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衛生

第一節 概 說 

  清代地方官府,向少注意衛生事務。日人據台之初,僅總督府民政局先後設置衛生事務所及衛生課;縣廳地方,則無專司衛生事務機構之設置。明治三十三年(1900),始由警察官吏兼管衛生事務。翌年地方制度改正,成立台北廳,於警務課設衛生,防疫工作,分掌衛生行政,醫藥管理,衛生工程,鴉片取締,公共衛生及防治傳染病疫等事項,並於各支廳轄區設置公醫,以司傳染病之預防及死傷之檢診,與獸肉營業,藥商,以及藝妓、侍應生等之管理檢察事項。大正九年(1920),地方官制改正,台北州於警務部設立衛生課,置衛生技師、警察醫、衛生技手等,掌理境內之衛生行政事務。州下置郡,其衛生行政,由各郡之警察課司之。郡下之街庄及保甲,亦同負各該區衛生行政之責。
  光復以後,依照規定,衛生所應設置於鄉鎮公所所在地,其管轄權隸屬於衛生局,並受鄉鎮長之監督,辦理各該鄉鎮有關衛生保健事項;其業務如下:(一)實施診療工作。(二)辦理配合國際衛生合作事業。(三)傳染病管理。(四)婦嬰衛生。(五)衛生教育。(六)環境衛生之改善。(七)學校衛生。(八)生命統計及衛生業務統計。(九)協助醫藥管理及行政。(十)其他有關鄉鎮衛生保健事項。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一項 改正市街

  明治四十三年(1910),台灣總督府將原台北基隆市區改正委員會,改為總督府市區改正委員會,成為全島市區改正及衛生設施之機關。大正四年(1915)三月三十一日,桃園廳調整支廳長級單位主管,由達脇良太郎氏擔任三角湧支廳長。當時之三角湧街係明治二十八年(1895)日軍焚街後依舊貌再逐漸復建而成,其街屋依舊似清領時期一般,道路寬窄不一,屋簷高低參差不齊;在日人眼中,不僅街道狹窄,街容亦不甚雅觀,更無排水系統,甚不整潔亦不衛生。有鑑於衛生觀念推行之重要,達脇支廳長覺得有必要進行街區改正,即著手計劃之。依照日政府於明治三十三年(1900)所發佈之「臺灣家屋建築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凡有(一)公益之必要。(二)危險之虞。(三)有害健康情況時,地方長官得限期改造之。同規則第四條並規定:臨街之建築物留設騎樓,其構造,寬幅由地方長官決定。此條規則給予地方長官充份之授權。當時全台已進行「市區改正」計劃者,僅少數大、中型都市,日政府尚未及對三角湧此類僅一、二條街路之小型集鎮進行規劃;三角湧街這項街區改正工程即在當年日人以警察治理地方事務,造成警察儼然地方政府化身之權威地位下,由地方長官達脇支廳長大力推動而促成。
  大正五年(1916),達脇支廳長正式推動三角湧街區改正工作之進行,於是街面整齊劃一,面目為之一新;除了街道整齊,亦加蓋市街地下排水溝,使得三角湧街之衛生設施亦大為齊備。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二項 建設自來水、污物清除

  日人據台之初,居民飲水皆以井水與河水為主,水質甚為不良;其後日政府乃於本庄裝設自來水管道,並鑿設七口公井,以供應乾淨之水源。大正十年(1921),日政府公佈「大清潔法施行細則」,昭和四年(1929),公佈「監視吏採用規則」,設置掃除監督及掃除巡視等官吏,以監督及指揮街區居民。依照規定,於每年春秋二期,各舉行大清潔一次,並按下列各項施行清除:(一)住宅內外之掃除及雜草之割除。(二)室內之隔扇,地蓆,臥具及雜物等,均應移於日光下曝曬,並灑掃室內環境。(三)住宅內外如有漏水及污水滲透之處,應即修繕;如僅為潮溼,則應以石灰或木炭灰、乾砂等撒佈之。(四)床架床板之一部或全部,應取出掃除。(五)儲存器物之倉庫,按(一)至(四)項之規定掃除之。(六)陰溝(即下水道)如有阻塞或破損,應即疏浚修理。(七)井欄、井水、水源及流水之處,應注意是否暢通。除了依上述規定,於每年春秋二期舉行大清潔之外,自昭和八年(1933)起,亦規定於每月六日及二十六日為清潔日。對於整體環境品質及衛生之情況,日人可謂相當重視。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三項 傳染病預防注射、防疫所

  日人據台之初,本島傳染病之流行,如赤痢、腸傷寒等,始終未斷;其初期十餘年間,鼠疫尤為猖獗,且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當時之傳染病種類計有霍亂、鼠疫、腸傷寒、赤痢、斑疹傷寒、白喉、痘瘡及猩紅熱等八類。日政府懍於傳染病流行之烈,曾有傳染病預防法之施行,以嚴防病菌之傳播,並力予撲滅。嗣以預防接種及血清治療等防疫方法之進步,與衛生知識之普及,一般傳染病始逐年減少。然而腸傷寒症之傳染,仍然有增無減。日政府乃於大正二年(1913)於台北廳特設防疫系主其事,並於傳染病發生時,設置檢疫委員(例以警察官吏防疫醫官、警察醫及公醫等充之)司檢診預防事務。對於鼠疫之防治,尤為嚴格。當大正三、五年(1914、1916)兩年間,於轄境內發現鼠疫患者,隨即設置檢疫部,並令附近之街庄居民,普遍置備捕鼠器,以及分區配置警察人員,發給捕鼠之食餌及殺鼠劑,組織特別捕鼠隊及使用捕鼠幕等。倘發現有鼠菌,當即成立檢疫委員組織,進行各種防疫工作。並嚴格取締淡水河所有船舶,陸上則於主要之地區設置防鼠壁設備之裝卸場;於水陸同時警戒之努力下,鼠疫始漸消滅。
  至大正十一年(1921),日本政府公佈將其傳染病預防法施行於台灣,以霍亂、赤痢、腸傷寒、副傷寒、天花、斑疹傷寒、猩紅熱、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鼠疫等十種為法定傳染病。地方官認為於防疫上有必要時,得施行健康診斷或屍體檢驗,交通及集會之限制,舊衣物與販賣飲食品之處分,火車船舶與公共場所之防疫設施,以及其他必要之措施。至於預防所需之費用,概由街庄負擔。本庄並有設置傳染病隔離所一所,以及公廁一所,以杜絕傳染病源之傳播。
  預防接種為預防傳染病之最簡易經濟而有效之方法。如種痘為我國舊法,本庄早已施行之;日本之種痘法,至昭和四年(1929)始公佈「種痘法施行細則」。依該法之規定,計分兩期種痘:第一期自出生至次年六月;第二期為虛歲十歲。凡監護人皆有使未成人接受種痘之義務。街庄長應於每年二月至四月,對於居民之達種痘期者,指定其種痘之日期及地點。地方長官於防疫上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應受種痘人之範圍及日期,施行臨時種痘。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四項 助產士、護士

  台灣初期之助產士,向稱先生媽;日據時期稱為產婆。觀其處理方法,多涉及迷信,不盡合理。本縣地區,於日治時期,明治三十二年(1899)八月,規定其營業許可,以領有日本之產婆准許證或經驗豐富,暫准執業者為限。明治三十五年(1902)八月,台北廳公佈產婆取締規則,規定產婆之年齡須在二十歲以上,經產婆試驗合格,或在官方之公立醫院學習助產,領有證書者,方得開業。同年,台北醫院制定【產婆養成規則】,以服務期滿,成績優良之護士,習產科一年,稱為產婆。明治四十年(1907)在台北醫院以官費培養本省籍女子為助產士。大正十一年(1922)二月,設立台北醫院助產婦講習所。翌年公佈台灣【助產士規則】及【助產士考試規則】,前者規定年齡、資格及執業手續等;後者規定助產士考試,由台灣總督府助產士考試委員會辦理,規定參加考試資格,並逐年舉行考試。
  護士之於台灣,初期僅於公立醫院中置之。大正十三年(1924),台灣總督府制定看護婦規則,規定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台灣總督府醫院看護婦講習所或經總督指定之看護婦學校及養成所畢業者。(二)受地方官府看護婦試驗合格者。(三)在日本得有看護婦准許之資格者。經地方官之准許,方得執業。
  日據以前,本庄之衛生設施尚未普及,僅在街坊偶有中醫房及漢醫駐設。迨日治時期,除了藉同風會於每年舉辦之集會上宣導並灌輸衛生觀念外,並有公設助產士之設置。公設助產士係於昭和三年(1928)二月二十六日設置,除了施行定期種痘外,平時乃為妊婦接生,並定期舉辦【婦女育兒講話會】,授予嬰兒衛生知識。昭和四年至八年(1929至1933)以來,本庄助產士之受理情形如下:

年  別

受理妊婦數

生 產 兒 數

死 產 兒 數

合 計

備 考

合計

合計

昭和四年

36

16

18

34

1

1

2

36

林 卻

昭和五年

41

17

20

37

3

1

4

41

林 卻

昭和六年

41

20

20

40

0

1

1

41

林 卻

昭和七年

52

32

17

49

2

1

3

52

林 卻

昭和八年

89

47

36

83

2

4

6

89

王 招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五項 藥劑管理

  日據台灣翌年,台灣總督府公佈台灣藥劑師藥材商取締規則,凡持有日本之藥劑師許可執照或台灣總督府之藥劑師許可證者,皆得為藥劑師。藥劑師開業時應設定開業地點並附上許可證,並呈報該地方官廳。大正十一年(1922)十二月公佈日本藥劑法施行於台灣,凡依醫師、齒科醫師或獸醫之藥方調配藥劑者,稱為藥劑師,得製造或販賣藥品;至其資格與執行調劑業務,均有具體之規定。
  至於以藥品營業者稱為藥商,中西各藥之批發門售及製藥或調劑者均屬之。日治時期,藥品之來源,中藥來自大陸,西藥以日本輸入為主。本鎮於日治時期,藥劑商行約有十餘家左右。藥商於開業時,均應向該管地方官廳申請發給許可執照。所有藥品之性狀品質,均須適合日本之規定,或合於外國藥典;對於毒藥或劇藥之輸入販賣,與醫師之處方,均有嚴格之限制。

第三節 光復以後之衛生 第一項 沿 革 

  光復以來,本鎮之人口逐年增加,中西醫療處所及藥商亦愈見增設,鎮內之衛生所創立於民國三十八年(1949)初,初設之時,於人力、物力及權屬單位之轉換權上頗多困難,其後經與衛生局多次磋商,以及所內工作人員之極力爭取下,於民國六十三年始正式歸屬為衛生局之基層醫療保健衛生單位,為服務偏遠地區鎮民,衛生所乃於民國七十四年於本鎮插角里增設一所衛生室(基層保健服務中心),內置二位工作人員,對於偏遠山區之插角、有木、金圳等里之里民從事各項有關保健服務之工作,為加強服務民眾,提升工作水準,乃於民國七十九年十月,試辦綜合性護理保健工作,至民國八十年四月起正式辦理此項業務,並自八十年九月起,每月舉辦所內人員之【自我成長在職訓練】,以充實專業知識。
  本鎮衛生所現有主任兼醫師一人,下設公共衛生護士三人,助產士一人,保健員三人,檢驗員一人,衛生稽查員一人,辦事員一人,工友一人計十二位編制人員;另有省家庭計劃研究所派駐之護理佐理員二人,以及台灣省慢性病(原結核病)防治局派駐之護理佐理員一人,總計十五位工作人員共同負責本鎮之各項衛生行政暨醫療保健等工作。
  各編制工作人員之業務分別為:
  主任兼醫師──醫療職系:辦理衛生所行政、保健、醫療等全盤業務;綜理衛生業務,推行全鎮衛生業務及配合鎮公所有關轄區內之衛生行政工作,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作衛生行政之推展工作;辦理門診醫療工作及衛生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理助產職系:協助醫師執行門診醫療及體檢工作,各種預防接種之注射,婦幼衛生教育及諮詢工作,中老年疾病防治工作,傳染病防治,保健服務台,日本腦炎防治,多氯聯苯防治,推行改善國民營養諮詢工作,家戶衛生宣傳輔導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保健員──衛生環保技術職系(原衛生行政職系):負責衛生教育業務之推展,學校衛生及學童砂眼檢查,寄生蟲防治,視力保健等保健防治工作;B型肝炎及癌症之防治,醫療門診司藥及藥品統計工作,生命統計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檢驗員──檢驗職系:辦理門診之檢驗工作,性病及愛滋病防治,學童尿液之篩檢,防疫管理之追蹤訪視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衛生稽查員──衛生環保行政職系(原衛生行政職系):辦理醫政、藥政稽查工作,食品衛生、環境衛生、營養衛生管理、公害防治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辦事員──一般行政職系:辦理文書業務,總務業務及文書管理,辦理為民服務工作,協助門診醫療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 友──協助體檢及B型肝炎等所內工作,衛生所環境衛生之維護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家庭計劃護理佐理員──由台灣省家庭計劃研究所派駐,負責辦理家庭計劃及人口政策宣導工作,巡迴醫療,婦幼衛生及優生保健,先天性缺陷兒診治輔導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慢性病(結核病)護理佐理員──由台灣省慢性病(原結核病)防治局派駐,負責辦理慢性病及中老年病防治工作,結核病防治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三節 光復以後之衛生 第二項 醫療保健 

一、本鎮衛生所之各項醫療行政及保健服務工作包括有:

(一)嬰幼兒、學齡前兒童、國小學童之健康保健及各項預防注射:幼兒預防接種工作上,疫苗冷藏管理嚴謹及專人衛生教育指導,學童保健工作上,八一學年度德國痳疹學童六○二人,共接種五五五人,完成率為百分之九二•一。國小砂眼檢查二、四二八人,治療一二七人;寄生蟲及蟯蟲檢查人數六、八九三人;癩病接受指導及領藥一人;視力保健及青蛙肢輔導共二十四家;尿液篩檢一○、六六五人次(國中八、五四○人)。

(二)中老年疾病之防治:配合衛生保健服務台,於每日上班時間,以及配合本鎮之各項集會,由護產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共同辦理四十歲以上民眾血壓、血糖、尿液等之篩檢並建立篩檢卡。另亦利用各種集會時間廣為宣導此項服務,以鼓勵民眾主動參與健診,確實防治高血壓及糖尿病等中老年病症。

(三)孕產婦之產前產後檢查:衛生所於每周三下午皆辦理孕婦產前產後檢查,並分發營養補給品。對於多胎曾孕育異常個案為優先管理對象,除採取一對一之個別衛教外,如發現異常即轉介就醫,事後並予以追蹤輔導。

(四)結核病(慢性病)之預防與治療。

(五)餐飲業、食品業之衛生管理:著重於檢驗及輔導。於八十年度共抽驗食品十種,一般食品檢驗輔導一八○家,餐飲業者衛生檢驗輔導一○六家;並辦理團體膳食衛生講習。

(六)性病、愛滋病防治:有鑑於此類病例之為害身心甚鉅,衛生所除了張貼宣傳海報,定期施行衛生教育外,對於患者並予以治療及複查,以及在施以有關知識之教導。

(七)B型肝炎防治:配合衛生保健服務台,對於新生兒、學齡前幼兒及國小入學新生兒施以預防注射;八十年度第一劑共注射二、五二八人,第二劑共注射二、九七四人,第三劑共注射二、七二八人,第四劑共注射一、○八八人次。另外對於孕婦亦施以B型肝炎之檢驗,以防治母體傳染胎兒;並於鎮內施行團體衛生教育。

(八)優生保健、家庭計劃及人口政策之宣導:設收案登記本,符合優先管理對象則建卡管理,並予以定期指導及追蹤,追蹤個案之管理記錄情形,可視情況予以家訪、門診或電話通信方式管理,而偏遠地區及個案問題較多之地區,或有優生保健、人工流產、使用避孕方法有特殊異常問題,以及家境貧困子女數多者,則予以家訪。對於已結紮或非優生管理對象不予以建卡管理,由個案主動尋求諮詢時予以服務及輔導,並透過團體衛生教育予以宣導。衛生所內除了於所內備有口服避孕藥、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供給需用民眾外,對於家庭中患有智障、殘障、精神病患、未成年人工流產、高齡不孕症,以及偏遠地區低收入低教育之家庭,均予以輔導及管理。

(九)托兒所、幼稚園之健康保險及衛生管理:目前之管理所數共有十七所(班數六十八班);兒童保健之工作內容大致為:健康檢查(八十年度一、八九二人),寄生蟲檢查(八十年度二、七五八人),身體異常處理一五六人,外傷處理四八六人,其它諸如幼兒母親配合園所及衛生所參與保健及輔導工作,家庭訪問、健康異常追蹤調查等,亦皆為幼兒保健工作之項次。

(十)子宮頸癌抹片及乳癌之檢查。

(十一)國民營養之諮詢。

(十二)衛生教育之宣導:衛生教育之工作,包括衛生教育講習會、座談會及專題演講。

(十三)家戶之衛生宣導。

(十四)工業職業病及衛生安全之防護。

(十五)理燙髮業之衛生管理:每年定期辦理理燙髮業衛生講習會,以及辦理衛生稽查及輔導工作,八十年度共稽查理髮業六二家,燙髮業七七家。

(十六)民防醫療救護。

(十七)本鎮社區衛生促進委員會之執行單位:社區衛生促進會全年定期召開四次委員會議,並依工作計劃執行各種大項活動,包括中老年疾病防治,實施口腔衛生講座,心理衛生專題演講,老人健康檢查,敬老慶生聯歡會,親子園遊會等;以及配合衛生所業務協助宣導各項衛生教育工作,如中老年病防治及實施民眾,托兒所口腔衛生講座等活動;以及成立衛生器材租借中心等。  

  衛生促進會為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依據省政府〈充實並普及醫療保健設施,提升醫療水準與品質以增進省民健康〉之方案而成立之委員會,其獨立於衛生機關之外,具有以下之功能:(1)社區醫療。(2)衛生保健。(3)衛生宣導。(4)衛生建議。(5)觀摩活動。其目的在於發現社區衛生問題並予以協調解決,探討社區民眾之需求,爭取各項社區資源,籌措衛生經費,使委員會發揮應有之功能,以促進民眾積極參與社區醫療保健工作,教育民眾正確之衛生觀念,適當應用醫療保健設施,疾病居家照顧。期能教育民眾主動貢獻人力、物力於社區各項醫療保健工作,以藉由民眾之參與,有助於衛生保健工作之推展。

(十八)傳染病防疫措施與處理。

(十九)家庭訪視:採用綜合性地段管理,以家庭為單位的方法,提供綜合性、連續性之護理服務,提升服務品質。

(二十)特種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

(二十一)一般健康檢查門診

三峽鎮衛生所每周門診工作表:

項目

工作項目

時間

上午

下午

星期一

1. 體檢 2. 預防注射門診 3.一般門診

1. 預防注射門診 2. 家庭訪視

星期二

1. 嬰幼兒保健門診

1. 預防注射門診 2. 家庭訪視

星期三

1. 癌症防治、德痳注射門診 2.TB領藥 
3. 慢性病保健門診 4.一般門診

1. 預防注射門診 2. 家庭訪視 
3. 產前產後檢查

星期四

1. 嬰幼兒保健門診 2.一般門診

1. 預防注射門診 2. 家庭訪視

星期五

1. 預防注射門診 2.一般門診

1. 預防注射門診 2. 家庭訪視

星期六

1. 預防注射門診 2.一般門診

 

備註

1. 增設家庭計劃流動隊門診(每個月第一周星期三上午)2.每日分發家庭計劃用品

(二十二)偏遠地區巡迴醫療:巡迴醫療服務由台灣省立台北醫院定時定點派遣醫療小組,每星期一至成福里醫療站,星期四於嘉添里活動中心,星期五於插角里基層保健服務中心(衛生室)診療,衛生所亦派遣工作人員在場配合並作保健衛生教育之宣導工作。

二、出生及死亡統計

  本鎮至七十九年底全鎮總人口計五九、九四○人,當年出生人口計一、一○三人,粗出生率為千分之一八%,粗死亡率為千分之六•五%,自然增加率為千分之一二•○○%。四十歲以上之人口計為一五、九二九人,佔總人口百分比之二六•六%。十五歲至三十九歲有偶婦女人口計五、七九九人,佔總人口百分比之九•七%。茲列述三峽鎮主要死亡原因如下:

三峽鎮主要死亡原因分類表:

順 位

一九七五年國際簡略死因分類號碼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死亡百分率

  

總計

所有死亡原因

391

264

127

660.71

100.00

08-14

惡性腫瘤

78

52

26

131.80

19.95

29

腦血管疾病

64

33

26

108.15

16.37

E47–E53

意外事故及不良影響

48

39

9

81.11

12.28

250,251,27,28*

心臟疾病

40

26

14

67.59

10.23

347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18

14

4

30.42

4.60

350

腎炎、腎徵候群及腎變性病

13

7

6

21.97

3.32

323

支氣管炎、肺氣腫及氣喘

12

10

2

20.28

3.07

181

糖尿病

9

6

3

15.21

2.30

321

肺炎

9

7

2

15.21

2.30

038

敗血症

8

8

0

13.52

2.05

  

  

其他

92

57

35

155.46

23.53

十一

E54

自殺

8

6

2

13.52

2.05

十二

02

結核病

6

4

2

10.14

1.53

十三

44

先天性畸型

5

0

5

8.45

1.28

十四

341

胃及十二指腸之潰瘍

4

2

2

6.76

1.02

十五

26

高血壓性疾病

3

3

0

5.07

0.77

附註:
1. 年中人口數59,179人   

2. *符號表示其病名僅佔該號碼中之一部份疾病   

3. 28係包括國際詳細分類號碼420-429之全部疾病

第三節 光復以後之衛生 第三項 醫藥管理 

  衛生所醫藥管理包括醫政管理及藥政管理,現分述如下:

(一)醫政管理:

  衛生所對於本鎮目前所有之醫療機構,均予以輔導工作,每年並舉辦民防常年訓練一次,萬安演習一次,以及配合鎮公所舉辦之活動予以救護支援隊。本鎮目前共有醫院五家,西醫診所二十三家,中醫診所二家,牙醫診所四家,醫檢所一家。

(二)藥政管理:

  目前本鎮共有西藥商二十四家,中藥商六家,醫療器材販賣局六家,並於八十年度取締無照藥商七家。

表一:三峽鎮歷年藥商統計數一覽表

年  度

總 計

西   藥   商

中藥商

醫療器材商

小 計

販賣業

製造業

69

37

21

19

2

10

6

70

36

21

19

2

9

6

71

37

23

21

2

8

6

72

39

25

22

3

8

6

73

41

28

25

3

7

6

74

42

29

26

3

7

6

75

41

29

25

4

6

6

76

39

27

23

4

6

6

77

38

26

22

4

6

6

78

39

27

22

5

6

6

79

40

28

23

5

6

6

80

41

29

24

5

6

6

表二:三峽鎮各里現有診所及藥商分佈一覽表

里 別

總 計

中醫診所

西醫診所

中藥房

西藥房

永館里

27

2

12

3

10

三峽里

4

   

4

       

      

溪北里

6

  

2

1

3

大埔里

6

  

1

   

5

礁溪里

2

  

2

     

    

介壽里

3

  

 

1

2

成福里

2

     

1

1

鳶山里

1

  

1

     

    

安溪里

1

 

1

     

   

中埔里

1

  

     

    

1

竹崙里

1

  

   

    

1

龍埔里

1

    

   

    

1

合計

55

2

23

6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