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會 第一節 家 庭 家庭為家族組織之基礎,社會組織之核心,舉凡個人生存、種族繁衍,國家富強以及社會秩序之建立等,莫不以家庭為其根據。組成家庭之分子為夫婦、子女及其直系或旁系親屬;或無婚姻與血統關係者,而以夫婦為其中心;是故家庭又為以婚姻為根據之社會單位。家庭組織之分類,如以親屬關係為標準,一般約分為核心家庭、多偶家庭及擴大家庭三種。核心家庭,俗稱小家庭,組成份子包括已婚男女及未婚子女。多偶家庭者,包括二核心家庭以上,有一共同父母或父或母。擴大家庭者,包括二核心家庭以上,而其核心之伸張,非由於夫婦關係,乃由於父母子女之關係,即夫婦子女之外,尚包括已婚之子女,祖父母及其他親屬。
根據前表所列,可推知本鎮以小家庭為多,平均約佔百分之七十左右;大家庭則較少,但大家庭之人口均在十人以上;而在溪東里且有一家族四十人以上,可謂數代同堂之代表。農業時代,一般多為大家庭制度,然隨著工商業日益發達,則由大家庭制而趨向折中家庭制度,現則更以小家庭為絕大多數,正可反應出時代之潮流趨勢。 第二節 人民團體 第一項 三峽鎮農會 一、沿革 康熙廿三年(1684),台灣正式納入清朝版圖,隸屬於福建省,置台灣府於台南。此時本地及鶯歌石、風櫃店(樹林)等三個地方附近之平原稱為海山莊、屬諸羅縣管轄。康熙廿四年(1685),福建省泉州人陳瑜,取得海山莊的開墾許可,設隘丁招佃從事開墾鶯歌石,此為漢人入墾今稱三鶯地區之嚆矢。至乾隆廿年(1755)董日旭才真正入墾本地方。乾隆中末葉之間,李元明、李國開、曾瑞峰、孫金桃、林致遠等人相繼入墾,三角湧街於焉形成。同一時期林理完、劉文好、蘇季星、陳淑夜、陳有餘亦入墾橫溪地區。嘉慶初年(1796)陳金聲入墾八張、中埔,稍後黃登龍、黃再春、白明朗、蘇秀顏、劉生金、劉裕密等先後入墾礁溪、劉厝埔、十三添、大埔等地區。道光二年(1822),泉州府安溪縣頂郊人翁添,率投靠之親族鄉人入墾成福。同治六年(1867),陳添成開墾土地公坑(今弘道里)山區,於是以三角湧街為中心之東西南北皆有漢人的聚落形成,人口也為之增加。
附註:卅九年改制新設推廣股 二、光復前之三峽鎮農會 本省之有農會,當以明治三十三年(1900),本地成立之『三角湧農會署辦事處』為嚆矢;然當時有關農會之組織,並未制訂法令以為農會組織之準繩。至明治四十一年(1908),台灣總督府始制訂台灣農會規則及施行細則,規定以廳行政區域為農會區域,其組織型式為單級制;依其規定,凡經營或從事農業者,均須參加農會為會員。大正二年(1913),日本總督府公布產業組合規則(合作社法)。 三、光復後之三峽鎮農會 昭和十九年(1944),前台灣總督頒布『農業會令』,將市街庄之產業組合(即鄉鎮合作社),州廳農會及省農會合併為三級制之市街庄農業會、州廳農業會、台灣省農業會。農業會為法人組織,受行政機關之監督,有關農業興革事項,得建議行政機關,並應行政機關之諮問,同時行政機關對各級農業會得命令提供有關農業之調查報告。光復後,依法改組為三峽鎮合作社與鎮農會,民國三十八年(1949),復併為農會迄今。 (一)農會業務及組織 三峽鎮農會業務以信用、供銷、利用、生產、倉庫等為主,並兼生產指導。 (1)組織: 三峽鎮農會之會員分為正會員及贊助會員兩種資格。截至七十九年底,共有正會員三、八五五名,贊助會員二、四○○名,共計六、二五五名。七十一年至七十九年之會員數詳見下表:
由上表可知農會會員並不受農業轉型之影響而有所減少,自七十一年至七十九年間,每年皆呈現穩定之正成長率,足以顯示農會之功能已不再侷限於農業人士,業已朝向多方面之發展。其組織系統如下表: 截至七十九年度,共有農事小組長一八人,會員代表五六人,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及農會聘任員工八八人。 (2)會務: 一、會務股部份: (1)會務股平日之業務項目為會籍管理、事務管理、文書管理、財產管理及人事管理等五項。除此並配合政府各類活動,如七十八年增額中央民意代表農民團體之選舉,農會傾全力鼓勵會員踴躍出席投票,投票率高達九成,順利完成上級交付之任務。 (2)辦理峽農會刊:採季刊型式發行,為政府、農會與農民溝通之有效橋樑,每期並配合政府文宣工作推行農事方面知識。 (3)農民健康保險:專設農保室,並配置候息坐椅以眷顧本鎮農友福祉。截至七十九年九月底止,會員加保人數計二、七六○人,非會員加保人數計一、八三七人,合計四、五九七人。 (4)遴派職員參加各項業務講習會,增進工作效能;施行業務輪調,增進工作經驗;並改進員工服務態度,竭誠為會員服務。 (二)會計股部份: 會計股之業務項目為內部作業,計有預決算編審、會計事務處理、資金調度、業務統計、成本分析等業務項目,處理農會之一切有關會計方面之事宜。
(1) 信用部分為三分部,橫溪、大埔及成福分部。其業務項目包括:各類存款、各類放款、政府委託代收款項、國內匯兌及代理公庫等項目。 (2) 採用電腦作業:配合台北縣各級農會電腦共同系統,實施資訊化作業,目前已完成上線的科目計有帳戶類存款、定期存款、代收系統、會籍管理等。 (3) 年度經營績效:至七十九年九月底止,總存款計廿九億元,總放款約十一億八千萬元,盈餘則達五仟萬餘元。 (四)推廣股部份: (1) 推廣股之業務項目包括:農事推廣、四健推廣、家政推廣、農機修護、農村文化福利等項目。 (2) 蔬菜栽培輔導:執行台北近郊蔬菜生產改進計劃,輔導菜農改進生產技術及設備,並配合蔬菜育苗中心作業,辦理各項講習活動。 (3) 清潔蔬菜推廣:為提供消費者無殘毒蔬菜,自七十八年度起已陸續於弘道里推廣網室栽培蔬菜,以擴展清潔蔬菜之經營。 (4) 水稻蟲害防除:農會補助百分之十五,補助稻農購買農藥防除福壽螺及一般病蟲害防治等。 (5) 輔導觀光農園:為增進本鎮觀光資源之利用,並帶動鎮內之農業發展,乃配合政專案計劃,設立百香果、柑橘觀光果園及土雞場等兼具觀光性質之農業事業。 (6) 環境綠化美化:逐年於鎮內各里實施環境綠化及美化,農宅廚房浴廁改善等工作;七十八年度執行村里為五寮里。 (7) 輔導竹筍加工:配合政府之輔助,以及農會代墊原料週轉款,以輔導筍農竹筍加工事業,更新竹筍加工廠有關設備,並協助促銷桶筍成品。 (8) 落實班隊組織:辦理八萬核心農民培育訓練,強化產銷服務隊組織,充分建立產銷全然輔導的意識,汰除不適班(隊)員,以落實農業推廣。 (9) 茶葉推廣促銷:定期舉辦優良茶比賽,並配合辦理農產品展售會,設計本鎮特有茶葉包裝,積極協助茶農促銷,以提昇收益。 (10) 農村文化福利上,則有保送農村子弟就讀學校,招募學校四健會員,鼓勵農村青年創業(如十大農村青年徐正宏──養殖鱒魚)。 (五)供銷部部份: (1) 供銷部之業務項目包括:生產資材之供銷、生活物資之供銷、農產運銷業務、畜產運銷業務及政府委託之有關業務。 (2) 竹筍共同運銷:為提昇筍農收益,乃辦理綠竹筍及冬瓜等共同運銷;七十九年度共運銷綠竹筍數量計十三萬公斤,運銷金額約三百五十萬元,成效深受農友肯定。 (3) 柑橘收購加工:為避免本鎮柑橘滯銷,特配合省產水果輔導加工辦法,予以收購加工;七十八年度農會收購柑橘總量為一二七萬公噸,名列全省前茅。 (4) 開辦農特產品直銷中心(生鮮超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縣政府等主管機關輔導,三峽鎮農會負責籌辦之農特產品直銷中心(生鮮超市),於七十八年四月正式營運,其場地係利用農會原有之倉庫改建;貨物供應廠商約一五○家,生鮮部份以台北縣農會生鮮配送中心供應為主,部份並自鎮內農戶直接供應。收銀及貨品存量均輸入電腦系統管理,至七十九年九月底止,營業總額為九千萬元,平均日營業額約在三十萬元左右。 (六)保險部部份: (1) 保險部之業務項目包括:獸醫業務、農民保險業務及家畜保險業務等項目。 (2) 鼓勵豬隻保險:七十八年度共鼓勵豬隻保險內豬一、九二○頭、運輸傷亡保險二、六○五頭,並另有辦理家畜防疫與治療業務。 (3)
獎勵飼養火雞:為提高農村收益,特編列預算支應補助農友購養白火雞,七十八年度共補助飼養計一、一二三隻。
第二項 民間社團 一、老人會 本鎮老人會,成立於七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會址設於秀川里長福街一號。其章程分為七章三十六條。第一章總則三條;(一)本會定名為台北縣三峽鎮老人會。(二)本會為老人之福利,改善老人之生活環境,策劃老人福利服務為宗旨。(三)本會以三峽鎮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暫設於三峽鎮三峽鎮長福街一號。第二章任務一條。三峽鎮老人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老人福利事業之倡導與興辦事項。 (2)關於老人福利之計劃及建議等事項。 (3)關於政府機關之諮詢及委辦事項。 (4)關於老人之安養之研究及興辦事項。 (5)關於老人之保健及醫療事項。 (6)關於老人康樂、旅遊聯誼活動等之舉辦事項。 (7)關於老人之救助及服務事項。 (8)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六條、第四章組織與職權十四條、第五章會議五條。第六章經費五條其第卅條,本會經費之來源為(1)會員入會費。(2)會員常年會費。(3)補助費。(4)捐款收入。(5)利息收入。(6)其他收入。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入會費暫定為新台幣肆佰元,常年會費暫定為每年新台幣陸佰元。第七章附則兩條。
至於現任理監事(第三屆)如下表:
二、救國團 (一)社團名稱: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台北縣團務指導委員會三峽鎮團務委員會。 (二)成立時間:中華民國六十二年成立救國團三峽團委會。 (三)宗旨: 1 . 我們為青年服務,青年為國家服務。 (四)首任常務委員為時任台縣議員之陳正坤。 簡介:陳常委乃地方望族陳天賜之二公子,台北體專畢業後,於從商之餘,熱心公益事務,甚獲好評。三峽團委會成立時,即延聘前三峽鎮長張秀豐為總幹事,前常委薛照明為委員,共同規畫,出錢出力,三峽團委會始具規模,並奠立紮實之基礎。 (五)歷任會長: 第一任常委:陳正坤 (六)歷任重要幹部: 第一任總幹事:張秀豐 (七)社會服務: 1. 自民國六十三年起,於每年元旦舉辦『元旦美展』,以提昇鎮民美術鑑賞水準,增進鎮內文藝氣習,陶冶青年學子,成果豐碩。 2. 自民國六十四年起,於每年青年節舉辦寫生比賽,並於四月份舉行作品展覽,對提倡學生及民眾正當休閒活動和陶冶心性,其功厥偉。 3. 開辦長、短期之藝文、康樂性等班隊,藉以提供一般民眾消遣、聯誼及修心養性的好機會,甚獲好評。 4. 配合慶點節日,舉辦體育、登山、音樂、舞蹈、旅遊等活動,成效卓著。 (八)歷任會員人數: 成立時置委員三至五人,後增至十一人,服務員則由五人增至三十餘人。 (九)其他: 該會承蒙三峽鎮各機關、社團、學校、場礦之鼎力支持協助。 三、三峽國際青年商會 (一)成立時間:中華民國七十年 (二)宗旨: 為發展青年之才智並結合有志青年的力量,以促進人類生活、社會、經濟及精神文明之進展。 1.
啟發並促使每一國民承擔其應盡之責任。 (三)創會會長:林新欽 簡介:林會長係本鎮第八、九屆代表會主席林金田之二公子。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曾任台北縣縣議員,台北縣政府秘書室副主任,計畫室主任,訴願審議主任委員,農業局局長,現擔任台北縣議會主任秘書。 (四)歷屆會長: 第一屆會長:林新欽 (五)歷任重要幹部:依年度順序排列 1. 副會長:林坤忠、陳峻德、林慶章、劉世雄、陳宏道、周碩泉、陳玉麟、張延彰、王李傳、林世煌、陳中山、張貴美、陳福生、詹文進、王重明、陳照能、鄭兩進、崔修文、張欽松、黃明禮。 2.秘書長: 陳雅道、藍木松、王明麗、陳福生、黃清地、詹永富、蔡冠英、鄭兩進、秦湖塘、林明珠。 3.財務長: 陳文鎮、陳根旺、謝慶順、詹永富、陳玉麟、林建秋、陳耀廷、陳宗恩、陳紹禎、黃炳旺。 (六)社會服務: 1. 舉辦關懷兒童及社區體育活動:兒童節國語演講比賽,母親節詩歌朗頌比賽,幼兒運動遊藝會等。 2. 協助殘障青年就業及舉辦仁愛服務活動。 3. 舉辦青少年郊遊式露營活動。 4. 表揚優良模範警察、義警、民防、消防人員。 5. 舉辦青商杯排球賽、網球賽、龍舟錦標賽等活動。 6. 參加鎮內春節慰問、拜訪地方首長及主管、端節勞軍、慰問冬防人員、各項國慶遊行或晚會。 7. 舉辦鎮內各項休閒活動:元宵燈謎晚會、登山健行、釣魚及攝影比賽。 8. 舉辦關懷生態活動。 9. 舉辦未婚青年聯誼活動。 (七)歷屆會員人數:將近八十人。 四'、三峽國際獅子會 (一)會名:台北縣第七(三峽)國際獅子會。 (二)創會授證日期: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宗旨: 1. 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精神。 (四)創會會長:陳重明 簡介:陳會長生於民國八年。台北開南商工畢業後赴日求學,就讀日本原手醫學院,學成後抵中國大陸,在北京同仁會外科擔任主治大夫,是時完成婚姻大事;民國三十四年返回台灣,於台大醫學院河時教授身邊任助教;民國三十六年回家鄉三峽,愛鄰醫院於是正式開業。陳會長一面懸壺濟世,一面關心地方之進步,曾任本鎮第四屆代表會代表;陳會長在與癌症搏鬥的日子裡,相當關心醫學之研究,曾以己身許給台大醫學院,作為注射腐化之實驗,可謂貢獻心力死而後矣,民國七十六年因癌症惡化與世長辭,享年六十七。 (五)歷屆會長: 第一屆會長:陳重明 (六)歷屆重要幹部:依年度順序排列 1. 副會長:陳天賜、林先義、劉人傑、鄭財福、鄭登祿、詹萬安、李珵璋、林進賢、董群山、鄭國雄、蘇萬發、陳榮豐、林文珍、林金田、周德智、卓訓詁、陳金鑾、廖振坤、李景光、周文雄、秦錦木、陳超彬。 2. 秘書:陳榮豐、陳超彬、黃啟明、周文雄、周信義、陳超彬、吳孝宏、廖森山。 3. 財務:林進賢、鄭國雄、卓訓詁、張武勝、黃啟明、王清隆、陳世卿、張延彰、陳世卿、王清隆、廖森山。 (七)社會服務: 1. 舉辦敬老活動。 (八)歷屆會員人數:將近六十人 五、三峽國際同濟會 (一)會名:國際同濟會中華民國總會台灣省台北縣第九分會。 (二)創會授證日期: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宗旨:以服務社會造福人群,敦睦國際友誼,促進世界和平為宗旨,其綱要如下: 1 .注重人性和心靈之需要勝於物質生活之追求。 (四)第一屆會長及重要幹部: 會長:簡文福 (五)第二屆會長及重要幹部: 會長:徐文輕 六、婦女會 (一)會名:台北縣三峽鎮婦女會 (二)創會宗旨:以喚起婦女之國民責任心,提高其道德智能,促進其對國家及社會之服務,增進自身及社會福利為宗旨。 (三)首任理事長:傅陳琴 (四)歷任理事長: 第一任理事長:傅陳琴 (五)社會服務: 1.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1)宣導婦女安全,印製『如何保障自身安全』手冊。 (2)配合政府開展政令宣導活動,寓教育於活動中,透過演講、辯論、座談、聯誼、會議、壁報、短劇等活動方式,適時宣導以增強效果。 2. 各種慶典活動: (1) 辦理婦女節、兒童節、母親節、父親節等慶祝活動。 (2) 辦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三節勞軍與慰問孤老貧幼活動。 (3)因應特殊節慶,例如鐵路節、公路節、警察節、軍人節、重陽節、結合婦女社團,分訪各行各業員眷,以表申賀之意。 3.
蓬勃學習活動: (六)歷任會員人數:六百餘人 七、婦聯會 (一)會名:台北縣三峽鎮婦聯會 (二)創會宗旨: (三)首任理事長:李林柱 (四)歷任理事長: 第一任理事長:李林柱 八、工商婦女聯誼會 (一)會名:台北縣民眾服務支社三峽鎮工商婦女聯誼會。 (二)成立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年元月二十六日。 (三)宗旨:為強化本縣工商婦女聯誼組織,以凝集智慧,溝通觀念,群策群力,聯繫情感,並達到建立共識,訓練自己,服務社會之目的。 (四)創會會長:王明麗 簡介:王會長於專校畢業後,即投注於本鎮之公益事務,歷任本鎮代表會代表,現擔任台北縣縣議員。 (五)重要幹部: 1.
副會長:黃美藝 (六)社會服務 1
.慰問冬防人員。 (七)歷任會員人數:將近六十人。 九、體育會 (一)會名:台北縣三峽鎮體育會 (二)宗旨:以提倡體育、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 (三)理事長:薛照明 簡介:薛照明係本鎮地方士紳,熱心公益,經常提供款項捐助需要幫助的機關單位或個人,曾獲國際獅子會、台北縣警察局、內政部、三峽鎮公所……等多項感謝獎章。 (四)辦理活動: 1. 高齡健康跑步。 第三節 社會活動 第一項 光復前之革命運動 清光緒二十年(1894),中日戰爭爆發,清廷戰敗,次年四月十七日,兩國訂立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澎湖與日本。明治二十八年(1895),三角湧庄庄民聞悉日軍將領台,乃仿辦團練,組『三角湧聯甲局』。其後雖敗,然本地之有志之士,仍隨時糾合地方武裝以反抗日本統治者,前仆後繼,於日軍據台五十年間,無不心懷復台之志。 第二項 光復後之社會運動 光復後,有關各種運動之推行,可以為新生活運動、勞軍運動、敦親睦族運動、改善民俗運動四項為主要之社會運動。茲分述如下: 一、新生活運動: 日據時期,日人為推展其殖民地政策之目的,乃厲行所謂『皇民化』運動,禁止台灣人民使用國語文;光復後,政府因感於國語文對國人之重要性,乃訂定北平語為本國語,全國無論農村、城鎮,皆積極推行國語文,公私立國語傳習所亦紛紛設立。鎮內除於小學教習國語外,並於用各種集會教習鎮民國語文、成效卓著。 (一)心理建設方面:砥礪氣節、端正人心。 二、敬軍勞軍運動: 本鎮各機關、團體、學校、工廠、礦場等單位,均常舉辦敬軍勞軍活動。每逢年節,並由各級機關單位推派代表向駐軍拜年賀節;或舉辦慰問徵屬、康樂勞軍等活動。鎮公所於年度三節(端午節、中秋節、舊曆年),均贈送駐軍代金或本鎮之農產特品──桶柑,以慰勞駐軍單位之勞苦功高。 三、敦親睦族運動: 四、改善民俗運動: 改善民俗運動,為改善民間祭典習俗之簡稱。本省於祭典上一般多極盡風光情事,形成奢侈浪費之風。為改善民俗,政府乃規定祭典日期應盡量統一,如農曆七月普渡,便統一規定於七月十五日舉行一次。至於祭品應力求樸素原則,盡量以清香、鮮花、鮮果、茶或清水為供品,不致浪費。而慶典應力求簡單隆重,如濱戲便規定僅限於祭典日及平安祭日,且以每次不得超過兩次為原則。除登記有案之廟宇,教堂外,其餘私設之神壇,均大力取締,以維護廟宇之隆重性及威嚴性。在取締迷信工作上,除調查境內之謠祠邪祀,並勸導各寺廟不得設置藥簽,減少焚香冥紙及燃放爆竹,並查禁崇奉邪教,開堂惑眾,設立社壇降鸞扶亂,妄造符咒圖讖,預言蠱惑及散佈同類文字圖晝等,以正風俗,並防治神棍及不法人士之活動,以維護社會善良之風俗。 第三項 社會活動 我國各種紀念節日甚多,如一一按期集會舉行紀念,則頗為浪費時間金錢;爰經內政部訂定紀念節日紀念辦法暨紀念節日分類表,呈行政院核准轉頒遵行。紀念節日分為甲、乙二類。甲類為國家紀念日,各機關團體學校得分別集會,家家戶戶一律懸掛國旗誌慶,所有機關團體學校廠礦均休假一天。乙類紀念日有:民族掃墓節、勞動節、勝利紀念日、聯合國紀念日等四種;凡逢乙種紀念節日,由各有關機關團體主持集會,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均不放假。凡該辦法所未規定之各種紀念節日,其有紀念之必要者,得由有關機關團體自行紀念。其由機關主持紀念者,應事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其由團體主持紀念者,應事先報請主管官署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紀念方式並應力求簡單節約。 (一)春節勞軍,致贈加菜金或禮品(如桶柑)。 第四節 合作事業 第一項 光復前 一、合作行政 二、合作法規 關於產業組合法規,本省於日據時期,有關產業組合法規之頒行,係始於大正二年(1913);是年二月十日,日本政府以敕令第五號公佈產業組合,第六條規定施行於台灣。前此日本政府雖於明治三十三年(1900)已公佈產業組合法,但此項法律僅限施行於日本國內,而不適用於台灣。迨大正二年,不但上項產業組合法第六條規定適用於台灣,而台灣總督府復以律令第二號公佈台灣產業組合規則,同時並以府令第五十三號公佈台灣產業組合規則施行規則。在上項規則中規定台灣產業組合,除本規則所規定,及產業組合法規定之『產業組合聯合會及產業組合中央會』者外,適用日本本國產業組合法之規定。此外,尚有『台灣產業組合登記辦法規則』,亦于大正二年(1913)府令第十九號公佈,於昭和十八年(19430)四月二十日廢止。 產業組合之組織責任別,依照產業組合法第二條之規定,分為無限責任,保證責任及有限責任等三種。無限責任之產業組合,組合之一切債務由全體組合員負連帶責壬。保證責任之產業組合,組合財產不能償述其債務時,組合員負出資額及其一定保證金額之償還責任。有限責任之產業組合,組合之債務,組合員僅負出資額之責任。 昭和十八年(1943),日本為戰時實施統制經濟,由前台灣總督頒佈『農業會令』,將市街庄之產業組合(即鄉鎮合作社),州廳農會及省農會合併為三級制之市街庄農業會、州廳農業會及台灣省農業會。農業會為法人組織,受行政機關之監督,有關農業興革事項,得建議行政機關,並應行政機關之諮詢,同時行政機關對各級農業會得命令提供有關之調查報告。 (一)關於農業之指導獎勵及其他有關促進農業發達之各項設施。 昭和十九年(1944)二月十五日,原保證責任三峽信用利用購賣販賣組合奉令將名稱變為保證責任三峽街農業會,以迄台灣光復。 第二項 光復後之合作事業 一、合作行政 本省合作行政,光復伊始,在省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第二科設股主管其事,縣政府係於民政局社會課之下設合作股;嗣於民國三十五年八月,省設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為全省最高之合作行政官署。縣政府亦於三十六年四月,將原隸於民政局社會課之合作股升格為合作社。 二、合作社 本鎮於光復初期,奉省令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七月一日,將原有之保證責任三峽街農業會之經濟部門改為保證責任三峽鎮合作社,指導部門改為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業會,原屬於經濟部門財產歸合作社,原屬於指導部門之財產歸農業會,並由省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派員會同縣合作主管機關協辦改組情事。三十七年,原合作社、農業會,改組為保證責任三峽鎮合作社,三十九年改組為保證責任三峽鎮農會迄今。 (一) 社務方面:設理事七人,主席為陳星道;監事三人,主席為陳文溪。社員人數三、○一六人。股金:每股金額一○元,共認股數一○、四七八股,股金總額為一○四、七八○元。業務項目為信用、供銷、生產、公用、利用及農倉等項目。 (二) 財務方面:共有股數二六股,資額一、二六○、八○六元,負債額一、二四八、二四七元。
三、合作農場 合作農場為本省光復後之新興合作事業,且為本省實施土地改革中之重要一環。日據時期,土地多為統治階級所壟斷攫取。台灣光復後,我政府接收日人在台攫取之公私土地,約有三千餘萬市畝,其中耕地面積,約有二百六十餘萬市畝(約一八一、○○○甲),約佔全省可耕地五分之一,大都土地肥沃,灌溉便利,尤其多數為大塊毗連之土地,比較適宜於大規模經營。日據時期,除二十一個移民村土地(佔地十九萬餘甲),因受日本政府獎助經營,規模較為完善外,餘多透過『瞨耕者』之手,零星分割,轉租與佃農耕種,剝削極甚。光復初期,政府為扶植農民,改善農民生活,將上項土地,一律收為公有,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排除一切中間剝削,初則直接放租與農民耕種,繼則實行土地放領,藉以真正達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同時,為使土地利用合理化,農業建設科學化起見,乃創辦合作農場制度,以配合民生主義之土地政策,使農業技術、農民組織、農村合作及土地利用四者合為一體。其具體辦法,係將放租放領之公地,除零星部份得由現耕農戶個別承租以外,凡毗連二十甲以上之土地,應以組設合作農場為原則。承租農戶應參加合作農場為場員,或者共耕共營,或者分耕合營,俾消極上可以避免土地之再兼併,積極上可以促進生產技術,呈現農業現代化之經營,而增加農民之收益。 (一) 關於農林漁牧等生產業務及農業技術推廣實驗。 (二) 地上灌溉、排水系統、地下深井、抽水設備及沿海堤防內湖堰壩之設施及其利用與管理。 (三) 關於開墾荒地、改良鹽份地、或將坡地築成梯田、佃田改為水田。 (四) 有關生產上生活上所需物資之供應業務。 (五) 農工產品之集中、分級、倉儲、包裝加工、檢驗及運銷業務。 (六) 定期儲金、小額存款及貸放小額生產或生活資金等業務。 (七) 公共建設,如農路、橋樑、飲料月水、加工用電、公共集合場所、公共廁所、喪葬墳墓、公共晒場及農舍興建等業務。 (八) 農場場員家庭改進、育樂設施、環境衛生、疾病醫療、婦嬰保健及農忙托兒等業務。 竹崙及白雞合作農場,以生產柑橘為主,其中竹崙較白雞生產為多,柑名桶柑,味頗甜美,為本省出產桶柑之最多地區,結實時間較中部椪柑為遲,多以香港為運銷市場。桶柑之生產量,三十七年為三三四、七五○台斤,三十八年四五○、八四○台斤,三十九年六四五、一二○台斤,四十年為七○五、○○○台斤,逐年增加,前途頗為可觀。除了柑橘外,亦生產蔬菜、水稻及甘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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