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地政

第一節 光復前的土地制度與土地行政 第一項 清 代

一、清代土地制度

  原來清代臺灣之農耕制度,分為三級,一為擁有開拓權之業戶,又稱業主,或稱墾主;一為力墾戶,即實際從事開拓之墾戶,又稱田主;另一為向力墾戶或田主贌耕之現耕佃人。後來業主擁有廣大田園,漸次與土地之開拓不發生實際關係,至清代晚期,其土地實權漸移於力墾戶(田主)之手,於是租穀又分為大租與小租兩種,業主所收者稱大租,故力墾戶(田主)又稱小租戶。光緒十四年(1888)劉銘傳清丈後,確定小租戶為田園之實際業主,免除大租戶之正供,而由大租穀中抽十分之四歸小租戶,正供則由小租戶繳納。明治三十七年(1904)臺灣總督府認為大租戶既成為虛權,乃正式廢止大租權,發行公債證券收買大租權,而小租戶(田主)悉成為真正之地主。

二、田地清丈、清賦

  清光緒年間(1886-1892),臺灣首任巡撫劉銘傳清丈全臺土地,光緒十三年(1887)於臺北、臺南二府,設置臺灣清賦總局,隸屬臺灣布政使,由各該知府管理局務,所屬各廳縣置分局,聽奉命展開土地調查工作,遴選地方之清丈委員,本鎮前清秀才即曾擔當清丈、清賦事宜,清丈完成的土地則發給丈單,並以清丈成果編製《簡明總括圖冊》,留下手繪的《海山堡圖》。但是圖僅將堡內各庄之相對位置簡略繪出,尚無實際尺寸及運用科學方法之測量。據光緒十四年(1888)之清丈,海山堡計有田三、二五九甲一分七厘(其中上則田一分九厘,中則田八七三甲五分一厘,下則田一、七一六甲八分九厘,下下則田五三○甲五分七厘),園一八二甲六分五厘(其中上則園三分一厘,中則園一○甲七分七厘,下則園一四五甲五分七厘,下下則園二五甲九分八厘)。另沿山、沿溪一帶之田園計有沙田一四○甲五分四厘(一等沙田一三四甲一厘,二等沙田六甲五分二厘,三等無),沙園三五甲八分二厘(其中一等無,二等沙園二八甲一分九厘,三等沙園七甲六分二厘)。

第一節 光復前的土地制度與土地行政 第二項 日治時期土地行政

一、土地調查

  日人領臺初始,地租仍照舊慣,於明治二十九年(1896)起征收至明治三十一年(1898)七月頒布『臺灣土地調查規則』止,嗣後數年間(1898-1904)展開土地調查,以確定臺灣西部的土地所有權;明治三十二年(1899)起對本地區進行土地調查工作,至三十四年完結,該項調查工作按『臺灣土地調查規則施行細則』之規則,在每一街庄社或數街庄社選定熟悉土地情形之人二名以上作為委員,由委員繪製其地之略圖連同土地業主的申報書彙送土地調查局派出所,並隨同調查員從事調查。當時即曾進行日治後的首次地籍測量,地圖種類有三:一、原圖,二、庄圖,三、堡園。原圖、庄圖均為地籍之圖,縮尺以千二百分之一為定準,兩圖不同處在於原圖以土名為區域,而庄圖則以一庄為區域。堡園則合庄圖而成,著重地形而輕地籍,其縮尺以三萬分之一或十萬分之一為定準。明治三十六年(1903)業主權確定,明治三十八年(1905)八月發布『地租改正規則』,按新制徵租。

二、土地整理

  日治臺灣總督府為進一步建立地政制度之基礎,乃指揮其直轄二十廳成立組織,執行『土地整理』之工作,明治三十八年(1905)展開土地檢查、地押調查工作。本地區當時為桃園廳轄境,當時以廳令發布『土地整合組合章程』,規定土地整理之組織與行事。

(一)土地整理組合章程

土地整理組合章程 明治三十八年七月 桃園廳令第十七號頒佈
明治三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桃園廳令第六號改正

第一條 因為土地整理起見,而桃園廳管內合為一團設立土地整理組合,其事務所則置在桃園廳內,土地之業主、典主、管理人及官租地之佃戶者則為組合員。

第二條 土地整理組合內設置職員如下:

    一、土地整理組合長 一名

    二、土地整理委員長 一街庄區各立一名

    三、土地整理委員  若干名

第三條 土地整理組合長係廳長當之,土地整理委員長則以街庄長充之,土地整理委員則自廳長而任命矣。

第四條 土地整理委員長應受土地整理組合長指揮,以監督其街庄區內土地整理委員及土地整理組合內所關庶務事項。

第五條 土地整理委員之職務應照左開辦理

    一、須要常時監察於擔當區內土地異動之有無而留心,俾其組合員毋致違背土地所關法令事項。

    二、土地檢查或者踏查對圖之際,要往實地導界,亦是到場以為土地整理之補助。

    三、異動地之申告書整理清楚,務須隨時呈送其該管區之街庄長。

    四、新開土地要登錄於土地臺帳內,其土地之四至界址須令插立標牌及當土地檢查之時並宜留心,俾 該業主、典主、管理人等到場及提出契字憑據為要。

第六條 土地整理組合員而徵組合之費用則就有租地均攤,每一筆一個年應支出金四錢以為費用之資。

第七條 前條之費用每年則對前期地租之納額而就現在筆數以徵之。

                前項之費用照土地及納人之變動而無變更。

第八條 土地整理組合費支收所關規程別有酌定。


(二)三角湧、成福區土地整理組合

  依據前述之『土地整理組合章程』,三角湧區、成福區庄長乃組合之土地整理委員長,受廳長(組合長)之指揮,各負責區內各庄之土地整理有關事務。本地區的土地整理委員及負責區域如下表:
  三角湧區土地整理組合

擔   當   區   域

擔當之土地整理委員

三角湧庄、公館後庄、八張庄、中埔庄

三角湧庄陳佛齋擔當

隆恩埔庄、劉厝埔庄、麥仔園庄

隆恩埔庄陳戇乞擔當

鳶山庄、茅埔庄、福德坑庄

福德坑庄陳喜擔當

礁溪庄、十三添庄

三角湧庄林清圳擔當

溪墘厝庄、桃仔腳庄

溪墘厝庄陳炳森擔當

大埔庄、麻園庄、山員潭子庄

大埔庄陳雲福擔當

  成福區土地整理組合

擔   當   區   域

擔當之土地整理委員

成福庄

成福庄黃淵擔當

橫溪庄、挖仔庄

橫溪庄陳玉白擔當

  明治四十年(1907)三月,上述三角湧區土地整理委員陳佛齋、陳憨乞、陳喜、林清圳、陳炳森、陳雲福,成福區土地整理委員黃淵、陳玉白免職。另任命新的土地整理委員及擔當區域:

擔   當   區   域

擔當之土地整理委員

成福區(成福庄、橫溪庄、挖仔庄)

陳印潭

三角湧區(三角湧庄、八張庄、中埔庄、礁溪庄、十三添庄、山員潭子庄、福德坑庄、麻園庄、大埔庄)

陳佛齋

三角湧區(溪墘厝庄、隆恩埔庄、桃仔腳庄、麥仔園庄、劉厝埔庄、鳶山庄、茅埔庄、公館後庄)

陳戇乞

 

三、地籍測量

  大正五年(1916)五月起,桃園廳轄內由臺灣總督府陸地測量部進行全面性的地籍測量工作,首先進行一等三角點的撰點及造標工作;三角湧支廳轄內,礁溪庄首先在十二月十五日至三十一日進行測量,大正六年(1917)四月上旬至十月下旬進行桃園廳管內一等三角測量工作,大正八至九年間,庄內其他地區也陸續測量完竣;大正八年(1919)四月起的一年內,在成福、大埔、福德坑、茅埔、鳶山等庄進行地籍測量工作。繼之,在大正九年(1920)四月起的一年內,在橫溪、挖仔、麥仔園、桃仔腳、溪墘厝、隆恩埔、劉厝埔、公館後、三角湧、八張、十三添、麻園、中埔、山員潭仔等庄進行地籍測量工作。
  大正十年(1921)更正版的地籍圖全部告成,這套圖的比例為一千二百分之一,精確度頗高,奠定日後數十年的土地登錄基礎,至今仍在使用中。

四、田地登錄面積統計

  至日治初期明治三十三年(1900)之統計,海山堡有田三、三八六甲,園一七七甲,合計三、五六三甲。
  至大正四年(1915)底,海山堡之有租地增加為五、七三一甲,其中包括田四、○四六甲,園一、三六○甲,建物基地三二五甲。平地中之三角湧、成福、樹林及鶯歌四區計佔有三、九三五甲。詳表一:
  大正七年(1918)一月海山堡之有租平地增為六、七○二甲,包括田四、○九三甲,園二、二八二甲,建物基地三二六甲。其中三角湧、成福、樹林及鶯歌石四區之各庄別有租地(私有土地)如表二及表三:
  在昭和四年(1929)之耕地面積,三峽庄有田一、○一八甲七分五厘,旱二、六六○甲五分五厘,合計三、六七九甲三分,三峽庄外山地有田五九甲五分,旱一、○四一甲二分四厘,合計一、一○○甲七分四厘。
  迨昭和八年(1933)三峽庄之總面積及登錄地之面積如表四:
  其實際耕作面積三峽庄有田一、○六二甲,旱二、六七六甲,合計三、七三八甲。至一九三五年三峽庄之登錄地增為如表四:
  在昭和十一年(1936)其實際耕作面積三峽庄田有一、一四六甲八分三厘,旱有三、四二○甲二分八厘,合計四、五六七甲一分一厘。
  大正四年(1915)底三角湧支廳轄內土地田園面積統計(表一)

庄  別

田(甲)

園(甲)

建築基地(甲)

計(甲)

三角湧區

786

135

52

974

成福區

271

56

24

351

樹林區

1,099

274

64

1,437

鶯歌區

670

448

55

1,173

2,826

913

196

3,935

  大正七年(1918)三角湧區土地面積統計(表二)

區  別

田(甲)

佃(甲)

建物基地(甲)

計(甲)

三角湧庄

0.04

3.09

3.50

6.63

溪墘厝庄

106.80

4.03

6.42

117.25

公館後庄

84.08

19.98

5.49

109.55

隆恩埔庄

19.37

17.65

1.68

38.70

劉厝埔庄

48.49

6.33

2.36

57.18

麥仔園庄

29.88

8.01

1.69

39.58

礁溪庄

114.74

97.72

3.97

216.43

桃仔腳庄

66.11

16.54

4.09

86.74

八張庄

9.36

1.53

1.90

12.79

中埔庄

13.71

13.94

2.23

29.18

麻園庄

48.46

1.83

3.25

53.54

十三添庄

91.21

76.76

4.24

172.21

大埔庄

101.28

75.85

7.64

184.77

山員潭子庄

8.39

167.73

0.87

176.99

福德坑庄

47.96

16.89

6.74

71.59

茅埔庄

7.61

9.51

1.42

18.54

鳶山庄

0.58

2.79

1.37

4.74

計(甲)

798.07

540.18

58.86

1,397.11

  大正七年(1918)成福區土地面積統計(表三)

庄  別

田(甲)

佃(甲)

建物基地(甲)

計(甲)

成福庄

108.00

12.56

11.12

131.68

橫溪庄

138.05

349.12

11.73

498.90

挖仔庄

17.24

20.91

1.14

39.29

計(甲)

263.29

382.59

23.99

669.87

  三峽庄歷年總面積及登錄地面積統計(表四)

年度別

總面積

登錄地

合計

方里

甲數

耕    地

其         計

建物

山林

原 野

池沼

其他

大正十三(1924)

6.1329

9,751

964

1,867

2,831

85

1,692

149

22

39

1,987

4,818

大正十四(1925)

6.1329

9,751

989

2,132

3,121

91

1,772

140

22

39

2,064

5,185

昭和元(1926)

6.1329

9,751

1,016

2,162

3,178

91

1,761

135

22

40

2,049

5,227

昭和二(1927)

6.1329

9,751

1,009

2,154

3,163

91

1,764

140

22

40

2,057

5,220

昭和三(1928)

6.1329

9,751

1,022

2,149

3,171

91

1,809

141

21

39

2,101

5,272

蕃地

 

 

35

53

88

3

 

1

 

 

4

92

昭和四(1929)

 

 

1,018.75

2,660.55

3,679.30

 

 

 

 

 

 

 

蕃地

 

 

459.50

1,041.24

1,100.74

 

 

 

 

 

 

 

昭和五(1930)

6.1329

9,751

1,022

2,182

3,204

95

2,107

145

21

40

2,408

5,612

蕃地

 

 

58

546

604

12

917

1

 

2

932

1,536

昭和六(1931)

6.1329

9,751

1,030.61

2,183.68

3,214.29

95.54

2,106.67

146.67

21.57

40.06

2,410.60

5,624.89

蕃地

 

 

58.05

545.94

603.99

12.31

916.99

1.40

0.34

2.01

933.05

1,537.04

昭和七(1932)

6.1329

9,751

1,126.13

2,903.34

4,029.47

113.80

2,884.08

51.87

21.28

39.42

3,110.45

7,139.92

昭和八(1933)

11.7523

18,690

1,130.16

2,875.61

4,005.77

113.39

2,912.87

51.28

21.28

39.50

3,138.32

7,144.09

昭和九(1934)

12.4149

19,740

1,126.66

2,934.10

4,060.76

113.59

3,086.03

52.34

21.22

45.68

3,318.86

7,379.62

昭和十(1935)

12.4149

19,740

1,147.68

3,244.09

4,391.77

120.31

12,359.93

54.74

21.12

50.46

12,606.56

16,998.33

昭和十一(1936)

12.4149

19,740

1,146.25

3,264.01

4,410.26

120.31

12,337.39

54.74

20.96

48.91

12,582.31

16,992.57

昭和十二(1937)

12.4149

19,740

1,209.69

3,525.64

4,735.33

125.47

12,027.11

34.28

20.06

56.35

12,263.27

16,998.60

昭和十三(1938)

12.4149

19,740

1,223.03

3,541.10

4,764.13

125.65

12,027.21

33.79

20.06

56.35

12,263.06

17,027.19

昭和十四(1939)

12.4149

19,740

1,221.85

3,541.10

4,762.95

125.65

12,027.21

33.79

20.06

57.96

12,264.67

17,027.62

昭和十五(1940)

12.4149

19,740

1,226.22

3,593.45

4,819.67

126.35

12,077.98

35.06

20.06

54.34

12,313.79

17,133.46

昭和十六(1941)

12.4149

19,740

1,234.24

3,954.52

5,188.94

131.12

12,874.61

34.30

20.06

62.91

12,123.00

18,311.94

資料來源:歷年《臺北州統計書》,其中昭和四年統計書缺,轉引自王世慶〈海山史話〉昭和四年(1929)海山郡役所編印之《海山郡要覽》。
註:另據王世慶〈海山史話(上)〉引自海山郡役所編印之昭和八年(1933)《海山郡勢要覽》、之統計,該書所登載昭和八年三峽庄登記面積略有不同;三峽庄總面積一八、六八五甲,較州統計書少五甲,其登錄地面積之數據經查對發現;疑係將昭和六年三峽庄與庄外蕃地面積相加後作為昭和八年之數據附供參考。

五、三峽庄業佃會

(一)設立動機

  原來之佃農制度因有所缺失,使地主與佃農之間時生齟齬。而農法亦有反覆掠奪耕人之弊,致常惹業佃相對紛爭。有鑑及此,自大正十四(1925)年起,於庄下各部落力說必須改善重要性,勸導速訂長期書面契約,並為業佃調解紛爭,以謀求其親善融和。至大正十五年,(1826)為期更徹底執行,在基於州之獎勵方針,並獲得郡的支援下,於同年七月設立業佃會(業佃改善團體),經銳意經營,績效顯著。

(二)設立經過

  大正十五年(1926)四月十三日,邀集庄內主要地主二十五名、佃農十七名及區總代二十一名,假三峽公會堂開會。是日並承海山郡李郡守及北島勸業主任蒞臨,於說明本會設立旨趣之後,請李郡守就『現行佃業慣例弊端及其改善之必要性與農村改善有關事項』,賜予講演。繼就郡所擬定之業佃會規約案事業施行細則及業佃契約書案等詳加說明,獲得在場人員一致贊成,議決按派出所單位分別宣傳本會宗旨徵求會員。
  旋於五月十四日起五日間,再承李郡守及主辦官員之臨場演講指導,獲得四百七十名申請加入為會員。惟為期更廣納會員,復於六月八日起三日間,由各派山所分別宣傳後,再得七百零四名之申請加入。於是,申請加入者計有:業主五百二十四名、佃農六百五十名,合計一千一百七十四名。嗣於六月二十二日再邀主要地主二十二名,區總代表二十一名,在三峽公會堂舉辦墾談會,就契約及事業執行細則,業佃契約書案等徵求與會者意見後,終於達到設立階段,遂於同年七月八日舉行成立大會而發軔。

(三)會之組織

1. 區域
  以本庄行政區域為區域。

2 .會員資格

  以庄內持有耕地之地主(包括質權者)及佃農為會員。

3. 事業實施機關

(1)總代會:總代會以會長、副會長及總代組織之。會長由庄長、副會長由助役充任。總代由庄下各委員區就地主與佃農會員中互選各一名充任。

(2)農事調解委員會:農事調解委員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及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定為六名,由本會總代互選充任。

4. 事業方針

  由本會會員互相協力,促使業佃關係公正,增進會員福利,發展農業,保持農村和平為目的,舉辦下列事業:

(1)業佃慣例之改善。

(2)農事紛爭之調解。

(3)地主與佃農之協調與設施之助長獎勵。

(4)有關佃作之調查研究。

(5) 其他為達成本會目的之必要事業。

(四)事業成績概況

  任何妙計神策,非得一般民眾之理解與共鳴,實難徹底施行。本會為期能貫徹初衷,除利用各種會合機會大事宣導外,於農閒期在娛樂場所缺乏的農村,舉辦外台戲公演,散發傳單,致力於協調精神之宣導,及農事知識之普及,終獲一般業佃之共鳴,而有下列簽訂書面契約之良好成績:

年  度  別

件  數

面積(甲)

件數

面  積

件數

面  積

昭和元年(1926)

8

19.53

8

9.27

16

28.80

昭和二年(1927)

49

63.90

31

48.67

80

112.57

昭和三年(1928)

59

73.04

42

71.30

101

149.34

昭和四年(1929)

189

239.85

65

142.06

254

381.91

昭和五年(1930)

219

279.17

72

164.54

291

443.71

昭和六年(1931)

231

305.81

87

259.78

318

565.59

昭和七年(1932)

(原稿破裂)

405.89

100

323.90

395

729.79

昭和八年(1933)

317

466.50

107

329.34

424

825.84

  該會之成立對佃農之保障,農業之增產均有俾益。
附註:

1. 佃人耕作面積(依據昭和七年(1932)農業基本調查)如下:『田』七○六.五○甲,『旱』七二二.九九甲,合計一、四二九.四九甲。

2. 書面契約面積對佃人耕作總面積百分比(昭和八年(1933)十二月末日)為:『田』六六.○三%,『旱』四九.七一%,平均五七.七七%。

第二節 光復以後之地政 第一項 土地改革

  遵循 國父遺教,實施『耕者有其田』,以達成土地改革政策,改善國民生活,本鎮地政業務由各級工作人員努力推行下,均有優良成果。政府陸續推動的土地改革措施計有: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地籍總歸戶、耕者有其田、都市平均地權、農地重劃等。茲就本鎮相關成果介紹於下:

一、實施耕者有其田成果統計

類別

承認受益農戶

面 積(甲)

面 積(甲)

耕   地 
公   地

441.8996
182.1067

144.0000
116.1772

1,101戶
232戶

二、三七五減租

  三七五減租旨安定租佃關係。按期辦理放領地價及公地租催繳作業。
  三七五減租成果統計

地    目

面 積(甲)

業主戶數

佃農戶數


214.3789
84.7696

556
556

429
429

  民國六十五年度維護三七五減租成果:一、租約變更案八件。二、租約終止案五件。三、訂立租約案三件。四、租佃糾紛調解六件。民國六十六年度維護三七五減租成果,實施耕地租約檢查:一、合約變更案件十二件。二、租約終止案件六件。三、租佃糾紛調解三件。四、註銷租約七件。民國七十年維護三七五減租成果:一、租約變更十五件。二、租約終止案件五件。三、訂立租約案件五件。四、租約糾紛調解案件十件。五、註銷租約案件六件。六、耕地總檢查一三七件。民國八十年度簽註有無三七五租約案件三八七件,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十一件,全面清查訂有三七五租約一九三件,三七五租約終止及變更九十二件,公地勘查六件,函覆有關三七五租約函一五二件。

三、公地放租成果統計

地    目

面 積(甲)

承 租 戶 數


5.4905
22.5886

52
57

  民國六十五年度維護公地放領成果完成繼承承領二十五件。民國六十六年度公私耕地承領農戶總檢查,配合縣政府辦理抽樣調查二十一戶。民國七十年度公私耕地放領戶總檢查:配合地政單位抽檢調查一九戶

四、民國五十三年至五十五年地價征收情形概況表

年   度

公    地

耕    地

件 數

征續百分比

件 數

征續百分比

五十三年

123件

97.86%

40件

100.00%

五十四年

123件

98.82%

40件

100.00%

五十五年

120件

100.00%

50件

100.00%

五、實施都市平均地權

  臺灣地區在民國四十五年(1956)起開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陸續擇定重要較繁榮地區逐步推行,最初僅就實施都市計畫之範圍辦理平均地權之規定地價,由於規定地價之後,實施區域之地價稅逐年增加,土地投機情形獲得控制, 國父孫中山先生所揭櫫的漲價歸公理念得到初步落實。因為市地政策之效果顯著,為求成果之擴大,復採實施範圍擴大、實施地區增加兩種方式繼續推展,三峽鎮列為第三期尚未擬訂都市計畫的十一鎮之一,這十一鎮均係鎮公所所在地市發展尚佳,但擬訂都市計畫需有相當時日者。
  三峽鎮在民國五十九年(1970)起實施都市平均地權,為全面實施平均地權第一梯次規定地價地區,至民國六十六年(1977)完成全面實施平均地權。

六、公辦市地重劃

  本鎮已有礁溪地區完成市地重劃工作,該項市地重劃的辦理時間是自民國六十九年(1980)五月重劃計劃書核定日起至七十一年(1982)五月土地分配成果公告期滿止。本次重劃係臺北縣之第五期公辦市地重劃,重劃面積為一三.二四一三公頃。重劃後提供建築用地九.三三○六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三.九一○七公頃。本次重劃抵費地面積一.二一○八公頃,抵費地筆數有四四筆,並已出售其中四一筆○.八六六四公頃,計九千八百三十萬九千五百九十三元,未出售土地有三筆○.三四四四公頃,值二千七百五十五萬二千元。應繳納差額地價一百六十五萬九千四百二十九元四角,差額地價欠繳一百零六萬九千二百一十八元一角二分。
  在市地重劃中,土地所有權人的負擔有二項,即公共設施用地三.九一○七公頃,負擔比率二六.二三%,重劃費用負擔六千二百八十八萬九千元,費用負擔比率五.九六%,總負擔比率為三二.一九%。而重劃前平均地價為四千一百九十六元,重劃後的地價是八千四百七十一元,地價漲幅達二○二%,即兩倍有餘。由另一方面來看,節省政府建設用地徵購地價十三億六千九百六十萬六千五百二十元,工程建設費六千二百八十八萬九千八百元,合計十四億三千二百四十九萬六千三百二十元。

第二節 光復以後之地政 第二項 租佃委員會

  租佃委員會之組織係協助政府推行土地改革政策,輔助自耕農改進農民生活,調解業佃間之爭訴,本鎮各委員均以身作則,負責盡職,少有業佃間爭訴情事。
  民國五十一年(1962)四月一日到職的三峽鎮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有秦添木、林潭、蘇得旺、王趙文章、陳春、劉萬元、尤盛、陳樹林、劉西賓等九人。
  民國六十三年度召開委員會調解租佃糾紛五次。民國六十四年(1975),委員會議召開六次,管理租佃爭議調解六件。租佃委員依照修正組織規程辦理改選,並增加農會理事長為委員、民政課長為總幹事、地政主辦人為幹事。民國七十年(1981)租佃委員再行改選。
  三峽鎮租佃委員會會同田地災害勘查及業佃爭議調解情形統計表

年    度

災害勘查數量

業佃爭議調解數量

民國五十三年

2,543筆

16件

民國五十四年

2,728筆

8件

民國五十五年

2,946筆

8件

第二節 光復以後之地政 第三項 地政業務

一、一般業務

  本鎮早期地政業務著重於加強租佃委員會組織與活動、按實調查耕田、配合稅務糧食單位勘察耕田災情、按照實情加強辦理農地重劃等。
  民國六十三年度之非例行地政業務有協調公共設施用地、配合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辦理。繼續推動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催征放領公耕地地價、協助地價繳清農民換發所有權狀及繼承承領手續。推行三七五減租條例及其租約動態管理,租約各項登記共有七十五件。
  至於與本鎮特定有關的地政業務有:協助國防工業聯勤固本四號計劃及雄峰計劃用地之取得;本項用地之取得,係以協議收購、徵收,及公地撥用等方式辦理。地點位於本鎮大埔里,共三○○餘公頃。於民國六十四年(1975)底開始辦理。民國六十六年度另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期滿續訂租約、收回自耕等工作。民國六十七年間配合板橋地政事務所辦理非都市土地分區及使用編定,按區域計劃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現況調查。
  『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中,臺北大學用地係以區段征收方式辦理土地取得,有關臺北大學之計畫內容,請詳<建設>章第二節第二項。

二、地籍重測

  地籍圖係表明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界址、面積、使用狀態,並經應用測量儀器及現代測量方法,依照法定次序加以翔實精確之調查測量繪製而成者,為土地登記、地籍管理、保障產權、課稅的依據。其製作程序為(一)基本控測量,(二)圖根測量,(三)地籍調查戶地測量,(四)計算面積,(五)製圖等步驟。民國四十年(1951)十一月起,本縣開始著手地籍圖複製工作。
  現階段地籍重測作業已採用數值地籍測量,並記載界址點與經界線座標,由電腦管理及繪圖,邁向資訊化,可供多目標使用。
  三峽鎮三峽、公館後、劉厝埔等段於民國八十一年(1992)四月一日公告地籍圖重測結果(包含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重測各種清冊),重測地籍圖經公告期滿確定後,原地籍圖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