湧街辦理。十一月二十七日發佈臺北縣告示第九十四號,三角湧辨務署正式遷往大嵙崁街,改稱大嵙崁辨務署。明治三十四年(1901)七月六日,臺北縣知事以臺北縣告示第百九號通告即日起大嵙崁辨務署三角湧支署掌理蕃人蕃地之相關事務。

(四)辨務支署

  明治三十一年(1898)六月,三角湧辨務署設大嵙崁支署。明治三十二年(1899)四月,三角湧辨務署管區擴大,轄海山、擺接、興直三堡,有大嵙崁、枋橋、枋寮、新庄四支署,為轄區規模最大時期。九月,增設咸菜硼支署。同年十月,轄區調整,改轄海山堡及桃澗、竹北二堡之一部分,共一四六街庄,分十四區。大嵙崁署原有分室,同年(1899)十月二十九日示諭廢止,另設置三角湧辨務署大嵙崁支署奎輝,合脗二處第三課員出張所。明治三十三年(1900)四月,設大嵙肥忽吐崁、咸菜硼兩支署。

二、庄長

  明治三十年(1897)九月,開設辨務署,改在辨務署之下設區,各區設街庄長,事務改由街庄長辦理,區之位置在街者稱街長,在庄者稱庄長。三角湧辨務署轄下三角湧、成福方面分成六區,各置庄長,以三角湧為第一區,庄長初為陳種玉,後任為陳國治;第二區福德坑庄,庄長為陳新興;第三區大埔庄,庄長為陳雲福;第四區十三添庄,庄長為陳豬英;第五區員潭子溝庄,庄長為蘇紅炮;第六區成福庄,庄長為范丙輝。樹林方面分為四區:第七區管轄石頭溪庄、三塊厝庄、崙仔庄、桃仔腳庄、溪墘厝庄,庄長為陳旺。
  三角湧為第一區,任陳種玉為區庄長,及至明治三十三年(1900)九月三十日,陳種玉告退,而陳國治接任,而至明治三十四年(1901)六月七日,陳國治告退,而陳種玉復接其任。

區名

位        置

庄長姓名

第一區役場

三角湧街

陳種玉、陳國治

第二區役場

福德坑庄

陳新興

第三區役場

大埔庄(土名二鬮)

陳雲福

第四區役場

十三添庄

陳豬英

第五區役場

員潭子溝庄

蘇紅炮

第六區役場

成福庄(土名九鬮)

范丙輝

  庄長之主要職務為:
   一、法令之轉達周知。
   二、人民對官署提出之申請書、申報表之轉呈。
   三、傳達政令。
   四、戶籍移動之報告。
   五、徵收稅捐及其他收入。
   六、分發繳納稅捐通知書。
   七、報告區內民情及公共利害事項。

第二節 舊吏治機關 第三項 三角湧支廳

  三角湧支廳設於明治三十四年(1901)十一月,轄三角湧、成福、鶯歌石、樹林等四區,明治三十六年(1903)三月十五日,支廳廳舍落成,在此之前係以祖師廟充代,支廳下設十個派出所。三角湧支廳除開警察事務,亦掌理蕃人蕃地有關事項。

一、支廳長

  支廳長由警部擔任,為判任官。三角湧支廳前後共歷六任支廳長;首任支廳長為廣木建之助,到任日期不詳,惟知明治三十五年(1902)五月至次年五月在任。第二任支廳長神田萬吉,由中壢支廳長調任,到任日期不詳,明治三十七年(1904)十二月十七日在任。明治三十八年(1905)八月十三日,神田支廳長調回桃園廳警務課,由日本山口縣籍平民村田百合藏接任第三任支廳長,村田氏係自桃園廳警務課調任。明治三十九年(1906)八月二十日,村田支廳長調回桃園廳警務課,由日本鹿兒島縣籍士族城戶彥市出任第四任支廳長(原楊梅壢支廳長調任)。大正四年(1915)四月一日,城戶支廳長離任,由日本京都人達脇良太郎出任第五任三角湧支廳長(原大坵園支廳長調任)。大正七年(1918)四月十日,達脇支廳長調任桃園廳警務係長,由山形縣人芝田長俊接任第六任支廳長,以迄於改制。

任別

姓  名

籍  貫

任             期

廣木建之助

 

任命日期不詳,明治三十五年(1902)五月至次年五月在任

神田萬吉

 

任命日期不詳,明治三十八年(1905)八月十三日調同廳警務課

村田百合藏

山口縣平民

明治三十八年(1905)八月十三日任命

城戶彥市

鹿兒島縣士族

明治三十九年(1906)八月二十日任命

達脇良大郎

京都 協

大正四年(1915)四月一日任命

芝田長俊

山形縣

大正七年(1918)四月十日任命

二、支廳長職掌

  關於支廳長之職權,明治四十三年(1910)十月桃園廳訓令第二十六號即予明文規定,大正七年(1918)四月十一日桃園廳長以桃園廳訓令第四號發佈『支廳長委任事項』取代舊規,其時支廳之事務由此可見一般。
  支廳長委任事項
   第一條 中壢、楊梅各支廳長應施行下列事項:
       一、支廳職員到所管區內出差之派令事宜。
         遇有警察事務所轄以外緊急事故需要出差不及通報時亦同。
       二、支廳職員中判任官待遇者或雇員、囑託員休假及在廳管區內轉地療養看護歸鄉與休假旅行等 
         之許可事宜。
       三、支廳職員穿著便服出差之派令事宜。
       四、巡查、巡查補等命令勤務及交換上班調派事宜。
       五、擔任會計事務巡查定期出差至本廳之調派事宜。
       六、支廳職員之各類申請事宜。
       七、甲長及壯丁副團長之當選許可事宜。
       八、在預定金額範圍內任免工友差役及其他僱員事宜。
       九、為傳染病患者變死傷者之檢診需要管轄區內居住之公醫到所管轄區內出差之派命事宜。
       十、身份證明核發有關事宜。
       十一、有關給予保甲每人五圓以下之褒賞及過怠金許可有關事宜。
       十二、關於宣告之罰金科料金及追徵金之調定收入有關事宜。
       十三、屬於臺灣地方稅之日稅屠畜稅及手續費之賦課徵收有關事宜。
       十四、歲入歲出以外之現金出納有關事宜。
       十五、料理店飲食店營業許可有關事宜。
       十六、藝妓或酌婦(酒女)之稼業許可有關事宜。
       十七、理髮營業與冰販賣營業許可有關事宜。
       十八、獸肉營業許可證、獸肉售貨員鑑札與爆竹販賣許可證之發給事宜。
       十九、下列之各種營業許可事項:
          (一)古物商
          (二)雇人口入業
          (三)陶器石灰蠣殼灰磚瓦之製造
          (四)設有煙囪之火器使用營業
          (五)鍛冶鑄物鑄造
          (六)刀劍業
          (七)印刷業
          (八)競賣(拍賣)
          (九)演劇及其他表演
          (十)觀物場遊技場
          (十一)遊藝人員
        二十、臺灣私設軌道營業者及台車推車工人取締規則第二條之檢查及第八條、第十一條之申 
           報等之受理事宜。
        二十一、清涼飲料水營業取締規則第三條之申報處理事宜。
        二十二、行政執行處分費用之徵收滯多餘金之調定及其收入有關事宜。
        二十三、依據間接國稅犯則者處分規則取扱第六條規定指定繳納處所時之應處理事宜。
        二十四、街路取締規則第二條及第四條許可事宜。
   第二條 三角湧、大嵙崁、咸菜硼各支廳長應施行下列事項:
       一、前條所述各事項。
       二、交易品蕃產物交易金徵收有關事宜。
       三、蕃地出入許可證有關事宜。
   第三條 支廳長應施行下列事項:
       第一條第一項乃至第六項及第八項、第九項之事項。
   第四條 第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七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之事項應逐次報告。

三、配置定員

  廳制係以警察為主導之行政體制,除警察官吏之編制外,另有屬、雇、囑託等人員。明治三十六年(1903)五月,三角湧支廳警察官吏配置定員表:

  

配置所

警 部

警部補

巡    查

巡查補

支廳長

內勤

外勤

三角湧支廳

支廳

1

3

3

6

9

4

犁舌尾派出所

  

   

  

1

1

1

橫溪派出所

  

    

   

1

1

1

成福派出所

 

  

  

1

1

1

小暗坑派出所

 

  

  

1

1

1

柑園派出所

 

 

 

1

1

1

樹林派出所

 

 

 

2

2

1

山仔腳派出所

 

 

 

1

1

1

鶯歌石派出所

 

 

 

2

2

1

大湖派出所

 

 

 

1

1

1

中庄派出所

 

 

 

1

1

1

瓦厝埔監督員詰所

 

 

 

4

4

 

大寮地監督員詰所

 

 

 

5

5

 

楠仔橋監督員詰所

 

 

 

3

3

 

1

3

3

31

34

15

資料來源:明治三十六年五月《桃仔園廳報》第十四號。
註:另『屬』配置一人。又本表外勤巡查及巡查補之總數原刊列資料即各多一名,應為漏刊二鬮派出所緣故,特此說明。

  往後,高階警察官吏員額的調整情形如下:明治三十八年(1905)四月,警部二人、警部補三人。明治三十九年(1906)五月,警部二人、警部補四人。大正二年(1913)年一月,警部一人、警部補四人。同年九月,再改配置定員,警部補縮為二人。大正四年(1915)二月,復置警部一人、警部補四人。

四、支廳下之轄屬關係

  三角湧支廳之下設警察官吏派出所,而三至五個派出所劃為一監視區,任命支廳內位階僅低於支廳長(警部)之次高級『警部補』警察官督導,各警察官吏派出所則劃定所轄庄域。另一方面,三角湧支廳轄下分為四個區長役場,管轄四十三庄。其中,第三監視區範圍即成福區全部,三角湧區除溪墘厝庄,其餘皆在第一監視區範圍內,樹林區歸於第二監視區,鶯歌石區則分由第一、第二監視區監督。前述三監視區、四區(庄)長役場,與十一警察官吏派出所、四十三庄之間的轄屬關係如下表所示:

第一監視區

二鬮警察官吏派出所

海山堡大埔庄土名二鬮

大埔庄、山員潭庄、福德坑庄

  

直轄

海山堡三角湧庄土名三角湧

三角湧庄、公館後庄、隆恩埔庄、劉厝埔庄、麥仔園庄、礁溪庄、桃仔腳庄、八張庄、中埔庄、山員潭庄、福德坑庄、茅埔庄、鳶山庄

三角湧區

犁舌尾警察官吏派出所

海山堡十三添庄土名犁舌尾

十三添庄、麻園庄

中庄警察官吏派出所

海山堡中庄

中庄、橋仔頭庄、二甲九庄

鶯歌石區

第二監視區

柑園警察官吏派出所

海山堡石頭溪庄土名柑園

溪墘厝庄

三角湧區

石頭溪庄、三塊厝庄、崙仔庄、沛舍陂庄

樹林區

樹林警察官吏派出所

海山堡彭福庄土名樹林

彭福庄、陂內坑庄、圳岸腳庄、潭底庄、三角埔庄、羌仔寮庄

山仔腳警察官吏派出所

海山堡山仔腳庄

山仔腳庄、石炭(灰)坑庄

大湖警察官吏派出所

海山堡大湖庄

大湖庄

鶯歌石區

鶯歌石警察官吏派出所

海山堡山鶯歌石庄

鶯歌石庄、尖山(埔)庄、阿南坑庄、樟樹窟庄、南靖厝庄

第三監視區

橫溪警察官吏派出所

海山堡橫溪庄

橫溪庄、挖仔庄

成福區

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

海山堡成福庄

成福庄土名成福

小暗坑警察官吏派出所

海山堡成福庄土名小暗坑

成福庄土名小暗坑

資料來源:明治三十八年八月《桃園廳報》第七十四號。
註:明治四十二年(1909)十二月,三角湧支廳上述第一、三監視區併為第二監視區,第二監視區範圍不變,改稱第一監視區,另增編八處隘勇監督分遣所為第三監視區,七處蕃務官史駐在所為第四監視區。大正五年(1916)三月,第一監視區與第二監視區名稱對調。

五、區(庄)長及區(庄)長役場

(一)區(庄)長與書記

  本鎮轄境當時編有桃仔園廳第十八、十九兩區,十八區庄長役場設於成福庄土名小暗坑,十九區庄長役場設於三角湧庄土名三角湧街,後來改為三角湧、成福兩區,每區設區(庄)長一人。
  明治三十六年(1903)一月一日,任命陳種玉為桃仔園廳第十九區庄長,范丙輝為第十八區庄長,黃純青為第十七區庄長,陳阿生為第十六區庄長。明治三十八年(1905)七月一日,任命成福區(轄成福、橫溪、挖仔等三庄)庄長劉振美,三角湧區庄長陳種玉。原十八區庄長范丙輝廢職。
  明治四十三年(1910)一月,正式設各區『區長役場』,二月一日任命陳種玉為三角湧區長,陳昭仁為成福區長,黃純青為樹林區長。時三角湧區書記為傅以安與陳佛齋。大正四年(1915)三角湧區區長由陳種玉擔任,書記為陳佛齋與張心愛兩人,成福區區長為顏劉朝斌,區書記李學文、陳君文。大正七年(1918)四月十八日,原任區長陳種玉辭任,書記陳佛齋接任區長。
  計成福區歷五任區(庄)長,依序為劉振美、陳昭仁、劉鐵錐、顏劉朝斌、劉奎修。三角湧區歷兩任區(庄)長,分別為陳種玉、陳佛齋。

區名

位     置

庄長姓名

第十八區役場

成福庄

范丙輝

第十九區役場

三角湧街

陳種玉

成福區役長

成福庄

一、劉振美
二、陳昭仁
三、劉鐵錐
四、顏劉朝斌
五、劉奎修

三角湧區役場

三角湧街

陳種玉
陳佛齋


(二)三角湧區建置

  據三角湧區長役場《區沿革誌》記載:明治三十四年(1901)六月七日,始設三角湧區長役場於海山堡三角湧庄土名三角湧街四十番地(按上址即今民權街六十九號;原區庄長陳種玉舊宅),惟可能有誤。大正二年(1913)二月九日,改設於同堡公館後庄土名公館後一一七番地(今中山路原鎮公所舊址)。大正九年(1920)四月,曾以公館後庄土名公館後一一五番地之地址徵收區長役場修繕費用三百九十圓。

第二節 日治時期之自治 第四項 三峽庄(街)役場

  實施州、市、街庄制,採取地方團體制度以後,以原來之桃園廳三角湧支廳下三角湧區及成福區,編成臺北州海山郡三峽庄。本庄即自同日實施新制,而以設於公館後字公館後一一七番地之三(地號)及同一二○番地之原三角湧區長役場,充作改制後之庄役場,並任命原三角湧區長陳佛齋為第一任庄長。同時,助役(秘書)以及書記(職員)等亦經分別任命。於是庄政即按地方團體制度之街庄制付諸施行。
  庄下初設二十區,區置總代,輔助庄政(昭和四年(1929)改稱區委員),昭和八年(1933)四月以後增為二十九區。另設保甲,保置保正,甲置甲長,為警察之輔助機關,協助維持治安,庄內計設二十九保,二百七十一甲。

一、庄(街)長

(一)日治時期之庄(街)長

  大正九年(1920)十月一日,成立三峽庄役場,庄役場設於公館後一一五番地。三峽庄自設治以來,前後共歷三位庄長,以首任庄長陳佛齋氏擔任最久,其後有中原薰、小林勘藏兩人續任。昭和十五年(1940)六月十七昇格為街,歷小林勘藏。菊池清作兩任街長。

庄街長別

姓名

在   任   情   況

三峽庄長

陳佛齋

大正九年(1920)十月一日任命為首任三峽庄長,昭和九年(1934)在任。

三峽庄長

中原薰

昭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1936)至昭和十二年(1937)七月在任。

三峽庄長

小林勘藏

昭和十二年(1937)八月六日繼任。

三峽街長

小林勘藏

昭和十五年(1940)六月十七日改任。

三峽街長

菊池清作

昭和十八年(1943)至昭和二十年(1945)二月在任。(由土城庄長調任)

(二)光復後改制前之街長、副街長

  民國三十四年(1945)八月十五日,日皇裕仁向其國民宣佈戰敗事實,臺灣歸還中國,一時民情沸騰。嗣李梅樹出任代理街長,邱碧義以原街助役身分出任副街長,兩人於九月四日正式到職。光復後,未免接收之初或有行政脫節現象,地方制度仍一沿日人街庄制,旋政府決定民國三十六年(1947)一月一日改制,兩人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任滿,結束三峽街時期。
  庄(街)長下置助役(副街長)、會計役、吏員、雇等人員,以辦理事務。有關三峽庄(街)之人員異動,與三峽鎮公所初期員同編一處,以求連貫,請參閱本章第三節組織第一項下人事異動。

二、庄(街)組織與職掌

  庄役場之行政組織與職掌,大正九年(1920)十月二十二日臺北州以訓令第十號發佈『街庄役場事務分掌規程準則』,規定街庄役場設庶務、財務兩係。該事務分掌規程準則內容如下:
  街庄役場事務分掌規程準則
    第一條 街庄役場內設置庶務係及財務係。
   第二條 庶務係掌理下列事務:
       一、有關機密事項。
       二、有關吏員、職員之進退及身分等事項。
       三、有關吏員之退隱金、退職給與金、死亡給與金及遺族扶助津貼事項。
       四、有關褒賞、紳章事項。
       五、有關役場之例規及儀式事項。
       六、有關職印及役場印信之管守事項。
       七、有關文書之收發、編纂及保存事項。
       八、有關圖書保管事項。
       九、有關統計事項。
       十、有關值班事項。
       十一、有關公告文事項。
       十二、有關街庄條例事項。
       十三、有關協議會、協議會員及總代事項。
       十四、有關街庄預算事項。
       十五、有關寄附或補助事項。
       十六、有關賑恤、慈善、感化及其他社會事業事項。
       十七、有關行旅病人之救護與行旅死亡人之處理事項。
       十八、有關水難救護及漂流物事項。
       十九、有關罹災救助事項。
       二十、有關公業派下及其他類似之證明事項。
       二十一、有關公園、名勝地、舊蹟事項。
       二十二、有關道路、橋樑及其他公共營造物事項。
       二十三、有關土地建築物事項。
       二十四、有關官有林野及林產物事項。
       二十五、有關市區計畫事項。
       二十六、有關家屋建築規則事項。
       二十七、有關灌溉排水及其他水利方面事項。
       二十八、有關土木營繕事項。
       二十九、有關電氣事業及瓦斯事業事項。
       三十、有關軌道、索道事項。
       三十一、有關神社及神職人員事項。
       三十二、有關宗教的營造物及宗教的團體、僧侶、教師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十三、有關兵役事務事項。
       三十四、有關軍需工業動員事項。
       三十五、有關學校、幼稚園、圖書館及其他學事事項。
       三十六、有關普及國語事項。
       三十七、有關教化社會事項。
       三十八、有關農、工、商及其他林業、礦業、水產業與其副業等事項。
       三十九、有關農會事項。
       四十、有關同業組合及產業組合事項。
       四十一、有關金融事項。
       四十二、有關鹽及煙草事項。
       四十三、有關度量衡事項。
       四十四、有關傳染病及地方病之預防、檢疫事項。
       四十五、有關上水、下水事項。
       四十六、有關前二項以外之衛生事項。
       四十七、不屬他係之主管事項。
   第三條 財務係掌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國稅、州稅之徵收事項。
       二、有關街庄稅及使用費、手續費或夫役現品伕之賦課、徵收事項。
       三、有關稅外諸收入事項。
       四、有關街庄稅犯則者處分事項。
       五、有關公共團體費用之徵收事項。
       六、有關基本財產及公積金穀之設置、管理及處分事項。
       七、有關街庄費歲入、歲出之會計及決算事項。
       八、有關公共費用之會計及決算事項。
       九、有關物品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十、有關國庫、州或街庄財產事項。
       十一、有關保管金品、有價證券之保管及出納事項。
       十二、有關役場所屬建物之保管事項。
       十三、有關工事之承包、勞力之僱用及物品之買賣、貸借事項。
       十四、有關役場區域內取締事項。
       十五、有關工役、雜役之任免監督事項。
   第四條 係置係主任,職掌係內事務之處理,係主任由街庄長之命令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