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衛生 第一節 概 說 清代地方官府,向少注意衛生事務。日人據台之初,僅總督府民政局先後設置衛生事務所及衛生課;縣廳地方,則無專司衛生事務機構之設置。明治三十三年(1900),始由警察官吏兼管衛生事務。翌年地方制度改正,成立台北廳,於警務課設衛生,防疫工作,分掌衛生行政,醫藥管理,衛生工程,鴉片取締,公共衛生及防治傳染病疫等事項,並於各支廳轄區設置公醫,以司傳染病之預防及死傷之檢診,與獸肉營業,藥商,以及藝妓、侍應生等之管理檢察事項。大正九年(1920),地方官制改正,台北州於警務部設立衛生課,置衛生技師、警察醫、衛生技手等,掌理境內之衛生行政事務。州下置郡,其衛生行政,由各郡之警察課司之。郡下之街庄及保甲,亦同負各該區衛生行政之責。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一項 改正市街 明治四十三年(1910),台灣總督府將原台北基隆市區改正委員會,改為總督府市區改正委員會,成為全島市區改正及衛生設施之機關。大正四年(1915)三月三十一日,桃園廳調整支廳長級單位主管,由達脇良太郎氏擔任三角湧支廳長。當時之三角湧街係明治二十八年(1895)日軍焚街後依舊貌再逐漸復建而成,其街屋依舊似清領時期一般,道路寬窄不一,屋簷高低參差不齊;在日人眼中,不僅街道狹窄,街容亦不甚雅觀,更無排水系統,甚不整潔亦不衛生。有鑑於衛生觀念推行之重要,達脇支廳長覺得有必要進行街區改正,即著手計劃之。依照日政府於明治三十三年(1900)所發佈之「臺灣家屋建築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凡有(一)公益之必要。(二)危險之虞。(三)有害健康情況時,地方長官得限期改造之。同規則第四條並規定:臨街之建築物留設騎樓,其構造,寬幅由地方長官決定。此條規則給予地方長官充份之授權。當時全台已進行「市區改正」計劃者,僅少數大、中型都市,日政府尚未及對三角湧此類僅一、二條街路之小型集鎮進行規劃;三角湧街這項街區改正工程即在當年日人以警察治理地方事務,造成警察儼然地方政府化身之權威地位下,由地方長官達脇支廳長大力推動而促成。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二項 建設自來水、污物清除 日人據台之初,居民飲水皆以井水與河水為主,水質甚為不良;其後日政府乃於本庄裝設自來水管道,並鑿設七口公井,以供應乾淨之水源。大正十年(1921),日政府公佈「大清潔法施行細則」,昭和四年(1929),公佈「監視吏採用規則」,設置掃除監督及掃除巡視等官吏,以監督及指揮街區居民。依照規定,於每年春秋二期,各舉行大清潔一次,並按下列各項施行清除:(一)住宅內外之掃除及雜草之割除。(二)室內之隔扇,地蓆,臥具及雜物等,均應移於日光下曝曬,並灑掃室內環境。(三)住宅內外如有漏水及污水滲透之處,應即修繕;如僅為潮溼,則應以石灰或木炭灰、乾砂等撒佈之。(四)床架床板之一部或全部,應取出掃除。(五)儲存器物之倉庫,按(一)至(四)項之規定掃除之。(六)陰溝(即下水道)如有阻塞或破損,應即疏浚修理。(七)井欄、井水、水源及流水之處,應注意是否暢通。除了依上述規定,於每年春秋二期舉行大清潔之外,自昭和八年(1933)起,亦規定於每月六日及二十六日為清潔日。對於整體環境品質及衛生之情況,日人可謂相當重視。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三項 傳染病預防注射、防疫所 日人據台之初,本島傳染病之流行,如赤痢、腸傷寒等,始終未斷;其初期十餘年間,鼠疫尤為猖獗,且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當時之傳染病種類計有霍亂、鼠疫、腸傷寒、赤痢、斑疹傷寒、白喉、痘瘡及猩紅熱等八類。日政府懍於傳染病流行之烈,曾有傳染病預防法之施行,以嚴防病菌之傳播,並力予撲滅。嗣以預防接種及血清治療等防疫方法之進步,與衛生知識之普及,一般傳染病始逐年減少。然而腸傷寒症之傳染,仍然有增無減。日政府乃於大正二年(1913)於台北廳特設防疫系主其事,並於傳染病發生時,設置檢疫委員(例以警察官吏防疫醫官、警察醫及公醫等充之)司檢診預防事務。對於鼠疫之防治,尤為嚴格。當大正三、五年(1914、1916)兩年間,於轄境內發現鼠疫患者,隨即設置檢疫部,並令附近之街庄居民,普遍置備捕鼠器,以及分區配置警察人員,發給捕鼠之食餌及殺鼠劑,組織特別捕鼠隊及使用捕鼠幕等。倘發現有鼠菌,當即成立檢疫委員組織,進行各種防疫工作。並嚴格取締淡水河所有船舶,陸上則於主要之地區設置防鼠壁設備之裝卸場;於水陸同時警戒之努力下,鼠疫始漸消滅。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四項 助產士、護士 台灣初期之助產士,向稱先生媽;日據時期稱為產婆。觀其處理方法,多涉及迷信,不盡合理。本縣地區,於日治時期,明治三十二年(1899)八月,規定其營業許可,以領有日本之產婆准許證或經驗豐富,暫准執業者為限。明治三十五年(1902)八月,台北廳公佈產婆取締規則,規定產婆之年齡須在二十歲以上,經產婆試驗合格,或在官方之公立醫院學習助產,領有證書者,方得開業。同年,台北醫院制定【產婆養成規則】,以服務期滿,成績優良之護士,習產科一年,稱為產婆。明治四十年(1907)在台北醫院以官費培養本省籍女子為助產士。大正十一年(1922)二月,設立台北醫院助產婦講習所。翌年公佈台灣【助產士規則】及【助產士考試規則】,前者規定年齡、資格及執業手續等;後者規定助產士考試,由台灣總督府助產士考試委員會辦理,規定參加考試資格,並逐年舉行考試。
第二節 日治時期 第五項 藥劑管理 日據台灣翌年,台灣總督府公佈台灣藥劑師藥材商取締規則,凡持有日本之藥劑師許可執照或台灣總督府之藥劑師許可證者,皆得為藥劑師。藥劑師開業時應設定開業地點並附上許可證,並呈報該地方官廳。大正十一年(1922)十二月公佈日本藥劑法施行於台灣,凡依醫師、齒科醫師或獸醫之藥方調配藥劑者,稱為藥劑師,得製造或販賣藥品;至其資格與執行調劑業務,均有具體之規定。 第三節 光復以後之衛生 第一項 沿 革 光復以來,本鎮之人口逐年增加,中西醫療處所及藥商亦愈見增設,鎮內之衛生所創立於民國三十八年(1949)初,初設之時,於人力、物力及權屬單位之轉換權上頗多困難,其後經與衛生局多次磋商,以及所內工作人員之極力爭取下,於民國六十三年始正式歸屬為衛生局之基層醫療保健衛生單位,為服務偏遠地區鎮民,衛生所乃於民國七十四年於本鎮插角里增設一所衛生室(基層保健服務中心),內置二位工作人員,對於偏遠山區之插角、有木、金圳等里之里民從事各項有關保健服務之工作,為加強服務民眾,提升工作水準,乃於民國七十九年十月,試辦綜合性護理保健工作,至民國八十年四月起正式辦理此項業務,並自八十年九月起,每月舉辦所內人員之【自我成長在職訓練】,以充實專業知識。 第三節 光復以後之衛生 第二項 醫療保健 一、本鎮衛生所之各項醫療行政及保健服務工作包括有: (一)嬰幼兒、學齡前兒童、國小學童之健康保健及各項預防注射:幼兒預防接種工作上,疫苗冷藏管理嚴謹及專人衛生教育指導,學童保健工作上,八一學年度德國痳疹學童六○二人,共接種五五五人,完成率為百分之九二•一。國小砂眼檢查二、四二八人,治療一二七人;寄生蟲及蟯蟲檢查人數六、八九三人;癩病接受指導及領藥一人;視力保健及青蛙肢輔導共二十四家;尿液篩檢一○、六六五人次(國中八、五四○人)。 (二)中老年疾病之防治:配合衛生保健服務台,於每日上班時間,以及配合本鎮之各項集會,由護產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共同辦理四十歲以上民眾血壓、血糖、尿液等之篩檢並建立篩檢卡。另亦利用各種集會時間廣為宣導此項服務,以鼓勵民眾主動參與健診,確實防治高血壓及糖尿病等中老年病症。 (三)孕產婦之產前產後檢查:衛生所於每周三下午皆辦理孕婦產前產後檢查,並分發營養補給品。對於多胎曾孕育異常個案為優先管理對象,除採取一對一之個別衛教外,如發現異常即轉介就醫,事後並予以追蹤輔導。 (四)結核病(慢性病)之預防與治療。 (五)餐飲業、食品業之衛生管理:著重於檢驗及輔導。於八十年度共抽驗食品十種,一般食品檢驗輔導一八○家,餐飲業者衛生檢驗輔導一○六家;並辦理團體膳食衛生講習。 (六)性病、愛滋病防治:有鑑於此類病例之為害身心甚鉅,衛生所除了張貼宣傳海報,定期施行衛生教育外,對於患者並予以治療及複查,以及在施以有關知識之教導。 (七)B型肝炎防治:配合衛生保健服務台,對於新生兒、學齡前幼兒及國小入學新生兒施以預防注射;八十年度第一劑共注射二、五二八人,第二劑共注射二、九七四人,第三劑共注射二、七二八人,第四劑共注射一、○八八人次。另外對於孕婦亦施以B型肝炎之檢驗,以防治母體傳染胎兒;並於鎮內施行團體衛生教育。 (八)優生保健、家庭計劃及人口政策之宣導:設收案登記本,符合優先管理對象則建卡管理,並予以定期指導及追蹤,追蹤個案之管理記錄情形,可視情況予以家訪、門診或電話通信方式管理,而偏遠地區及個案問題較多之地區,或有優生保健、人工流產、使用避孕方法有特殊異常問題,以及家境貧困子女數多者,則予以家訪。對於已結紮或非優生管理對象不予以建卡管理,由個案主動尋求諮詢時予以服務及輔導,並透過團體衛生教育予以宣導。衛生所內除了於所內備有口服避孕藥、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供給需用民眾外,對於家庭中患有智障、殘障、精神病患、未成年人工流產、高齡不孕症,以及偏遠地區低收入低教育之家庭,均予以輔導及管理。 (九)托兒所、幼稚園之健康保險及衛生管理:目前之管理所數共有十七所(班數六十八班);兒童保健之工作內容大致為:健康檢查(八十年度一、八九二人),寄生蟲檢查(八十年度二、七五八人),身體異常處理一五六人,外傷處理四八六人,其它諸如幼兒母親配合園所及衛生所參與保健及輔導工作,家庭訪問、健康異常追蹤調查等,亦皆為幼兒保健工作之項次。 (十)子宮頸癌抹片及乳癌之檢查。 (十一)國民營養之諮詢。 (十二)衛生教育之宣導:衛生教育之工作,包括衛生教育講習會、座談會及專題演講。 (十三)家戶之衛生宣導。 (十四)工業職業病及衛生安全之防護。 (十五)理燙髮業之衛生管理:每年定期辦理理燙髮業衛生講習會,以及辦理衛生稽查及輔導工作,八十年度共稽查理髮業六二家,燙髮業七七家。 (十六)民防醫療救護。 (十七)本鎮社區衛生促進委員會之執行單位:社區衛生促進會全年定期召開四次委員會議,並依工作計劃執行各種大項活動,包括中老年疾病防治,實施口腔衛生講座,心理衛生專題演講,老人健康檢查,敬老慶生聯歡會,親子園遊會等;以及配合衛生所業務協助宣導各項衛生教育工作,如中老年病防治及實施民眾,托兒所口腔衛生講座等活動;以及成立衛生器材租借中心等。 衛生促進會為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依據省政府〈充實並普及醫療保健設施,提升醫療水準與品質以增進省民健康〉之方案而成立之委員會,其獨立於衛生機關之外,具有以下之功能:(1)社區醫療。(2)衛生保健。(3)衛生宣導。(4)衛生建議。(5)觀摩活動。其目的在於發現社區衛生問題並予以協調解決,探討社區民眾之需求,爭取各項社區資源,籌措衛生經費,使委員會發揮應有之功能,以促進民眾積極參與社區醫療保健工作,教育民眾正確之衛生觀念,適當應用醫療保健設施,疾病居家照顧。期能教育民眾主動貢獻人力、物力於社區各項醫療保健工作,以藉由民眾之參與,有助於衛生保健工作之推展。 (十八)傳染病防疫措施與處理。 (十九)家庭訪視:採用綜合性地段管理,以家庭為單位的方法,提供綜合性、連續性之護理服務,提升服務品質。 (二十)特種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 (二十一)一般健康檢查門診 三峽鎮衛生所每周門診工作表:
(二十二)偏遠地區巡迴醫療:巡迴醫療服務由台灣省立台北醫院定時定點派遣醫療小組,每星期一至成福里醫療站,星期四於嘉添里活動中心,星期五於插角里基層保健服務中心(衛生室)診療,衛生所亦派遣工作人員在場配合並作保健衛生教育之宣導工作。 二、出生及死亡統計 本鎮至七十九年底全鎮總人口計五九、九四○人,當年出生人口計一、一○三人,粗出生率為千分之一八%,粗死亡率為千分之六•五%,自然增加率為千分之一二•○○%。四十歲以上之人口計為一五、九二九人,佔總人口百分比之二六•六%。十五歲至三十九歲有偶婦女人口計五、七九九人,佔總人口百分比之九•七%。茲列述三峽鎮主要死亡原因如下: 三峽鎮主要死亡原因分類表:
第三節 光復以後之衛生 第三項 醫藥管理 衛生所醫藥管理包括醫政管理及藥政管理,現分述如下: (一)醫政管理: 衛生所對於本鎮目前所有之醫療機構,均予以輔導工作,每年並舉辦民防常年訓練一次,萬安演習一次,以及配合鎮公所舉辦之活動予以救護支援隊。本鎮目前共有醫院五家,西醫診所二十三家,中醫診所二家,牙醫診所四家,醫檢所一家。 (二)藥政管理: 目前本鎮共有西藥商二十四家,中藥商六家,醫療器材販賣局六家,並於八十年度取締無照藥商七家。 表一:三峽鎮歷年藥商統計數一覽表
表二:三峽鎮各里現有診所及藥商分佈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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