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會

第一節 家 庭

  家庭為家族組織之基礎,社會組織之核心,舉凡個人生存、種族繁衍,國家富強以及社會秩序之建立等,莫不以家庭為其根據。組成家庭之分子為夫婦、子女及其直系或旁系親屬;或無婚姻與血統關係者,而以夫婦為其中心;是故家庭又為以婚姻為根據之社會單位。家庭組織之分類,如以親屬關係為標準,一般約分為核心家庭、多偶家庭及擴大家庭三種。核心家庭,俗稱小家庭,組成份子包括已婚男女及未婚子女。多偶家庭者,包括二核心家庭以上,有一共同父母或父或母。擴大家庭者,包括二核心家庭以上,而其核心之伸張,非由於夫婦關係,乃由於父母子女之關係,即夫婦子女之外,尚包括已婚之子女,祖父母及其他親屬。
  我國對於家庭組織之分類,通常分為小家庭、折中家庭及大家庭三類。所謂折中家庭,乃指有大家庭之根幹,而無其枝葉,其家庭組成份子,包括祖父母、父母及未婚子女等直系親屬而言。農業社會時代,本省多崇尚五代同堂、多枝多葉之大家庭組織;至現今之工商科技時代,則多為小家庭組織,大家庭制已鮮少見矣。茲列舉鎮內橫溪社區及成福社區六里之家庭組織狀況於後,以瞭解本鎮之家庭組織概況。

社區別

村里別

小家庭戶數

折中家庭戶數

大家庭戶數

合   計

戶 數

百分比

戶 數

百分比

戶 數

百分比

戶 數

百分比

橫溪社區

溪 東

506

75.30

120

17.86

46

6.84

672

100.00

溪 南

259

66.93

87

22.48

41

8.20

387

100.00

溪 北

319

62.80

125

24.61

64

12.59

508

100.00

成福社區

成 福

250

72.46

63

18.26

32

9.28

345

100.00

安 坑

233

62.47

91

24.40

49

13.13

373

100.00

竹 崙

350

71.72

90

18.44

48

9.84

488

100.00

  根據前表所列,可推知本鎮以小家庭為多,平均約佔百分之七十左右;大家庭則較少,但大家庭之人口均在十人以上;而在溪東里且有一家族四十人以上,可謂數代同堂之代表。農業時代,一般多為大家庭制度,然隨著工商業日益發達,則由大家庭制而趨向折中家庭制度,現則更以小家庭為絕大多數,正可反應出時代之潮流趨勢。

第二節 人民團體 第一項 三峽鎮農會

一、沿革

  康熙廿三年(1684),台灣正式納入清朝版圖,隸屬於福建省,置台灣府於台南。此時本地及鶯歌石、風櫃店(樹林)等三個地方附近之平原稱為海山莊、屬諸羅縣管轄。康熙廿四年(1685),福建省泉州人陳瑜,取得海山莊的開墾許可,設隘丁招佃從事開墾鶯歌石,此為漢人入墾今稱三鶯地區之嚆矢。至乾隆廿年(1755)董日旭才真正入墾本地方。乾隆中末葉之間,李元明、李國開、曾瑞峰、孫金桃、林致遠等人相繼入墾,三角湧街於焉形成。同一時期林理完、劉文好、蘇季星、陳淑夜、陳有餘亦入墾橫溪地區。嘉慶初年(1796)陳金聲入墾八張、中埔,稍後黃登龍、黃再春、白明朗、蘇秀顏、劉生金、劉裕密等先後入墾礁溪、劉厝埔、十三添、大埔等地區。道光二年(1822),泉州府安溪縣頂郊人翁添,率投靠之親族鄉人入墾成福。同治六年(1867),陳添成開墾土地公坑(今弘道里)山區,於是以三角湧街為中心之東西南北皆有漢人的聚落形成,人口也為之增加。
  在清代中期,北台灣的貿易興起,三角湧由於是菁(染料)、樟腦、茶葉等各種產物的集散地,又是染布業的集市,因此與淡水河下游之各港埠如萬華、新莊等往來頻繁,溪岸出現船運碼頭,沿溪地帶亦普遍發展。發展至清代晚期,由於外商大量推廣植茶,三角湧近山處之橫溪、成福、十三添等地皆陸續闢為茶園。而劉銘傳之積極推動撫墾事業,朝山地開拓,使樟腦業為之勃興。各種豐盛的物產,使得商業貿易成長迅速,越來越具規模,同時帶動街區快速擴展,以原先的聚落範圍,逐漸朝著山產來源之途徑一直延伸擴建,物產交易市場亦日漸擴大。
  明治廿八年(1895),中日甲午戰爭爆發,清廷慘敗,遂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及澎湖割讓給日本。此時三角湧地區居住之墾戶人數已達二千餘人,大多從事造林、製腦及農耕(主要為栽茶,少部份栽培水稻)。明治三十年(1897)八月,日本政府設三角湧辦務署於本地公館尾上帝公厝,全庄分為三湧庄、大埔庄、福德坑庄、十三添庄、員潭仔溝庄(橫溪)、成福庄等六區。當時之辦務署長里見義政為安撫居民安心從農,乃於明治三十三年(1900)九月,鳩集地方人士華鈞(俗稱華師爺)、陳種玉(俗稱佃頭)、陳嘉猷(俗稱陳秀才)、劉振美(成福人)、黃純青(風櫃店人,俗稱丁仙)、陳寬柔(石頭溪人)、王地利(中庄人)、王歌生(頂埔人)等所有地方農耕人士為會員,於桃園廳海山堡三角湧區役場內組成『三角湧農會署辦事處』,由政府補助經費,獎勵耕地改良及養豬、養魚事業,並協助日本政府催收錢糧(即現行田賦),此舉為本省農會創設之嚆矢,亦為三峽鎮農會之開端。
  大正四年(1915),三角湧農會兼辦金融業務,為農會信用業務之開始。日本政府產業組合規則,雖於大正二年三月一日施行於台灣,然本地區民眾多存有抗日意識,只對實質上合作事業仍續運用,而對於遵行日本法令辦理組織申請備案一事仍不感興趣;迨至大正六年(1917)當時之合作事業體人士陳種玉(當時任職三角湧區長)、陳國治(當時為本地製腦業主力人士)、林此(石頭溪人)、陳嘉猷等鑒於抗日復國事業尚難預期,加之日本政府不斷予以施加壓力,不得不依照當時之日本法令,成立『三角湧區信用組合』,設址於桃園廳海山堡公館後庄(土名公館後),同時正式具呈向日本政府桃園廳廳長申請核准立案,並辦妥登記為『有限責任三角湧信用組合』,辦理農村金融調節及農業合作業務。其後交替變更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合併改稱為三峽鎮農會迄今,其沿革概況如下:
  三峽鎮農會沿革概況左:

年期

名稱

會  址

法定代理人

備註

民前十五年

成立三角湧農會

桃園廳海山堡三角湧區辦務所內

會長陳種玉

台灣農會創始

民國六年

有限責任三角湧信用組合

桃園廳海山堡公館後庄土名公館后一七番地

組合長陳種玉

八月十日改組立案

民國十一年

有限責任三峽信用組合

台北州海山郡三峽庄公館后字公館后十七番地

組合長陳佛齋

名稱、組合長變更

民國十九年

有限責任三峽信用利用購買組合

三峽庄三峽字三峽五番地

組合長陳加猷

會址變更,擴展業務改組

民國廿二年

有限責任三峽信用利用購買組合

三峽庄三峽字三峽五番地

組合長陳炳俊

代表人變更成福組合合併

民國廿四年

有限責任三峽信用利用購買販賣

組合

三峽庄三峽字三峽五番地

組合長陳炳俊

名稱變更

民國廿六年

有限責任三峽信用利用購買販賣

組合

三峽庄公館后字公館后二七

組合長陳炳俊

會址變更,新辦公處建竣

民國卅二年

保證責任三峽信用利用購買販賣

組合

三峽庄公館后字公館后二七

組合長陳炳俊

責任變更

民國卅三年二月十五日

保證責任三峽街農業會

三峽庄公館后字公館后二七

會 長菊池清作

日法令修改名稱變更

民國卅五年七月一日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業會合作社

三峽鎮永館里永館路二七

會 長陳炳俊

本省光復改組

民國卅七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合作社

三峽鎮永館里永館路七六

理事主席陳星道

名稱改組地址變更

民國卅九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

三峽鎮永館里永館路七六

理事長李梅樹

名稱改組

民國四三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

三峽鎮永館里永館路七六

理事長黃建業

代表人變更

民國四六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

三峽鎮永館里永館路七六

理事長蘇明月

代表人變更

民國四九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

三峽鎮永館里永館路七六

理事長秦慶祥

代表人變更

民國四九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

三峽鎮永館里民生街一五四

理事長秦慶祥

地址變更

民國五一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

三峽鎮永館里民生街一五四

理事長秦慶祥

理事長秦慶祥

民國五四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

三峽鎮永館里民生街一五四

理事長林新諒

代表人變更

民國五八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

三峽鎮永館里民生街一五四

理事長卓訓詁

代表人變更

民國六四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

三峽鎮永館里民生街一五四

理事長周 輝

代表人變更

民國七○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

三峽鎮永館里民生街一五四

理事長曾世清

代表人變更

民國七四年

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

三峽鎮永館里民生街一五四

理事長劉豐銘

代表人變更

民國七八年

保證責任 三 峽 鎮 農 會

三峽鎮永館里民生街一五四

理事長吳增鑫

代表人變更

附註:卅九年改制新設推廣股
   五二年增設家畜保險部

二、光復前之三峽鎮農會

  本省之有農會,當以明治三十三年(1900),本地成立之『三角湧農會署辦事處』為嚆矢;然當時有關農會之組織,並未制訂法令以為農會組織之準繩。至明治四十一年(1908),台灣總督府始制訂台灣農會規則及施行細則,規定以廳行政區域為農會區域,其組織型式為單級制;依其規定,凡經營或從事農業者,均須參加農會為會員。大正二年(1913),日本總督府公布產業組合規則(合作社法)。
  日本據台後,雖有金融公司及金融組合等,辦理存放款業務,但利率過高,經營成績未臻完善,中小商工業者及一般人民,均頗感不便。大正四年(1915),三角湧農會兼辦金融業務,為農會信用業務之開始;創立前本地方並無銀行或其他金融機關,農工商業所需資金皆依賴地方資產家之高利貸(每百圓日息七至八分)週轉,對地方之產業開發及經濟發展上,造成極大不便。大正六年(1917),因受第一次歐洲大戰影響,金融活躍,各地合作社如雨後春筍般設立。三角湧農會亦於同年七月十九日奉准以組合型態創立,正式登記為『三角湧信用組合』,並於八月一日開始營業,辦理農村金融調節及農業合作業務。
  大正九年(1920),三角湧改稱三峽,乃改名為『三峽信用組合』;初期業務,局限於信用部之經營,嗣隨業務之發展,漸次擴張。於昭和五年(1930)六月,興辦利用購買業務,同時兼辦供銷、運銷利用等業務,並改組為『三峽信用利用購買組合』。各項業務經營方向為:
  一、信用組合業務:信用組合(即信用合作社),經營業務為對組合員貸放生產或製造上必要之資金;接受組合員或非組合員存款;調節必要之資金;辦理預約加入者與組合員住在同一家之存款。
  二、購買組合業務:購買組合(即購買合作社)業務,係指組合採購組合員生產上或製造上所必需之物品,經加工或不經加工而銷售與組合員之業務。組合對組合員所需購物品,亦得自行生產,俾可避免中間人剝削,減輕物品成本。組合對外採購物資,須依章程之規定及社員總會之決議,始可經營。一般農村購買組合,以儘量置辦農業生產上需用之物資為主。
  三、利用組合業務:利用組合(即利用合作社)業務,係指組合置辦組合員生產或製造上共同需要之設備,供組合員使用之業務。昭和元年(1926),修改產業組合法時,對于有由組合置辦之特殊設備,在特定條件下,亦可特准非組合員之利用。例如電氣、自來水及種畜等之設備,在不妨礙組合員利用之前提下,亦可借供非組合員之利用。
  昭和八年(1933)五月,並拓展販賣業務。販賣組合(即販賣合作社)業務,係指接受組合員之委託,代辦組合員生產品之運銷,或收購其產品,經加工或不經加工,由組合集中推銷之業務。組合於集中販賣時,可將產品加以檢定包裝,加以統一改良,使其標準化,藉以提高產品之售價,增加社員之收益。同年六月,成福信用組合由於經營業績不甚理想,遂將其與三峽信用利用購買組合合併,此對於地方發展亦具莫大貢獻。
  本組合設立當時,係以桃園廳三角湧區為營業區域,嗣因地方制度之改正,於大正十四年(1925)一月召開會員大會時,決議變更營業區域為台北州海山郡三峽庄之麥子園、劉厝埔、隆恩埔、公館後、三峽、八張、礁溪、十三添、麻園、中埔、鳶山、福德坑、大埔、山員潭子、茅埔、白雞等區域,以及鶯歌庄之桃子腳、溪墘厝等部落。至昭和六年(1931),蕃地五寮、插角、東眼三大段編入三峽庄之行政區域,亦隨之歸入營業範圍。至昭和八年(1933)六月,因成福信用組合之合併,營業區域即涵蓋三峽庄之全部行政區域以及鶯歌庄之桃子腳、溪墘厝二大段。

三、光復後之三峽鎮農會

  昭和十九年(1944),前台灣總督頒布『農業會令』,將市街庄之產業組合(即鄉鎮合作社),州廳農會及省農會合併為三級制之市街庄農業會、州廳農業會、台灣省農業會。農業會為法人組織,受行政機關之監督,有關農業興革事項,得建議行政機關,並應行政機關之諮問,同時行政機關對各級農業會得命令提供有關農業之調查報告。光復後,依法改組為三峽鎮合作社與鎮農會,民國三十八年(1949),復併為農會迄今。

(一)農會業務及組織

  三峽鎮農會業務以信用、供銷、利用、生產、倉庫等為主,並兼生產指導。

(1)組織:

  三峽鎮農會之會員分為正會員及贊助會員兩種資格。截至七十九年底,共有正會員三、八五五名,贊助會員二、四○○名,共計六、二五五名。七十一年至七十九年之會員數詳見下表:

年度別資格別

71年

72年

73年

74年

75年

76年

77年

78年

79年

正會員

2,328

2,374

2,397

2,486

2,465

2,722

3,288

3,735

3,855

贊助會員

1,727

1,904

1,839

1,946

1,975

2,149

2,102

2,217

2,400

合計

4,055

4,278

4,236

4,432

4,440

4,871

5,390

5,952

6,255

  由上表可知農會會員並不受農業轉型之影響而有所減少,自七十一年至七十九年間,每年皆呈現穩定之正成長率,足以顯示農會之功能已不再侷限於農業人士,業已朝向多方面之發展。其組織系統如下表:

  截至七十九年度,共有農事小組長一八人,會員代表五六人,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及農會聘任員工八八人。

(2)會務:
  鎮農會業務部門分為六部股,其中會計股及會務股為內部業務部門,信用部、推廣股、供銷部、保險部則為對外業務部門。各部門之業務情形如下:

一、會務股部份:

(1)會務股平日之業務項目為會籍管理、事務管理、文書管理、財產管理及人事管理等五項。除此並配合政府各類活動,如七十八年增額中央民意代表農民團體之選舉,農會傾全力鼓勵會員踴躍出席投票,投票率高達九成,順利完成上級交付之任務。

(2)辦理峽農會刊:採季刊型式發行,為政府、農會與農民溝通之有效橋樑,每期並配合政府文宣工作推行農事方面知識。

(3)農民健康保險:專設農保室,並配置候息坐椅以眷顧本鎮農友福祉。截至七十九年九月底止,會員加保人數計二、七六○人,非會員加保人數計一、八三七人,合計四、五九七人。

(4)遴派職員參加各項業務講習會,增進工作效能;施行業務輪調,增進工作經驗;並改進員工服務態度,竭誠為會員服務。

(二)會計股部份:

  會計股之業務項目為內部作業,計有預決算編審、會計事務處理、資金調度、業務統計、成本分析等業務項目,處理農會之一切有關會計方面之事宜。


(三)信用部部份:

(1) 信用部分為三分部,橫溪、大埔及成福分部。其業務項目包括:各類存款、各類放款、政府委託代收款項、國內匯兌及代理公庫等項目。

(2) 採用電腦作業:配合台北縣各級農會電腦共同系統,實施資訊化作業,目前已完成上線的科目計有帳戶類存款、定期存款、代收系統、會籍管理等。

(3) 年度經營績效:至七十九年九月底止,總存款計廿九億元,總放款約十一億八千萬元,盈餘則達五仟萬餘元。

(四)推廣股部份:

(1) 推廣股之業務項目包括:農事推廣、四健推廣、家政推廣、農機修護、農村文化福利等項目。

(2) 蔬菜栽培輔導:執行台北近郊蔬菜生產改進計劃,輔導菜農改進生產技術及設備,並配合蔬菜育苗中心作業,辦理各項講習活動。

(3) 清潔蔬菜推廣:為提供消費者無殘毒蔬菜,自七十八年度起已陸續於弘道里推廣網室栽培蔬菜,以擴展清潔蔬菜之經營。

(4) 水稻蟲害防除:農會補助百分之十五,補助稻農購買農藥防除福壽螺及一般病蟲害防治等。

(5) 輔導觀光農園:為增進本鎮觀光資源之利用,並帶動鎮內之農業發展,乃配合政專案計劃,設立百香果、柑橘觀光果園及土雞場等兼具觀光性質之農業事業。

(6) 環境綠化美化:逐年於鎮內各里實施環境綠化及美化,農宅廚房浴廁改善等工作;七十八年度執行村里為五寮里。

(7) 輔導竹筍加工:配合政府之輔助,以及農會代墊原料週轉款,以輔導筍農竹筍加工事業,更新竹筍加工廠有關設備,並協助促銷桶筍成品。

(8) 落實班隊組織:辦理八萬核心農民培育訓練,強化產銷服務隊組織,充分建立產銷全然輔導的意識,汰除不適班(隊)員,以落實農業推廣。

(9) 茶葉推廣促銷:定期舉辦優良茶比賽,並配合辦理農產品展售會,設計本鎮特有茶葉包裝,積極協助茶農促銷,以提昇收益。

(10) 農村文化福利上,則有保送農村子弟就讀學校,招募學校四健會員,鼓勵農村青年創業(如十大農村青年徐正宏──養殖鱒魚)。

(五)供銷部部份:

(1) 供銷部之業務項目包括:生產資材之供銷、生活物資之供銷、農產運銷業務、畜產運銷業務及政府委託之有關業務。

(2) 竹筍共同運銷:為提昇筍農收益,乃辦理綠竹筍及冬瓜等共同運銷;七十九年度共運銷綠竹筍數量計十三萬公斤,運銷金額約三百五十萬元,成效深受農友肯定。

(3) 柑橘收購加工:為避免本鎮柑橘滯銷,特配合省產水果輔導加工辦法,予以收購加工;七十八年度農會收購柑橘總量為一二七萬公噸,名列全省前茅。

(4) 開辦農特產品直銷中心(生鮮超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縣政府等主管機關輔導,三峽鎮農會負責籌辦之農特產品直銷中心(生鮮超市),於七十八年四月正式營運,其場地係利用農會原有之倉庫改建;貨物供應廠商約一五○家,生鮮部份以台北縣農會生鮮配送中心供應為主,部份並自鎮內農戶直接供應。收銀及貨品存量均輸入電腦系統管理,至七十九年九月底止,營業總額為九千萬元,平均日營業額約在三十萬元左右。

(六)保險部部份:

(1) 保險部之業務項目包括:獸醫業務、農民保險業務及家畜保險業務等項目。

(2) 鼓勵豬隻保險:七十八年度共鼓勵豬隻保險內豬一、九二○頭、運輸傷亡保險二、六○五頭,並另有辦理家畜防疫與治療業務。

(3) 獎勵飼養火雞:為提高農村收益,特編列預算支應補助農友購養白火雞,七十八年度共補助飼養計一、一二三隻。
表一:三峽農會歷屆負責人名錄

台北縣三峽鎮農會歷屆負責人名錄

屆別

起訖年限

理事長

常務監事

總幹事

經 理

起訖日期

 

民前十五年至民國六年

會長
陳種玉

 

 

 

 

 

民國六年至民國十一 年

組合長
陳種玉

 

  

楊金生  

民國六 年至民國 十三 年

  

民國十一年至民國十九 年

組合長
陳佛齋

 

   

陳炳坤

民國 十三 年至民國 二○ 年

 

民國十九年至民國二十二年

組合長
陳加猷

 

 

陳炳坤

民國十三年至民國二○年

 

民國二十二年至民國三十二年

組合長
陳炳俊

 

 

陳 楓

民國 二○ 年至民國三十三年

 

民國三十三年至民國三十五年

會長
菊池清作

  

 

陳炳坤

民國三十三年至民國三十五年

 

民國三十五年至民國三十七年

會長
陳炳俊

  

 

陳金藤

民國三十五年至民國三十七年

 

民國三十七年至民國三十九年

理事
主席陳星道

 

 

陳滋榮

民國三十七年至民國三十九年

民國三十九年至民國四十二年

李梅樹

林 義


李梅樹

 

民國三十九年至民國四十二年

民國四十三年至民國四十五年

黃建業

李土洲

李梅樹
劉山田

 

四四•四•卅止至四四•五•廿起

民國四十六年至民國四十八年

蘇明月

陳進良

劉山田

 

民國四十六年至民國四十八年

民國四十九年至民國五十一年

秦慶祥

鄭傳枝

劉山田
陳萬經
李章榮

 

四八年至四九年四九年至五○年五○•八•十五起

民國五十一年至民國五十四年

秦慶祥

鄭傳枝

李章榮
陳得時

 

五二•八•卅一止五二•九•一起

民國五十四年至民國五十八年

林新諒

范福炎

陳得時

 

民國五十四年至民國五十八年

民國五十八年至民國六十四年

卓訓詁

朱烏象

陳得時

 

民國五十八年至民國六十四年

民國六十四年至民國七○ 年

周輝

張清淇

陳得時

 

民國六十四年至民國 七○ 年

民國七○ 年至民國七十四年

曾世清

卓訓詁

陳得時

 

民國 七○ 年至民國七十四年

民國七十四年至民國七十八年

劉豐銘

卓訓詁
洪兩全

陳得時
陳絹

 

七六•二•五止七六•二•五起

十一

民國七十八年至民國   年

吳增鑫

劉豐銘

陳絹

 

民國七十八年至

第二項 民間社團

一、老人會

  本鎮老人會,成立於七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會址設於秀川里長福街一號。其章程分為七章三十六條。第一章總則三條;(一)本會定名為台北縣三峽鎮老人會。(二)本會為老人之福利,改善老人之生活環境,策劃老人福利服務為宗旨。(三)本會以三峽鎮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暫設於三峽鎮三峽鎮長福街一號。第二章任務一條。三峽鎮老人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老人福利事業之倡導與興辦事項。

(2)關於老人福利之計劃及建議等事項。

(3)關於政府機關之諮詢及委辦事項。

(4)關於老人之安養之研究及興辦事項。

(5)關於老人之保健及醫療事項。

(6)關於老人康樂、旅遊聯誼活動等之舉辦事項。

(7)關於老人之救助及服務事項。

(8)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六條、第四章組織與職權十四條、第五章會議五條。第六章經費五條其第卅條,本會經費之來源為(1)會員入會費。(2)會員常年會費。(3)補助費。(4)捐款收入。(5)利息收入。(6)其他收入。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入會費暫定為新台幣肆佰元,常年會費暫定為每年新台幣陸佰元。第七章附則兩條。
  老人會現有會員共三三二員,老人會除每月舉辦慶生會外,並於春秋兩季定期舉辦旅遊活動,其費用則部份由公所補助之。現有會員數明細如下表:

里 別

男會員

女會員

合 計

里 別

男會員

女會員

合 計

三峽里

14

4

18

嘉添里

9

2

11

永館里

37

17

54

金圳里

2

0

2

秀川里

3

4

7

五寮里

1

1

2

龍埔里

38

22

60

插角里

3

0

3

礁溪里

26

16

42

有木里

7

2

9

八張里

8

0

8

溪南里

13

11

24

中埔里

9

2

11

溪北里

7

1

8

弘道里

4

1

5

溪東里

2

4

6

大埔里

4

1

5

成福里

5

3

8

添福里

6

1

7

竹崙里

2

0

2

鳶山里

21

9

30

安坑里

10

0

10

  至於現任理監事(第三屆)如下表:

職別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簡      歷

備註

理事長

李章榮

16.12.30

三峽鎮長(二、三、四屆)小學初中校長

 

常務理事

林春財

02.04.06

銀樓業

 

常務理事

蘇大興

09.04.22

三峽鎮誌總編輯

已逝

理事

廖進來

07.04.17

布、百貨商

 

理事

郭屘

07.01.15

木材商

 

理事

陳進來

06.06.28

第四屆台北縣議員茶商

 

理事

劉新丁

09.02.07

自耕農

 

理事

李添旺

01.10.20

鋼鐵公司

 

理事

王水池

09.08.25

自耕農

 

常務監事

劉維銓

02.12.20

省警務處科員中國製藥會計主任

 

監事

周宜燕

09.10.10

商永館里長

 

監事

蘇輝

06.07.08

自耕農茶商

 

候補理事

林天送

04.05.29

三峽鎮農會總務主任中埔里長

 

候補理事

李水源

10.07.01

 

候補理事

劉月波

10.08.09

家管

 

候補監事

李傳富

12.01.04

 

二、救國團

(一)社團名稱: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台北縣團務指導委員會三峽鎮團務委員會。

(二)成立時間:中華民國六十二年成立救國團三峽團委會。

(三)宗旨:

  1 . 我們為青年服務,青年為國家服務。
  2.  我們的心願:
    我們要做愛國的榜樣,刻刻為國效勞;
    我們要做合作的榜樣,處處促進和諧;
    我們要做服務的榜樣,時時為人著想;
    我們要做生活的榜樣,事事自己動手。
  3.  我們的理想:
       培養健全的個人,亦即純化自己。
    創造完美的社會,亦即美化社會。
       建立富強的國家,亦即強化國家。

(四)首任常務委員為時任台縣議員之陳正坤。

  簡介:陳常委乃地方望族陳天賜之二公子,台北體專畢業後,於從商之餘,熱心公益事務,甚獲好評。三峽團委會成立時,即延聘前三峽鎮長張秀豐為總幹事,前常委薛照明為委員,共同規畫,出錢出力,三峽團委會始具規模,並奠立紮實之基礎。

(五)歷任會長:

  第一任常委:陳正坤
  第二任常委:薛照明
  第三任常委:陳正佳
  第四任常委:林宜德
  第五任會長:王明麗
  第六任會長:李天富

(六)歷任重要幹部:

  第一任總幹事:張秀豐
  第二任總幹事:吳光榮
  第三任總幹事:李天富
  第四任總幹事:賴梧桐
  第五任總幹事:詹永富
  第六任總幹事:楊嬡芸
  第七任總幹事:林嘉雯

(七)社會服務:

  1. 自民國六十三年起,於每年元旦舉辦『元旦美展』,以提昇鎮民美術鑑賞水準,增進鎮內文藝氣習,陶冶青年學子,成果豐碩。

  2. 自民國六十四年起,於每年青年節舉辦寫生比賽,並於四月份舉行作品展覽,對提倡學生及民眾正當休閒活動和陶冶心性,其功厥偉。

  3. 開辦長、短期之藝文、康樂性等班隊,藉以提供一般民眾消遣、聯誼及修心養性的好機會,甚獲好評。

  4. 配合慶點節日,舉辦體育、登山、音樂、舞蹈、旅遊等活動,成效卓著。

(八)歷任會員人數:

  成立時置委員三至五人,後增至十一人,服務員則由五人增至三十餘人。

(九)其他:

  該會承蒙三峽鎮各機關、社團、學校、場礦之鼎力支持協助。

三、三峽國際青年商會

(一)成立時間:中華民國七十年

(二)宗旨:

  為發展青年之才智並結合有志青年的力量,以促進人類生活、社會、經濟及精神文明之進展。

  1. 啟發並促使每一國民承擔其應盡之責任。
  2. 透過會務活動,以發展並提高青年之領導潛能。
  3. 藉參與計劃及執行會務活動,以訓練個人、繁榮社會。
  4. 促進經濟發展。
  5. 促進全人類之了解、親善與合作。

(三)創會會長:林新欽

  簡介:林會長係本鎮第八、九屆代表會主席林金田之二公子。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曾任台北縣縣議員,台北縣政府秘書室副主任,計畫室主任,訴願審議主任委員,農業局局長,現擔任台北縣議會主任秘書。

(四)歷屆會長:

  第一屆會長:林新欽
  第二屆會長:葉祥春
  第三屆會長:林慶章
  第四屆會長:周碩泉
  第五屆會長:張延彰
  第六屆會長:林世煌
  第七屆會長:詹永富
  第八屆會長:王李傳
  第九屆會長:王重明

(五)歷任重要幹部:依年度順序排列

  1. 副會長:林坤忠、陳峻德、林慶章、劉世雄、陳宏道、周碩泉、陳玉麟、張延彰、王李傳、林世煌、陳中山、張貴美、陳福生、詹文進、王重明、陳照能、鄭兩進、崔修文、張欽松、黃明禮。

  2.秘書長: 陳雅道、藍木松、王明麗、陳福生、黃清地、詹永富、蔡冠英、鄭兩進、秦湖塘、林明珠。

  3.財務長: 陳文鎮、陳根旺、謝慶順、詹永富、陳玉麟、林建秋、陳耀廷、陳宗恩、陳紹禎、黃炳旺。

(六)社會服務:

  1. 舉辦關懷兒童及社區體育活動:兒童節國語演講比賽,母親節詩歌朗頌比賽,幼兒運動遊藝會等。

  2. 協助殘障青年就業及舉辦仁愛服務活動。

  3. 舉辦青少年郊遊式露營活動。

  4. 表揚優良模範警察、義警、民防、消防人員。

  5. 舉辦青商杯排球賽、網球賽、龍舟錦標賽等活動。

  6. 參加鎮內春節慰問、拜訪地方首長及主管、端節勞軍、慰問冬防人員、各項國慶遊行或晚會。

  7. 舉辦鎮內各項休閒活動:元宵燈謎晚會、登山健行、釣魚及攝影比賽。

  8. 舉辦關懷生態活動。

  9. 舉辦未婚青年聯誼活動。

(七)歷屆會員人數:將近八十人。

四'、三峽國際獅子會

(一)會名:台北縣第七(三峽)國際獅子會。

(二)創會授證日期: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宗旨:

  1. 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精神。
  2. 增進國際間友好的關係。
  3. 尊重自由啟發智慧。
  4. 提倡社會福利。
  5. 促進國家安全。

(四)創會會長:陳重明

  簡介:陳會長生於民國八年。台北開南商工畢業後赴日求學,就讀日本原手醫學院,學成後抵中國大陸,在北京同仁會外科擔任主治大夫,是時完成婚姻大事;民國三十四年返回台灣,於台大醫學院河時教授身邊任助教;民國三十六年回家鄉三峽,愛鄰醫院於是正式開業。陳會長一面懸壺濟世,一面關心地方之進步,曾任本鎮第四屆代表會代表;陳會長在與癌症搏鬥的日子裡,相當關心醫學之研究,曾以己身許給台大醫學院,作為注射腐化之實驗,可謂貢獻心力死而後矣,民國七十六年因癌症惡化與世長辭,享年六十七。

(五)歷屆會長:

  第一屆會長:陳重明
  第二屆會長:陳天賜
  第三屆會長:劉人傑
  第四屆會長:薛照明
  第五屆會長:鄭登祿
  第六屆會長:李珵璋
  第七屆會長:林進賢
  第八屆會長:鄭國雄
  第九屆會長:林文珍
  第十屆會長:林金田
  第十一屆會長:周德智
  第十二屆會長:卓訓詁
  第十三屆會長:葉祥春
  第十四屆會長:蘇木水
  第十五屆會長:李景光
  第十六屆會長:吳孝宏

(六)歷屆重要幹部:依年度順序排列

  1. 副會長:陳天賜、林先義、劉人傑、鄭財福、鄭登祿、詹萬安、李珵璋、林進賢、董群山、鄭國雄、蘇萬發、陳榮豐、林文珍、林金田、周德智、卓訓詁、陳金鑾、廖振坤、李景光、周文雄、秦錦木、陳超彬。

  2. 秘書:陳榮豐、陳超彬、黃啟明、周文雄、周信義、陳超彬、吳孝宏、廖森山。

  3. 財務:林進賢、鄭國雄、卓訓詁、張武勝、黃啟明、王清隆、陳世卿、張延彰、陳世卿、王清隆、廖森山。

(七)社會服務:

  1. 舉辦敬老活動。
  2. 舉辦愛心活動。
  3. 舉辦兒童藝文活動競賽:兒童寫生比賽、書法比賽。
  4. 辦理冬防慰問活動。
  5. 舉辦獅子杯籃球賽。
  6. 辦理冬令救濟活動。
  7. 配合鎮內各項活動:中秋節勞軍、十月慶典活動等。
  8. 充實教育設施:捐贈鎮內國小圖書。
  9. 其他有關社會服務。

(八)歷屆會員人數:將近六十人

五、三峽國際同濟會

(一)會名:國際同濟會中華民國總會台灣省台北縣第九分會。

(二)創會授證日期: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宗旨:以服務社會造福人群,敦睦國際友誼,促進世界和平為宗旨,其綱要如下:

  1 .注重人性和心靈之需要勝於物質生活之追求。
  2. 『非以役人,乃役於人』,建立人類彼此友好關係。
  3. 提倡高尚社交,獎勵勤勉正當事業,提高專業水準。
  4. 效法古今完人,恪守箴言,發展人人成為更機智,勤奮進取和有用於社會之公民。
  5. 發揚同濟精神,建立永恆友誼,奉獻利他之服務,建立良好美善之社會。
  6. 協立促進並維護良善之社會輿論及高尚之理想,擴張公平、正義、愛國心及良善
   意。

(四)第一屆會長及重要幹部:

  會長:簡文福
  副會長:王宗雄、吳東碧
  秘書長:林義雄
  財務長:吳振源

(五)第二屆會長及重要幹部:

  會長:徐文輕
  副會長:林義雄、吳東碧
  秘書長:陳萬吉
  財務長:吳振源

六、婦女會

(一)會名:台北縣三峽鎮婦女會

(二)創會宗旨:以喚起婦女之國民責任心,提高其道德智能,促進其對國家及社會之服務,增進自身及社會福利為宗旨。

(三)首任理事長:傅陳琴

(四)歷任理事長:

  第一任理事長:傅陳琴
  第二任理事長:劉奭
  第三任理事長:王素韶
  第四任理事長:周阿金
  第五任理事長:林雪美
  第六任理事長:周阿金
  第七任理事長:周阿金
  第八任理事長:周阿金
  第九任理事長:周阿金
  第十任理事長:周阿金
  第十一任理事長:周阿金
  第十二任理事長:周阿金
  第十三任理事長:周阿金
  第十四任理事長:陳素貴

(五)社會服務:

1.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1)宣導婦女安全,印製『如何保障自身安全』手冊。

(2)配合政府開展政令宣導活動,寓教育於活動中,透過演講、辯論、座談、聯誼、會議、壁報、短劇等活動方式,適時宣導以增強效果。

2. 各種慶典活動:

(1) 辦理婦女節、兒童節、母親節、父親節等慶祝活動。

(2) 辦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三節勞軍與慰問孤老貧幼活動。

(3)因應特殊節慶,例如鐵路節、公路節、警察節、軍人節、重陽節、結合婦女社團,分訪各行各業員眷,以表申賀之意。

3. 蓬勃學習活動:
  辦理益智性、技藝性、娛樂性、和實用性系列研習。

(六)歷任會員人數:六百餘人

七、婦聯會

(一)會名:台北縣三峽鎮婦聯會

(二)創會宗旨:

(三)首任理事長:李林柱

(四)歷任理事長:

  第一任理事長:李林柱
  第二任理事長:陳游麵
  第三任理事長:陳月
  第四任理事長:林劉華妹
  第五任理事長:林劉華妹
  第六任理事長:王玉
  第七任理事長:陳秦教
  第八任理事長:陳燕美
  第九任理事長:周阿金

八、工商婦女聯誼會

(一)會名:台北縣民眾服務支社三峽鎮工商婦女聯誼會。

(二)成立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年元月二十六日。

(三)宗旨:為強化本縣工商婦女聯誼組織,以凝集智慧,溝通觀念,群策群力,聯繫情感,並達到建立共識,訓練自己,服務社會之目的。

(四)創會會長:王明麗

  簡介:王會長於專校畢業後,即投注於本鎮之公益事務,歷任本鎮代表會代表,現擔任台北縣縣議員。

(五)重要幹部:

1. 副會長:黃美藝
2. 執行秘書:陳香蘭

(六)社會服務

1 .慰問冬防人員。
2. 愛心義賣,作為慰問養老院之用。
3. 訪問縣議會、調查局。
4. 慰問廣恩老人養護中心之老人。

(七)歷任會員人數:將近六十人。

九、體育會

(一)會名:台北縣三峽鎮體育會

(二)宗旨:以提倡體育、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

(三)理事長:薛照明

簡介:薛照明係本鎮地方士紳,熱心公益,經常提供款項捐助需要幫助的機關單位或個人,曾獲國際獅子會、台北縣警察局、內政部、三峽鎮公所……等多項感謝獎章。

(四)辦理活動:

1. 高齡健康跑步。
2. 籃球賽。
3. 棒球賽。
4. 其他有關體育活動。

第三節 社會活動 第一項 光復前之革命運動

  清光緒二十年(1894),中日戰爭爆發,清廷戰敗,次年四月十七日,兩國訂立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澎湖與日本。明治二十八年(1895),三角湧庄庄民聞悉日軍將領台,乃仿辦團練,組『三角湧聯甲局』。其後雖敗,然本地之有志之士,仍隨時糾合地方武裝以反抗日本統治者,前仆後繼,於日軍據台五十年間,無不心懷復台之志。
  昭和十六年(1941)日本偷襲珍珠港,太平洋戰爭爆發,我國政府乃於十二月九日,發表對日宣戰,並發表收復台灣、澎湖、東北四省等地之聲明。由是台灣人民光復台灣之運動,日益蓬勃滋長。各地革命工作團體如台灣革命青年大同盟、台灣自治協會、中國台灣同志會等紛紛成立,以謀台灣之收復。同年,各革命工作團體於重慶合併組織成『台灣革命同盟會』,自此組織同一,力量集中,工作益見進展。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日本無條件投降,台灣光復。

第二項 光復後之社會運動

  光復後,有關各種運動之推行,可以為新生活運動、勞軍運動、敦親睦族運動、改善民俗運動四項為主要之社會運動。茲分述如下:

一、新生活運動:

  日據時期,日人為推展其殖民地政策之目的,乃厲行所謂『皇民化』運動,禁止台灣人民使用國語文;光復後,政府因感於國語文對國人之重要性,乃訂定北平語為本國語,全國無論農村、城鎮,皆積極推行國語文,公私立國語傳習所亦紛紛設立。鎮內除於小學教習國語外,並於用各種集會教習鎮民國語文、成效卓著。
  至於新生活運動,可分為五項中心推行工作:

(一)心理建設方面:砥礪氣節、端正人心。
(二)倫理建設方面:敬老慈幼、修明倫常。
(三)社會建設方面:轉移風氣、嚴守秩序。
(四)政治建設方面:協助戡亂、宣揚憲政。
(五)經濟建設方面:厲行節約、努力生產。

 二、敬軍勞軍運動:

  本鎮各機關、團體、學校、工廠、礦場等單位,均常舉辦敬軍勞軍活動。每逢年節,並由各級機關單位推派代表向駐軍拜年賀節;或舉辦慰問徵屬、康樂勞軍等活動。鎮公所於年度三節(端午節、中秋節、舊曆年),均贈送駐軍代金或本鎮之農產特品──桶柑,以慰勞駐軍單位之勞苦功高。

三、敦親睦族運動:
  敦親睦族為我國崇高之道德精神。本鎮於敦親睦族運動上,如於兒童節,以慈幼為號召,舉辦兒童繪畫、才藝比賽,或是舉辦全鎮之幼兒、國小運動大會或園遊會;鎮公所並定期慰問貧苦兒童及予以補助費。教師節則推行敬師活動、激發社會尊師重道之精神;並表揚模範教師。鎮公所並於每年重陽日,舉行敬老會,號召敬老尊賢,卹苦憐貧、招待老人旅遊、慰問貧困老人及致送禮品等。對於貧困家庭,則予以補助,並優惠其子女升學及就業。

四、改善民俗運動:

  改善民俗運動,為改善民間祭典習俗之簡稱。本省於祭典上一般多極盡風光情事,形成奢侈浪費之風。為改善民俗,政府乃規定祭典日期應盡量統一,如農曆七月普渡,便統一規定於七月十五日舉行一次。至於祭品應力求樸素原則,盡量以清香、鮮花、鮮果、茶或清水為供品,不致浪費。而慶典應力求簡單隆重,如濱戲便規定僅限於祭典日及平安祭日,且以每次不得超過兩次為原則。除登記有案之廟宇,教堂外,其餘私設之神壇,均大力取締,以維護廟宇之隆重性及威嚴性。在取締迷信工作上,除調查境內之謠祠邪祀,並勸導各寺廟不得設置藥簽,減少焚香冥紙及燃放爆竹,並查禁崇奉邪教,開堂惑眾,設立社壇降鸞扶亂,妄造符咒圖讖,預言蠱惑及散佈同類文字圖晝等,以正風俗,並防治神棍及不法人士之活動,以維護社會善良之風俗。

第三項 社會活動

  我國各種紀念節日甚多,如一一按期集會舉行紀念,則頗為浪費時間金錢;爰經內政部訂定紀念節日紀念辦法暨紀念節日分類表,呈行政院核准轉頒遵行。紀念節日分為甲、乙二類。甲類為國家紀念日,各機關團體學校得分別集會,家家戶戶一律懸掛國旗誌慶,所有機關團體學校廠礦均休假一天。乙類紀念日有:民族掃墓節、勞動節、勝利紀念日、聯合國紀念日等四種;凡逢乙種紀念節日,由各有關機關團體主持集會,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均不放假。凡該辦法所未規定之各種紀念節日,其有紀念之必要者,得由有關機關團體自行紀念。其由機關主持紀念者,應事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其由團體主持紀念者,應事先報請主管官署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紀念方式並應力求簡單節約。
  茲列舉本鎮各種紀念節日活動概況於後:

(一)春節勞軍,致贈加菜金或禮品(如桶柑)。
(二)兒童節舉辦慈幼週,由青商會承辦,舉行園遊會、運動會或歌唱比賽等活動。
(三)母親節於鎮公所舉行模範母親表揚,同日並舉行一年一度之全鎮運動大會。
(四)勞動節於鎮公所舉行模範勞工之表揚活動。
(五)端午節勞軍,致贈加菜金或禮品。
(六)七月份公立托兒所畢業典禮,由鎮公所舉辦幼兒遊藝會活動。
(七)父親節於鎮公所舉行模範父親之表揚活動。
(八)教師節舉行模範教師節表揚活動,由鎮公所主辦,各國小輪流承辦之。
(九)國慶紀念日舉辦遊行,並於鎮公所舉行全民聯歡晚會活動。
(十)光復節舉辦民俗才藝表演活動。
(十一)蔣公誕辰紀念日舉辦紀念大會及健行活動。
(十二)國父誕辰紀念日,於鎮內之中山公園舉辦紀念大會及健行活動。
(十三)元宵節於祖師廟廟前廣場,舉辦猜燈謎活動,由鎮公所主辦,三峽青商會承辦之。

第四節 合作事業 第一項 光復前

一、合作行政
  日據時期,本省產業組合、信用組合、青果組合、水產會、漁業會、農業會等,均為合作組織之一種,其行政主管機關係分散於各部門。大正八年(1919),台北州成立,州下置郡或市,合作行政事務在州之內,有內務部,置地方課,主管關於市街庄其他公共團體之監察事項。置勸業課,主管關於農會及畜牛保健組合事項、金融事項、同業組合事項及產業組合事項。郡設庶務課,協辦關於街庄及其他公共團體之事務及經濟監督事項、同業組合事項及產業組合事項、農會事項、金融事項。郡之下又有區(相當於目前之鄉鎮),協辦關於農會同業組合及產業組合等事項。
  昭和十七年(1942),台北州增設產業部,原由內務部勸業課主管之合作行政事務,乃改隸于產業部。其下置商工水產課,主管同業組合、產業組合、水產會、漁業組合、及金融事項。置農林課,主管農會、米穀關係同業組合及農業倉庫等事項。置土地改良課,主管水利組合等事項。至州以下之郡市區各課主管之合作行政事務,未有變更。昭和十九年(1944),台北州組織隨總督府之調整機構,亦略有變更,以迄台灣光復為止。州仍置產業部,其下置商工課、主管同業組合、產業組合及金融事項。置農水產課,主管農會、米穀關係同業組合、農業倉庫、水產會及漁業組合等事項。置土地改良課,仍主管水利組合事項。至於台北州以下之郡市區各課主管之合作行政事務,一仍舊慣。

二、合作法規

  關於產業組合法規,本省於日據時期,有關產業組合法規之頒行,係始於大正二年(1913);是年二月十日,日本政府以敕令第五號公佈產業組合,第六條規定施行於台灣。前此日本政府雖於明治三十三年(1900)已公佈產業組合法,但此項法律僅限施行於日本國內,而不適用於台灣。迨大正二年,不但上項產業組合法第六條規定適用於台灣,而台灣總督府復以律令第二號公佈台灣產業組合規則,同時並以府令第五十三號公佈台灣產業組合規則施行規則。在上項規則中規定台灣產業組合,除本規則所規定,及產業組合法規定之『產業組合聯合會及產業組合中央會』者外,適用日本本國產業組合法之規定。此外,尚有『台灣產業組合登記辦法規則』,亦于大正二年(1913)府令第十九號公佈,於昭和十八年(19430)四月二十日廢止。
  市街地信用組合法係於昭和十八年(1943)三月十日以法律第四十五號公佈,並於翌年二月十三日於台灣施行,並以府令第四十三號公佈施行『市街地信用組合法施行規則』。台灣農業會令則於昭和十八年(1943)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律令第二十六號公佈,並於翌年一月十五日於台灣施行。其中規定本省農業會為市街庄農業會、州廳農業會、台灣農業會三級制。由於市街庄農業會係接辦原市街庄產業組合之財產及業務,故仍視為合作組織之一種。

三、產業組合

  產業組合之組織責任別,依照產業組合法第二條之規定,分為無限責任,保證責任及有限責任等三種。無限責任之產業組合,組合之一切債務由全體組合員負連帶責壬。保證責任之產業組合,組合財產不能償述其債務時,組合員負出資額及其一定保證金額之償還責任。有限責任之產業組合,組合之債務,組合員僅負出資額之責任。
  產業組合之組織分為信用組合、販賣組合、購買組合及利用組合等四種。信用組合之經營業務為對組合員貸放生產或製造上必要之資金,接受組合員或非組合員存款等業務。販賣組合業務,係指組合接受組合員委託,代辦組合員生產品之運銷,或收購其產品,經加工或不經加工,由組合集中推銷之業務。購買組合之業務,係指組合採購組合員生產上或製造上所必須之物品,經加工或不經加工而銷售與組合員之業務、利用組合業務,係指組合置辦組合員生產或製造上共同需要之設備,供組合員使用之業務。
  大正四年(1915)二月二十八日,海山郡三峽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成立,截至昭和十六年(1941)底止,社務方面,社員人數總計二、六○七人,股金總額四二、三一○元。業務方面,(1)信用部業務,全年存款累積一、六二五、三五七元,存款餘額六○二、一一八;全年放款累積三五八、○七一元,放款餘額三八二、八七八元。(2)供銷部業務,產品運銷五二、一五五元,日用品銷售二○一、一三三元。(3)財務方面,準備金二九、二○○元,其他公積金二四、八三七元;全年收入總額五三、八三○元,全年支出四四、九○六元,盈餘八、九二四元。

四、農業會

  昭和十八年(1943),日本為戰時實施統制經濟,由前台灣總督頒佈『農業會令』,將市街庄之產業組合(即鄉鎮合作社),州廳農會及省農會合併為三級制之市街庄農業會、州廳農業會及台灣省農業會。農業會為法人組織,受行政機關之監督,有關農業興革事項,得建議行政機關,並應行政機關之諮詢,同時行政機關對各級農業會得命令提供有關之調查報告。
  市街庄農業會係街庄各種產業組合與市街庄之農業團體合併而成,其會員資格除公共團體及台灣總督所定者外,以下列各款為限:(1)在其地區內有耕地牧場或原野者。(2)在其地區內經營農業者。(3)其地區內之農事實行組合。(4)準照前述一、二兩項由台灣總督指定者。市街庄農業會之成立,必須具備上列會員資格之人,三分之二同意以後召開創立會,議定會章及其他有關會務業務事項,呈請州廳認可並辦妥登記手續後,方可設立。其會章必須記載如下事項:一、名稱。二、目的及事業。三、業務地區。四、地址。五、出資或費用分擔方法。六、其他台灣總督所定事項。
  市街庄農業會之業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關於農業之指導獎勵及其他有關促進農業發達之各項設施。
(二)關於農業之統制設施。
(三)關於會員販賣物品之銷售及加工設施。
(四)關於會員所需農業用物資之購買及其加工。
(五)關於會員所需農業資金之貸放及農業用共濟設備及利用設施。
(六)關於會員存款之收受。
(七)關於會員所需物資之購買及加工生產設施。
(八)關於會員所需資金之貸放及設備利用設施。
(九)關於農業之調查研究。
(十)關於增進從事農業者之福利設施。
(十一)其他附帶事業。

  昭和十九年(1944)二月十五日,原保證責任三峽信用利用購賣販賣組合奉令將名稱變為保證責任三峽街農業會,以迄台灣光復。

第二項 光復後之合作事業

一、合作行政

  本省合作行政,光復伊始,在省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第二科設股主管其事,縣政府係於民政局社會課之下設合作股;嗣於民國三十五年八月,省設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為全省最高之合作行政官署。縣政府亦於三十六年四月,將原隸於民政局社會課之合作股升格為合作社。

二、合作社

  本鎮於光復初期,奉省令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七月一日,將原有之保證責任三峽街農業會之經濟部門改為保證責任三峽鎮合作社,指導部門改為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業會,原屬於經濟部門財產歸合作社,原屬於指導部門之財產歸農業會,並由省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派員會同縣合作主管機關協辦改組情事。三十七年,原合作社、農業會,改組為保證責任三峽鎮合作社,三十九年改組為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迄今。
  改組初期合作組織社務及財務概況如下:

(一) 社務方面:設理事七人,主席為陳星道;監事三人,主席為陳文溪。社員人數三、○一六人。股金:每股金額一○元,共認股數一○、四七八股,股金總額為一○四、七八○元。業務項目為信用、供銷、生產、公用、利用及農倉等項目。

(二) 財務方面:共有股數二六股,資額一、二六○、八○六元,負債額一、二四八、二四七元。

 

三、合作農場

  合作農場為本省光復後之新興合作事業,且為本省實施土地改革中之重要一環。日據時期,土地多為統治階級所壟斷攫取。台灣光復後,我政府接收日人在台攫取之公私土地,約有三千餘萬市畝,其中耕地面積,約有二百六十餘萬市畝(約一八一、○○○甲),約佔全省可耕地五分之一,大都土地肥沃,灌溉便利,尤其多數為大塊毗連之土地,比較適宜於大規模經營。日據時期,除二十一個移民村土地(佔地十九萬餘甲),因受日本政府獎助經營,規模較為完善外,餘多透過『瞨耕者』之手,零星分割,轉租與佃農耕種,剝削極甚。光復初期,政府為扶植農民,改善農民生活,將上項土地,一律收為公有,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排除一切中間剝削,初則直接放租與農民耕種,繼則實行土地放領,藉以真正達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同時,為使土地利用合理化,農業建設科學化起見,乃創辦合作農場制度,以配合民生主義之土地政策,使農業技術、農民組織、農村合作及土地利用四者合為一體。其具體辦法,係將放租放領之公地,除零星部份得由現耕農戶個別承租以外,凡毗連二十甲以上之土地,應以組設合作農場為原則。承租農戶應參加合作農場為場員,或者共耕共營,或者分耕合營,俾消極上可以避免土地之再兼併,積極上可以促進生產技術,呈現農業現代化之經營,而增加農民之收益。
  本鎮合作農場有二:一為竹崙合作農場,成立於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首任理事主席為林土洲,首任監事主席為陳財印,場址位於竹崙路二十九號。一為白雞合作農場,成立於三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首任理事主席為張田,首任監事主席為陳國器,場址位於嘉添里白雞六十三號。竹崙場之耕地面積,佃田二.二二九○甲,水田一.三○○六甲,每年應納實物稻穀五九九.二○公斤,甘藷一、九八四.二八公斤。白雞場之耕地面積,佃田二○.一○○○甲,水田一九.二四五九甲,每年應納實物稻穀一一、一○六.二八公斤,甘藷一五、一二六.○一公斤。
  合作農場之業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 關於農林漁牧等生產業務及農業技術推廣實驗。

(二) 地上灌溉、排水系統、地下深井、抽水設備及沿海堤防內湖堰壩之設施及其利用與管理。

(三) 關於開墾荒地、改良鹽份地、或將坡地築成梯田、佃田改為水田。

(四) 有關生產上生活上所需物資之供應業務。

(五) 農工產品之集中、分級、倉儲、包裝加工、檢驗及運銷業務。

(六) 定期儲金、小額存款及貸放小額生產或生活資金等業務。

(七) 公共建設,如農路、橋樑、飲料月水、加工用電、公共集合場所、公共廁所、喪葬墳墓、公共晒場及農舍興建等業務。

(八) 農場場員家庭改進、育樂設施、環境衛生、疾病醫療、婦嬰保健及農忙托兒等業務。

  竹崙及白雞合作農場,以生產柑橘為主,其中竹崙較白雞生產為多,柑名桶柑,味頗甜美,為本省出產桶柑之最多地區,結實時間較中部椪柑為遲,多以香港為運銷市場。桶柑之生產量,三十七年為三三四、七五○台斤,三十八年四五○、八四○台斤,三十九年六四五、一二○台斤,四十年為七○五、○○○台斤,逐年增加,前途頗為可觀。除了柑橘外,亦生產蔬菜、水稻及甘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