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
第三節 組 織 第一項 三峽鎮公所之組織與職權
一、自治法規
民國三十九年(1950)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茲摘錄第四章第四節鄉鎮區公所一節有關鎮公所之三條條文如下:
第卅一條 鄉鎮區設鄉鎮公所,置鄉鎮區長一人,由鄉鎮區公民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卅二條 鄉鎮區公所之組織及鄉鎮區長之選舉、罷免法規另定之。
第卅三條 鄉鎮區公所得設調解委員會,其組織由縣市政府訂定送經縣市議會通過後,呈報省政府備案。
民國四十八年(1959)修正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同第四章第四節有鄉鎮轄
市所之二條文如下:
第卅三條 鄉鎮縣轄市設鄉鎮縣轄市公所,置鄉鎮縣轄市長一人,由鄉鎮縣轄市公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
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其職權如下:
一、辦理鄉鎮縣轄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卅四條 鄉鎮縣轄市公所之組織,由省政府訂定,報內政部備案。
二、組織規程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公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修訂。
第一條:本規程依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三峽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鎮長一人,綜理本鎮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鎮轄區
之警察分駐所、派出所,對協助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應兼受鎮長之指導,對於協助本所辦理自治
事項,應兼受鎮長之監督。
鎮戶政事務所、衛生所主任應兼受鎮長之指導、監督。
本所附屬機構應受鎮長之指揮監督。
國民小學及各鎮級人民團體應受鎮長之監督。
第三條:本所置秘書一人;承鎮長之命處理事務。
第四條:本所轄區人口一萬以上未滿十萬,但其中農業人口一萬以上及農地面積一千五百公頃以上,設置 下列各單位分掌有關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一般行政、調解服務、自治、地政、禮俗宗教、公共造產、教育文化、環境衛
生、一般社政、社區發展、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山胞生活改進及協助民防等事
項。
二、財政課:掌理財務、公產、出納及協助稅捐稽征等事項。
三、建設課:掌理土木工程、都市計劃、公共建設、交通、觀光、水利、簡易自來水、營造管
理、違章建築查報、市場管理、公用事業、小型排水設施、簡易工商登記及二樓以
下建築管理等事項。
四、農業課:掌理農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糧食、農產運銷及農情調查等事項。
五、兵役課:掌理兵役行政有關事項。
六、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七、主計室:處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文書、庶務、印信、法制、國家賠償、研考、便民服務及不屬各單位事項,由秘書
承鎮長之命,指定人員辦理,並指揮監督之。
第五條:本所置課長、人事室主任、副主任,及主計室主任,分別承鎮長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下置技
士、技佐、獸醫、課員、辦事員、書記及主計佐理員。
第六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如附表)。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編制表及配置表依省頒員額設置基準訂定,報請縣政府轉報台灣省政府核備,並函送鎮民代
表會。
本所員額配置表及員額設置基準,由台灣省政府另行訂之。
第七條:本所得視實際需要或經鎮民代表會之建議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所訂定,提經鎮民代表會
通過,報請縣政府轉報台灣省政府核定。
第八條:鎮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由民政課長代行。
第九條:本所設鎮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鎮長召集之,開會時並任主席,鎮
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鎮長。
二、秘書。
三、課長、室主任、副主任。
四、國民小學校長。
五、警察分駐所、派出所主管、戶政事務所主任。
六、衛生所主任。
鎮務會議,於必要時,得由鎮長邀請轄內里長參加,並得邀請鎮農會、漁會、合作社等人民團體
代表列席。
本所為加強轄區內各單位之協調、聯繫,結合整體力量,推動地方建設,得由鎮長邀請轄內各單
位主管組設聯繫會報,其組設要點由台灣省政府另訂之。
第十條:鎮務會議除工作報告及檢討外,其討論範圍如下:
一、鎮長交議事項。
二、提請鎮民代表會審議之案件。
三、鎮自治規約。
四、其他有關鎮政之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鎮長核定實施。
第十二條:鎮內各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為無給職,受鎮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執行交辦事
項。
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為無給職,由里長遴報本所聘任之,任期四年,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
理各該鄰事務。
第十三條:里辦公處置幹事一人,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遴近里之幹事兼辦,承里長之命辦理里公務及執
行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里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里幹事代理。
鄰長於任內因故去職,由里長遴報本所另行聘任。
第一項代理人員,第二項另行聘任人員均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本規程報請縣政府轉報台灣省政府核備後施行。
組織系統圖
三、首 長
三峽鎮公所成立至今曾有官派鎮長一任,間接選舉鎮長、副鎮長二屆,民選鎮長(含現任)十一屆。其間鎮長職務在民選第四屆及第六屆曾分別因鎮長當選民意代表、因案停職出現過代理鎮長。
民國三十五年(1946)一月一日,三峽街改制三峽鎮,陳炳俊擔任光復後首位官派鎮長,嗣後鎮長改由鎮民代表會選舉產生,第一屆間接選舉鎮長,於民國三十五(1946)十月十六日起開始辦理選舉,至是年底竣事,原官派鎮長陳炳俊以無人能及的人望當選鎮長,斯時設鎮長、副鎮長制,副鎮長由日治時期三峽街助役陳萬當選,任期兩年至民國三十七年(1948)底止,總計陳氏出任鎮長共三年。第二屆間接選舉鎮長,於民國三十七年(1948)十一月間改選,由李章榮氏當選鎮長,劉秦定當選副鎮長,十二月十七日到職,任期至下屆直接民選鄉鎮長產生為止。
以上二屆之任期均為二年,民國三十九年(1950)本省實施縣市地方自治,由公民直接選舉鎮長,改為直接普選之第一屆鎮長選舉,原應於民國三十九年(1950)十月開始辦理,但因當時各縣市剛完成行政區域調整,經決定延至縣市長選出就職後辦理。所以,第一屆直接民選鄉鎮長選舉,依『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長選舉罷免規程』辦理,於民國四十年(1951)六月舉行,任期仍維持兩年,並自本屆起,廢除副鎮長之制。原任鎮長李章榮當選第一屆民選鎮長,於是年七月一日就職,嗣連任第二屆鎮長。
民國四十五年(1956)五月,由林義當選本鎮第三屆民選鎮長。民國四十九年(1960)五月鎮長重選,林雪美當選第四任鎮長。民國五十三年(1964)一月,因林雪美鎮長當選臺北縣第六屆縣議員辭鎮長職,二月二十一日起,由秘書陳炎代理鎮長一職,至新任第五屆鎮長選出為止,維持九個月有餘。第五屆鎮長於民國五十三(1954)十一月下旬由王德火當選接事,王氏並連任第六屆鎮長。
民國六十一年(1972)九月第六屆王德火鎮長任內以涉嫌貪污案奉令停職,由縣府指派財政科股長張雲錦代理鎮長職務,九月十一日交接。張代理鎮長代理鎮務至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底,四月一日與民選第七屆鎮長陳金塗完成交接,維持六個月有餘。陳金塗之後有張秀豐連任八、九兩屆鎮長,劉文秀連任十、十一(現任)兩屆鎮長。有關歷屆三峽鎮長之選舉,詳〈地方自治〉章第三項之貳。
民國六十七年(1978)時,編制職員六十二員(含市場管理員)、工友六名、清潔隊員二十三員,合計九十一員。有職員六十員、工友六員、清潔隊員二十三員,合計八十九員。缺員為民政課長、技工各一員。民國六十九年(1980)編制員額六十一(含工友、零售市場管理員、清潔隊長),工友七(含公有零售市場工友一)、清潔隊員三十三(含司機四、技工)合計九十七員。實有員額:職員五十二(含公有零售市場管理員、清潔隊隊長)、工友七(含公有零售市場工友一)、清潔隊員二十九(含司機三),另因補助及臨時業務(基層建設)需要;如打字、監工等,僱用臨時人員七,合計九十三員(不含托兒所保育員、工友及圖書館臨時僱員)。缺額計課長(民政課)一、里幹事五、課員(兵役課)一、主任佐理員一、技工一,合計九員。民國七十九(1990)核定總員額為六十四人,基員額配置詳下表。另清潔隊編制人員司機八名、隊員三十九名、臨時人員十六名。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公所員額配置表 民國七十九年十月
單位別 |
職稱 |
官等職等 |
員額配置 |
鎮長 |
相當荐任 |
1 |
秘書(室) |
秘書 |
荐任第七∼八職等 |
1 |
課員 |
荐任第六職等 |
1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1 |
辦事員 |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
1 |
書記 |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1 |
民政課 |
課長 |
荐任第六∼八職等 |
1 |
課員 |
荐任第六職等 |
2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3 |
技士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1 |
書記 |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0 |
里幹事 |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22 |
財政課 |
課長 |
荐任第六∼八職等 |
1 |
課員 |
荐任第六職等 |
1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4 |
書記 |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0 |
建設課 |
課長 |
荐任第六∼八職等 |
1 |
技士 |
荐任第六職等 |
1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2 |
技佐 |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1 |
課員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1 |
辦事員 |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
0 |
書記 |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1 |
農業課 |
課長 |
荐任第六∼八職等 |
1 |
課員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1 |
技士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1 |
獸醫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1 |
技佐 |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1 |
兵役課 |
課長 |
荐任第六∼八職等 |
1 |
課員 |
荐任第六職等 |
1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3 |
辦事員 |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
1 |
主計室 |
主計室主任 |
荐任第六∼八職等 |
1 |
主計佐理員 |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1 |
人事室 |
人事室主任 |
荐任第六∼八職等 |
1 |
人事室副主任 |
委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1 |
課員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1 |
合計 |
|
64 |
備註 |
一、省府最近核准修正文號:臺灣省政府77.6.27(77)府民一字第151664號函。
二、辦理調解業務人員配置於民政課,其職務編號為A600030。
三、本所原總員額六四人,與最近核定為六四人員額相符。 |
四、人事異動
(一)日治時期三峽庄職員(昭和九年(1934)二月以前離職者)
職稱 |
姓名 |
性別 |
年次 |
本 籍 |
學 歷 |
任命年月日 |
離職年月及其事由 |
服務年資 |
助役 |
鄭乞 |
男 |
|
臺北州 |
|
大正9.11.13 |
大正13.08.27申請退職 |
三年九個月 |
書記 |
張心愛 |
男 |
1895 |
臺北州 |
高小畢業 |
大正9.10.01 |
大正13.11.13專任會計役 |
四年一個月 |
書記 |
蘇邦助 |
男 |
1983 |
臺北州 |
高小畢業 |
大正9.10.01 |
大正10.05.25申請退職 |
八個月 |
書記 |
林仁 |
男 |
|
臺北州 |
|
大正09.10.01 |
大正10.02.04申請退職 |
四個月 |
書記 |
王錦泉 |
男 |
1903 |
臺北州 |
初中肄業 |
大正10.06.07 |
昭和05.07.03申請退職 |
九年二個月 |
書記 |
岡田 厚 |
男 |
|
福島縣 |
|
大正10.12.04 |
大正11.04.04另有任用免職 |
四個月 |
書記 |
陳程國 |
男 |
1900 |
臺北州 |
國語學校師範部畢業 |
大正11.03.31 |
大正11.12.28申請退職 |
九個月 |
書記 |
河瀨真氣夫 |
男 |
|
熊本縣 |
|
大正12.03.31 |
昭和04.03.09申請退職 |
六年 |
書記 |
佐久本嗣由 |
男 |
|
沖繩 |
|
昭和04.04.16 |
昭和05.12.23申請退職 |
一年六個月 |
書記 |
劉炳坤 |
男 |
1903 |
臺北州 |
高小畢業 |
昭和05.03.31 |
昭和07.03.10死亡 |
二年 |
產婆 |
林氏卻 |
男 |
|
臺北州 |
|
昭和03.12.26 |
昭和08.04.10申請退職 |
四年四個月 |
雇 |
陳材浦 |
男 |
1897 |
臺北州 |
明治學院畢業 |
大正10.06.07 |
大正10.09.30申請退職 |
四個月 |
雇 |
陳蕃薯 |
男 |
1901 |
臺北州 |
初中肄業 |
大正10.12.05 |
大正13.03.31昇任書記 |
二個四個月 |
雇 |
劉炳坤 |
男 |
1903 |
臺北州 |
高小畢業 |
大正11.04.08 |
昭和05.03.31昇任書記 |
八年 |
雇 |
張材登 |
男 |
1900 |
臺北州 |
初中肄業 |
昭和03.04.01 |
昭和05.10.31昇任書記 |
二年六個月 |
雇 |
陳連興 |
男 |
|
臺北州 |
|
昭和05.03.31 |
昭和07.03.31昇任書記 |
二年 |
雇 |
張屘 |
男 |
1912 |
|
初中一肄業 |
昭和05.10.31 |
昭和09.01.06申請退職 |
三年二個月 |
(二)日治時期三峽庄職員(昭和十五年(1940)六月十七日昇格以前離職者)
姓名 |
性別 |
年次 |
本籍 |
學歷 |
任命年月日 |
離職年月日 |
歷任職務 |
服務年資 |
李圳 |
男 |
1911 |
|
宜蘭農業畢業 |
昭和7.03.31 |
昭和7.12.26 |
庄雇、產業技手 |
九個月 |
王氏招 |
女 |
|
臺北州 |
|
大正08.04.15 |
昭和9.02在職 |
產婆 |
|
李學文 |
男 |
|
臺北州 |
|
大正11.08.01 |
昭和11.6在職 |
庄書記 |
|
林清義 |
男 |
1909 |
臺北州 |
|
昭和07.12.27 |
昭和9.02在職 |
庄技手 |
|
涂仕旺 |
男 |
|
臺北州 |
|
昭和07.02.29 |
昭和9.02在職 |
庄囑託 |
|
劉金英 |
男 |
|
臺北州 |
|
昭和08.03.21 |
昭和9.02在職 |
庄大成國語講習所講所 |
|
周朝弼 |
男 |
1905 |
新竹州 |
獸醫畜產學校畢業 |
昭和7.05.10 |
昭和9.03.31 |
庄產業技手 |
一年十一個月 |
陳佛齋 |
男 |
1887 |
臺北州 |
|
大正09.10.01 |
昭和9.11年間 |
庄長 |
|
陳和由 |
男 |
1896 |
臺北州 |
臺北總督府工業講習所畢業 |
昭和2.05.20 |
昭和10.03.31 |
庄囑託、群雇、庄技手、州土木技手 |
七年十個月 |
劉梅根 |
男 |
1900 |
臺北州 |
國語學校師範部第一科畢業 |
昭和5.07.31 |
昭和10.11.30 |
庄書記、曾任教員、代書業 |
五年四個月 |
蘇欽讓 |
男 |
1886 |
臺北州 |
國語學校師範部第一科畢業 |
大正13.10.01 |
昭和11.09.29 |
庄助役、庄協議會副會長 |
十二年 |
林清義 |
男 |
1909 |
臺北州 |
嘉義農牧畢業 |
昭和07.12.27 |
昭和12.03.31 |
庄雇、產業技手 |
四年三個月 |
龔金樟 |
男 |
1903 |
臺北州 |
初中肄業 |
大正10.02.16 |
昭和12.07.26 |
庄雇、書記 |
十六年五個月 |
蘇有成 |
男 |
1911 |
|
宜蘭農校畢業 |
昭和11.09.30 |
昭和12.10.11 |
庄雇、產業技手 |
一年 |
吳維新 |
男 |
|
臺北州 |
|
大正09.10.01 |
昭和12.10在職 |
庄書記、會計役 |
|
林福田 |
男 |
1913 |
臺北州 |
茶葉練習所肄業 |
昭和7.03.31 |
昭和13.08.31 |
庄雇、產業技手 |
六年五個月 |
廖國財 |
男 |
1918 |
|
工業學校畢業 |
昭和12.04.05 |
昭和13.11.01 |
庄雇 |
一年七個月 |
陳材登 |
男 |
1900 |
臺北州 |
初中肄業 |
昭和5.10.31 |
昭和13.12.20 |
庄雇、書記 |
八年二個月 |
劉維銓 |
男 |
1913 |
臺北州 |
商工學校商科畢業 |
昭和7.02.01 |
昭和13.12.27 |
庄雇、書記、係主任 |
六年十一個月 |
劉維鏞 |
男 |
1918 |
|
初中肄業 |
昭和12.06.28 |
昭和14.01.04 |
庄雇 |
一年六個月 |
陳樹林 |
男 |
1913 |
|
宜蘭農校畢業 |
昭和12.02.28 |
昭和14.04.25 |
庄雇、產業技手 |
二年二個月 |
王東波 |
男 |
1919 |
|
商工學校工科畢業 |
昭和14.01.24 |
昭和15.01.26 |
庄雇 |
一年 |
李世家 |
男 |
1916 |
|
京都中學校畢業 |
昭和13.04.17 |
昭和15.05.25 |
家庭教師、勞務奉公隊中隊長、庄雇、臺灣總督府雇 |
二年一個月 |
(三)日治時期三峽街職員(光復前離職者)
姓名 |
性別 |
年次 |
本籍 |
學歷 |
任命年月日 |
離職年月日 |
歷任職務 |
服務年資 |
林滋榮 |
男 |
1915 |
臺北州 |
|
昭和09.01.06 |
昭和9.02在職 |
昭和09.01.06任命庄雇 |
|
林滋榮 |
男 |
1915 |
臺北州 |
商工學校工科畢業 |
昭和13.11.12 |
昭和15.07.10 |
庄雇 |
一年九個月 |
陳連興 |
男 |
|
臺北州 |
|
昭和07.03.31 |
昭和11.6在職 |
庄書記、街勸業係長 |
|
李金篆 |
男 |
1907 |
|
宜蘭農業畢業 |
昭和13.10.31 |
昭和16.02.25 |
庄雇 |
二年四個月 |
李金樑 |
男 |
1905 |
臺北州 |
高小畢業 |
昭和5.03.31 |
昭和16.06.30 |
庄雇 |
十一年三個月 |
陳廷俊 |
男 |
1917 |
|
初中肄業 |
昭和15.02.19 |
昭和17.06.30 |
庄雇、街書記 |
二年四個月 |
鄭謝定 |
男 |
1918 |
|
初中肄業 |
昭和16.08.31 |
昭和18.10.31 |
街雇 |
二年二個月 |
陳蕃薯 |
男 |
1901 |
臺北州 |
初中肄業 |
大正10.12.05 |
昭和19.03.31 |
大正10.12.05任命庄雇、大正13.03.31昇任書記、街書記 |
廿二年四個月 |
王招 |
女 |
1910 |
|
看護助產婦講習所肄業 |
昭和12.03.31 |
昭和19.03.31 |
助產士 |
七年 |
陳金泉 |
男 |
1915 |
|
高小畢業 |
昭和15.07.14 |
昭和19.03.31 |
街雇、書記 |
三年八個月 |
曾江忠 |
男 |
1917 |
|
農業練習所肄業 |
昭和16.02.08 |
昭和19.03.31 |
街雇、技手 |
三年二個月 |
陳連恭 |
男 |
1901 |
臺北州 |
初中肄業 |
大正9.10.01 |
昭和19.04.07 |
庄書記、稅務主任 |
廿三年六個月 |
李榮地 |
男 |
1922 |
臺北州 |
土木測量學校畢業 |
昭和17.01.31 |
昭和19.05.08 |
街雇 |
二年三個月 |
劉源水 |
男 |
1921 |
|
初中肄業 |
昭和16.03.31 |
昭和19.08.30 |
獸醫補 |
三年五個月 |
周塗金 |
男 |
1925 |
|
土木測量學校畢業 |
昭和17.04.04 |
昭和19.08.30 |
街雇 |
二年五個月 |
張心愛 |
男 |
1895 |
臺北州 |
高小畢業 |
大正9.10.01 |
昭和19.09.30 |
大正09.10.01任命庄書記、大正13.11.13專任會計役、財務主任、街助役 |
廿四年 |
許金火 |
男 |
1912 |
|
高小畢業 |
昭和16.08.31 |
昭和19.12.26 |
街雇、書記 |
三年四個月 |
蘇森桂 |
男 |
1913 |
|
初中肄業 |
昭和17.06.31 |
昭和19.12.26 |
街雇、書記 |
二年六個月 |
王義 |
男 |
1919 |
|
高小畢業 |
昭和15.06.21 |
昭和20.01.12 |
街雇、書記 |
四年七個月 |
林森 |
男 |
1911 |
|
高中畢業 |
昭和18.12.27 |
昭和20.06.09 |
街雇、書記、初中教員 |
一年五個月 |
編按:學歷欄「土木測量學校」全名應係「土木測量技術員養成所」 |
(四)光復後三峽街職員(民國三十五(1946)一月改制以前離職者)
姓名 |
性別 |
年次 |
本籍 |
學歷 |
任命年月日 |
離職年月日 |
歷任職務 |
服務年資 |
邱碧義 |
男 |
1918 |
|
商工學校商科畢業 |
昭和11.05.07 |
民國34.12.31 |
庄雇、街書記、助役副街長 |
九年七個月 |
陳煉輝 |
男 |
1911 |
|
初中肄業 |
昭和12.10.11 |
民國34.12.31 |
庄雇、街書記 |
八年二個月 |
陳炳南 |
男 |
1914 |
|
初中肄業 |
昭和13.05.10 |
民國34.12.31 |
街雇 |
七年八個月 |
林來春 |
男 |
1918 |
|
茶業練習所肄業 |
昭和13.10.05 |
民國34.12.31 |
庄雇、街技手 |
七年二個月 |
劉順德 |
男 |
1922 |
|
高小畢業 |
昭和16.10.31 |
民國34.12.31 |
街雇 |
四年二個月 |
陳銘訓 |
男 |
1924 |
|
初中肄業 |
昭和17.08.21 |
民國34.12.31 |
街雇 |
三年四個月 |
蘇有成 |
男 |
1911 |
|
宜蘭農業畢業 |
昭和18.04.01 |
民國34.12.31 |
米穀統製組合技手、州雇 |
二年九個月 |
陳霞 |
女 |
1926 |
|
高小畢業 |
昭和18.05.05 |
民國34.12.31 |
街雇 |
二年八個月 |
薛炳坤 |
男 |
1924 |
|
農業練習所肄業 |
昭和18.10.31 |
民國34.12.31 |
街雇 |
二年二個月 |
林英 |
女 |
1926 |
|
高小畢業 |
昭和19.12.26 |
民國34.12.31 |
街雇 |
一年 |
鄭碧麗 |
女 |
1928 |
|
高小畢業 |
昭和19.12.26 |
民國34.12.31 |
街雇 |
一年 |
林清源 |
男 |
1919 |
|
高小畢業 |
昭和20.02.20 |
民國34.12.31 |
街書記 |
十個月 |
王國琛 |
男 |
1918 |
|
高小畢業 |
昭和20.05.31 |
民國34.12.31 |
街雇 |
七個月 |
王瑞祥 |
男 |
1925 |
|
桃園農業農校畢業 |
昭和20.06.31 |
民國34.12.31 |
街雇 |
六個月 |
李梅樹 |
男 |
1902 |
臺北縣 |
東京美術專科學校畢業 |
昭和34.09.04 |
民國34.12.31 |
教員、美展審查員、助役代表、街長代理 |
四個月 |
(五)光復後早期三峽鎮公所職員(民國四十年(1951)九月以前離職者)
姓名 |
性別 |
年次 |
本籍 |
學 歷 |
任命年月日 |
離職年月日 |
歷任職務 |
服務年資 |
鄭文理 |
男 |
1926 |
|
事務員養成畢業 |
昭和19.12.31 |
民國35.05.18 |
街雇 |
一年五個月 |
林志超 |
男 |
1925 |
|
高中畢業 |
昭和19.02.16 |
民國35.05.31 |
街雇 |
二年三個月 |
林環 |
女 |
1926 |
|
高小畢業 |
昭和17.01.01 |
民國35.07.21 |
街雇 |
四年六個月 |
陳得仁 |
男 |
1914 |
|
初中肄業 |
昭和12.09.30 |
民國35.07.31 |
街雇、街書記 |
八年十個月 |
王美 |
女 |
1926 |
|
高小畢業 |
昭和19.12.26 |
民國35.07.31 |
街雇 |
一年七個月 |
林生財 |
男 |
1918 |
|
高小畢業 |
昭和35.04.05 |
民國35.07.31 |
街雇、鎮事務員 |
四個月 |
李水源 |
男 |
1921 |
|
農業練習所肄業 |
昭和17.03.31 |
民國36.05.31 |
街雇、技手 |
五年二個月 |
陳隨 |
女 |
1910 |
|
高中畢業 |
昭和17.01.31 |
民國36.11.10 |
街雇、鎮幹事 |
五年十個月 |
陳炳芳 |
男 |
1925 |
|
畜產練習所畢業 |
昭和35.01.26 |
民國36.06.20 |
街雇、鎮事務員、幹事 |
一年五個月 |
許培墩 |
男 |
1922 |
|
初中肄業 |
昭和15.07.31 |
民國37.06.30 |
街雇、書記 |
七年十一個月 |
陳萬 |
男 |
1914 |
|
商工學校商科畢業 |
昭和7.05.31 |
民國37.12.31 |
庄雇、街書記、助役、副鎮長 |
十六年七個月 |
陳炳俊 |
男 |
1887 |
臺北縣 |
國語學校師範部第一科畢業 |
昭和34.12.19 |
民國37.12.31 |
街長、鎮長、縣參議員 |
三年 |
陳連恭 |
男 |
1901 |
臺北縣 |
初中肄業 |
昭和35.06.26 |
民國39.09.13 |
財務股主任 |
四年三個月 |
劉秦定 |
男 |
1910 |
|
師範學校畢業 |
昭和37.12.17 |
民國39.09.20 |
教員、教導主任、校長、副鎮長 |
一年九個月 |
林朝榮 |
男 |
1902 |
|
高小畢業 |
昭和38.10.04 |
民國39.12.27 |
森林幹事(調遷) |
一年二個月 |
陳欽晹 |
男 |
1932 |
|
初中肄業 |
昭和38.10.10 |
民國40.03.31 |
鎮事務員 |
一年五個月 |
陳世家 |
男 |
1931 |
臺北縣 |
水產學校畢業 |
昭和39.03.30 |
民國40.04.30 |
鎮事務員 |
一年一個月 |
蔡玉仙 |
女 |
1924 |
|
產婆講習所肄業 |
昭和39.02.10 |
民國40.05.09 |
助產士 |
一年三個月 |
張維南 |
男 |
1915 |
|
上海醫學畢業 |
昭和39.02.10 |
民國40.05.09 |
衛生所主任 |
一年三個月 |
張春生 |
男 |
1919 |
|
商工學校商科畢業 |
昭和37.11.02 |
民國40.05.30 |
鎮隊附 |
二年六個月 |
張樹林 |
男 |
1926 |
|
高小畢業 |
昭和35.04.24 |
民國40.08.31 |
事務員、戶籍員(請辭) |
五年四個月 |
民國四十年(1951)九月以迄於今,人事變動頻繁,且資料散佚,僅列出歷任主管於後。
五、鎮公所歷任主管
(一)早期主管
早期鎮公所組織與今日不同,編制不同於今主管首長有總務課長李世家、戶籍課長陳世輝(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在任)、總務兼研考員陳炳琳(民國六十五年至民國六十八年在任)等。
(二)秘書
秘書一職早期係設總幹事主其事,由吳寬廷首任。歷任秘書則有吳寬廷(民國五十二年在任)、陳炎火(民國五十二年至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在任)、民國六十一年(1972)八月十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由人事管理員李世家兼代秘書一職,嗣有林有意(民國六十五、六十六年在任)、吳培輝(民國六十七年在任)、林重吉(民國七十六年在任),現任秘書為李文寶。
(三)民政課長
歷任民政課長有陳炎火(民國四十年九月在任)、林石寶(民國五十三年三月至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在任)、吳培輝(民國六十五年在任)、陳貴琳(民國六十八年在任)、吳國清,現任民政課長為詹亦樹。
(四)財政課長
早期原編制財務股,股長為陳連恭,擴編為財政課後之歷任財政課長有李有福(民國四十年九月至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在任)、蘇興元(民國六十八年在任)、黃鼎權(民國六十八年在任)、陳貴琳(代課長)、李文寶(代課長),現任財政課長為謝朝靖。
(五)建設課長
歷任建設課長有蘇有禮(民國四十九年九月在任)、李陳來(民國五十三年三月至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在任)、陳再興(民國六十五年至民國六十八年在任),現任建設課長為何茂昌。
(六)兵役課長
歷任兵役課長有羅炳通、黃克成、胡學材(民國五十三年三月在任)、劉炳安(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在任)、羅炳通(民國六十四年至民國六十八年在任)、陳錦琦、王慶宇,現任兵役課長為林慰予。
(七)主計主任
主計業務主管早期為『主計員』,民國五十九年(1970)改制設室。歷任主計主任有陳程國、劉深陂(民國五十三年二月至民國五十四年六月(民國六十年?)在任)、張玉華(民國六十五年至民國六十八年在任)、施教權、凌劍琴、馬立天。
兼任:李添森、吳秀英。
(八)人事主任
早期人事主管稱為『人事管理員』。歷任人事主任有李世家、葉琳(人事管理員,民國六十八年在任)、唐湯寇、顧春城(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他調),現任人事主任為李厚志。人事查核員王克強(民國六十八年在任)。
(九)政風主任
政風室原人二室(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改為政風室)現任政風主任為楊克振。
(十)農業課長
農業課原轄於建設課之下,民國六十八年以後增設,現任農業課長為林清淡。
(十一)清潔隊長
歷任清潔隊長有杜崇先,現任為陳純桔。
(十二)市場管理員
民國四十三年(1954)十月二十七日,鎮民代表會通過『臺北縣三峽鎮公有零售市場專任管理員設置規程(草案)』。現任市場管理員為黃進益(民國五十三年三月至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在任)。
三峽鎮公所現任主管
職稱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籍貫
|
到 職 日 期
|
離職日期
|
簡歷
|
秘書
|
李文寶
|
男
|
民國22.10.15
|
臺灣臺北縣
|
民國81.10.01
|
|
民國52.05.14進公所任職
|
民政課長
|
詹亦樹
|
男
|
民國47.12.15
|
臺灣臺北縣
|
民國79.04.19
|
|
民國77.10.29進公所任職
|
農業課長
|
林清淡
|
男
|
民國22.02.06
|
臺灣臺中縣
|
民國72.09.09
|
|
民國53.12進公所任職
|
清潔隊長
|
陳純桔
|
男
|
民國46.03.30
|
臺灣彰化縣
|
民國78.01.23
|
|
民國75.07.21進公所任
|
建設課長
|
何茂昌
|
男
|
民國
|
臺灣臺中縣
|
民國76.01.14
|
|
民國64.04進公所任職
|
財政課長
|
謝朝靖
|
男
|
民國44.11.16
|
臺灣屏東縣
|
民國81.10.01
|
|
民國70.03.14進公所任職
|
兵役課長
|
林慰予
|
男
|
民國
|
福建霞浦縣
|
民國79.01.16
|
|
民國60.01進公所任職
|
人事主任
|
李厚志
|
男
|
民國40.08.20
|
遼寧海城縣
|
民國80.08.01
|
|
民國72.06進公所任職
|
政風主任
|
楊克振
|
男
|
民國38.07.06
|
福建金門縣
|
民國80.12.13
|
|
|
主計主任
|
|
|
|
|
|
|
|
第三節 組 織 第二項 三峽鎮調解委員會
一、概述
為諧合社會、安定民生,疏導鎮民爭訟。依『鄉鎮調解條例』及『臺北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間成立三峽鎮調解委員會。其任務為從事調解各民事糾紛,與告訴乃論其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者之刑事案件。調解委員之產生,按『臺北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鄉鎮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鄉鎮長就鄉鎮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經鄉鎮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之,前項調解委員至少應有婦女一人。委員之任期初為一年,但連聘得連任。置主席一人,由調解委員互選之。自民國五十四年(1965),任期改為二年,民國五十六年(1967)五月,設秘書一人,由民政課課員兼任,兼辦業務,無專職人員。
二、會務
受理鎮民申請調解一般民刑事案件,調解工作申請案件之多寡適時召開,幾按月開會,以解決民眾之糾紛。
民國六十四年的召開委員會調解十次,受理案件十五件,改聘委員九人。民國六十五年度召開委員會十次受理案件一八件,成立調解一二件。民國六十六年度召開委員會十一次,受理案件二十八件,成立調解者十八件。
民國八十年度受理調解案件七一件,其中成立三○件(包括殺人、互助會、租賃各二件,債務糾紛三件,婚姻糾紛一件,房地糾紛五件,車禍糾紛十五件),不成立三十四件,未結案七件。
三峽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果統計表
年 度
|
案 類
|
受理件數
|
成立件數
|
撤銷件數
|
不成立件數
|
保留件數
|
五十三年
|
刑 事
|
4
|
1
|
1
|
2
|
|
民 事
|
64
|
34
|
5
|
12
|
13
|
五十四年
|
刑 事
|
4
|
3
|
|
1
|
|
民 事
|
67
|
42
|
10
|
6
|
9
|
五十五年
|
刑 事
|
7
|
2
|
2
|
3
|
|
民 事
|
40
|
21
|
6
|
10
|
3
|
民國六十四年(1975)
|
15
|
|
|
民國六十五年(1976)
|
18
|
12
|
|
民國六十六年(1977)
|
28
|
18
|
|
三、委員與任期
委員任期初為兩年,惟第七、十三、十四、十六屆任期一年,第十七屆以後任期改為兩年,獨第二十一屆任期四年,自第二十四屆起再改為三年一任。一至八屆有委員九人,此後民國四十七年(1958)一月第九屆起,至民國五十五年(1966)十一月選出的第十七屆止,維持七名委員。民國五十七年(1968)十一月第十八屆至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第二十五屆恢復為九名委員,自民國七十七年年(1988)十一月第二十六屆起,調解委員增為十一人。
四、歷屆調解委員
歷任三峽鎮調解委員會主任委員有劉鉅篆、李章榮、陳天賜(民國五十三年(1964)迄民國八十年(1991)、邱郎等。
茲將歷屆委員名列如下:(一至四屆委員已無可查考)
民國四十年(1951)十月三十一日,由代表會無記名投票選出之第五屆調解委員為:劉鉅篆、林天送、陳寶琳、林義、陳石煌、陳蚤植、劉山田、周炎山、傅鐘培等九人。
民國四十二年(1953)十一月二日,經代表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劉鉅篆、陳蚤植、林天送、蘇大興、劉山田、林見銓、鄭謝定、林進賢、陳重明等九名為第六屆調解委員。
民國四十四年(1955)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代表會無記名投票選出第七屆調解委員劉鉅篆、劉山田、陳蚤植、傅陳琴、林進賢、鄭謝定、蘇玉尾、傅鐘培、周炎山等九名。
民國四十五年(1956)十一月十四日,經代表會無記名投票選出第八屆調解委員劉鉅篆、李章榮、劉山田、陳石煌、鄭謝定、陳蚤植、林天送、傅陳琴、周炎山等九名。
民國四十七年(1958)一月二十二日,代表會就鎮公所擬定候選名單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第九屆調解委員李章榮、陳忠、傅陳琴、劉山溪、劉人傑、蘇有成、蘇周禮等七名。
民國四十九年(1960)十一月有陳炳勳氏膺選為第十屆調解委員,嗣任至五十七年(1968)退任。
民國五十年(1961)十二月十三日,代表會就鎮公所擬定候選人名單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第十三屆調解委員陳天賜、劉人傑、蘇杉、黃素韶、王德火、劉山田、鄭謝定等七名。
民國五十一年(1962)十二月二十五日,代表會就鎮公所擬定候選人名單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第十四屆調解委員陳天賜、王德火、董闊嘴、蘇杉、劉人傑、陳炳勳、林阿招等七名。
民國五十二年(1963)十二月二十七日,代表會就鎮公所擬定候選人名單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第十五屆調解委員陳天賜、劉人傑、林金田、陳炳勳、林義、蘇萬發、林阿招等七名。
民國五十四年(1965)三月十一日,代表會就鎮公所擬定候選人名單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第十六屆調解員陳天賜、陳炳勳、劉人傑、林義、鄭謝定、吳寬廷、林阿招等七名。
民國五十五年(1966)十一月二十三日,代表會就鎮公所擬定遴選名單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投票選出第十七屆調解委員陳天賜、陳炳勳、蘇萬利、劉人傑、林義、吳寬廷、林阿招等七名。
民國五十七年(1968)十一月二十日,代表會出席代表就鎮公所擬定遴選名單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圈選,經投票選出第十八屆調解委員陳天賜、林義、吳寬廷、陳樹林、林阿招、陳蚤植、黃建業、陳井、林應時等九人。
民國五十九年(1970)十一月二十三日,代表會出席代表就鎮公所擬定遴選名單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圈選,經投票選出第十九屆調解委員陳天賜、吳惠金、林義、陳蚤植、薛照明、陳進來、林阿招、林進賢、林金田等九人,任期至民國六十一年(1972)十二月底屆滿。
民國六十一年(1972)十一月二十四日,代表會出席代表就鎮公所擬定同意遴聘人名單以無記名連記法圈選九人,經投票選出第二十屆調解委員陳天賜、林金田、薛霞霖、林義、陳進來、陳蚤植、陳阿彬、林進賢、林阿招等九名,任期至民國六十三年(1974)十二月底屆滿。
民國六十三年(1974)十一月二十六日,代表會出席代表就鎮公所擬定委員提名名單以無記名連記法圈選九人,經投票選出第二十一屆調解委員陳天賜、陳蚤植、薛霞霖、陳阿彬、林金田、陳進來、蘇玉尾、劉石金、張子雲等九人。
民國六十七年(1978)十一月二十七日,代表會出席代表就鎮公所擬定委員提名名單以無記名連記法圈選九人,經投票選出第二十二屆調解委員陳天賜、林金田、陳進來、吳增鑫、陳欽田、周輝、周萬福、林木欉、周阿金等九人。
民國六十九年(1980)十一月二十一日,代表會出席代表就鎮公所擬定委員加倍提名名單以無記名連記法圈選九人,經投票選出第二十三屆調解委員陳天賜、吳增鑫、林金田、陳進來、薛照明、王明麗、張子雲、周輝、林木欉等九名。
民國七十一年(1982)十一月十七日,代表會出席代表就鎮公所擬定委員提名名單以無記名連記法圈選九人,按規定九名委員中至少應有婦女一人,經投票選出第二十四屆調解委員陳天賜、王正道、王明麗、吳增鑫、林木欉、林進賢、陳進來、周輝、陳世卿等九名,任期至民國七十五年(1986)一月五日屆滿。
民國七十四年(1985)十一月二十六日,代表會出席代表就鎮公所擬定委員提名名單以無記名連記法圈選,按規定九名員額中至少應有婦女名額一人,經投票選出第二十五屆調解委員陳天賜、林木欉、王正道、王明麗、詹阿石、曾世清、陳世卿、薛照明、陳錄耀等九名。
民國七十七年(1988)十一月十四日,代表會就鎮公所遴定委員提名名單以舉手個別表決方式投票選出第二十六屆調解委員陳天賜、曾世清、陳錄耀、薛照明、林木欉、陳世清、盧寶麟、陳志旭、陳玉雲、邱郎、周宜燕等十一人。
民國八十一年(1992)一月九日,代表會出席代表就鎮公所擬定提名名單以無記名連記法圈選十一人,經投票選出第二十七屆調解委員邱郎、陳佳烜、劉許春月、陳世卿、周宜燕、陳錄耀、蘇有福、翁林卿、林木欉、陳清風、詹阿石等十一名,並自二月五日起聘任。其中現任鎮民代表三人。
第四節 山地行政 第一項 清代之撫墾
清代撫墾措施,其所撫所墾只為自然資源之搜求、抽稅。除在獲利之著眼,並無視為有計劃開墾有關山區進勦之行動參見〈軍事章〉撫墾一節。
至於理蕃(山地行政)之特別機關,則以乾隆三十一年(1766)設南、北兩路理番同知為嚆矢。光緒十二年(1886)四月,巡撫劉銘傳兼撫墾大臣,設撫墾局,置總局於大嵙崁,設置分局於全島各處番地要界,三角湧設撫墾分局,轄十一社,並於獅子頭(新店方面)、加久嶺(在三角湧方面)設防番屯所。林維源任總局總辦,倣勇營制,組織番勇,設北部隘勇五營,右營於三角湧(管轄屈尺,雙溪口至合脗坪間)。兼設樟腦館,光緒十三年(1887),三角湧腦局改歸『磺務委員兼辦北路腦務三角湧分局』,亦稱『局館』、『抽分館』。其又兼設『三角湧換番官市局』。
第四節 山地行政 第二項 日治時期之蕃政
有關日治時期蕃政,初期實為山地之征服戰,並無治理之實,繼明治三十三年(1900)八月隘勇線前進之後,復於同三十九年(1906)秋再作插角、有木、竹坑方面之前進,逼使先住民逐漸移居於新竹州大溪郡及文山郡區深山,其間詳情參見〈軍事〉章。
明治四十一年(1908)五月十六日,原住三角湧支廳,遭迫居蚋哮社(隘勇)線外山地住民大豹社八戶五十六名,金敏仔社二戶十三名;迫居宜亨社(隘勇)線外之朗社二戶十八名,有木社三戶十九名,以日人封鎖加嚴,生活緊迫,各由其土目率領,介角板山住民向官方請求歸順,移界內耕種,並繳槍枝十六挺,彈藥三百發,珠裙十八件,以示降服。但日人慮其尚非心服,由桃園廳長限以下條件行之:
一、番人繳納武器彈藥後,暫時指定其居(隘勇)線外某地,見其心果服後,再漸次使移居(隘勇)線內。
二、現在居住之社番,須保證全社番丁不加害隘勇線,再全部納武器後,可許其歸順,並保證其番社不予砲擊。
三、前項歸順番人,果有遷善悔悟狀態,漸次可允其移居(隘勇)線內。
四、依前各項雖許可其歸順,但居住隘勇線外期中,全不許物品交換,而認有特別功勞者,得惠以物品贈與。
十一月四日,前居住(隘勇)線外之大豹社等歸順番人十一社,六十三戶,人口四百六十一名,復介角板山住民向官方請求宣誓投誠,並繳納槍枝五十八挺,彈丸五百九十一發,珠裙番布九十八件。日人就勢要脅,使角板山番社保證,並隸其指揮,允其部份移住界內,而大豹等八社五十二戶,三百九十八人,則僅允其於線外指定地點,建屋居住並集中管理。
明治四十二年(1909)十月,置三角湧番語講習所,招收番務練習生,為期六個月,以當理番事務。同年十二月七日,三角湧支廳增編第三、四兩監視區,第三監視區負責監督搜天(插天)、岩戶、檜谷、污菜、望都、深山、見反板、樟山等八處隘勇監督分遣所;第四監視區負責監督五寮、湊合、搜角(插角)、有木、雙溪、蚋仔、溪谷等七處蕃務官吏駐在所。
明治年間被迫移於大溪郡之詩朗等社住民,因生活窘迫,經當局允其暫往海山郡大豹、有木等地居住,為期兩年,大正十一年(1922)十一月三十日屆滿,由官方予補助津貼,令其返回原地居住,經山地住民再三請求未果。
另於大正八年(1919)十一月,為應開墾需要,允許角板山蕃社先住民得在白石腳(金敏子之一部份)及東麓方面暫住。但至大正十二年(1923)七月四日又再令其返回原社,從此海山郡境內已無先住民居留。
本鎮山地在『理蕃』告一段落後,管理上雖先後屬三角湧支廳、海山郡,然盡為三井合名會社及三峽興殖公司之墾殖事業區,專事山地資源之開發,並無何行政可言,有關其墾殖事業詳〈農業〉章。大正十一年(1922)以後,始分批改歸三峽庄轄,納入一般行政區域。
第四節 山地行政 第三項 光復初之山地行政
民國卅六年(1947)八月二十三日,大溪區角板鄉(註:今復興鄉)山地住民林瑞昌等陳情,請求遷回大豹社(今插角里)原址居住,其文略曰:「吾高山族為臺灣原住民族,斯時係住居平地,如研究臺灣以往歷史,即可明白。因受各地移民之各項壓迫及謀害,吾人不得不退入山地,為保持民族生存,乃在山地仍闢要隘,抗防外來侵害,因此文化與平地隔絕,而受人目為野蕃人,此于吾人誠是侮辱,亦使吾人無限悲痛,而永久刻記不忘。在滿清時代,吾人原居地係以(註:日治)大溪郡關門起,沿大赤柯山、石龜坑山、白石山(註:可能是今金圳里白石腳)、白石鞍山、大豹山、雞寮(註:雞罩)山、熊空山、加九寮等為境。內居住地有新柑坪、舊柑坪、阿母坪、八結、水流東、十三份、五寮、大豹(現在內插角、插角、外插角、有木),清國時曾授予吾人水田耕作,並于南仔溝、八結、大豹開墾水田。甲午戰後,臺灣被佔,日人對山地資源,極力搾取,及用種種甘言及欺騙,先以製腦事業著手。明治三十五年、三十八年間對山地壓迫更加倍積極,藉口製腦事件,謂山地腦地藏有土匪,入山討伐(事實上因平地人民,抵抗日人,敗退至山地,吾山地人民曾予保護)。明治卅六年至卅九年中間四年,日人曾四次將警備線(註:隘勇線)推展
至大豹社,將吾人趕入山地,一、二、三次因日人武力較少,曾被吾人打擊退于白石鞍山,奪得日人大砲及其他戰利品,乃就白石鞍山以原砲反擊三角湧(現三峽)。第四次,日人再由第一線由大豹溪來犯突入峽谷,吾人曾加予阻擊。第二線由白石鞍山入侵,日人採取包圍戰法,吾人曾受包圍,乃以白刃搏鬥,壯烈犧牲甚眾,不得不揮淚退出大豹,轉入新竹縣大溪區山地:志繼、角板山、烏來、優霞、雲義、興霞雲各社分散居住。同年日人再向枕頭山進攻(角板山西方要地),雖抵抗結果被侵入大溪前山,同胞乃忍辱投降。不得已乃將臺北州文山郡李茂岸日人所設警備線加予承認。明治四十年,吾人再起反抗,一夜間除角板山外,李茂岸至枕頭山警備線,均被吾人奪回。同時在角板山警戒所襲擊警察隊本部。而日人對警備線之裝設,較前更為嚴密,沿警備線裝置電網,一面採取懷柔政策,設置理蕃課。明治四十三年,佐久間總督五年計劃,採用武力政策,經理
(註:李)崠山戰役後,深山同胞乃忍痛屈辱,嗣後將吾人強迫移往一地,極盡壓迫束縛。此間吾人曾數度計劃謀復故居,雖一度同居耕作,近二年又被趕返志繼。四十年來,對以上各項事實,吾人無時忘懷,對于祖先血跡經營故地,更是念念不忘。茲幸吾國八年抗戰,臺灣光復,政府秉三民主義原則,不論軒輊,平等待遇吾人,無限感激。而吾人冀望能得復歸故土居住,祭祠祖先,亦為當然之理,否則臺灣有何喜云哉。吾人堅持須復返故地,對斯土地,吾人無時不在戀念之中,故披瀝上陳,懇請俯察下情,准予復返故居,吾人當永世感戴不忘也。並願照平地人民,盡一切國民義務,就使生活更千百倍以往之艱難,吾人亦願忍受。」當著三峽鎮公所查覆。嗣以若山胞再返故居,則問題關連太多,現有居民生活必致無法解決。未准其請。(本文錄自《臺北縣文獻叢輯》第二輯,三七九∼三八○頁。)
第五節 戶籍行政
「戶政」乃人口行政之簡稱,戶政之效用,在政治上以編查戶口所得資料作為施政依據,在人民因戶籍法之實施,以確定其屬籍,並為身分之公證,供作享受權利及履行義務之依據。
第五節 戶籍行政 第一項 清代戶政概說
清代當時保甲制度雖行之有年,然其牌甲之名稱與編組,並不盡符十家為牌,十牌為甲之規定,甲之上級,未必為保,地方區劃,多以里、保、街、庄、社等名稱代之。保甲制之戶籍,係以甲冊、保冊及門牌為基礎,關於戶口之登記以及門牌之編製,均屬甲長之職務。一甲內用以登記戶籍之甲冊,由甲長掌理,保冊由保長掌理,戶口如有異動,由牌長報告,甲長、保長則登記於戶口冊,彙報上級,門牌之改填或發給,亦係保甲之事務,由此可見保甲長在當時戶籍制度中,不啻為地方之基層戶籍人員,里堡之總里、耆老,相當於各地區之戶籍人員,此為清代臺灣戶政之特殊情形。
光緒十三年(1887)臺灣分省,巡撫劉銘傳為準備清賦工作起見,實行編查戶口,以十戶為一牌,置牌頭,十牌為一甲,置甲長,十甲為一保,置保正,每戶發給印信紙牌一枚,填記姓名丁男口數,牌甲長不時稽查,其中如有死亡,由牌扣除,續為補充,遷去者刪之,移來者補之,此舉較為合理,不過當時之戶口編查,限於丁男,並非全部戶口。關於山地先住民之戶口,向與平地民戶區別。至光緒十二年(1996)設立全臺撫墾局,始著手編查。
第五節 戶籍行政 第二項 日治時期之戶政
日治時期自明治三十六年(1903)起,先後舉辦過七次戶口大調,其中第一、第二次稱為臨時戶口調查,第三次改為五年一次的國勢調查。
一、臨時戶口調查
明治三十六年(1903),本來決定要在日本本國實施國勢調查,可是卻未舉行。臺灣總督府為期獲悉臺灣之土地及戶口之實況,乃成立臨時臺灣戶口調查部,於是年九月展開第一次臨時戶口調查之準備,歷時兩年。明治三十八年(1905)十月一日起三日間,實施全臺灣戶口調查,本地區當時為桃園廳三角湧支廳轄境,轄下分為七個監督區四十二個調查區,計調派監督委員七人、調查委員四十二人擔任戶口調查工作。
明治三十八年(1905)桃園臨時臺灣戶口調查監督委員事務所及調查區數(桃園廳三角湧支廳轄內)
監督區
|
監督委員事務所位置 |
調查區數
|
第一七監督區
|
三角湧支廳
|
7
|
第一八監督區
|
二鬮警察官吏派出所
|
7
|
第一九監督區
|
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
|
6
|
第二○監督區
|
柑園警察官吏派出所
|
6
|
第二一監督區
|
樹林警察官吏派出所
|
5
|
第二二監督區
|
鶯歌石警察官吏派出所
|
7
|
第二三監督區
|
中庄警察官吏派出所
|
4
|
資料來源:《桃園廳報》第七十六、七十七號。
這次調查的目的是為了掌握住民的實際狀況,可視之為一項保安措施。其後,於大正二年(1913)實施第二回的臨時戶口調查。明治三十八年十月一日實施第一次全臺臨時戶口調查後,至大正四年(1915)十月一日滿十周年,再度舉辦調查。此次調查三角湧支廳轄境分為五個監督區,調查工作由日人調查委員搭配本地籍人士擔任通譯進行,派出監督委員五人,而監督補助委員即該區調查委員兼任。
大正四年(1915)臨時臺灣戶口調查桃園廳內監督委員事務所編組表(三角湧支廳口境)
監督區
|
監督委員事務所位置
|
監督委員
|
監督補助委員
|
調查區數
|
調查委員
|
通譯
|
第二七監督區
|
三角湧支廳
|
1
|
4
|
13
|
13
|
10
|
第二八監督區
|
橫溪警察官吏派出所
|
1
|
4
|
11
|
10
|
9
|
第二九監督區
|
樹林警察官吏派出所
|
1
|
2
|
11
|
10
|
7
|
第三十監督區
|
鶯歌石警察官吏派出所
|
1
|
3
|
15
|
15
|
10
|
第三一監督區
|
插角警察官吏派出所
|
1
|
5
|
|
|
|
二、國勢調查
大正九年(1920),臺灣與日本本土同時舉行「第一回國勢調查」,大正十四年(1925)起,改為每十年舉辦一次國勢普查,另隔五年舉行一次簡易普查,大正十四年之戶口普查,即可稱之為第一次之簡易普查,故此後每五年即實施一次國勢調查。
大正十四年國勢調查為第二次戶口普查,三峽庄分為四個監督區,三十一個調查區,於十月一日日出後開始調查,出動監督員四人、調查員三十一人(監督補助員仍由各該區調查員兼任)、通譯五人,此次調查員已有部份由本地籍人士擔任。
大正十四年(1925)臺北州國勢調查監督區及調查區域編組表(海山郡三峽庄)
監督區
|
監督委員事務所位置
|
監督員
|
監督補助員
|
調查區數
|
調查員
|
通譯
|
一八六
|
三峽分室
|
1
|
1
|
8
|
8
|
3
|
一八七
|
橫溪派出所
|
1
|
2
|
8
|
8
|
2
|
一八八
|
大埔派出所
|
1
|
1
|
7
|
7
|
0
|
一八九
|
三峽分室
|
1
|
3
|
8
|
8
|
0
|
資料來源:大正十四年八月《臺北州報》號外。
昭和五年為第一次戶口普查後之第十年,進行第三次戶口普查,分為五個監督區、三十一個調查區,十月一日日出後開始調查。
昭和五年(1930)臺北州國勢調查監督區及調查區:(臺北州海山郡三峽庄)
監督區
|
調查區數
|
區 域
|
二三一
|
八
|
三峽、八張、中埔、礁溪、公館後、劉厝埔、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
|
二三二
|
八
|
橫溪、威 、成福、竹崙、大寮、白雞(紫微)
|
二三三
|
六
|
福德坑、山員潭子、大埔、麻園、十三添、白雞(白雞)
|
二三四
|
三
|
蕃地(菜園地、圳子頭、柑子樹腳、十八分、五寮、詩朗)
|
二三五
|
六
|
蕃地(外插角、烏才頭、烏才頭、內插角、金敏子、有木、東麓、東眼山、熊空南腳)
|
資料來源:昭和五年八月《臺北州報》號外。
昭和十年(1935)十月一日照例舉辦簡易國勢調查,為第四次戶口普查。
昭和十年(1935)臺北州國勢調查監督區及調查區:(臺北州海山郡三峽庄)
監督區
|
調查區數
|
區 域
|
二五六
|
八
|
三峽、八張、中埔、礁溪、公館後、劉厝埔、隆恩埔、鳶山、茅埔、麥子園
|
二五七
|
八
|
橫溪、挖子、成福、白雞(紫微)、大寮、竹坑、竹崙
|
二五八
|
六
|
福德坑、大埔(部分)、山員潭子、麻園、十三添(部分)、白雞(部分)
|
二五九
|
四
|
大埔(圳子頭)、十三添(烏才頭)、五寮
|
二六○
|
六
|
插角、東眼
|
資料來源:昭和十年九月《臺北州報》第一千百五十號。
昭和十五年(1940)舉辦國勢調查,為第五次戶口普查。
昭和十五年(1940)臺北州國勢調查監督區及調查區編組表:(海山郡三峽街)
監督區
|
區域(大字) |
監督員
|
監督補助員
|
調查區數
|
調查員
|
三二六
|
三峽
|
1
|
1
|
5
|
5
|
三二七
|
公館後、茅埔、麥子園、劉厝埔
|
1
|
1
|
7
|
7
|
三二八
|
中埔、八張、礁溪
|
1
|
1
|
6
|
6
|
三二九
|
大埔、十三添、白雞
|
1
|
1
|
6
|
6
|
三三○
|
福德坑、山員潭子、大埔、大湖麻、麻園
|
1
|
2
|
6
|
6
|
三三一
|
插角、東眼
|
1
|
1
|
7
|
7
|
三三二
|
插角、東眼
|
1
|
1
|
7
|
7
|
三三三
|
五寮、大埔、大三添
|
1
|
1
|
8
|
8
|
三三四
|
橫溪、挖子
|
1
|
1
|
6
|
6
|
三三五
|
成福
|
2
|
1
|
6
|
6
|
三三六
|
白雞、竹崙、大寮
|
1
|
3
|
8
|
8
|
資料來源:昭和十五年八月《臺北州報》號外。
第五節 戶籍行政 第三項 光復後之戶政
一、戶政機關(三峽鎮戶政事務所)
(一)沿 革
臺灣光復之初,鄉鎮區以鄉鎮區長兼任戶籍主任,依照等級分別設置專任幹事一人,戶籍員二至三人,事務員一至二人,專責辦理戶政事務,並就幹事或助理員指定一人為戶籍副主任。村里辦公室以普設戶籍員一人為原則,經費困難地方,得聯合數村里共設戶籍員一人,或就本村里內遴聘義務戶籍員一人充任。鄉鎮區方面,設戶籍幹事一至三人,戶籍員二至六人,村里則一律聯合二村里以上置聯合辦事處,設戶籍員一至二人。
按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鄉鎮公所僅設戶籍主任、副主任各一人,戶籍主任由鄉鎮長兼任,副主任由戶籍課長兼任,改進戶口查記辦法試辦後,按該辦法之規定,鄉鎮公所應增設戶籍副主任一人,由警察分局或分駐所局員巡官兼任。
光復後,本鎮戶政業務係於三峽鎮公所之設戶籍課辦理,民國五十六年(1967)元月一日,中央試辦戶警合一,改設『三峽鎮戶政事務所』專理,斯時主任是由鎮長兼任,副主任二人;由三峽警察分局長及戶政課長分別兼任,民國五十七年(1968)元月一日試辦期滿,正式實施戶警合一連繫作業,主任一職仍由鎮長兼任,副主任則由三峽警察分局長兼任,原戶籍課課長改任秘書。民國六十二(1973)七月一日,戶政事務所改隸臺北縣警察局,開始派任專責主任主其事,當時改任秘書之戶籍課長奉令他調,秘書一職遴選資深戶籍員代理,民國七十四年(1985)六月,始派正式秘書就任迄今。
三峽鎮戶政事務所自民國六十二年(1973)七月一日派任專責主任以來,歷任主任有杜維新、周辛仁、李傳倫、洪永寧、吳清湖、黃啟澤等,目前主任未到職,由柴文舉秘書代理。
(二)編 制
目前戶政事務所編制設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戶籍員七人、辦事員一人、雇員二人、臨時雇員一人、工友二人,合計十五員。
二、戶籍行政
戶籍行政主要以辦理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為主,光復後之地方制度初沿日人街庄制,民國三十五年(1945)上半年進行戶口清查,以供劃定村里之參考,十月一日,本省初次設籍登記,確定現住本鎮轄內住民之戶籍,是年底完成設籍登記後,戶政規模乃具。
本鎮戶政工作,為顧及便民,於民國五十三年(1964)二月起,辦理過錄新戶籍登記簿工作,至四月底完成,隨後並奉臺北縣政府北府文民(二)字第27218號令及臺灣省政府五二府民(一)字第117758號令,採購複印機,開始以機器複印戶籍謄本,繼而擴大辦公場所,施設現代化設備。並按月填報戶口相關統計資料。
三峽鎮戶政事務所歷年受理各項申請案件統計表
年 度
|
受理各項登記
|
戶籍謄本
|
國民身份證
|
印鑑申請
|
戶口名簿
|
申請門牌
|
民國七十八年
|
120,172
|
83,604
|
4,000
|
20,759
|
1,169
|
1,413
|
民國七十九年
|
90,787
|
59,890
|
4,017
|
15,296
|
1,129
|
1,506
|
三、戶口普查
光復後第一次戶口普查係於民國四十五年(1956)舉行,並以民國四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午前零時第一次普查之標準時刻。民國六十九年(1980),舉行臺閩地區戶口普查。
第六節 社會行政 第一項 概述
社會行政乃指由政府透過行政機構指揮監督之社會事業。社會行政起源於社會救濟事業,歷代中國人大部份由宗族之力量來擔任消極性救助工作,至近代始有民主社會福利事業之興起,乃有由政府負統籌增進人民福祉之工作,同時亦擴大救助工作範圍,更進而以提升生活品質為目標。
清代之社會事業,由於清廷側重消極性之治臺政策,致有關社會救濟事業,見於記載資料者甚少;在社會救濟費用上,多為由私人所捐贈,或由地方丁銀、米及耗羨支出。至於各宗族間,乃藉祭祀公業興辦之救濟工作,或與民間社團間合辦互助救濟工作,然因資料闕如,不得其詳。
日治時期,日皇為收攬本省民心,於明治三十二年(1899)頒佈『臺灣災害救濟基金規則』一種。本鎮社會事業,於日治時期有三峽庄博濟會、公設助產士。
一、三峽庄博濟會:創立於昭和五年(1930)二月二十四日,係御大典紀念事業,以救濟保護鎮內貧困之老弱疾病殘廢者為目的;其事業周轉資金來自會員醵金,庄庫補助及一般有志者之樂捐等。
二、公設助產士:於昭和五年(1930)三月二十六日設置,平時擔任產婦之接生工作,亦定期舉辦一般婦女育兒講話會,授予產兒衛生知識,茲羅列其受理情形於下:
年 別
|
受理妊婦數
|
生 產兒 數 |
死 產兒 數 |
合 計
|
助產士
|
男
|
女
|
計
|
男
|
女
|
計
|
昭和六(1931)
|
36
|
16
|
18
|
34
|
1
|
1
|
2
|
36
|
林 卻
|
昭和七(1932)
|
41
|
17
|
20
|
37
|
3
|
1
|
4
|
41
|
林 卻
|
昭和八(1933)
|
41
|
20
|
20
|
40
|
|
1
|
1
|
41
|
林 卻
|
昭和九(1934)
|
52
|
32
|
17
|
49
|
2
|
1
|
3
|
52
|
林 卻
|
昭和十(1935)
|
89
|
47
|
36
|
83
|
2
|
4
|
6
|
89
|
王 招
|
三、生活改善實行會:昭和七年(1932)六月十日,於庄內之三峽、成福、橫溪、大寮、大埔、插角、五寮、圳子頭各處同時設立。其目的乃基於教化聯合會綱領旨趣,由會員一致協力,推行有關生活改善事項,使生活合理化,並互相勉勵導正不良習俗,以創造淳樸鄉風。
日據時期之社會事業,除此主要設施之外,尚有紅十字社三峽分區、愛國婦人會三峽分區、明德會三峽幹事部、臺北州國防義會三峽分會等,皆係間接事業。這些社會事業,在日人殖民地政策下,對於真正的社會福祉並未加以重視,並未將社會行政列為重要行政工作,雖設有街庄調查聯絡員,無非為加強統制本省同胞而已。
光復後,本省省級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之第二科,首由其著手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民國三十六年,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省政府,改由社會處掌理社會行政業務。三十九年政府遷臺,日益重視社會福利事業,歷年來皆陸續頒佈社會福利法。本鎮公所乃於民政課承辦有關業務,並設專人,以司其事。其職掌為:
(一)關於一般社會行政事項。
(二)關於人民團體之組織訓練事項。
(三)關於人民團體之調整及經費稽核工作考核事項。
(四)關於各種社會運動之領導推行事項。
(五)關於勞工調查工廠設備之督導勞資協調事項。
(六)關於義務勞動之推行事項。
(七)關於社會福利事業之計劃指導事項。
(八)關於社會保險事項。
(九)其他有關社會服務事項。
第六節 社會行政 第二項 社會救助
民國五十四年社會救助列為政府七大社會福利措施之一;六十九年公布社會救助法,依據該救助法之規定,社會救助措施包括有: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項。生活扶助與醫療補助適用於低收入者(醫療尚可有非低收入者)。生活扶助通稱之為家庭補助。依『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乃對於低收入戶人口和戶內十五歲以下兒童(限二名),按月發給補助費。本鎮對於低收入戶者,每月核發一千兩百元生活補助費;低收入戶中,若有七十歲以上之老人及殘障者,每月加發一千一百元補助費。至於醫療補助及由低收入戶向本鎮公所申請核發醫療補助證,依不同之情況可得全額或七○%之醫療補助費(如有精神病患者,即可免費醫療);至於非低收入戶,遇有特殊情況者,亦可得三○%之醫療補助費。
急難救助與災害則適用於一般民眾。急難救助分為傷病、生活、喪葬等三類;災害救助則包括天然災害、水災、火災、風災等災害所引發的救助。一般民眾若遇有特殊情況者,皆可向鎮公所申請補助費用。
第六節 社會行政 第三項 社區發展
本鎮截至七十年度止,共規劃有十個社區,即五十八年度─成福社區。五十九年度─龍埔社區。六十一年度─仁愛社區。六十四年度─溪東社區。六十五年度─溪北社區。六十七年度─中興社區。六十八年度─大埔社區。六十九年度─添福社區。七十年度─自強、安和社區。社區人口共五、四九五戶,二七、○一五人。
至於陸續推動後第一期五年計劃,列入分年度計劃加強建設之社區有七十一年度─成福社區、七十三年度─龍埔社區、七十四年度─仁愛社區等三個社區。第二期五年計劃則有七十六年度─溪東社區、七十七年度─中興社區、七十八年度─溪北社區、七十九年度─大埔、自強社區、八十年度─添福、安和社區等七個社區。
七十九年度各社區基礎工程續建暨維護上,鎮公所在特別加強建設方面有自強及大埔兩社區完成建設。
(一)自強社區的基礎工程計有:
1. 活動中心興建,將原有小型活動中心變賣興建大型一百坪二層建築。
2. 社區橋樑一座。
3. 社區標示牌一座。
4. 維護排水溝二、五九○公尺。
5. 柏油路面四、一一○平方公尺。
6. 排水溝一七七公尺(新建)。
7. 駁崁七九五•二○平方公尺及涵管二○公尺。
8. 固定牆壁標語七處。
(二)大埔社區的基礎工程計有:
1. 駁崁一九二•四七平方公尺。
2. 排水溝蓋二○四塊。
3. 柏油路面七、二○○平方公尺。
(三)其他各社區成果維護計有:
1. 活動中心維護、油漆及窗戶整修十座。
2. 籃球場三處。
3. 排水溝二五、○○○公尺。
4. 首路面三二、○○○平方公尺。
5. 防治公害美化環境種植花木一五、○○○株。
6. 標示牌維護十座。
至於社區活動方面,除於各社區完成社區活動中心服務臺及康樂臺外,鎮公所亦輔導社區體育班隊參加本鎮及全縣社區全民運動、輔導各社區之民俗才藝及康樂活動、舉辦各社區青少年寒(暑)假假期育樂營活動、輔導各社區童子軍活動及參加全縣大露營、輔導社區媽媽土風舞隊以及長壽俱樂部之各項活動。而在生產福利建設方面,各社區理事會配合鎮公所,全力輔導各該社區推廣家庭副業及手工藝品加工,目前主要之加工品為電子零件、漁網、成衣等。並計劃全面開辦社區合作社(目前僅龍埔社區設有消費合作社)。
鎮公所於八十一年二月,將全鎮重新劃定成十個社區。原來之中央、溪北、溪東社區劃入橫溪社區;原成福、安和社區劃入成福社區;餘則不變。社區重新規劃,不但有助於鎮內之建設,亦增進全鎮容之整齊,堪稱一大成果。茲將新劃定之社區名稱及各社區所轄里、人口數(根據八十一年二月份戶政資料)列表於下,以供參考。
新 劃 定
社區名稱
|
所轄各里行政區域
|
各 里 人 口
|
社 區 人 口
|
各里面積平方公里
|
社區面積平方公里
|
男
|
女
|
合計
|
男
|
女
|
合計
|
忠孝社區
|
三峽里10鄰158戶
|
337
|
291
|
628
|
6520
|
6233
|
12753
|
0.20
|
5.98
|
秀川里10鄰164戶
|
390
|
355
|
745
|
0.18
|
永館里24鄰1162戶
|
2657
|
2607
|
5174
|
0.80
|
鳶山里25鄰1449戶
|
3226
|
2980
|
6206
|
4.80
|
自強社區
|
八張里17鄰574戶
|
1352
|
1279
|
2631
|
2438
|
2238
|
4679
|
0.20
|
8.60
|
中埔里11鄰201戶
|
438
|
406
|
844
|
0.90
|
弘道里14鄰238戶
|
648
|
553
|
1201
|
7.50
|
龍埔社區
|
龍埔里27鄰1352戶
|
3195
|
2864
|
6059
|
3195
|
2864
|
6059
|
5.30
|
5.30
|
大埔社區
|
大埔里30鄰1509戶
|
3277
|
2978
|
6255
|
3277
|
2978
|
6255
|
11.70
|
11.70
|
礁溪社區
|
礁溪里13鄰517戶
|
909
|
799
|
1708
|
5070
|
4795
|
9865
|
1.30
|
5.80
|
介壽里11鄰410戶
|
799
|
810
|
1609
|
1.60
|
中正里19鄰788戶
|
1830
|
1703
|
3533
|
1.90
|
安溪里15鄰676戶
|
1532
|
1483
|
3015
|
1.00
|
仁愛社區
|
嘉添里13鄰443戶
|
2512
|
1054
|
3566
|
3182
|
1696
|
4878
|
5.70
|
10.30
|
添福里9鄰264戶
|
670
|
642
|
1312
|
4.60
|
和平社區
|
金圳里12鄰167戶
|
392
|
325
|
717
|
1195
|
1010
|
2205
|
16.60
|
34.80
|
五寮里15鄰319戶
|
803
|
685
|
1488
|
18.20
|
大豹社區
|
插角里16鄰267戶
|
694
|
568
|
1262
|
1365
|
1099
|
2464
|
13.10
|
53.37
|
有木里14鄰287戶
|
671
|
531
|
1202
|
40.27
|
橫溪社區
|
溪南里16鄰387戶
|
848
|
726
|
1574
|
3660
|
3288
|
6948
|
4.30
|
7.10
|
溪北里16鄰508戶
|
1080
|
1046
|
2162
|
1.50
|
溪東里16鄰672戶
|
1732
|
1516
|
3248
|
1.30
|
成福社區
|
成福里16鄰345戶
|
663
|
611
|
1274
|
2802
|
2331
|
5133
|
5.50
|
47.80
|
竹崙里18鄰488戶
|
1151
|
909
|
2060
|
23.00
|
安坑里16鄰373戶
|
988
|
811
|
1799
|
19.30
|
第六節 社會行政 第四項 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之工作包括兩部份,一為辦理兒童少年傷病醫療補助,二為貧苦兒童免費收托就讀各社區托兒所。另並設有配合司法、教育、社政等單位所設立之「兒童保護專線」。
一、兒童少年傷病醫療補助
依內政部七十九年七月一日實施之,辦理兒童「少年傷病醫療補助計劃」,其補助對象以「未滿十八歲,罹患嚴重傷病〈註〉,其家庭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其扶養義務人無法負擔者……」為依準,符此規定者皆可申請補助。其補助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八仟元者,補助醫療費百分之七十;每月在八仟至一萬貳仟捌佰元者,補助醫療費百分之六十。」
本鎮對於低收入戶兒童少年傷病醫療之補助,於七十九年度共有三十餘人。八十年度則有二十六人。
二、托兒服務
托兒服務屬一般兒童之福利服務項目之一,而貧苦兒童則可免費收托就讀各社區托兒所。
托兒所是一項重要的兒童福利措施,不但可協助家庭照顧幼童,且具人格奠基之教育價值,對於學齡前幼兒保育及便利婦女就業方面,頗具貢獻。本鎮目前已辦之社區托兒所為:龍埔里中心社區托兒所、溪南里中興社區托兒所、成福里成福社區托兒所等三所;至七十九年度止,共收托兒童三○○名。
托兒所之教學活動係以奠定學前教育為基礎,其課程以生活常規、健康及倫理教育為主,每班設有專責保育員。托兒所之業務由鎮公所民政課直接監督,所長則敦聘專才擔任之。收費標準上,學童收費約二分之一款,省縣定額補助部份款,餘款則全額由分所支付之。
本鎮七十九年度推行村里社區托兒所概況表
里 別
|
托兒所名稱
|
收托兒童人數
|
保育員數
|
所 址
|
備 註
|
龍埔里
|
中心社區托兒所
|
120
|
4
|
龍埔里18鄰187巷15號
|
助理保育一名
|
溪南里
|
中興社區托兒所
|
120
|
4
|
溪南里7鄰119號之4
|
保姆一名
|
成福里
|
成福社區托兒所
|
60
|
2
|
成福里12鄰20號之1
|
保姆一名
|
《註》
嚴重傷病標準:先天性異常疾病、週產期疾病、心臟病、血液腫瘤病、腎臟病、內分泌疾病、腦神經疾病、其他每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者、慢性病門診每月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二萬元者。
第六節 社會行政 第五項 老人福利
依內政部頒定之「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辦法(該辦法自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補助對象為凡本國國民年滿七十歲以上,未具下列事項而罹患傷病之老人皆可申請補助。(一)省市、縣市政府予以免費醫療之低收入戶老人。(二)已參加社區保險可取得醫療給付者。(三)合於役政單位,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其他單位提供醫療補助及服務者。(四)依自費洗腎病患、自費血友病患醫療補助要點可獲得補助者。(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超過縣、市當年公佈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四倍以上者。
老人之補助項目以疾病傷害之診察、醫療為限,但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看護費,以及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鑄牙、洗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性之手術則不在補助對象之內。鎮公所對於老人福利除了老人特定疾病醫療補助外,另於每年編列預算補助本鎮老人會辦理各項活動、核發老人乘車證、長途車半價、市公車免費乘車及老人居家服務等。
第六節 社會行政 第六項 垃圾處理
一、垃圾處理
垃圾處理為近年來消費水準迅速提高後所衍生之社會行政課題;隨著環保意識的提升,垃圾處理的問題不再單純地僅屬清運及收集,環保要做好,生活品質要提高,除工程、技術層面,亦需考慮到社會、人文、經濟、心理、民意、教育……等諸多因素,實為目前行政一大艱辛工作。
垃圾處理以垃圾收集與設置現代掩埋場為重要工作。本鎮為解決轄區內的垃圾問題,徹底消除髒亂,以鎮公所清潔隊為環境衛生工作之策劃執行督導中心,各有關課室為輔;其成員分配為清運班、水溝及路面清掃班、機動班等。家戶之垃圾由清運班全權負責,清運垃圾車分配至鎮內各路線,做定線、定點、定時之清運,逐步收集,視路段需要將清運時間分為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下午一至五時,收集後運送至垃圾場做最終處理──消毒掩埋。
由於本鎮幅員遼闊,清運人力不足,加以外來無申報之流動人口日益增加,以及工業區、大學等均將設置於本鎮,民國七十三年度每人平均每日垃圾量為○•六公斤,清運垃圾量每日約三○公噸;至七十九年度增加每人每日平均垃圾量為一公斤,致使每日清運量高達六○公噸之多。在短短七年之間,垃圾量增加百分之五十,而清潔隊之人力,民國七十三年為廿八人,至七十九年僅增至四六人,其百分比僅為卅九人,可見其負擔之沈重;加以機具設備之不足、專業人才之缺乏,使得垃圾處理愈增困難度。
垃圾之最終處理,本鎮採用消毒掩埋,惟因人口、垃圾量遽增,致使垃圾場目前已呈飽和狀態;唯一之山員潭子垃圾場又因用地取得之困難,致使工程延宕。而要取得一新垃圾場地,實非易事;今只有在原垃圾場邊鄰地段取得地主同意,承租若干用地(約二百五十坪),盼望新垃圾場能早日完工,以渡過這段垃圾處理的黑暗時期!
二、清潔隊
清潔隊原屬民政課部門管理業務之一,成立之初僅成立清潔班,一位內定班長,五位隊員,負責全鎮環境衛生工作,垃圾則以手推車清運為主。六十三年隊員增至十一名,並由縣府補助部分金額,購置第一部垃圾清運車;六十六年隊員增至十六名,並由公所及地方人士籌資購得第二部垃圾車。
六十八年七月,清潔隊脫離民政課,直屬公所管轄,正式成立清潔隊,首任隊長杜崇先,隊員卅名,車輛增至四部,組成清運班、水溝路面班及機動班。七十七年已發展至卅二名隊員、六部車輛。七十八年元月由陳純桔接任隊長迄今,車輛亦增至十一部,隊員六十名,並添置重機兩位。
第六節 社會行政 第七項 公墓管理
公墓之設濫觴於清代之義塚,民間泛稱墓仔埔;日據時期改稱公共墓地,由官方管理;光復後乃稱公墓,由各鄉鎮公所接管。本鎮現有一般公墓十六所,總面積二二•八二○九公頃;另有一處示範公墓,面積為四•四五○一公頃,並附設納骨塔一座,可容納三、二四八位。現有公墓管理員,一般公墓設一位;示範公墓設管理員一位、工友一位,其職責為加強環境之綠化及美化,以達公墓公園化之目標。
三峽鎮立公墓納骨堂概況表
編號
|
設施名稱
|
座落里別
|
座 落 地 號
|
面 積(公 頃)
|
1
|
鳶山公墓
|
鳶山里
|
公館後段150之1號
|
1.5562
|
2
|
中埔公墓
|
弘道里
|
中埔段71-1、71-5號
|
2.4810
|
3
|
麻園公墓
|
弘道里
|
麻園道麻園小段1-2,21-1號
|
2.3704
|
4
|
礁溪公墓
|
礁溪里
|
礁溪段23-3,23-4,31-2號
|
7.0197
|
5
|
溪北公墓
|
溪北里
|
橫溪段溪北小段16-1,6-1號
|
1.8724
|
6
|
成福公墓
|
成福里
|
成福段成福小段885,866號
|
2.3093
|
7
|
嘉添公墓
|
嘉添里
|
十三添段犁舌尾小段100號
|
0.3380
|
8
|
溪東公墓
|
溪東里
|
橫溪段坪林小段129-2號
|
0.9597
|
9
|
打鐵坑公墓
|
嘉添里
|
十三添段打鐵坑小段2號
|
0.0470
|
10
|
安坑第一號
|
安坑里
|
成福段小暗坑小段1266號
|
1.1372
|
11
|
安坑第二號
|
安坑里
|
成福段小暗坑小段1123號
|
0.5795
|
12
|
安坑第三號
|
安坑里
|
成福段小暗坑小段1298號
|
0.6023
|
13
|
隆恩埔公墓
|
龍埔里
|
隆恩埔118號
|
0.1930
|
14
|
麥仔園公墓
|
龍埔里
|
麥仔園段劉厝埔小段57號
|
0.0760
|
15
|
山員潭子公墓
|
大埔里
|
山員潭子段5-1號
|
0.7641
|
16
|
外插角公墓
|
插角里
|
插角段外插角小段13號
|
0.5261
|
17
|
弘道示範公墓
|
弘道里
|
福德坑段960號
|
4.4501
|
|
納骨塔
|
弘道里
|
福德坑段960號
|
容納3248位
|
合計
|
|
|
|
27.2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