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警政

第一節 清 代 

  清代並無警察制度,按清代政體,各級地方官司,皆兼掌行政、司法兩權。警察一權,亦有屬行政,有屬司法。諸如防盜屬行政警察之職權,而捕盜則屬司法警察之職權。是故清代警察,並未具備獨立體制。清法以保甲制度之保正,甲長,牌頭受地方官指揮,執行行政警務;以捕盜官及捕役,汛兵執行司法警務。此外各地地保,民壯,亦有補助捕役之責,同為清代警察人員之一。當是時,臺灣知府為地方警察之最高機關,而臺灣地方之治安,全賴汛塘兵丁及保甲組織擔任維護工作。汛塘兵丁屬清代營防,其職責為巡警地方,緝捕盜賊,形為軍旅,實則為警察機關。本鎮於淡水廳海山堡時期,隸屬於海山口汛之轄區。
  地方治安則採保甲制度。按保甲之制濫觴於周官遺制。清廷鑑於臺灣一地,民變迭起,乃以消弭盜賊為由,於雍正十一年(1733),頒行實施保甲制。保甲制具民間自治警察性質;至臺灣建省,劉銘傳擔任臺灣巡撫,始改為官民混合警察性質之保甲制度,即由官方設置保甲總局與分局,派官員兼任監督各牌之責。保甲規例規定,州縣鄉城,十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牌有牌長,甲有甲長,保有保長。是故地方治安,乃由牌頭,甲長,保長分層負責。
  除了保甲制度,各地的地保與民壯,亦同為地方保安之一員。地保為清代地方之下級警察機關,其職權乃執行命盜詞訟及應司法警察(如催征錢糧)之職務;民壯乃招募民間之壯丁,稍加習以武技,以備地方之警防,為保甲以外之另一警察機關。此外尚有隘防(又稱隘勇),亦為從事地方警察事務,以監視山胞出草殺害漢人,並防止土匪入山為旨。至於純警政工作,乃附屬於行政單位中。淡水廳於雍正九年以前,尚附治於彰化縣署;至九年大甲〝番亂〞始劃歸淡水廳管轄。本鎮之警政為其權限範圍之一部份。
  光緒元年(1875),清廷於臺北設淡水縣後不久,即在三角湧街置總理、董事及保正,總理、董事掌理民事,保正專司刑事。總理、董事係屬當時之自治機關,為民選後報縣批准;保正亦稱地保,係官治機關,由縣派遣,與現今之駐在警察類似。保長館(保長事務所)內設有監房(拘留所),為暫時拘留犯人之所。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一項 警察制度之演變 

  日本據臺時期,以警察為其統治之主要工具,施行所謂的「警察政治」,在街庄組織尚未推展地方自治制度前,警察網已遍佈全省,而且經常由警察機關兼掌地方之行政工作。本鎮於日據時期警察制度之演迭如下:
  (一)明治二十八年(1895),日本佔據臺灣之初,設臺北縣,並於臺北縣設警察署;翌年,公佈臺灣地方官官制,於臺北縣警察署下,另設三分署,時本鎮屬三角湧分署,並設有二所派出所,明治三十年(1897),隨地方官官制之修正,日政府變更全島區域,廢縣以下之支廳,改置辨務署,與警察署共同處理地方治安事務。然因臺胞武力抗日頗為劇烈,各地人民紛起抵抗日軍,日人乃以軍、憲、警三單位共同執行保安任務,實施「三段警備制」。時本鎮屬三角湧警察署管轄(其管轄區域為海山堡,位於三角湧街);憲兵專管區則屬第九憲兵警察區(首部為三角湧,支部為大嵙崁,管轄區域為三角湧,大嵙崁及其附近區域)。
  (二)明治三十一年(1898),廢止三段警備制,撤廢警察署,其事務歸併辨務署。辨務署下設支署,各街庄普設警察派出所,在辨務署長及支署長之監督下執行警察事務。時本鎮隸屬於大嵙崁辨務署轄區。同年八月二十一日,日政府頒施保甲制度,規定每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保設保正,甲置甲長,其人選各由保甲區內之人民選舉之,經官方准許後,執行域內之保安工作。日人採保甲制度,乃以台胞制台胞,凡保甲區域之內,無論男女老幼,均負連帶保證及連坐之責;並設壯丁團,由警察指揮監督,訓練檢點,以為執行治安,防災之任務。
  (三)明治三十四年(1901),廢縣設廳,並廢辨務署,於廳下設支廳,署警務課,司警察事務。至若警力之配置,則由集中制改為散在制,是為〝支廳長警察制度〞時本鎮屬桃園廳轄區之三角湧支廳管轄。至於保甲制度,所有保長、甲長之任免獎懲,仍由當地之警察官吏主持。至明治四十二年起(1909),日人之保甲制度,除執行治安,防災之任務外,亦加重其對地方民政之協助功能,即協助辦理戶口調查、出入人員之管理、救災、盜竊搜查、道路橋樑之維護、防治傳染病、稅捐征收等之工作。綜觀日治時期之保甲制度,實為日人為破壞地方自治,加強警察制度之傀儡機構而已,此外並無異於一般之民政工作。
  (四)大正九年(1920),地方制度大改革,廢全島十二廳,改置五州二廳。而保甲制度亦在地方有識之士大力反對下稍有變更。日人於連坐規定,戶口事務及市街庄補助機關等權責加以改善後,仍保留此制度。時本鎮屬臺北州海山郡轄區,設有三峽分室;後隨地方制度之改變而成立三峽警察官吏派出所。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二項 警察機關之變遷

一、三峽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二十八年(1895)九月,日人於本地設置臺北縣三角湧警察署,轄海山,桃澗二堡;明治三十年(1897)八月,設臺北縣三角湧辨務署,轄海山、擺接二堡。翌年一月,將三角湧警察署移至柑園,而於三角湧設置憲兵屯所,兼掌警察事務;其轄區劃分以大嵙崁溪為界,南方屬憲兵屯所,北方屬警察署。明治三十三年(1900)一月,廢除憲兵屯所;同年六月,柑園警察署合併於三角湧辨務署,並改稱為第二課;九月二十七日,辨務署辦公廳因遭義民之襲擊而焚燬,乃於十一月二十七日將辨務署遷至大嵙崁街,改為大嵙崁辨務署三角湧支署。明治三十四年(1901)十一月,因地方官制改正,改隸於桃園廳,並成立三角湧支廳,由支廳負責警察事務。
  大正九年(1920)十月一日,因地方制度大改正之結果,廢除三角湧支廳,於原址(三峽庄三峽字三峽五番地)設置臺北州海山郡警察課三峽分室,轄三峽庄內各警察官吏派出所及海山郡番地,以及鶯歌庄(含今之樹林鎮),並將轄區劃分為三個監視區:三峽監視區設有三峽、橫溪、成福、大寮四個派出所;插角監視區設有東眼、大埔、圳子頭、插角四個派出所;鶯歌監視區則設有山子腳、柑園、鶯歌、大湖四個派出所。其後鶯歌庄劃歸海山郡警察課直轄。三峽分室其後隨地方制度之改變而廢除,並於原址成立三峽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三峽、八張、中埔、礁溪、公館後、鳶山、茅埔、隆恩埔、劉厝埔、麥子園等十大段區域。

二、橫溪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一年(1898)七月二十二日,設橫溪派出所於橫溪(俗名坪林),置巡查部長一名,巡查(警員)四名。當其時,其管區因土匪出沒頻仍,任意掠奪住民財產,且時有生番之襲擊,住民夙有無法安居樂業之苦。明治三十三年(1900)四月五日,由於三角湧辨務署遷至大嵙崁,乃將橫溪派出所遷移至溪北小段之林得生宅(即原三角湧辨務署辦公廳),轄溪南、溪北、挖子、頂寮、坪林等處。明治三十四年(1901),地方制度改正,設桃園廳,置三角湧支廳,即隸屬該支廳管轄。同年十一月,由當地居民捐款新建之保甲會議所落成後,即撥出一部份供作派出所之用。
  大正九年(1920)九月一日,地方制度改正,廢除三角湧支廳之後,橫溪派出所乃改屬海山郡役所管轄。同年九月三日,會議所遭颱風摧毀,遂於橫溪字溪北段四二番地興建一座二十九坪包括宿舍之派出所,工程費耗費五千肆佰肆拾圓整。該派出所於光復後仍沿用二十餘年。

三、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一年(1898)九月二十一日,設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於成福庄(俗名山尖仔腳),當時之名稱為九鬮警察官吏派出所,轄成福全庄及小暗坑。明治三十四年(1901)四月,因日政府實施警察散分制度,乃將小暗坑分離,另設小暗坑警察官吏派出所,並將橫溪警察官吏派出所轄內之坪林編入九鬮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同年四月三日於現址興建面積二十五坪之廳所,於九月二十五日完竣落成,並改稱為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明治四十年(1907)十月一日,撤廢小暗坑警察官吏派出所,重新併入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並將坪林復歸橫溪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
  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原置甲種巡查及乙種巡查各一名;大正十三年(1924)十二月二十五日,改置甲種巡查一名,翌年恢復甲、乙種巡查各一名。迨昭和三至四年間,先後奉臺北州訓令,將配置定員改為甲種巡查一名。

四、大埔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二年(1899)十二月一日,於三峽庄大埔字二鬮六二番地設立二鬮警察官吏派出所,轄福德坑、大埔、山員潭子、十三添及麻園等地方。翌年,犁舌尾警察官吏派出所成立,乃將十三添劃歸其管轄。明治三十四年(1901),由於地方官制改變,改稱為桃園廳三角湧支廳二鬮警察官吏派出所。明治四十一年(1908)十月十二日,二鬮聯合保甲會議所新建落成,遂遷移該派出所至此並借用其一部份為辦公室。
  大正五年(1916),依據桃園廳第六十四號告示,廢除犁舌尾警察官吏派出所,將其轄區併入二鬮派出所管轄。大正九年(1920)九月一日,因官制改正而撤廢桃園廳,遂依台北州第六號告示改稱為海山郡二鬮警察官吏派出所;同年十月一日地方制度改正,其轄區未變,仍以大埔、福德坑、麻園、十三添、山員潭子等五大段為其轄區。大正十三年(1924)四月十日,依府令第三七號通告調整州廳位置、轄區,州郡市名稱及其位置、轄區時,將海山郡番地鹿窟編入三峽庄白雞段後,併入該所之管轄區域。翌年四月於大埔字大埔二○六番地,鳩工興建新廳舍;同年六月竣工同時,並奉台北州第二十號訓令,改稱為大埔警察官吏派出所。

五、大寮警察官吏派出所:

  大正八年(1919)五月四日,於崙尾寮設見張所(看守所),稱崙尾寮警察官吏見張所。大正九年(1920)三月五日,遵照桃園廳第八號告示,改稱為大寮地警察官吏駐在所。大正十一年(1922)一月十五日依臺灣府令第一號告示,改稱為大寮警察官吏派出所。大正十三年(1924)八月十五日,因受強烈颱風侵襲,派出所之廳舍遭受嚴重破壞,遂將辦公室遷移至成福派出所以繼續執行公務。同年十月七日,依據臺北州第一四九號告示,將三峽庄白雞字之紫微坑及牛角坑,改編為白雞字紫微;將竹崙字崙尾寮及竹坑山,分別改編為竹崙字崙尾及竹崙字竹坑。將大寮地與鹿母潭合併變更為大寮。之後由於產業之迅速開發,警察業務日漸繁重,乃於昭和三年(1928)三月,著手興建新廳舍,建設費為參仟伍佰圓整,於同年之七月十三日竣工後,隨即由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遷至新廳舍,以服務當地民眾。光復後該所即行廢除。

六、插角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三年(1900)八月,原於瓦厝埔之隘勇線前進至大寮方面,九月並於瓦厝埔及大寮地分別設立隘勇監督所。明治三十八年(1905)四月,位於福元山之隘勇線亦前進至烏才頭方面,五月並於福元山設立隘勇監督所。翌年八至十月,原插角、有木以及竹坑山方面之隘勇線前進至五寮方面,十一月分別於插角及有木設立隘勇監督所,於插角置警部一名,巡查四名,隘勇十七名,以司警戒任務,並於湊合設立隘勇分遣所,同時撤廢瓦厝埔,大寮地及福元山之隘勇監督所。明治四十一年(1908)四月一日,改稱為蕃務官吏駐在所,復於明治四十三年(1910)四月一日,改稱為蕃務警察官吏駐在所。
  大正二年(1913)四月一日,改稱為插角警察官吏駐在所,派駐警部補一名,巡查四名,巡查補一名及隘勇四名。同年十二月十三日再將派駐定員改為警部補一名,巡查三名,巡查補一名及隘勇四名。至大正十三年(1924)十二月二十五日,復將派駐員改為巡查部長一名,甲種巡查一名,乙種巡查一名及警手一名。翌年四月一日,依據臺北州第一一號告示,將原屬於有木警察官吏駐在所管轄之有木及東麓,歸併於插角之轄區。至昭和七年(1932)二月一日,依據臺北州第一六號告示,撤廢插角警察官吏駐在所,改設插角警察官吏派出所,並將原為插角駐在所管轄之烏才頭,劃歸圳子頭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

七、圳子頭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三年(1900)八月,原三角湧支廳轄內之瓦厝埔隘勇線於前進至大寮方面之際,設立湊合隘勇分遣所。明治四十年(1907)五月,改稱為湊合蕃務警察官吏駐在所。大正二年(1913)二月一日,改稱為湊合警察官吏駐在所。大正六年(1917)三月一日,於圳子頭興建新舍,建坪四十坪,於同年六月一日竣工。其管轄區域為菜園地、圳子頭、柑子樹腳及十八份。昭和七年(1932)二月一日,依據台北州第一號訓令,廢除湊合警察官吏駐在所,重新設立圳子頭警察官吏派出所,轄圳子頭、烏才頭及菜園地等處。

八、五寮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八年(1905)九月,設立五寮隘勇監督分遣所,隸屬桃園廳大嵙崁支廳管轄。明治四十年(1907)九月十五日,改稱為五寮隘勇監督所。翌年四月四日,改隸三角湧支廳,並改稱為五寮蕃務官吏駐在所。大正九年(1920)十月一日,地方官制改正,隸屬台北州海山郡管轄,並改稱為五寮蕃地警察官吏駐在所。昭和七年(1931)二月一日,奉令改為五寮警察官吏派出所。

九、 東眼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四十年(1907)八月,於各隘勇線前進之際,角板山至烏來線之運輸道路亦開闢完成,乃於翌年四月一日,設立雙溪蕃務官吏駐在所,派駐巡查二名及隘勇三名。大正二年(1913),改稱雙溪警察官吏駐在所,並以巡查二名及隘勇一名為其派駐定員。大正九年(1920),依據台北州第六號告示,改稱台北州海山郡雙溪警察官吏駐在所。昭和五年(1930)七月九日,依據台北州第九十號告示,改稱為東眼山警察官吏駐在所。昭和七年(1932)二月一日,依台北州第一號訓令,改稱為東眼警察官吏派出所。光復後該所即行廢除。

十、保甲、壯丁團:

  保甲(村鄰)與壯丁團為派出所之輔助機關,保置保正(村長),甲置甲長(鄰長),以輔助警察官吏處理村鄰事務為其職責。保正初期由庄街長派任,舉地方望族人士充任之。至中期以降,即由卸任保正推薦,經由街長同意而任命之。保正之任期,並無硬性規定,有終身者,抑或有一年半載者;亦有父及子,兄及弟者。甲長即由保正推薦任命之。壯丁團以警察官吏派出所為單位編制並組成聯合壯丁團,在警察官吏指揮監督下,協助防禦匪賊之侵襲,或擔任非常時期(天災地變)之警防工作,以保持庄內的安寧及治安。壯丁團置有團長及副團長,負指導及監督壯丁之責任。本鎮於光復前共有九個壯丁團,壯丁人數計有二六九人。
  保甲事務所亦隸屬於警察官吏派出所,設保甲正副書記各一名。各保甲聯合會即設保健組合員一名。保甲書記主辦戶口遷移及登籍諸事;副書記協辦查報作奸犯科者暨區內保正之聯繫工作。保健組合員,主管各保環境衛生、農業推廣及保內之其他改善事項。保甲事務所每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由保甲聯合會會長主持,並邀請庄街長等官吏列席指導,區內各保正均應出席,遇必要時亦應令甲長參加。開會時由書記擔任翻譯工作。本鎮至光復前,共計有二十九保(二七一甲),隸屬九個警察官吏派出所。

第三節 光復後的警局

一、三峽分局:

  光復後,臺灣省設警務處,掌理全省之警察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各縣,市警衛任務。直轄市,縣、市政府設警察局,局下設分局,分局之下設分駐(派出)所,分駐所以下設警勤區,為警察勤務之基本單位。光復初期,三峽分局之轄區為三峽鎮、鶯歌鎮及樹林鎮(即三鶯地區)。民國六十六年,於本鎮中正路一段四十八號,建築新式辦公大樓使用迄今,民國七十六年,樹林鎮劃歸樹林分區管轄,三峽分局管轄區域變更為三峽鎮及鶯歌鎮,全轄總面積為二一二•一二八平方公里,並受臺北縣警察局之指揮及監督。三峽分局現有編制設分局長一人,副分局長三人(含戶政事務所主任),勤務中心五組──行政、督察、刑事、戶口、保防;並增設資訊室。分局以下轄有十二所分駐所,以及警備隊、交通分隊、三峽消防分隊、鶯歌消防小隊及戶政事務所。警察人員採警員制方式,可分為行政警察、刑事警察、各種專業警察及保安警察,其依職階之不同又可分為佐警、委任、薦任、簡任等級職,由警務處調派工作任務;其職責為保安、交通、消防、救災、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一切保民正俗之工作,並在法規同意範圍內,協助行政機關推動一般行政事宜。

二、分駐所:

  三峽派出所轄區為三峽里、八張里、秀川里、中埔里、弘道里、永館里、中正里、礁溪里、介壽里、安溪里、龍埔里及鳶山里,共十二里,配置員警十七人(包括正副主管),劃分為十五個警勤區。
  吉埔派出所轄區為大埔里、嘉添里、添福里等三里,配置員警包括主管共六人,劃分為五個警勤區。
  橫溪派出所轄區為溪南里、溪北里、溪東里等三里,配置員警包括主管共十一人,劃分為四個警勤區。
  成福派出所轄區為成福里、安坑里、竹崙里等三里,配置員警包括主管共七人,劃分為四個警勤區。
  圳頭派出所轄區為金圳里一里,所內員警含主管共配置五人,劃分為三個警勤區,為里民服務。
  五寮派出所轄區為五寮一里,所內員警含主管共配置六人,劃分為三個警勤區,為里民服務。
  插角派出所轄區為有木里、插角里等二里,配置員警包括主管共七人,劃分為四個警勤區,為里民服務。

三、義消、義警:

(一)三峽消防分隊:

  三峽分局配屬之三峽消防分隊,配置有大型化學車一輛,水箱車三輛,吉普消防幫浦車一輛,救護車一輛,救生艇以及各項消防救災器械。現有消防人員包括主管共十三人,專責消防救災,災害預防,以及搶救載運危急之病患或傷患。

(二)義消:

  三峽分局現有義消七十五人,其職責為協助消防警察執行各種災害之搶救工作,以彌補現有消防人員之不足部份,增加消防警力。義消應具有之出任資格為現住於當地,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熱心公益,無不良素行之男子志願擔任之。並由當地消防警察分(小)隊提名,報請分局核定之。

(三)義警:

  三峽分局現有義警一百七十二人(含幹部),其職責為協助行政警察各分駐(派出)所,執行各項任務。義警應具有之出任資格為十七至十九歲,三十一至四十五歲之優秀男子,或十六至三十歲之優秀女子,其自願為義警者得遴選之,並呈報分局核定之。

(四)民防:

  三峽分局現有民防人員(含幹部)三百人,其職責為協助各分駐(派出)所執行各項勤務工作,其編選對象為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之男子,及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二十五歲之未婚女子,其自願為民防者得遴選之,並呈報分局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