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警政 第一節 清 代 清代並無警察制度,按清代政體,各級地方官司,皆兼掌行政、司法兩權。警察一權,亦有屬行政,有屬司法。諸如防盜屬行政警察之職權,而捕盜則屬司法警察之職權。是故清代警察,並未具備獨立體制。清法以保甲制度之保正,甲長,牌頭受地方官指揮,執行行政警務;以捕盜官及捕役,汛兵執行司法警務。此外各地地保,民壯,亦有補助捕役之責,同為清代警察人員之一。當是時,臺灣知府為地方警察之最高機關,而臺灣地方之治安,全賴汛塘兵丁及保甲組織擔任維護工作。汛塘兵丁屬清代營防,其職責為巡警地方,緝捕盜賊,形為軍旅,實則為警察機關。本鎮於淡水廳海山堡時期,隸屬於海山口汛之轄區。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一項 警察制度之演變 日本據臺時期,以警察為其統治之主要工具,施行所謂的「警察政治」,在街庄組織尚未推展地方自治制度前,警察網已遍佈全省,而且經常由警察機關兼掌地方之行政工作。本鎮於日據時期警察制度之演迭如下: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二項 警察機關之變遷 一、三峽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二十八年(1895)九月,日人於本地設置臺北縣三角湧警察署,轄海山,桃澗二堡;明治三十年(1897)八月,設臺北縣三角湧辨務署,轄海山、擺接二堡。翌年一月,將三角湧警察署移至柑園,而於三角湧設置憲兵屯所,兼掌警察事務;其轄區劃分以大嵙崁溪為界,南方屬憲兵屯所,北方屬警察署。明治三十三年(1900)一月,廢除憲兵屯所;同年六月,柑園警察署合併於三角湧辨務署,並改稱為第二課;九月二十七日,辨務署辦公廳因遭義民之襲擊而焚燬,乃於十一月二十七日將辨務署遷至大嵙崁街,改為大嵙崁辨務署三角湧支署。明治三十四年(1901)十一月,因地方官制改正,改隸於桃園廳,並成立三角湧支廳,由支廳負責警察事務。 二、橫溪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一年(1898)七月二十二日,設橫溪派出所於橫溪(俗名坪林),置巡查部長一名,巡查(警員)四名。當其時,其管區因土匪出沒頻仍,任意掠奪住民財產,且時有生番之襲擊,住民夙有無法安居樂業之苦。明治三十三年(1900)四月五日,由於三角湧辨務署遷至大嵙崁,乃將橫溪派出所遷移至溪北小段之林得生宅(即原三角湧辨務署辦公廳),轄溪南、溪北、挖子、頂寮、坪林等處。明治三十四年(1901),地方制度改正,設桃園廳,置三角湧支廳,即隸屬該支廳管轄。同年十一月,由當地居民捐款新建之保甲會議所落成後,即撥出一部份供作派出所之用。 三、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一年(1898)九月二十一日,設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於成福庄(俗名山尖仔腳),當時之名稱為九鬮警察官吏派出所,轄成福全庄及小暗坑。明治三十四年(1901)四月,因日政府實施警察散分制度,乃將小暗坑分離,另設小暗坑警察官吏派出所,並將橫溪警察官吏派出所轄內之坪林編入九鬮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同年四月三日於現址興建面積二十五坪之廳所,於九月二十五日完竣落成,並改稱為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明治四十年(1907)十月一日,撤廢小暗坑警察官吏派出所,重新併入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並將坪林復歸橫溪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 四、大埔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二年(1899)十二月一日,於三峽庄大埔字二鬮六二番地設立二鬮警察官吏派出所,轄福德坑、大埔、山員潭子、十三添及麻園等地方。翌年,犁舌尾警察官吏派出所成立,乃將十三添劃歸其管轄。明治三十四年(1901),由於地方官制改變,改稱為桃園廳三角湧支廳二鬮警察官吏派出所。明治四十一年(1908)十月十二日,二鬮聯合保甲會議所新建落成,遂遷移該派出所至此並借用其一部份為辦公室。 五、大寮警察官吏派出所: 大正八年(1919)五月四日,於崙尾寮設見張所(看守所),稱崙尾寮警察官吏見張所。大正九年(1920)三月五日,遵照桃園廳第八號告示,改稱為大寮地警察官吏駐在所。大正十一年(1922)一月十五日依臺灣府令第一號告示,改稱為大寮警察官吏派出所。大正十三年(1924)八月十五日,因受強烈颱風侵襲,派出所之廳舍遭受嚴重破壞,遂將辦公室遷移至成福派出所以繼續執行公務。同年十月七日,依據臺北州第一四九號告示,將三峽庄白雞字之紫微坑及牛角坑,改編為白雞字紫微;將竹崙字崙尾寮及竹坑山,分別改編為竹崙字崙尾及竹崙字竹坑。將大寮地與鹿母潭合併變更為大寮。之後由於產業之迅速開發,警察業務日漸繁重,乃於昭和三年(1928)三月,著手興建新廳舍,建設費為參仟伍佰圓整,於同年之七月十三日竣工後,隨即由成福警察官吏派出所遷至新廳舍,以服務當地民眾。光復後該所即行廢除。 六、插角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三年(1900)八月,原於瓦厝埔之隘勇線前進至大寮方面,九月並於瓦厝埔及大寮地分別設立隘勇監督所。明治三十八年(1905)四月,位於福元山之隘勇線亦前進至烏才頭方面,五月並於福元山設立隘勇監督所。翌年八至十月,原插角、有木以及竹坑山方面之隘勇線前進至五寮方面,十一月分別於插角及有木設立隘勇監督所,於插角置警部一名,巡查四名,隘勇十七名,以司警戒任務,並於湊合設立隘勇分遣所,同時撤廢瓦厝埔,大寮地及福元山之隘勇監督所。明治四十一年(1908)四月一日,改稱為蕃務官吏駐在所,復於明治四十三年(1910)四月一日,改稱為蕃務警察官吏駐在所。 七、圳子頭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三年(1900)八月,原三角湧支廳轄內之瓦厝埔隘勇線於前進至大寮方面之際,設立湊合隘勇分遣所。明治四十年(1907)五月,改稱為湊合蕃務警察官吏駐在所。大正二年(1913)二月一日,改稱為湊合警察官吏駐在所。大正六年(1917)三月一日,於圳子頭興建新舍,建坪四十坪,於同年六月一日竣工。其管轄區域為菜園地、圳子頭、柑子樹腳及十八份。昭和七年(1932)二月一日,依據台北州第一號訓令,廢除湊合警察官吏駐在所,重新設立圳子頭警察官吏派出所,轄圳子頭、烏才頭及菜園地等處。 八、五寮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三十八年(1905)九月,設立五寮隘勇監督分遣所,隸屬桃園廳大嵙崁支廳管轄。明治四十年(1907)九月十五日,改稱為五寮隘勇監督所。翌年四月四日,改隸三角湧支廳,並改稱為五寮蕃務官吏駐在所。大正九年(1920)十月一日,地方官制改正,隸屬台北州海山郡管轄,並改稱為五寮蕃地警察官吏駐在所。昭和七年(1931)二月一日,奉令改為五寮警察官吏派出所。 九、 東眼警察官吏派出所: 明治四十年(1907)八月,於各隘勇線前進之際,角板山至烏來線之運輸道路亦開闢完成,乃於翌年四月一日,設立雙溪蕃務官吏駐在所,派駐巡查二名及隘勇三名。大正二年(1913),改稱雙溪警察官吏駐在所,並以巡查二名及隘勇一名為其派駐定員。大正九年(1920),依據台北州第六號告示,改稱台北州海山郡雙溪警察官吏駐在所。昭和五年(1930)七月九日,依據台北州第九十號告示,改稱為東眼山警察官吏駐在所。昭和七年(1932)二月一日,依台北州第一號訓令,改稱為東眼警察官吏派出所。光復後該所即行廢除。 十、保甲、壯丁團: 保甲(村鄰)與壯丁團為派出所之輔助機關,保置保正(村長),甲置甲長(鄰長),以輔助警察官吏處理村鄰事務為其職責。保正初期由庄街長派任,舉地方望族人士充任之。至中期以降,即由卸任保正推薦,經由街長同意而任命之。保正之任期,並無硬性規定,有終身者,抑或有一年半載者;亦有父及子,兄及弟者。甲長即由保正推薦任命之。壯丁團以警察官吏派出所為單位編制並組成聯合壯丁團,在警察官吏指揮監督下,協助防禦匪賊之侵襲,或擔任非常時期(天災地變)之警防工作,以保持庄內的安寧及治安。壯丁團置有團長及副團長,負指導及監督壯丁之責任。本鎮於光復前共有九個壯丁團,壯丁人數計有二六九人。 第三節 光復後的警局 一、三峽分局: 光復後,臺灣省設警務處,掌理全省之警察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各縣,市警衛任務。直轄市,縣、市政府設警察局,局下設分局,分局之下設分駐(派出)所,分駐所以下設警勤區,為警察勤務之基本單位。光復初期,三峽分局之轄區為三峽鎮、鶯歌鎮及樹林鎮(即三鶯地區)。民國六十六年,於本鎮中正路一段四十八號,建築新式辦公大樓使用迄今,民國七十六年,樹林鎮劃歸樹林分區管轄,三峽分局管轄區域變更為三峽鎮及鶯歌鎮,全轄總面積為二一二•一二八平方公里,並受臺北縣警察局之指揮及監督。三峽分局現有編制設分局長一人,副分局長三人(含戶政事務所主任),勤務中心五組──行政、督察、刑事、戶口、保防;並增設資訊室。分局以下轄有十二所分駐所,以及警備隊、交通分隊、三峽消防分隊、鶯歌消防小隊及戶政事務所。警察人員採警員制方式,可分為行政警察、刑事警察、各種專業警察及保安警察,其依職階之不同又可分為佐警、委任、薦任、簡任等級職,由警務處調派工作任務;其職責為保安、交通、消防、救災、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一切保民正俗之工作,並在法規同意範圍內,協助行政機關推動一般行政事宜。 二、分駐所:
三峽派出所轄區為三峽里、八張里、秀川里、中埔里、弘道里、永館里、中正里、礁溪里、介壽里、安溪里、龍埔里及鳶山里,共十二里,配置員警十七人(包括正副主管),劃分為十五個警勤區。 三、義消、義警: (一)三峽消防分隊: 三峽分局配屬之三峽消防分隊,配置有大型化學車一輛,水箱車三輛,吉普消防幫浦車一輛,救護車一輛,救生艇以及各項消防救災器械。現有消防人員包括主管共十三人,專責消防救災,災害預防,以及搶救載運危急之病患或傷患。 (二)義消: 三峽分局現有義消七十五人,其職責為協助消防警察執行各種災害之搶救工作,以彌補現有消防人員之不足部份,增加消防警力。義消應具有之出任資格為現住於當地,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熱心公益,無不良素行之男子志願擔任之。並由當地消防警察分(小)隊提名,報請分局核定之。 (三)義警: 三峽分局現有義警一百七十二人(含幹部),其職責為協助行政警察各分駐(派出)所,執行各項任務。義警應具有之出任資格為十七至十九歲,三十一至四十五歲之優秀男子,或十六至三十歲之優秀女子,其自願為義警者得遴選之,並呈報分局核定之。 (四)民防:
三峽分局現有民防人員(含幹部)三百人,其職責為協助各分駐(派出)所執行各項勤務工作,其編選對象為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之男子,及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二十五歲之未婚女子,其自願為民防者得遴選之,並呈報分局核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